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会馆的治安功能探析
——兼论流动人口的社会化治理
2021-12-26姜圣部
姜圣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研究生院,北京 100045)
明清之际,随着社会生产力、商品经济及科举制度的发展,加之交通便捷等因素的影响,使大量的商人、农民、应试子弟纷纷远离家乡,客居异地。如果说对于土著居民,可以用传统的保甲、里甲、宗族等制度来进行管理的话,那么面对数量如此庞大的流动人口,由于受行业的多重性、人员的流动性、文化的复杂性等因素的影响,既存的制度却难以取得理想的治理效果,[1]181-182但是大量流动人口的存在确实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安定有序。尽管明清官府也尝试过变革户籍制度,通过“寄籍”或“占籍”等方法将流动人口纳入到户籍管理体系中来,但是始终未取得良好的效果。而这一时期产生的会馆作为一种民间自发形成的同乡组织,在流动人口的管理方面具有其他组织和制度所不能实现的行为规范功能、纠纷调解功能和互助救济功能。因此,会馆能够独展其长,为官府对于流动人口的社会管理提供了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明清官府试图利用会馆在官府与流动人口之间的中介作用,来达到有效管理流动人口的目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乡间流动人口的规模也逐年递增,流动人口的增加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城市的治安治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但是在当前对流动人口的治理过程中,往往偏重于由政府或者公安机关进行单一主体的管理,而容易忽视利用同乡组织这一社会治安主体对流动人口进行社会化治理,因此,明清会馆在流动人口治理方面所展现出来的治安功能,对于我国当前流动人口的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明清会馆的产生与发展
所谓会馆,是指明清时期易籍同乡人士在客地设立的一种社会组织,它是明清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发展的特定产物。最初的会馆是以试馆的形式在京城出现的,这与明代科举制度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科举制度始于隋唐时期,明代以后,明成祖迁都北京,于永乐十三年恢复科举考试,并将科举考试分为三级,乡试、会试和殿试,其中会试在省城举行,殿试在京城举行,通过会试的学子要到京城去参加皇帝主试的殿试。从省城到京城路途遥远,虽然来回的车马费是由官府来承担的,但是京城的住宿和生活费用却比省城高出许多,[2]对于高昂的赴考费用,家境贫寒的应试子弟实在难以承担。于是为了解决应试子弟来京赴考所面临的食宿等生活问题,许多有钱有势的同乡官员和商人或是将自己的房屋借与学子们居住,或是大家共同筹措资金在京城中购置房屋,将其作为同乡学子在京应试的居留之所,从而为考生提供临时食宿和其他服务,他们建立科举会馆的目的当然不仅仅是因为对家境贫寒的学子的怜悯之心,而且还是为自己在官场上扩展人脉资源打下基础,如此,以资助同乡应试子弟为主要目的的科举会馆—试馆便应运而生。
科举会馆产生以后,这一善举在社会上引起了热烈响应,各地方会馆如雨后春笋一般由全国各地的旅居者纷纷建立起来,会馆的数量迅速增长。[1]15一直到清代光绪三十一年,科举制度被废除,科举会馆才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是这并没有影响到会馆这一同乡组织的发展,在此期间,由于明清时期的工商业、私人贸易等的快速发展,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商人们的跨区域流动成为了这一时期的突出社会现象。因此,在科举会馆逐渐消亡的同时,工商会馆却以另外一种形式已然兴起,而且工商会馆的规模与之前相比更为宏大,从作为政治、经济中心的京城,到一些地位较低的省会,再到一些在行政级别上仅算得上镇区的贸易中心,会馆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城镇类型,[3]会馆的数量仍然在进一步地增加。工商会馆主要服务于同乡的商人以及其他参与工商业生产的流动人群,这些从事工商业的流动人群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既包括土客商人之间的矛盾、客客商人之间的矛盾、同乡商人内部的矛盾,还包括同行业以及不同行业商人之间的矛盾。而工商会馆作为一种同乡组织,因其地位和组成的特殊性再加上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乡土血缘观念的影响,在平抑商业矛盾、维护商业利益方面发挥了官府所不具有的重要作用。
