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乡里空间”的历史存在与理论表达
——以沟口雄三的中国史研究为例

2021-12-25雅,张

关键词:行会士绅官府

乔 雅,张 訸

(宁夏大学 人文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一 乡里空间的历史存在

日本汉学家沟口雄三在研究中国“地方自治”的过程中,提出了“乡里空间”的概念,他认为在官、绅、民共同处理地方事务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个独特的乡治空间,而辛亥革命也是“乡里空间”拓展至省一级的结果。“乡里空间”在发展过程中,有一个极其重要的依托就是基层组织的地缘化。梳理明清乡里基层变迁的脉络,可以清楚地看到基层乡治组织的地缘化发展趋势。

(一)基层里甲:明代的乡治组织与乡里空间

明代的基层组织主要是里甲制。明初,朱元璋“命天下郡县编赋役黄册,其法以一百一十户为里。……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1]。为了追求赋役“均平”,里甲组织并不是完全按照村落编制的,为了凑整搭配不同户等的人,甚至可以超越村庄,打破村落的界线,一村中的人有时会被分在不同的里甲组织中[2]。为了避免传统乡里势力参与基层的各种乡治事务,朱元璋还明文废除历代沿袭下来的“里正”“保长”“主保”等传统乡里职役人员,这就意味着历代沿袭下来的传统乡里组织中的乡治功能无法继续发挥其作用。因此,朱元璋组建了新的基层乡里组织,在“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十人为之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管摄一里之事”[3]。里长、甲首管理一里之内大小事务,可以说里甲包含了乡里组织中的大部分乡治功能。除此之外,“里设老人,选年高为众所服者,导民善,平乡里争讼”[4]。老人主要负责的是教化功能,至于乡里组织中所需的其他功能,譬如监督赋税、缉捕盗贼等,则以征派徭役的形式补充,且根据乡里组织的需要不断增益新的职役人员。“自里甲正办外,如粮长、解户、马船头、馆夫、祗候、弓兵、皂隶、门禁、厨斗为常役。后又有斫薪、抬柴、修河、修仓、运料、接递、站铺、插浅夫之类,因事编佥,岁有增益”[5]。

明代的乡治组织在创立之初是按照人户进行划分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各里甲因土地买卖或土地兼并、人口的增长与迁移,里甲制中原本严格规划的土地人户对应关系被逐渐打破,土地所属关系也开始变得混乱,地方官府在难以管理与征收赋税的情况下,开始重新编组里甲。其中一部分地方官府放弃按户数征税的标准,尝试建立各种不同形式的新基层组织,譬如嘉定年间曾按田亩数量重新编制里甲,“就所在一扇之中,计田若干,应编排年若干,一以田为准”[6]。“嘉、隆后,行一条鞭法,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于是均徭、里甲与两税为一……然粮长、里长,名罢实存,诸役卒至,复佥农氓”[7]。原本的里甲组织都已成为纯粹的赋税单位,基层里甲组织中原有的社会功能也随之被弱化。在尝试重新建立乡里组织的地区,新的基层乡里组织分担了旧有里甲中的治安、教化等功能。而那些没有新的乡里组织代替的地区,乡民则通过乡约、地方组织以及宗族来弥补缺失的乡治功能实现互助。

