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环境下加强警企合作工作研究
2021-12-26曲晓艳
曲晓艳
(辽宁警察学院 鞍山分院,辽宁 鞍山 114051)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社会生产和人们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由此产生了内容丰富、类型多样、体量巨大的大数据环境。在大数据环境下,加强警企合作共治,是新形势、新任务下,公安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新举措。[1]加强警企合作,创建共治共享、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警企关系,是践行大数据环境下公安机关防风险、补短板要求的有效途径,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职能体现。
一、大数据环境下警企合作的意义
(一)补充公安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短板问题
当前,公安信息化建设快速发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促进了公安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但基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仍然存在,有些地区公安信息化发展较慢,难以实现高效警务活动,难以应对违法犯罪团伙化、链条化、智能化、网络化的严竣挑战。公安信息化建设一般要有一个完整的流程,从提出设想开始,要经历领导决策审核、专家研究设计、应用系统开发、系统测试运行,到投入实战应用,要经历多个环节很长时间。在网络世界快速发展的时代,新型犯罪手段学习和传播非常简单,而公安信息化建设发展速度大大滞后于犯罪手段翻新速度,不断提高的侦查办案应用需求与依旧缓慢的信息化建设流程之间有诸多不适应,存在打击犯罪的能力手段追不上犯罪的发展变化的客观情况。[2]公安机关应迅速适应大数据时代特点,在寻求快速发展信息化建设思路同时,加强警企合作创新,充分利用企业人才、技术、数据优势,深入挖掘大数据价值,弥补公安信息化建设滞后短板,快速响应实战需求,主动出击,尽力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有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二)加强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力度
在科技手段飞速发展的同时,网络黑灰产业应运而生,网络犯罪团伙化、产业化特点突显,网络犯罪分子充分发挥各自技术特长,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充当不同角色,从提供作案工具、网站建设、大数据支撑、软件开发、广告推广到支付计算等各个环节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特征,给他们建立自己的犯罪交流空间提供了条件,使得网络犯罪变得无孔不入。[3]网络犯罪活动产业化的特点使得依托新技术新手段的犯罪日益增多,形式多变,如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网络洗钱、网络恐怖以及网络侵犯隐私权或知识产权等,这些犯罪形式依托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无论从犯罪模式、对象选择、还是资金流转,与传统型犯罪有着很大的差别,网络犯罪隐蔽性、虚拟性、异地性的特点为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带来了侦查、取证、追赃等困难,增加了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难度。加强警企合作,从合作中寻求解决难点问题的突破口意义重大。公安机关与网络运营商、银行、电信企业深度合作,共享企业大数据资源,运用企业大数据技术,联手企业高科技人才,形成打击合力,解决侦查、取证等难题。
(三)缓解公安机关基层警力不足现状
社会发展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警务工作标准,但现实中有限的警力资源与公众无限的服务需求相比捉襟见肘,无法实现有求必应的承诺导致了公众对公安机关的反感情绪和政府公信力的下降。[4]基层警力不足的问题长期存在而且很难解决,公安机关如果能充分地与企业进行合作,发挥企业本身的管理职能,比如物业公司、物流公司、中介公司等企业,为了拓展业务需求,这些企业会掌握大量关于人和物的数据信息,会对这些资源进行统畴管理。公安机关应与这些企业进行深度合作,把公安机关的管理转化为企业内部管理,加强企业安全防范意识,共享企业数据资源,联合企业共同发掘案件线索。将警务工作的触角深入企业内部,借助企业自身管理能力实现公关机关管理要求,相当于扩充了警务工作力量,减少因警力不足带来的工作压力。
(四)做好公安机关群众工作的要求
大数据发展对公安机关群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期望,要求广大民警必须根据大数据时代特点,把握一切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精神实质,不断创新警企合作方法和模式,处理好传统与发展的关系,推动公安工作社会化、科学化管理进程,做好符合大数据时代要求的群众工作,争取群众满意。加强警企合作,公安机关能够更好地创新大数据环境下服务群众工作模式,有效地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与美团企业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诈使者计划暨“百万骑手千城亿户”反诈宣传活动,利用美团配送上门服务时机,将各类反诈骗宣传资料发放给人民群众,使人民群众在收到美团服务的同时,也受到了公安机关反诈骗宣传教育。企业员工参与警企合作的同时,提升了责任感、正义感和安全防范意识,有的员工甚至能做到敏锐发现案件线索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这种警企合作创新了公安机关群众工作模式,巧妙地利用企业人力资源方便快捷地、悄无声息地完成了反诈骗宣传工作,达到了公安机关服务人民的工作目标,是值得推广和进一步创新发展的警企合作模式。