除了科举会馆和工商会馆以外,战争、自然灾害以及行政性移民政策也促进了另一种类型的会馆的产生,这种会馆被称之为移民会馆。[4]明清时期,先后出现了多次人口大规模迁徙的移民运动,例如明初洪武年间的“江西填湖广”移民运动、清朝康熙年间的“湖广填四川”移民运动,这两次大规模的移民都是因为连年战乱导致当地人口急剧减少,田畴荒芜,十室九空,土著居民已寥寥无几,据《四川通志》记载:“蜀自汉唐以来,生齿颇繁,烟火相望。及明末兵燹之后,丁口稀若晨星。”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恢复发展经济,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来吸引外地移民,于是便引起了多次大规模的移民浪潮。不同籍贯的移民群体迁移至同一个地区之后,由于各自的风俗习惯有着巨大的差异,因此,彼此之间很难融和一致,甚至会受到当地人的排挤,于是这些外来人口为了进行自我保护,同时也是为了联络乡情,便团结起来,以乡土关系为纽带成立了移民会馆。
从科举会馆到工商会馆再到移民会馆,随着社会的变迁,会馆的形式也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值得一提的是,不同类型的会馆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每种类型的会馆并不是单纯的服务于某一特定流动人群,工商会馆也可能会为参加科举考试的学子提供服务,科举会馆也可能会帮助很多来自外地的同乡移民。
二、明清会馆参与流动人口管理的必要性
(一)古代基层管理制度的补充
自秦朝以来,古代中国便逐步建立了较为固定的管理体制,自上而下大致可以分为三级:中央、郡县和基层。[5]而古代官府的行政机构最低只设到县一级,也就是说,在县以下的基层社会实际上是游离于官府的行政管理之外的,但是没有行政管理,并不代表没有其他形式的管理,对于县以下的基层社会,官府往往是通过家族、宗族、乡族等民间势力来进行自我管理,而且这种管理方法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取得了十分良好的效果,于是便有了“皇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靠乡绅”的说法。究其本质,家族、宗族、乡族的自治制度实际上是依靠于人们之间的乡土血缘关系来实施的,但是,明清时期出现的社会成员经常性地跨区域、跨阶层流动,使得这些流动人群脱离了原有的自治体系,进入了一个陌生的自治体系,作为流动人员,由于在乡土血缘关系上的疏离,他们实际上是被排除在这个陌生的自治体系之外的,也就是说,流动人口的大量出现,使得中国古代的基层自治制度出现了漏洞。在这种背景之下,会馆作为一种介于官府与流动人群之间的中介组织,能够在流动人群之中重新建立起一个“熟人社会”,将这些脱离了原有自治体系的流动人群重新纳入到自己的管理之下。因此,古代官府为了对流动人口实施有效的管理,就必然要充分利用会馆这一民间组织来弥补自身管理制度的缺陷,将其作为基层管理制度的一种重要补充。会馆的自我管理实质上也是一种民间的自治行为,只不过由于流动人员管理的复杂性和会馆性质的特殊性,这种自治行为是官府所不能为、无法为的。
(二)自身寻求官府承认的路径
明清时期人口的大规模流动虽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流动人口的大量存在也在某种程度上侵蚀着封建统治者的统治根基,例如,明朝中叶,在闽浙赣边界与湖北郧阳山区以及陕西巴山老林地区的移民都曾掀起过反抗官府的巨浪。[6]因此,官府对于流动人口的态度一直是十分谨慎的。作为同乡流动人口成立的自我管理组织,会馆时常会受到土著居民以及其他势力的为难和打压,于是会馆便需要积极地需求官府的承认和庇护,只有在官府的承认和庇护之下,才能够与那些侵犯自己的势力进行抗衡,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会馆要想得到官府的承认和庇护,就必须使自己的行为能够符合封建统治者的统治目的,对于流动人口的有序管理便为之提供了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径。因此,会馆将追求安定的社会秩序作为自己的目标之一,利用其所具有的官府亟需的流动人口整合功能,逐渐地进入到封建统治者的视野之内,而且日益受到重视和支持。通过参与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会馆契合了官府所追求的社会稳定的目的,从而获得了官府的认可,具有了合法性,为自己的政治和经济活动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三、明清会馆具备的主要治安功能
(一)明清会馆的行为规范功能
明清会馆在行为规范方面的治安功能,主要是通过外在控制和内在教化两方面来实现的。一方面,会馆在其内部建立起一系列的规约,对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予以明令禁止;另一方面,会馆对其成员进行思想道德教化,使他们从内心里产生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的观念。通过外在立规和内在立德的有机结合,实现了同乡流动人口的行为自律与他律、自觉与强制的高度统一。