(二)保甲、里甲与宗族:清代的地方基层与乡里空间

清初时期,保甲制与里甲制并行实施。清军入关后,“各府、州、县、卫所属村庄,十家置一甲长,百家置一总甲,凡遇盗贼、逃人、奸宄、窃发事故,邻佑即报知甲长,甲长报知总甲,总甲报知府州县卫。府州县卫核实,申解兵部。若一家隐匿、其邻佑九家、甲长、总甲不行首告,俱治以重罪”[8]。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尽快稳定战乱后的混乱局面,巩固初入主中原的政权。在政权稳定之后,清很快意识到“人丁地土,乃财赋根本”[9],遂开始尝试建立以征取赋役为目的的地方基层组织。顺治五年,“题准三年一次编审天下户口,责成州县印官照旧例攒造黄册,以百有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城中曰坊,近城曰厢,在乡曰里,各设以长”[10]。顺治十一年,遇“每三年编审之期,逐里逐甲审查,均平详载原额、开除、新收、实在,每名征银若干,造册送部。如有隐匿捏报,依律治罪”[11]。且规定从顺治十二年开始,“直隶责成守道,各省责成布政司。至编审之期,或三年,或五年,仍照旧例”。但里甲制从实施开始,就暴露出明末已经出现的种种弊端,在征收赋役的过程中,江浙一些地区需要借助清初建立的保甲组织。康熙五十一年,清施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政策,人丁编审不再重要,里甲逐渐失去了地方管理的职能。清政府开始加强对保甲制度的建设。乾隆五年又题准“若每年皆照编审之法,诚恕纷烦滋扰。直省各州县设立保甲门牌,土著流寓,一切胪列,原有册籍可稽。若除去流寓,将土著造报,即可得其实数目。令该督抚于每年仲冬月,将户口数与谷数一并造报”[12]。这项政令意味着里甲编审制度被废除,同时承认了地方基层中保甲组织对里甲组织的取代。

除了官方的保甲组织与里甲组织,还有宗族组织在基层乡里组织中发挥作用。明末时,由于里甲制的崩溃,里甲组织的大部分功能被宗族所取代。清代以后,官府逐渐开始重视宗族的存在。康熙九年时颁布的上谕十六条[13],“敦孝弟(悌)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就是在道义上要求普通民众能在宗族这一组织中各安生业。之后,雍正三年颁行的《大清律例集解》,官府明令要求宗族作为地方基层组织维护地方治安,“地方有堡子村庄,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编查,选族中有品望者,立为族正,若有匪类,令其举报。倘循情容隐,照保甲一体治罪”[14],这就认同了保甲与里甲之外的宗族存在。雍正五年,上谕“嗣后凡遇凶恶不法之人,经官惩治,怙恶不悛,为合族所共恶者,准族人鸣之于官,或将伊流徙远方,以除宗族之害,或以家法处治。至于身死,免抵其罪”[15]。可以说,官府在族长、族正处理宗族事务上给予了一定的司法权,使宗族成为地方基层中的重要组织。

(三)明清乡里空间的制度性变迁

事实上,沟口雄三认为,“乡里空间”从宋代开始就已经出现。历代的基层乡治组织开始大都以人户进行划分,但是由于战乱、灾荒以及人口的自然增长与迁移,人口消长不一,无疑对地方的管理及征收赋役带来极大的麻烦,地方政府需要经常调整才能应对,这使基层乡治组织单位极不稳定。针对这种弊端,北宋的地方官员开始打破按人户进行划分的传统,在实际操作时以地域为标准进行划分。随后的南宋、元两代虽然在制度上按人户进行划分,但在实际中仍然以地域为标准,按照地域划分的实践促进了基层组织的地缘化。另外,在科举时举子需要填写户口籍贯,这使户籍与地理概念迅速结合,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基层组织的地缘化。明代重建基层社会时,实行以人户进行划分的里甲制,将基层纳入统一的行政管理之中。到明中后期,里甲制崩溃之后,在地域观念的推动下,乡里中的民众开始寻求互助,长期以来推行的乡约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此时的宗族受到乡约的影响,开始制定规约,并逐渐组织化。这种民间互助包含社会以及经济合作等方面,且并没有因为清军入关建立新的政权而消失。清在稳定政权之后,重新建立里甲制,并且针对里甲制的弊端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仍无法解决里甲制的弊端。顺治年间实行编审时,黄册依照明朝旧制“准遇户口,详具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条为四柱,与《赋役全书》相表里”[16]。但是在实际的赋役征收上,大多数地区都实行一条鞭法,或出现了保甲组织与里甲组织混行的情况。随着赋役制度的改革,地方的基层组织由里甲向保甲演变。而保甲与里甲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强调以地域为核心,在村落中进行划分。此外,官府还肯定了乡里空间中宗族的存在。基层组织中的一系列变化,符合沟口雄三所谓的“与之前的时代相比,明末清初是特殊的,这一时期作为官僚体制的里甲制弱化了,相反,作为乡治空间的‘民间’意识开始加强,量变开始显现为质变”[17]。

