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侦查专业校外实践教育问题与对策
2021-12-26原军
原 军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经济犯罪侦查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公安经济犯罪侦查(以下简称“经侦”)专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公安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实战化要求,适应公安经侦队伍建设的应用创新型卓越公安专业人才。[1]根据此目标和公安经侦工作发展的实际要求,校外实践教育在公安经济犯罪侦查专业教学工作中日益占据重要地位。近年来,伴随着公安教育教学和公安民警招录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全国公安部属高等院校及地方公安高等院校(以下简称“公安高校”)一直在强调重视警务实践教学。目前,经济犯罪侦查专业教育已有效的整合了经侦学科资源,建立起了适应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需要的“理论—实训—实践”教育模式,提高了经济犯罪侦查专业的理论及实践教育水平。但相较于实践教育,理论教育开展的时间更长,基础更深厚;实践教育中,校内实践教育相对于校外实践教育更受重视,改革也更加深入,而校外实践教育不论从形式方面还是内容方面均受到轻视,变化较少,改革滞后。主要体现在工作形式程式化,教育内容单一化,教育方法简单化,制约着经济犯罪侦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导致经济犯罪侦查专业毕业生不能很快适应实战工作岗位,往往还需要进行二次培训。所以,校外实践教育已成为目前公安高校招录培养机制改革、用人单位强调人才实战能力要求背景下的经济犯罪侦查专业人才培养短板,亟待提高。
一、经济犯罪侦查专业校外实践教育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选择标准与建设体制不合理
目前,公安高校安排专业校外实践教育基本采取的都是点对点的集中对接模式,具体说来都是由公安高校根据归口所属与各地公安厅(局)在校局合作的框架下,根据联合共建关系、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教学计划向主管教育训练的公安机关政治部门传达或转发公安校外实践教学计划,再由政治部门根据学生专业、本地实际警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后布置任务给各级公安机关的方式来安排,一直以来,各级公安机关也习惯了这样接受实践教学任务。这种安排方式,在之前传统的警务工作模式下是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而在现在各地公安部门普遍进行警力下沉、合成作战、警务工作模式改革的复杂背景下则显得过于简单,难以达成教学目标。传统的安排方式固然具有强力的组织保障与高效率,[2]但在地方公安机关警务决策高度自主化与警、勤务工作满负荷开展的条件下,仅仅依靠一纸合作协议与单一的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的行政指令很难保证地方公安机关由衷地与公安高校在学生实践教学工作上的紧密合作,单纯的依靠行政安排而不考虑接受学生的公安机关的实际警务需求来选择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与当前公安工作实际形势不适应。
(二)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一般缺乏专门的经费投入和硬件建设
近年来,各公安高校办学经费普遍都比较紧张,与校内课堂教学相比较,校外实践教育又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公安高校普遍对作为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具备的经费保障情况和硬件设施条件欠缺考虑评估。同时各公安高校对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一般都没有专门投入经费建设。因之,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后勤保障条件很不平衡,有的单位能为学生提供优越的食宿条件,有的单位仅能够提供最基本的食宿,还有的单位后勤保障十分有限,学生可以食堂就餐,但是餐费需要全部或大部分自理,住宿条件也无法保证,严重打击了学生学习锻炼的热情和积极性。
(三)校外实践教育无法匹配经侦实战工作岗位要求的技能专业性
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风险性特征已经初步展现,经济犯罪发案数量持续攀升,一系列新型经济犯罪频发、高发,涉众性和聚集性,多元性和复杂性,传导性和变异性特征益发明显。日新月异的经济犯罪形势对公安经侦民警的岗位素养和专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适格要求,即必须知经济、懂法律,还要会侦查破案。[3]而在校外实践教育中,专业符合度难以得到保证,绝大多数实践教学单位会根据本身的具体工作需求情况及客观条件来安排实践教学岗位,经济犯罪侦查专业学生常常被分配到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其他警种部门或派出所学习,且在如今基层公安勤务工作日益繁重的背景下,学生的实践教学中充斥着大量的维稳、执勤、安保等勤务内容,学生主要处理常规的一般行政执法事务,经济犯罪侦查专业刑事执法鲜有涉及,专业知识的深度学习与实战检验根本无从谈起,严重降低了经济犯罪侦查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