1.制度规范功能。古代中国,家族、宗族、乡族等基层自治组织是社会的基本组成细胞,人们受家族观念影响深远,基层人们的行为主要是靠宗法、家规、乡约等来进行调控的,但是,流动人口离开了原来的基层组织之后,便脱离了这些规章制度的约束,而会馆则试图依靠人们内心的乡土观念在同乡流动人群中间再次建立起与之类似的会馆规约,来实现流动人群的行为自律。正因如此,明清时期的每一所会馆都会建立起自己的规章制度,[7]并将这些规章制度张贴在会馆的大院里,通过这些规章列出一些明令禁止的行为,并且列明违反制度将会遭受到什么样的惩罚,从而在会馆内部建立起一种严格的行为秩序。例如,《河间会馆录》记载:“酌定会馆客寓,或容留匪人,或郡属书手潜入会馆客寓,冒充眷录,招摇撞骗,或藏设戏具及家人,赌博、酗酒等事,值客查明通知值年,即照例辞去;同居之人,如有徇隐,一并辞出。”除此之外,工商会馆中对于其成员的商业行为也会进行一定的规范。例如,清朝初期的河南北舞渡山陕会馆的规章中明确规定:“一、买货不得论堆,必要逐宗过秤,违者罚银五十两。二、不得合外分伙计,如违者罚银五十两……”这些规定从外在层面上对于流动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很大程度上的规范控制作用,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从而大大减少了流动人口中存在的危害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
2.道德教化功能。明清会馆作为一种同乡组织,虽然聚集了来自士、农、工、商等不同阶层的同籍的流动人员,但是其主要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还是那些有权有势的官绅和商人阶层,这些人自幼深受中国传统伦理制度的教育,因此,他们在组织、管理会馆的时候,必然也会通过道德教育和熏陶来控制和约束会馆成员的行为。[8]首先,官绅阶层实际上所代表的是封建统治者的利益,他们对会馆成员的道德教化必然是为了符合官府的统治需求,从而教育流动人员要自觉地遵守封建传统礼教所宣扬的行为价值标准,将自己的行为规范在封建制度所允许的范围之内,避免出现有悖于道德的行为。其次,商人阶层在对会馆成员进行道德教育的时候,则更多地侧重于商业道德层面,规劝他们要遵守职业道德,要守承诺,崇信誉,诚信不欺,公平交易。总之,不论是官绅阶层还是商人阶层,他们所实施的道德教化,对于流动人群的行为都起到了潜移默化的影响,使流动人群能够更加自觉地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并且自觉抵制那些不道德的、危害社会安宁的行为。
(二)明清会馆的矛盾化解功能
大规模的人口跨区域流动,势必会引发的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包括流动人群与原住居民之间的矛盾以及流动人群内部之间的矛盾。明清会馆的出现能够从多个方面整合并化解这些矛盾,从而维护好正常的商业市场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1.土客冲突调和功能。每个地区的资源都是有限的,大量的流动人口迁入到某一地区,必然会加剧人们之间对于就业、教育等资源的竞争,这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住居民的既得利益,因此就会导致原住居民对于这些外来人员的抵触和排挤。然而流动人员由于刚刚进入一个陌生的生活环境,无依无靠,势单力薄,在与原住居民的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容易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在这种境况之下,土客居民之间矛盾就逐渐地显现出来。除此之外,他们在生活习俗、风土人情等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也使得两者之间在价值认同上很难形成高度的统一,从而使流动人口的融入变得更加地困难,土客冲突也变得更加地激烈。在广东、江西、湖南等地发生的土客械斗事件就是土客冲突激化到一定程度所导致的。会馆的存在则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这种土客矛盾,它既是同乡流动人员的管理者,亦是同乡流动人员的保护者,在同籍人员与原著居民产生纠纷时,它能够代表整个同乡群体与原著居民之间进行谈判协商,以一种理智冷静的方式来协调各方的利益,这样就能够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有效地防止土客居民之间形成尖锐对立的局面。此外,为了促进外来文化与土著文化之间的相互融合,会馆还通过举办各种娱乐活动的方式来展示自身的戏剧、饮食、节日等文化,有些会馆还积极地参与当地的社会公共事业,兴办学校、医院,与当地乡绅一起建设道路桥梁,面向全社会提供服务,[9]其目的就是为了调和土客居民之间的矛盾,消除流动人群与原住居民之间的隔阂,营造一种和谐的社会氛围。