二、警企合作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警企合作创新意识不够
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重要位置。公安机关面临新时代工作环境变化,应该抓住机遇,适应时代发展,不断创新工作模式。目前,有些地区公安机关存在警企合作创新意识不足的现状。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警力不足,没有足够的精力研究警企合作工作。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在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还要面对上级指派的各种警务工作任务,上边千条线,下边一根针,基层民警在繁忙的警务工作中无暇顾及警企合作的开展和研究。二是成果非直观性导致警企合作被淡化。有些警企合作的成效是长期的,并不能呈现立竿见影的效果,所以警企合作的开展或持续运行被某些公安机关所淡化。三是警企合作思维疆化,传统工作模式影响根深蒂固。有的公安机关工作按部就班,因循守旧,不能够结合新时代特点和本地区工作实际情况,去探索和发现切实可行的警企合作模式。四是不能厘清警企合作的相互关系和作用。警企合作是两个独立主体之间互通有无、互利互惠、互相合作的关系,公安机关是企业保护者和管理者,企业是公安机关的力量源泉和支持者。若以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开展合作,难以取得良好的警企合作效果。
(二)警企合作优秀成果推广不够
警企合作自开展以来,有许多优秀成果,有的成果由于宣传推广力度不够等原因没有得到广泛地应用或认可,有的成果则可以在现有的基础进一步推广,以发挥更大作用。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与阿里巴巴集团联合开发的“反诈系统”——钱盾平台。这个系统不仅能防诈骗,还能实现支付宝及相关网银账号紧急止付,可追根溯源,切断诈骗利益链。[1]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应用,能够保护人民群众的账户安全。但是对于这样优秀的警企合作成果,并不是每一个网上支付的用户都能够了解和使用的,没有最大化发挥其作用,如何宣传和推广能让更多的人去接受这样的成果,是值得公安机关和企业共同研究和探索的。再如公安部刑侦局与美团合作,在送餐的同时推送反诈骗宣传资料,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警企合作反诈骗宣传方式。在快递业中美团只是其中一员,公安机关应进一步拓展思路,将这种警企合作模式在更多的快递业中推广,并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保障警企合作优秀成果长期有效运行。
(三)警企合作缺少统筹规划
各地警方以不同形式和角度开展警企合作,有的警企合作从部、省、市或分局层面公安机关开展,也有以党支部形式开展的合作,各层级公安机关积极探索警企之间人力、物力及技术的合作,拓展了警企合作的思路,创新了警企合作模式。纵观全局,我们会发现有些警企合作适合独自创新,灵活多样,但是有些合作则需要统筹规划,需要有自上而下的框架设计,否则会处于自我发展的小圈子,缺少整体性和统一性。比如一个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信息研判系统,省级、市级、分局分别联合企业研发,不仅造成了人财物的浪费,而且同类型的警企合作成果存在标准不一致、数据信息重复采集、共享性差的问题。
(四)警企合作缺少激励保障机制
警企合作形式多种多样,从总体看,存在缺少相应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的问题,导致有些警企合作轰轰烈烈地开始,却悄无声息地衰弱。主要表现在一是缺少激励机制。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有利于警企合作科学化、系统化落地实施,保障其长期有效运行下去。在实践中,警企合作缺少激励机制,不能很好地发挥奖勤罚懒、鼓励优秀的作用。从企业角度,缺少业务考核评价激励机制,不能鼓励参与警企合作员工的积极性;从公安机关角度,缺少奖励激励机制,不能提升优秀警企合作人员的使命感和自豪感。二是缺少保障机制。目前警企合作大多是公安机关与企业双方面合作,社会认可度不够,不利于警企合作长期有效发展。也就是说,警企合作缺少相关保障性政策制度支持,不能让参与警企合作人员感受到社会认可度,不能鼓励他们参与警企合作的热情和积极性。
三、促进警企合作发展的建议
(一)改变观念,创新警企合作思维
当前,在大数据、互联网及人工智能飞速发展的时代,公安机关应积极应对,打破旧观念、旧传统工作模式束缚,敏锐发掘大数据时代资源,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公安警务工作特点,创新发展警企合作模式,把警企合作的思想意识渗透到各种公安业务领域中,充分运用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在基础信息采集、打击违法犯罪、服务人民群众以及公安机关自身发展建设等各项工作中寻找警企合作新思路,发挥警企合作效能,提升警务实战水平,营造更加和谐的警民关系。