(四)校外实践教育带队教师、指导教官的建设缺乏计划性和有效性
与校内的课堂教学相比较,校外实践教育具有教育场景分散开放、教学时间长、教学内容广泛多样、教学方式灵活且实操性强的特点,为了保证校外实践教育的质量必须选配责任心强、精明干练的带队教师。但在目前公安教育实战化背景下,经济犯罪侦查专业实践教学的时间已经被延长至5 个月,过长的异地工作时间导致专业教师外出带队的积极性普遍不高,自愿报名率较低。当前,校外实践教学往往分布在很多分散的地点,这会极大地增加带队教师的工作量而使得带队教师难以全面有效进行教学管理,很容易导致学生放任自流,教学效果可想而知。
一直以来,各级公安机关开展校外实践教育,通常都是安排实战能力强、办案经验丰富的民警作为学生的指导教官,以师傅带徒弟的“师徒制”形式进行传帮带。这种以老带新的办法,针对性强、责任明确,确实能对学生的业务学习带来很好的效果。但同时这种方法也具有明显缺点:一是指导教官的工作岗位都是固定的,工作业务往往也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在长期的实践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学习范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二是对指导教官的安排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常常根据工作需要更换,造成教学指导队伍不稳定;三是公安机关基本上都不能对指导教官进行专门的教育技能培训,也很难保证所有指导教官都能掌握实习大纲的规定,导致指导教官的素质参差不齐,业务水平、传帮带的经验亦有较大的差异,这必然影响到整体的实习效果。[4]
二、经济犯罪侦查专业校外实践教育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公安高校方面
首先,公安高校普遍对校外实践教育缺乏足够的重视。在2015 年公安民警招录体制改革以后,公安高校学生基本上“入学即入警”,保持了极高的毕业生入警率。基于学生即“学警”的考量,公安高等教育应该充分重视学生公安职业能力的培养,尤其是直接培养学生公安实战能力的校外实践教育更应如此。但事实上,各公安高校普遍存在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育的认识。学科发展、专业规划、师资建设都围绕课堂教学展开;同样是实践教育,附属课堂进行的实训教学、校内进行的毕业论文也比校外专业见习、毕业实习更受重视,校外实践教育仅仅被作为课堂教学的补充对待。认识上的偏颇,导致校外实践教育的基地建设、组织安排、经费保障、人员投入等均滞后于其他教学环节。其次,公安高校对校外实践教育在实施管理上要求不严、流于形式。思想上的相对轻视反映在实际工作上就是管理不严格、安排不妥当、形式太单一等诸多问题。公安高校对校外实践教育工作的安排,多依托校局合作协议进行,出于管理成本的考虑,一般是成批安排,不太考虑专业是否对口,一个实践教育基地集中安排数百名学生,高校外派指导教师往往只有一至两名,对于实践教育的过程管理过于依赖实践教育基地,一旦出现问题也很难推进解决,还没有完全形成校局合作的良性互动。最后,缺乏全程跟踪的教学评价反馈机制。受到学生分散、信息反馈困难、实践周期长等因素影响,在校外实践教育的实操环节,很难对学生的实践教学情况进行全程跟踪,评价工作主要依靠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组织实施,教学评价效果难以保证。
(二)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方面
首先,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缺乏培养学生的动力,甚至对接纳学生存有一定顾虑。在2015 年公安民警招录体制改革以后,参加实践教育的学生毕业一般回生源地从警,很难留在实践教育单位工作,对学生的公安实战能力培养与实践教育单位不再具有直接关系,实践教育单位不再具有主动接纳学生的意愿。此外,实践教育单位对接纳学生也存有一些顾虑。比如,接待、安排学生食宿,组织、管理学生实践教学都会增加实践教育单位的工作量,对单位正常工作产生一定干扰,如果管理不善还可能导致泄密的风险;在实践教学期间学生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也会给实践教育单位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甚至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诉讼风险。其次,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对实践教学工作思想上不够重视,疏于组织管理。当前,地方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繁重,警、勤务工作满负荷开展,对校外实践教学工作重视不够,一般看作是例行公事,大都简单应付。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在校学生对公安一线业务工作不够熟悉,实战能力有很大差距,工作上手慢,实践教学单位一般给学生安排一些行政类警务辅助性工作、勤务工作,在管理上也疏于严格要求,造成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无法充分发挥应有作用。最后,实践教育岗位的安排与经济犯罪侦查专业不对口。当前,地方公安机关普遍存在警力不足的情况,加之公安校外实践教育的时间为5个月,通常不足以侦办完整的经济犯罪案件,因而实践教育基地一般只根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需求情况和客观条件安排教学岗位,多将学生视为简单劳动力,更多地侧重于一般事务性工作,较少涉及经济犯罪侦查专业知识,难以达到培养学生经济犯罪侦查专业素养的教学目的。
