信息化侦查背景下现场勘查工作的发展进路
2021-12-26解鹏达
解鹏达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现场勘验分析技术处,北京 100038)
一、引 言
公安部为适应我国在现代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动态管理和打击犯罪的需要,实现“科技兴警”,增强公安系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调作战、打击犯罪的能力,提高公安工作效率和侦查破案水平,于 1998 年提出了建设“金盾工程”。[1]2009 年公安部以公安科技信息化建设为主线,全面推动“金盾工程”二期建设,积极开展公安情报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建设,为公安工作信息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这一前提下,公安刑侦工作结合社会网络平台、视频监控、手机信息等现代信息资源,建成包括在逃人员系统、打拐系统、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口系统在内的多个贯通全国、服务全警的信息系统,实现了侦查专业信息、公安人口信息、其他政法机关信息、社会信息采集、发掘、整合的最大化、全国范围内各类相关信息资源共享的便利化、信息资源分析研判的最优化。在此基础上,以信息导侦、网上查询比对、网上串并、网上排查、网上缉捕追逃等信息化侦查方法为代表的侦查手段,极大提高了横向侦查的地域范围和纵向侦查的信息挖掘深度,发散了侦查主体的思维,使其树立了在现代侦查中利用信息网络查询嫌疑人时空活动轨迹并借此锁定嫌疑人的理念,从而突破了“由案到人”的传统侦查模式,使得由人到案、由物到案、由物到人、由人到人等多元化侦查模式的发展成为可能,使得侦查人力、物力、财力针对犯罪变化的统筹调配更加精准,利用率更高,侦查效益更好。在现在和未来一定时期内,信息化侦查将成为刑事侦查部门预防和打击犯罪的主要手段。
在这一背景下,作为传统侦查手段的现场勘查,还有很多与信息化侦查不适应的问题。只有积极推进现场勘查的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技术与计算机网络资源,促进现场勘查提取的痕迹物证与其它公安专业信息数据的深度融合,才能跟上信息化侦查的发展步伐,从而继续在侦查破案中发挥引领侦查、服务诉讼的作用。
二、信息化侦查背景下现场勘查存在的问题
信息化侦查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借助现代信息传输技术和计算机网络系统,根据侦查需要将现场勘查、调查访问中收集的信息与公安机关既有的案件、物品、人员及其他社会信息进行综合关联查询、比对、分析、研判,从而发现和锁定犯罪嫌疑人,为案件侦破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侦查方法。在这一概念内涵的要求下,现场勘查主要还存在以下不适应的问题。
(一)现场勘查采集信息范围局限
在信息社会背景下,刑事犯罪发生后的现场遗留要素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现场信息的产生、保存、传递、接收形式发生巨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犯罪遗留信息形式多样化。犯罪行为发生后,现场不仅遗留有指纹、足迹、工具痕迹等有形的痕迹信息,在嫌疑人携带手机作案、佩戴智能穿戴设备的情况下,现场也会留下基站、WiFi、GPS 等虚拟网络信息。二是信息产生的场域扩大化。传统的现场勘查范围一般包括中心现场、外围现场和关联现场等场所,遵循先中心后外围的勘查原则,对案发现场的痕迹物证进行全面发现、固定和提取。但是在信息化侦查背景下,现场信息不仅仅包含在实体现场,更多的数据信息则包含在虚拟网络空间内,扩大了信息搜集范围。三是信息掌握主体多元化。指纹、足迹、尸体等实体物证信息需要在现场进行分析解读,但基站、WiFi、上网痕迹等虚拟信息,并不是飘在现场空中,而是遗留在通信、网络部门的终端服务器中,增加了证据调取对象,扩大了现场勘查范围。
现场勘查人员对以上犯罪现场遗留信息的特征似乎并没有深刻的认识,并未主动扩大现场勘查的范围。现场勘验仍然局限在实体现场,重在发现、提取有形的痕迹物证,访问事主或者被害人,针对网络空间内的基站、WiFi 等虚拟信息搜集意识不足,导致信息缺位,造成侦查困难。
(二)现场勘查信息化系统运行不畅
“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现勘系统)是公安机关“金盾工程”和“三基工程”的重点建设项目,是全国刑事技术现场勘查信息化建设的主要载体,自2009 年建库投入运行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在当前信息化发展程度下,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1.现场勘查质量不高
任何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都是以海量的有效数据为基础,辅之以科学算法为手段,实现数据的快速筛选、碰撞,达到获取有效价值信息的目的。但是现勘信息系统存在信息录入不足,系统内有效数据缺乏的问题。较低的现场物证提取率和作用率,严重制约了现勘系统“由案到案”的有效运转,降低了串并案件的可能性。
