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以河北省为例
2021-12-25姜迎雪王新溢修明月
姜迎雪 王新溢 修明月
(沧州交通学院 河北 沧州 061100)
数字技术的快速进步,促使基于“互联网+”的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等新业态经济快速发展。由此,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岗位日益增多,他们是对传统就业的有益补充,而这种新兴的就业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的发展特征。根据国家信息中心披露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显示,2020年度我国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数量约为8400万人,同比增长7.7%,其中包括网约车司机、外卖送餐员、快递服务人员以及网络直播人员等。依托于互联网平台,该新兴就业群体规模在不断扩大。由于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大多数没有与工作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采用劳务派遣或者劳务外包的形式,因此他们在发生劳动纠纷或者工伤事故,其身份确定和工伤认定都存在很大的阻碍。目前新业态工作具有时间不固定、岗位不固定以及劳动关系模糊的职业特征。而该特征的存在使得新业态下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障缺失问题日益凸显。基于此,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缺位问题目前受到了中央的高度关注。2020年5月,习近平主席在参加全国政协经济界联组会上发言强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保障问题是当前突出的问题,要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2021年3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答中外记者问时指出中国的灵活就业正在兴起,要用机制性的办法来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综上,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缺位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设计与实施,也关系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发展。解决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是目前社会关注的重点。
一、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现状—基于河北省的调查数据
为了了解河北省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具体情况。课题组于2021年7-8月对河北省几个市县的外卖人员、网约车司机以及快递人员等进行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基于河北省的调查数据,下文对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现状进行分析。
(一)新业态灵活就业多以劳务派遣和外包方式为主
根据调查问卷和访谈所获得的数据显示,河北省新业态灵活人员中只有8.7%是签订劳动合同,对工作时间和报酬具有明确的约定,而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方式占其中的35.3%,56%的比例均为劳务外包方式。从总体来讲,新业态灵活就业是以劳务派遣和外包方式为主。而从职业分布来看,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和快递人员等职业多为劳务外包方式,但是该部分从业人员一般会对其工作时间和收入有着明确的规定。
(二)多数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纠纷问题解决困难
经调查,超过50%以上的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遇到过劳动权益被侵犯的问题,主要是集中在工资扣除、强迫超时工作以及职业伤害难以保障等几个方面。当该就业群体在遇到劳动权益被侵犯的问题时,有61.8%的就业人员选择与雇用企业协商解决,其比例最高,协商结果就业人员满意度不高;32.8%的就业人员选择劳动仲裁途径解决;默默忍受的有3.2%,不知道该如何解决的有2.2%。我们可以看出,多数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纠纷问题解决较困难。
(三)20%左右的就业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参加社会保险多以个人参保方式为主
调查结果显示,18.4%的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其中主要分布的职业为外卖派送人员和网络直播带货人员。该部分尚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就业群体,应当是社会关注的重点。通过对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需求进行调查,发现82.3%的就业人员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需求较高。其中养老保险需求最高,占其中的45%,其次分别是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群体多数是以个人参保方式为主,主要是以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险种为主。
二、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新业态下的劳动关系较为模糊
“互联网+”的新型就业模式与传统的就业模式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主要是通过手机软件的方式接受工作,其就业平台和管理手段呈现虚拟化的特点。因此,与传统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通过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以此来明确劳动关系相比较。新业态下的灵活就业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较为模糊,一方面是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尚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可长可短,灵活性较强,用工单位主要是通过系统规则来约束劳动者;另一方面是我国劳动法是“二分法”,只有认定了明确的劳动关系,才可以享受劳动基准的保护。而新业态下劳动关系模糊的特点,会使得灵活就业人员在遇到自身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滞后性束缚了新业态从业者的权益保护
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之一,但是该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从业者需要和用工企业之间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新业态下的灵活就业人员与用工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明确,而我国目前法律和社会保障制度在此方面存在缺失的问题,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滞后性束缚了新业态从业者的权益保护。比如以新业态就业人员最为关心的工伤保险为例。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对其缴费、事故认定以及后续赔付均有明确的规定,而新业态就业人员与用工平台之间劳动关系不明确,用工平台尚未为其缴纳保险费用。因此当该就业群体遇到职业伤害问题时,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三)新业态企业刻意规避劳动法律,社会责任缺失
新业态企业在自身利润最大化目标的驱使下,会借助自身的强势地位刻意规避劳动法律。通过分包、劳务派遣、中介以及频繁更换公司等方式,避免和新业态从业者直接构成劳动关系,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社会责任承担明显缺失。而根据前文的调查结果显示,多数新业态就业人员是以个人参保方式为主,是以医疗和养老保险为主,工伤保险缺失。可见,新业态企业为了达到提高利润的目的,一方面通过系统规则严格约束从业人员行为,另外一方面却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维权意识不足,渠道受限
大多数的新业态就业人员受教育水平较低,因此当他们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的维权意识相对薄弱,不懂得该通过何种途径、何种方式去解决问题,同时他们对社会保险等缺乏认识。很多新业态就业人员把该项工作看作是其谋生的重要手段,认为自己不需要社会保险,有的甚至会把社会保险费用折算成工资。当他们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很多会选择去和用工平台协商,协商不成便忍气吞声,维权渠道非常受限。这种情况无疑是在助长用工企业的气焰,导致侵害该就业群体的劳动权益事件时有发生。
三、改善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对策建议
(一)通过立法明确新业态就业人员与用工平台的劳动关系
目前我国劳动法并没有将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和用工平台的非标准劳动关系纳入其中,因而导致该部分就业群体的劳动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我国应当完善立法,明确新业态就业人员与用工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将其纳入到我国的劳动法保护的范围之内。通过法律,明确劳动者与用工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一方面可以以法律的方式对用工方进行约束,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可以对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和赔付进行更为详尽的规定,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比例不高、意愿不强,而且主要是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其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纳比例极少,因而就会使得他们的劳动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因此我国应当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从降低劳动者参保成本和强制用工平台为劳动者购买保险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国家可以通过成立专门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社保基金,为他们提供相关补贴和补助,通过该种方式降低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提高其参保意愿;第二,设计相关行业准入机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一个基本条件,以此强制用工平台为劳动者购买失业和工伤保险等。
(三)增强用工平台的社会责任感
目前用工平台不为新业态从业者缴纳社会保险,构成了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无法保障的一个重要阻碍。我国应当从激励和处罚两方面出发,制定相应措施,以此增强用工平台的社会责任感。一方面,从激励角度来讲,我国可以通过税收优惠和减免等措施,鼓励互联网用工平台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用。另一方面,从处罚角度来讲,对于刻意规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来减少上述行为,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四)增强新业态就业人员维权意识,拓宽申诉渠道
若想改善新业态从业者社会保障现状,还应当提高其维权意识,并为其拓宽申诉渠道。人力部门可以通过专题宣讲、发放宣传手册以及开展培训活动等方式,增强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维权意识,并可以利用数字技术的优势,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构建“互联网+”的人社一体化服务平台。新业态从业人员可以利用该平台进行信息登记、申诉和信息反馈,通过该种方式来拓宽新业态从业者的申诉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