(三)带队教师、指导教官方面
公安校外实践教育通常采取双导师制,由公安高校选派专业教师赴校外实践教育基地负责学生管理与一般性指导,实践教育基地选择本单位的民警作为指导教官负责学生的警务教学指导。但在当前公安高校专业教师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繁重,且校外教学实践一般都是异地安排、时间长达5 个月的情况下,带队教师报名率普遍不高,选任困难。而且,实际的教学实践一般都是以地市级公安机关作为实践教育基地,集中接纳100 名以上甚至数百名的学生,由一至两名教师带队管理,但是实践教学的开展往往分散在地市范围内的多个实习点,管理指导任务过重,带队教师没有足够的时间对所有的学生进行直接管理指导,带队教师的作用难以发挥。对于学生指导教官的选任,教育实践基地应当选择专业素养过硬、富有实战经验的优秀经侦民警担任,但是实际上指导教官的选择标准一般仅由锻炼地点的领导决定。况且优秀的骨干民警往往要担负更重要的工作责任,例如参加经侦专案组侦办重大案件,没有时间精力担任指导教官,领导也不会优先考虑,加之因为警务工作的特殊性原因,指导教官常常根据需要发生更换,造成指导教官队伍不稳定,必然影响到实践教学的效果。
(四)参加校外实践教育学生方面
公安高校重理论轻能力、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育的做法对学生的影响就是学生普遍对校外实践教学的轻视,学生多把校外实践教育当作为获得毕业资格而走个过场,而不是正式教学活动和提高专业警务实战能力的必要环节。加之公安民警招录体制改革以后,学生毕业从警选岗的依据主要就是公安联考成绩,高分优先选择好职位,虽然一类、二类调剂岗位也要考察学生根据综合学习成绩量化而得到的绩点,但是绩点的构成主要是课程成绩,不包括校外实践教学成绩。校外实践教育的时间长达5 个月,没有课程考试的压力,又安排在公安联考之前,很多学生选择这段时间复习公安联考,甚至想方设法请假外出报名参加联考补习班,毕竟对于学生来说,好的就业岗位要比掌握专业警务技能更重要。所以,在公安校外实践教育过程中,学生可能因为备考,或者偷懒惰学,缺乏兴趣与认同感等诸多因素难以做到全身心投入,人在心不在,被动参与,实践教学效果收效甚微。
三、经济犯罪侦查专业校外实践教育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公安机关与公安高校紧密合作、互利双方的合作办学关系
在当前公安民警招录体制改革背景下,公安教育不能忽视市场经济因素,公安高校必须重视地方公安机关在校外实践教育中的实际需求,构建一个战教结合、优势互补的互利双方、权责明晰的校外实践教育合作机制,以巩固和提升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在经济犯罪侦查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选择与建立,应根据经济犯罪侦查专业学生培养目标结合一定的客观条件进行。根据各地公安经侦部门的警务工作水平,一般应该建在省级、经济发达的市级公安机关,同时还要根据专业特点、长期的科研教学需求综合考虑。具体而言,一般应该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经济犯罪案源充足,经侦工作水平高,执法规范的公安实战部门是首选对象。只有侦办大量的各种类型的、尤其是新型的经济犯罪案件才能积累丰富的办案经验,形成积极、健康的工作氛围,才能遴选出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侦办案件水平高,执法规范的民警充任指导教官,这对提高学生的经侦办案水平,培养学生的依法办案意识、规范执法素养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二是公安实战部门的工作基础与条件也很重要。当前,情报导侦、数据侦查已经成为经侦警务工作的主流发展趋势,校内教育囿于公安专网建设落后、密钥权限难以取得等因素的制约无法有效开展,只能利用校外实践教育环节学生融入实战的机会进行“场景”教学。因此,应该尽可能选择情报信息化建设水平高、数据侦查已见成效的公安实战部门作为实践教育基地,而且,这样的部门一般也具有较好的物质保障条件,能在装备、食宿方面很好地满足实践教学需求。
(二)合理选择和调整实践教育的地点与模式,保障实践教育综合性效果
按照公安部关于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经济犯罪侦查专业本科生需要参加为期 5 个月的校外实践教育。如此长的教学时间,为平衡好公安基础能力培养与专业业务技能学习的关系留下了充足的余地,可以根据专业和学生本身的学习实际情况灵活地调整实践教育的地点与模式,以保障校外实践教育的综合性效果。目前,全国各地公安警务工作普遍采取警力下沉的方式夯实工作基础,提高工作效率。在此背景下,公安高校本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的专业符合度一般较低,大多数须在派出所、特警等基层警务部门工作3~5 年时间才能二次择岗。为此,公安高校提出了“宽口径、厚基础”的本科人才培养导向,与之对应,校外实践教育可以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说来,首先以经济犯罪侦查专业为单位,与地市级公安机关对接为实践教学单位,将学生分散安排到派出所、治安管理单位等非专业基层警务部门进行实践学习,时间可以相对缩短,以2 个月为宜,这样可以使学生充分了解、熟悉基层日常警务工作的内容及一般流程,锻炼其公安基础工作能力;实习的后3 个月,将学生集中安排到经侦部门进行专业实践教学,具体岗位可以按照专业方向或学生毕业论文选题确定,这种教学模式安排将分散学习与集中学习的优点很好地结合了起来,既减轻了实践教学单位长期接待的压力,也可以增加实践教学的紧张感,避免长期单一岗位给学生带来的倦怠心理,有效提升学习效率。