2.内部纠纷调解功能。人们内心的家族观念在中国古代基层社会的管理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家法族规提倡的是一种和睦无讼的氛围,成员之间发生纠纷矛盾,要求先由家族内部调解,调解不成的才能诉诸官府。[10]流动人员离开家族之后,便无法利用原有的家族组织来化解日常纠纷,但是这些流动人员一旦聚集到一起,在长期的相处过程中,或是因为利益的冲突,或是因为认识上的不一致,便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矛盾纠纷,从而影响到同乡流动人群内部的团结。梁漱溟先生指出:“离开家族的人们没有公共观念、纪律习惯、组织能力和法治精神,他们仍然需要家族的拟制形态。”会馆则为客居异乡的流动人员提供了一种与家族类似的社会组织,会馆内部的领导者几乎都是声名显赫的官绅和富商,他们因其所具有的社会地位在内部纠纷的调解中具有独特的优势,这与家族中的族长角色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当会馆内部的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这些人就会出面组织协调,使双方能够以一种平和的方式化解纠纷,重归于好,从而防止矛盾进一步扩大化,最大程度地维护会馆组织内部的团结。
(三)明清会馆的互助救济功能
明清会馆作为一种地缘性组织,它还以“答神庥,笃乡谊,萃善举”为自己的宗旨,从而为同乡流动人员提供了一个可以互相帮助的平台,流动人员身在异地他乡,难免会遇到诸多生活困难或是遭遇官府的不公平对待,对身处困境中的流动人员来说,会馆可以为他们提供救济,帮助他们渡过难关,维护他们的正当合法权益。
1.扶危济困功能。由于就业、教育、医疗资源的有限性,官府对于数量如此庞大的流动人员难以提供足够的社会保障,社会基础公共设施与服务也不堪重负。所以,当同乡流动人员的正常生活随时可能面临着失业、失学、疾病等威胁时,会馆便大力地发展公共事业,举办慈善活动,为同乡流动人员在异地的生活提供社会保障。比如,兴办学堂,为同乡子弟支助学业;帮助就业,为失业者安排工作;免费义诊,为无力就医者提供医疗;赡养扶助,为孤寡老人给予救济,使同乡人能够幼有所教,业有所为,老有所养,伤有所疗。[11]会馆的这些举措既解决了流动人员的生活困难,又分担了原本属于政府的社会救助职能,也在一定范围内缓解了官府在治安、财政等方面的压力,避免了流动人员转化为威胁社会管理中的不安定因素,对于巩固封建统治者的统治根基、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12]
2.诉求表达功能。会馆建立以前,流动人员是作为一个独立个体存在的,个体的力量十分微弱,在与官府的交涉过程中,他们的话语权容易被忽视,利益诉求无法得到及时的回应,长此以往,这些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流动人员就会对官府产生不信任甚至是敌对的情绪,最终可能走向极端,引发诸多社会治安问题。一旦会馆将这些流动人员整合起来,就能够在流动人群与官府之间搭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将个人的诉求变为集体的诉求,实现集体对话机制,由会馆代表流动人群这个集体与官府进行谈判,将流动人群的诉求和困难,及时报请官府解决,从而为流动人员提供了一个坚实的后盾。例如,在明清时期诞生的以说合双方交易,评定货物价格,司衡商品斤两为主要目的的中介组织—牙行中,出现了一些不法牙行造谣陷害外籍商人,并借此强行勒索钱财,严重损害了商人的利益,但是由于这些不法牙行与当地官府有着较深的利益关系,使得商人们欲诉无门,当个人的诉求无济于事时,商人们就协商一致,充分利用会馆的力量来与官府进行交涉,经过长时间的斗争,才终于摆脱了不法牙行的侵害。[13]
四、明清会馆对当前流动人口社会化治理的启示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流动人口也呈现出迅速增长的势头,随之而来的是流动人口导致的社会隐患也越来越多,诸如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就业问题等。面对人口流动引发的各种问题,在依靠政府和公安机关实施治理的同时,还必须调动社会的力量参与到治理工作中来,实现流动人口的社会化治理。而明清官府对会馆这一同乡组织的成功利用,为当前流动人口的社会化治理工作提供了丰富的历史经验。
(一)建立流动人口自我管理机制
流动人口的同乡组织在当前社会中还是普遍存在的,有少数仍然采用的是会馆的形式,与此同时,也衍生出了许多其他的形式。比如 20世纪80 年代出现的“福建村”“安徽村”等以同乡村的形式存在的同乡组织,还有的是以“老乡会”的形式存在的。虽然形式各异,但是这些同乡组织在流动人口管理中所体现的治安功能却殊途同归。在目前大力打造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背景下,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到同乡组织在流动人口社会化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转变由政府“包打天下”的传统观念,将这些在社会上广泛存在的同乡组织纳入到社会治安治理体系中来,实现流动人口治安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并且在法律的范围内,认可它们的地位,赋予其一定的管理权限,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它们的良性发展,从而利用同乡组织建立起流动人口的自我管理机制,实现政府与同乡组织之间的良性合作与互动,打造一种“老乡管老乡”的流动人口治理局面。[14]这样不仅可以将一部分流动人口治理的琐碎工作交由同乡组织承担,减轻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工作压力,从而抽出更多的力量来进行其他方面的工作,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流动人员内心具有深厚的乡土血缘观念,同乡组织与他们之间存在着很强的信任感和认同感,从而同乡组织在对他们进行管理的时候,就会在无形中减少了许多障碍,使流动人口治理工作进展的更加顺利,治理的效果也更加的理想。