二 乡里空间的存在基础

(一)地方意识:乡里空间存在的思想基础

明清时期“乡里空间”与之前相比有了新的变化,但单凭基层组织的发展变化并不能促成“乡里空间”的转变。明中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本就严重的土地兼并问题日趋恶化,官府参与其中,甚至比普通的地主豪强更甚。官府的“超经济剥削”触及江南各阶层的利益,使江南社会各阶层的地方意识发展成以地方为单位的自保思想。里甲制崩溃后,除乡里外,新组织有了一定的发展空间,而地方意识的增强就是这些新组织的思想基础,乡里和新组织都是明末清初“乡里空间”的发展基础。

作为“乡里空间”存在基础的地方思想,从黄宗羲、顾炎武等人的思想便可窥见一二。由于明王朝覆灭的最直接原因是明在军事上的失败,黄宗羲从军事的角度出发反思明亡的原因,认为应当在内地设郡县,“将辽东、蓟州、宣府、大同、榆林、宁夏、甘肃、固原、延绥俱设方镇,外则云、贵亦依此例,分割附近州县属之。务令其钱粮兵马,内足自立,外足捍患;田赋商税,听其征收,以充战守之用;一切政教张弛,不从中制;属下官员亦听其自行辟召,然后名闻”[18]。黄宗羲的想法就是要求方镇拥有“地方公事地方办”的权力。顾炎武则从官员任免的角度出发,认为君主专制导致“今之世,每以三岁为守令满秩,曾未足以一新郡县之耳目而已去。又况用人不得专辟,临事不得专议,钱粮悉拘于官而不得专用,军卒弗出于民而不得与闻”[19]。顾炎武认为郡县本有“辟官、莅政、理财、治军”四权,而今却“皆不得以专之”,任期仅有三年,这就使地方行政无法走上正轨,极容易形成君主专政。应当“改知县为五品官,正其名曰县令。任是职者,必用千里以内习其风土之人。其初曰试令,三年,称职,为真;又三年,称职,封父母;又三年,称职,玺书劳问;又三年。称职,进阶益禄,任之终身”[20]。此外,顾炎武还认为“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在地方守令“老疾乞休者,举子若弟代;不举子若弟,举他人者听;既代去,处其县为祭酒,禄之终身。所举之人复为试令。三年称职为真,如上法”[21]。尽管顾炎武、黄宗羲等人的思想不是向着欧洲的地方自治那样建立制度化的“民治”方向发展,但是仍然包含官、绅、民携手处理地方公共事务的内涵。包括清代“曾静等主张‘封建’和要求在设置乡官,与批判不久任制和回避制以及要求地方官的本籍化一样,是‘地方的公共事务由地方办’的意义上的‘地方公事’式的封建,这反映了在所谓乡村空间即‘官、绅(乡绅)、民’共同的空间里,地方公事的处理在切实地进行着,已经到了需要设置乡官的程度”[22]。

按照沟口雄三的想法,构成这一时期“乡里空间”的人员是地方官吏、乡绅、平民中有实力的人物和一般民众,他们处理的宗族、行会、善会、团练地方公事则是“乡里空间”不断拓展的基础。

(二)士绅:乡里空间存在的阶层力量

组成“乡里空间”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便是从明后期开始在中国社会和历史的舞台上扮演极其重要角色的地方士绅。他们处于官与民之间,既是重要的社会成分,又兼备强大的社会力量,具有极其特殊的社会地位。

按照明清两代的科举制度,凡进士、举人、贡生皆可入仕做官,这称之为正途。但有功名的人多而官缺有限,许多举人、贡生在取得功名后难以立即出仕,需要候补一段时间。虽未谋得一官半职,但他们已与未经历过读书科举的普通民众有了极大的区别,这些没有出仕但有功名的士人和致仕的官僚以及有官职但临时待养双亲、丁忧守制的官员都被称为士绅。除了这些通过“正途”获取地位的士绅,还有一类绅士的地位是通过捐纳功名得来的。这些人往往是拥有一定资产的商人或地主,捐得的功名对他们来说就是承认他们的士绅地位与特权。无论是何等途径,凡是通过功名、学品、学衔和官职获得的,都可进入士绅的行列,他们不是官也不是普通民众,形成了一个处于官与民之间的特殊的社会阶层。田文镜在规范地方官行为的准则中就提到“绅为一邑之望,士为四民之首。在绅士与州县,既不若农工商贾势分悬殊,不敢往来,而州县与绅士,亦不若院道司府,体统尊严,不轻晋接”[23]。由此可见,明代中后期发展起来的士绅,因其特殊的地位在康熙、雍正年间时就已经受到官府的重视。官府很清楚地认识到地方上的绅虽与士有地位的差别,但与州县上的地方官员几乎是平等关系,不像官府有严密的等级关系。