(二)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警企合作建设
顶层设计是运用系统论的方法,从全局角度对某项任务或者某个项目的各方面、各层次、各要素统筹规划,以集中有效资源,高效快捷地实现目标。在各地公安机关积极发展大数据技术和智慧警务的当下,加强警企合作顶层设计意义重大。一是顶层设计统一性,顶层设计是自高端向低端展开的设计方法,核心理念与目标都源自顶层,上级公安机关联合下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研究、策划,形成上下通达,步调一致的设计方案;二是顶层设计整体关联性,警企合作顶层设计充分考虑了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的业务需要,使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形成了关联匹配与衔接顺畅的运行机制;三是顶层设计可操作性,上下级公安机关共同参与的顶层设计必然会充分考虑各层级实现警企合作的具体情况,设计成果具备实践可行性,有利于成果落地实施。加强警企合作顶层设计,促进公安机关业务协同发展,便于警务工作横向和纵向合作,有利于提高警务工作效率。统一的警企合作顶层设计减少了各级公安机关因重复设计而产生的人力、物力、财力浪费,同时,避免了各级公安机关业务合作中的不协调性。
(三)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推动警企合作长期发展
建立良好的激励保障机制有利于警企合作长期有效发展,能够激励企业员工参与警企合作的热情,特别对优秀警企合作成果,更应该建立长效激励保障机制,促进其长期稳定发展。第一,企业建立业务考核评价机制。把企业员工参与警企合作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管理,对参加警企合作活动具体数量、质量进行汇总,作为员工年终业绩考核的一个内容。第二,公安机关制定表彰奖励规则。在警企合作中,有些企业员工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发现犯罪线索能够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甚至协助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为其申报奖励,以鼓励参与者的积极性。第三,从政府角度对警企合作给以政策上的支持。对于警企合作优秀工作者给予精神上、物质上、政策上的认可,授予先进优秀人物称号,给予资金鼓励,在人员岗位变化和职级晋升方面提供政策,使警企合作参与者感受到被认可度,鼓励企业员工参与警企合作的热情和积极性。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不仅能够对企业员工参与警企合作发挥积极作用,而且督促了公安机关和企业对警企合作重要性的认识,促进警企合作长期良性发展。
(四)打破信息壁垒,加强警企数据共享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资源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公安机关若能充分发掘大数据中蕴藏的情报信息,不仅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方面发挥极大作用,也能够在服务人民、做好群众工作方面体现出巨大价值。公安机关应该进一步打破内部资源条块分割壁垒,加强数据资源融合,保证数据从采集、存储、处理及应用方面具有一致性,提高数据可共享性。同时,加强警企合作,加大对企业等外部数据资源的收集力度。第一,要尽量多地采集企业数据信息,展示大数据体量大的特点。第二,要注意信息采集的一致性,提高采集数据可共享性。第三,要注意采集信息的准确性,确保采集数据真实可用。通过警企合作,扩大对企业人、房、车、路、网、场、组织的视频、音频、图片、文字等各类信息采集,将分散在不同企业的数据信息,汇集到区域统一的公共数据交换中心,才能更加有效的解决了基层系统繁多、数据重复采集、浪费人力物力等问题,增强公安管理的精准度,减少基层的工作量。[5]通过警企合作,公安机关在掌握大量数据资源同时,还要进一步提高数据资源共享性,要加大数据应用权限下放力度,扩大基层民警数据应用范围,简化数据应用手续,提升数据资源价值。
四、警企合作发展思路和模式
当前,现有警企合作主要从需求角度出发,互利共赢,协同发展。经笔者分析总结,警企合作模式主要包括了警方与企业之间人力合作、技术合作、数据资源合作及业务管理合作等几方面。在现实警企合作中,可能是仅单独一种形式的合作,也可能是综合运用几种形式达到合作目的,比如辽宁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综合运用了警企间人力和技术合作模式,保证了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自上线运行以来,一直保持着稳定、良好的运行状态。
(一)人力合作
人力的构成有四大要素,即体力、智力、知识与技能。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强起来要靠创新,创新要靠人才。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公安机关是执法部门,聚集了大量执法能力很强的执法人才;不同行业企业会造就出不同行业人才;违法犯罪分子也可以说是触犯法律底线的某行业人才。警企间人才合作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警企间通过学习交流、聘请专家研判等人才合作形式,弥补公安机关在某行业人才短板问题,形成打击合力。此外,警企合作不仅要积极运用人的智力能力,还要充分发挥人的体力能力,充分运用企业人力资源,协助警方群防群治,既能加强警民沟通,又能提升警务工作效能。
(二)技术合作