2.利用现勘系统的意识不强
现勘系统建设的初衷是实现勘查数据、侦查业务、技术管理的信息化、自动化,通过现场勘查信息的积累达到串并案件的目的,尤其在多发性侵财案件中实现“破一案带一串”的战果最大化。但是在基层实践中,技术人员往往是在出勘现场后机械性地将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导入系统中,导致现勘系统成为了现场材料保存系统,不能发挥系统串并案件的作用。
3.现勘系统本身不完善
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内含破案及奖励信息、信息采集、资料制作、并破案件、案件协查、信息查询、管理统计、物证保管、检验鉴定9 个子系统,应用最多的便是信息采集和串并案件功能。但在信息采集上,系统的设计偏向于三录制作、资料归档等现场勘查程序性和完善性工作,而不能实现系统规范现场勘查人员操作,指导勘查人员“怎么勘查、勘查什么、达到什么样的勘查效果”的目的,[2]从而造成现勘人员应付勘查、应付信息录入的心态。另外在案件串并模块,技术人员串并案件的依据往往是指纹、足迹、DNA,但是现勘系统与指纹自动比对系统、足迹识别系统、DNA数据库等并不联通,需要从相应的数据库拷贝资料上传到现勘系统才能审核认定。在技术人员惰性作用下,造成串并案件模块功能的丧失。
4.现场勘查信息的数字化表达困难
计算机系统对所储存的信息进行快速筛选、查询、比对是以信息的数字化表达为前提的。以DNA 数据库为例,库存的上亿条不同身份人的DNA 信息都以数字化形式储存在DNA 数据库中,DNA 检验结果也以数字化图谱进行呈现,因此将DNA 结果输入数据库进行查询比对时,只要顺位数值一致,系统便自动识别结果在库中的身份信息。而现勘系统中所储存的痕迹全部是形态学意义上的痕迹,大多运用图片、术语甚至普通描述进行表达,缺乏规范化标准,很难用数字进行量化展示。因此,现勘系统在数据处理的精确性和耦合性筛选上,存在着先天的不足。
(三)现场勘查信息分析手段欠缺
现场勘查在虚拟信息的采集上存在着即使采集到信息也不会运用的尴尬局面,明显不同于传统现场勘查中痕迹物证采集、分析、研判一体化的特点,归根结底是现场勘查人员缺乏信息分析手段。以笔者下派锻炼的Z 市为例,该市实行现场统勘,全市刑事案件现场统一由专职技术人员进行全时空立体勘查,其中基站信息的采集是考核重点之一。但在实践中,采集的基站信息完全运用不到技术破案中来,因为缺乏技术侦查端口的接入使用权,能够运用基站信息串并的案件数量极少。因此,并不是基站信息没有用,而是现勘人员缺少基站信息的分析手段,造成基站信息在技术破案中不能用,打击了技术人员采集虚拟现场信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现场勘查作用滞后
现场勘查作为刑事侦查工作开展的基础性手段,在为案件侦破提供线索、诉讼审判提供证据方面仍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信息化侦查主导破案的形势下,现场勘查的作用具有明显的滞后性,集中体现为破案时效滞后和获取证据滞后,难以充分发挥现场勘查工作引领侦查、支撑诉讼的作用。
1.破案时效滞后
在“更快破大案、更多破小案、更好控发案”的破案理念引领下,快侦、快破成为侦查机关平息舆论、威慑犯罪所追求的目标。现场勘查由于缺乏信息化手段,仍然按照现场物证提取—实验室检验比对—数据库核查反馈的工作流程开展工作,降低了现场勘查工作的效率。有时甚至出现嫌疑人已经到案,而现场勘查还未完毕,或者实验室检验意见尚未出具的情况,导致现场勘查的破案时效落后于其它侦查手段。
2.获取证据滞后
现场勘查工作的目标不仅仅是发现侦查线索,还要搜集和获取犯罪现场证据。实践中由于临场勘检设备的智能化水平不高,技术人员现场分析能力不足,导致出现物证收集不全面的情况,形成办案机关根据嫌疑人供述来复勘现场获取证据的情形发生,使得现场勘查收集实物证据的时效落后于口供,丧失了在侦查工作中的主动性和前瞻性,成为配合“由供到证”这一证明模式实施的手段。
(五)全国刑事技术信息系统缺乏融通整合
刑事技术信息系统不仅有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这一综合系统,还包括全国DNA信息系统、全国指纹协查平台、全国足迹系统等专业系统。这些系统都是单独存在,彼此缺乏联系,违背了信息化所要求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所有用户都可以按照一定的协议,共享软件、硬件和数据资源的目的。同时不同的系统,现场勘查人员对现场数据的重复录入,徒增技术人员的工作量,造成人力、网络空间资源的浪费。
三、现场勘查信息化建设的路径
(一)全面提高现场勘查信息采集的数量和质量
现场勘查不仅是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重要手段,更是采集公安专业一级信息资源的重要渠道。[3]在信息导侦工作机制下,任何对破案有用的信息必定是在现场产生、传递、转移或交换的信息。作案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必然会同被害人、犯罪现场和犯罪环境之间发生信息的相互转移,[4]而现场勘查的工作对象正是犯罪场所和被害人,因此勘查人员对现场信息的采集拥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同时也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提高信息采集的数量,就是要在现场勘查中扩大信息采集的范围,实现全时空、全方位的立体勘查。不仅要发现提取指纹、足迹、生物检材等传统有形痕迹,而且要挖掘采集基站、WiFi、GPS等电子围栏数据信息;不仅要勘查地面实体现场,而且要注意借助互联网功能,对与现场犯罪信息有关的网络空间进行勘查搜索。在此基础上,多层次、多视角、立体、动态地挖掘已收集信息的个体属性,发掘与其相关的其他社会信息内容,[5]实现信息采集工作的横向、纵向结合,从而适应信息时代侦查工作的实践需求。