(三)科学确定实践教育的内容与方法,有效提升学生专业实战能力
在按专业或学生毕业论文选题进行深入的专业实践教学时,首要是提前科学确定教学内容。经济犯罪侦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是基本依据,同时又要充分考虑到经侦实战工作当前及未来一个时间段内的重心、热点及难点,将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分析、梳理,进一步确定哪些内容无法或不易通过校内课堂教学完成,通过校外实践教育更易获得实战加成,将整理后的教学内容转换为对学生教学锻炼的基本能力要求,例如案件侦办能力、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处治能力、经侦情报信息系统操作能力、数据导侦能力等,根据能力要求的不同要与实践教学单位充分沟通,选择最合适的方法来保证专业能力的锻炼效果。培养学生的案件侦办能力通常采取“师傅制”比较合适,为学生指定一个负责典型在侦案件的民警作为师傅,学生可以在师傅的指导下全程参与整个案件的侦办过程;培养学生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处治能力最好采取让学生加入在侦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专案组的方式进行学习,这样学生不仅能够对专案工作方式形成整体观念,还能深入了解证据收集固定、追赃挽损、舆情处理等类型化案件的难点问题;提升学生的经侦情报信息处理、数据导侦能力应该将学生安排至经侦情报联勤指挥岗位学习,根据目前实战中采取的经侦情报系统登陆权限“人随案走、权随事走”的惯常做法,可以视情况以在侦案件为学生赋权,使得学生将具体案件侦办与经侦应用云、违法资金查控平台等情报系统的应用结合起来,避免校外锻炼还停留于校内学习的纯理论化阶段,增强教学的实战针对性。[5]在专业教学期间可以择机轮换一次岗位,更能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达到综合性提升学生经济犯罪侦查专业实战技能的教学目的。
(四)统筹考虑带队教师、指导教官队伍建设与“双千计划”“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为提高带队教师的申报意愿,各公安高校应加强政策引导,例如,将派出校外实践带队教师视为教学部门完成 “双千计划”任务,同时安排教师在带队指导的同时进行专业实践锻炼,带队时间直接折抵或双倍折抵实践锻炼时间,还可以将校外实践带队经历列为“双师型”教师的重要评选指标,鼓励年轻教师积极申报校外实践带队。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酌情提高带队的物质保障条件,调动教师申报的积极性。只有高度重视、多措并举,才能选派出专业水平高、实战经验丰富同时带队主观意愿强烈的优秀教师,在为期5 个月漫长的校外实践教学期间,始终如一的对学生严格要求、悉心指导,保证校外实践教育的质量。
对于指导教官队伍建设的问题应当改变目前学生到岗学习后临时安排指导教官的惯常作法,仿照实战部门“专家人才库”的形式建设“指导教官库”。一般说来,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与公安高校或本科专业二级机构通常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确实重视的话,是完全可以实现指导教官队伍建设常态化的。在实践教学之前,公安高校的经侦教学部门可以要求实践教学单位挑选业务能力强、实战经验丰富,同时主观上一定程度热心公安教育事业的不同岗位民警充实“指导教官库”。同时通过一定的途径、方法对当期指导教官进行实践教学要求、学生纪律管理、安全保证、理论指导、典型案例解析、过程答疑等指导内容的岗前培训。而且“指导教官库”不能一成不变,应该根据岗位人员的流动进行更换、增补,岗前培训也不能一劳永逸,当期实践教学之前都应该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从而保证所有的指导教官都是由入选“指导教官库”的经过挑选和培训的民警担任,即使实践教学期间学生调换岗位,也能确保指导教官来自“指导教官库”,保证校外实践教育的效果。
四、结语
随着公安经侦队伍建设对高素质经济犯罪侦查专业人才的新要求和公安高校招录机制及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犯罪侦查专业校外实践教育工作必将面临新的任务和要求。[6]这就要求我们在总结既有经验的基础上,在教学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完善经济犯罪侦查专业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工作新思路方法,以实战为导向、能力培养为目标,充分发挥校外实践教育在经济犯罪侦查专业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满足培养更好更多卓越经济犯罪侦查专业人才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