大数据对人类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冲击,利用高科技实施犯罪形式五花八门。对犯罪分子来说,他们往往只研究、从事一种或几种形式犯罪,有的犯罪分子从开始实施犯罪活动到最终被抓获,只采用一种形式的犯罪,可以说,他们拥用这种犯罪形式的专业技术。公安机关作为专业执法部门,有相关警种划分,但与犯罪分子的专业化程度相比还远远不够。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安民警的技术呈现出相对落后于犯罪分子的现实状况,面对这种技术上的落差,公安机关与相关专业技术性企业合作,解决技术难题,提升打击力度。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公安部刑侦局重拳出击,与腾讯、百度等联合,突破网络技术瓶颈;与银行系统合作,查控资金流转;与电信运营企业合作,解决通信轨迹分析难题。通过这些警企合作,解决了各地公安机关长期以来的痛点问题,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打击效果,成为警企合作的典范。除了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要采取警企间技术合作之外,公安机关自身发展建设方面,也离不开警企间技术合作,特别是在大力发展智慧警务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需要与专业智能技术企业合作,寻求智能技术企业给予大力技术设备支持,取得智慧警务的进一步发展。
(三)数据资源合作
公安信息资源包括公安内部信息资源、外部社会信息资源。公安机关内部信息资源是指公安机关在警务活动中收集、整理的大量数据信息,如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员信息、违法犯罪信息以及在逃信息等众多信息类型。利用大数据管理分析技术,通过海量数据整合、数据质量监测、数据分析挖掘以及数据共享服务的形式,实现数据查询、比对、检索等应用。外部社会信息资源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企业单位等所产生的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数据量大,内容丰富,蕴藏着巨大可用价值,特别是一些与人、房、车、路、网、案事件及组织等要素相关联的信息,更是公安工作的数据金矿,通过数据关联和碰撞会产生更大的价值。公安机关应进一步与企业进行沟通协商,探讨数据共享合作形式,打破数据壁垒,一方面充分发挥社会信息资源在公安工作中的巨大作用,另一方面把公安内部允许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提供给企业,提升公安内部大数据资源价值,更好的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南宁交警与平安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启动“警E通”机动车抵押业务服务平台,实现银行抵押资料数据共享和储存,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资料免提交和流水化作业,做到了“简资料、简环节、严把关”,[6]这是警企间数据合作的成功案例。
(四)业务管理合作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稳定,强化业务管理职能,公安机关与相关企业开展业务合作,既加强了企业自身管理能力,保护了企业合法权利,又提高了公安机关管理水平,提升了打击力度。上海、武汉、西安等多地公安交警部门与企业开展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合作,加强对外卖、快递配送骑手交通违法教育整治,提高骑手交通安全意识,劝导不文明交通行为。公安交警与快递企业联手合作,提高了企业内部队伍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了企业安全发展。同时,提升了公安机关的管理效能,减少和预防交通故事发生。无锡市公安局与海澜集团、远东集团、红豆集团等无锡知名企业开展警企合作,打击假冒生产、销售知名企业商品行为,保护了企业品牌利益,提升了公安机关打假行动力度。徐州市公安局与电力部门联合,共同打击电力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供电部门的合法权益。加强警企业务管理合作,建立警企联系常态工作机制,积极配合,相互协调,以共建、共利、共荣为原则,进一步深化警企合作,为双方发展提供更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共同谱写安全、稳定、和谐的警企合作新篇章。
五、结 语
警企合作是公安机关应对大数据环境所带来的思维模式、工作方式变革的一种有效途径,深刻理解警企合作的意义,查找影响警企合作发展的原因,寻求适合警企合作发展的模式,从制度、政策等方面促进警企合作发展,使警企之间在人力、技术、数据及管理等方面建立合作关系,从公安机关角度来说,能够有效地减轻工作压力,提升打击违法犯罪力度,促进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提高服务群众效能。从企业角度来说,通过警企合作,能够进一步促进企业内部管理,强化企业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使企业更容易被社会所认可和接受,起到了提升企业信誉和社会认可度的作用。警企合作是公安机关和企业双赢的联合协作方式,是大数据环境下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有效形式。加强警企合作,促进警企协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