提高信息采集的质量,是信息化侦查效率的保证。如果说信息化侦查以海量的数据存储和分析计算为前提,那么数据的有效性能够大大减少无意义的重复计算,提高信息化侦查效率。因此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技术人员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现场调查访问情况,有针对性地快勘、快采数据信息,实现在数据库中的快录、快比,从而快速比对嫌疑对象落地,满足信息化时代对侦查工作快侦、快破的要求。
(二)推进传统痕迹信息的数字化发展
信息化的一大特征便是数字化,通过将复杂多变的信息转化为可以度量的数据,再将这些数据建立起适当的数字化模型,把它们转化为一系列二进制代码引入计算机内部,提高信息的处理、运算速度。传统的有形实物痕迹在信息系统中主要以痕迹照片、图形图像的方式呈现,使得计算机系统无法智能整合、处理传统痕迹,导致远距离查询、比对困难,难以完全反映痕迹真实形貌等问题。因此要推进现场勘查的信息化,首先就要实现传统痕迹的数字化展示和存储。
当前指纹采集处理系统在痕迹信息数字化方面发展较为完善,其数字化过程是使用指纹采集装置采集指纹纹线,然后将纹线进行模拟量到数字量的转化,最后将数字化的指纹信息录入到计算机中进行特征提取,并登记匹配指纹所属人员基本信息,便于以后的查询、比对。[6]除指纹外,足迹、枪弹等传统痕迹也在数字化展示应用方面有所发展,但是还面临着数字化精度不高、标准不完善等问题。传统痕迹物证的数字化发展过程仍然任重道远。
(三)建设全国刑事科学技术信息综合应用平台
在刑事技术信息化过程中,公安部先后在全国布置现场勘查、DNA、指纹、足迹等信息系统建设,但这些系统比较分散、孤立,不能发挥系统间信息数据融合、互联、互查的功能,导致数据信息间不能“合成作战”的问题突出。对此,可以借鉴“全国刑侦专业应用系统”的建设思路,[7]开展建设全国刑事科学技术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平台不仅仅是各刑事技术专业系统的简单集成,更是以后数据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产出、推送的手段。在平台建设过程中,应尽可能实现全系统对接,消除“信息孤岛”,保证平台能够与指纹、足迹、DNA、现勘、警综系统的对接融合,拥有案件串并、技术认定、信息关联、管理考核等功能,将业务流、信息流、管理流融为一体,[8]实现现场信息采集即录入、录入即比对、比对即研判的一站式实用性平台,满足技术人员通过平台使用便能与其他系统进行纵向深入数据分析,横向信息互联互通的需求,改变当下系统信息之间重重壁垒、信息查询手续繁琐的现状。
(四)培养一支擅长技术、知晓侦查、能够研判、会用网络的现场勘查队伍
充分的、高质量的信息资源和科学的计算机数据分析系统,只是为信息化勘查的实施提供了前提。但是能否提高勘查效益,将勘查信息继续转化为破案线索甚至成为诉讼证据,最大化地发挥现场勘查信息的功能作用,取决于勘查人员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信息资源分析研判水平的高低。因此,根据信息化侦查的特征要求,着力打造一支技术功底过硬,侦查意识良好、情报研判能力较高的现场勘查队伍,是获得勘查实效的关键。各级公安机关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抓好在信息化勘查建设中人才这个最活跃、最稀缺的因素。
一是在现有勘查队伍的基础上,做好信息化勘查培训工作,使现勘人员牢固树立信息导勘的理念,扩大现勘人员采集信息的范围,时刻考虑到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痕迹数据,运用信息化手段分析研判,主动进行信息资源的互通和共享。
二是在勘查队伍新进人员的招聘上,可以扩大专业选择,不仅仅局限于公安院校的刑事科学技术专业,适当招收具有计算机、网络开发专业能力的人才加入到现勘队伍中来,根据勘查业务需求有效推进现场勘查信息化的进程。
四、结 语
现场勘查是一场“技术战”,更是一场“信息战”。[9]信息时代的现场勘查等刑事技术工作,要继续发挥刑侦工作的支柱性作用,就只有将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核心技术应用到现场勘查过程中来,才能拓展现场勘查的视野,才能在现场获取更多与犯罪行为有关的数据信息,才能在“侦查-犯罪”二元对抗体制下,让侦查活动抢占打击犯罪的制高点。为达此目的,必须推动建设“信息化勘查”,从现场勘查理念、勘查范围、勘查对象、信息采集范围、信息系统建设、数据分析研判、结果比对推送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动态性的改革,改变以往的现场勘查模式,在信息导勘机制下实现快勘、快采、快检、快录、快比、快研,重塑现场勘查引领侦查、服务诉讼的基本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