(二)注重同乡组织治安功能的发挥
目前,对于流动人口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暂住人口户籍登记制度》来实施的,这和明清时期的“占籍”制度并无二异,这种户籍登记制度的最大作用在于一旦流动人员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利用登记的信息可以很快定人定位,从而便于事后责任的追究。[15]但是,仅仅依靠这种户籍登记方式来对流动人口进行摸底,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还远远无法达到对流动人口实现有效治理的预期目标。除了流动人口治安问题发生以后的事后处理以外,更多的应该重视流动人口治安问题发生以前的事前预防,而充分利用同乡组织特有的治安功能便可以很好地实现流动人口的源头化治理。首先,同乡组织的行为规范功能可以从内外两个层面上约束流动人员的越轨行为,防止其危害社会治安,甚至还可以引导流动人员参与到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中来,成为社会治安力量的一部分。其次,同乡组织的矛盾化解功能可以用一种缓和的手段将人口流动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矛盾解决在初级阶段,[16]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最后,同乡组织的互助救济功能可以为处于困境中的流动人员提供帮助,防止他们因为生活所迫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在建立流动人口自我管理机制,保护并支持流动人口同乡组织发展的基础上,政府以及公安机关还要将同乡组织的治安功能充分发挥出来,以弥补官方力量在流动人口治理方面的缺陷和不足。
(三)加强对同乡组织的引导和管理
在借鉴明清会馆给流动人口治理带来的经验的同时,面对新的情况也要因时因地制宜,不能一味地生搬硬套,应当认识到流动人口同乡组织在参与社会治安治理的过程中也会引发一些治安问题,例如,当同乡组织成员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同乡组织可能会采取暴力性的、强制性的手段来进行利益维护,从而触犯法律的底线,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有的同乡组织内部还形成了结构较为松散的违法犯罪团体,甚至最终演变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威胁社会安定的巨大隐患。[17]因此,在充分利用的同时,也应当加强引导和管理,防止其蜕变为违法犯罪组织。一方面,要积极开展日常的教育和培训工作,特别是对于同乡组织的领导人员,要定期地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密切与他们的沟通交流,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对同乡组织成员的管理能力,对于潜在的治安隐患要及时地向公安机关报告,从而使同乡组织的一切活动都能够规范合法进行。[18]另一方面,要经常性地开展对同乡组织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充分了解同乡组织的内部成员构成以及发展状况,对于同乡组织开展的一些可能对社会治安造成威胁的活动,要严格进行把控审查,一旦发现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苗头,就要果断及时地予以制止,并且采取合理的手段将其引导到合法的轨道上来。
五、结语
会馆是明清时期社会结构变迁的产物,同时它的产生也对于社会结构变迁后的社会管理起到了推动作用。作为一种封建官府管理流动人员的基层组织,会馆同其他基层治理组织相比,具有其特有的优越性,它能够弥补流动人口治理工作中官方力量的缺位,破解官方力量面临的治理困境,彰显出了中国传统基层社会管理的智慧。当前我国也正值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的关键时期,大量的流动人口能否得到有效的治理也是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历史启发我们要正确地认识到流动人口同乡组织的存在,并且妥善地处理与同乡组织之间的关系,调动其参与到流动人口的社会化治理工作中来,从而不断地充实流动人口社会化治理的力量,完善流动人口社会化治理的体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