明末清初时全国人口约为一亿六千万,随着经济的增长,二百年间全国人口增长一倍,在晚清达到四亿,但由于“政治体制的缺陷以及这种体制的制度运作成本太高”[24],地方官员的人数并没有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增长。这使地方政府的行政服务功能越来越薄弱,地方官员无法管理地方上的每一项公共事业。这时,“绅士作为一个居于领袖地位和享有各种特权的社会集团,也承担了若干社会职责。他们视自己家乡的福利增进和利益保护为己任”[25]。士绅站出来主持地方公共事务,凭借自身的威望组织普通民众来补全地方官府所缺失的公共事业部分。官府与士绅之间的合作根据承担的事务和当时情况差异而有不同的变化。士绅会出于自愿站出来为民众排解纠纷、组织兴修公共工程,成立诸如善会善堂这样的慈善机构,也会受命于官府而组织团练、征收赋税。官府也同样需要士绅的协助,在官府对商业管理相对薄弱的环境下,有商绅组织的行会;在乡里基层中则有族正、族长的宗族。在清代鼎盛时,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官府对士绅具有一定的把控,因而士绅在处理公共事务上需要官府的批准或支持。但在清末时受到各方面的影响,“官吏履行其职责的能力削弱,有待解决的问题却增多,这时绅士所做事情的范围就扩大”[26]。官府对士绅的管理也逐渐变弱,官府只能默认士绅自行其是,一些地方官府的职责与权力被地方士绅取而代之,甚至是“利用机会建立自己的军队、政治机器,并控制财源,以培植其个人的巨大实力”[27]。可以说晚清时期士绅能力范围的不断扩大应当是“乡里空间”不断扩大的一个表现。

(三)宗族、行会、善会、团练:乡里空间的互助性组织

明代中后期,依靠祖先维系血缘的宗族以官府推行乡约为契机,开始制定规约、设立宗族首领、进行宣讲教化活动,并且通过建宗祠修族谱来增强宗族凝聚力,宗族逐渐被组织化,其政治功能被强化。乡里基层在里甲制崩溃后,宗族在里甲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除却徭役赋税,里甲中的大部分功能都被宗族代替。在日常生活中,宗族有维护治安、防范盗贼的功能;宗族还备有族田义庄,以便在遇灾荒年或族众贫困时赈灾济贫,族众也在宗族的组织下实现互助;宗族兴办的义塾以及实行的族规都对族众起到教化作用;甚至官府在征收赋税时,宗族还起到催征的作用。清代以后,地方官府与宗族相互依托、相互支持,两者在维持基层社会秩序方面达成一种共识:在有宗族控制的地方,由官员、族长、族众共同处理这一空间的事务。在基层的乡里组织中,乡民之间有血缘或者地缘的信赖,乡民互助可以通过宗族、乡约来完成,而在城镇中就缺乏这样的原始信赖与条件。在经济较为发达的江南地区的城镇,居民在打破血缘关系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定的地域意识。在地域意识的促使下,普通民众在城镇中士绅的组织下,凝聚组成互助性的组织,譬如带有福利救济性质的善会善堂,以及以商业为纽带的行会。

中国历代出现过各种福利救济设施,但主要通过国家、宗族以及宗教组织来经营。明末清初时,开始出现由民间人士自发组织的善会与善堂,不属于任何官方、宗族以及宗教团体。这些民间的善会与善堂和现代意义上的慈善组织非常相似,一直存续到民国时期的各种善会善堂几乎都创始于明末清初,而且这些慈善团体是在本土条件下产生的具有本土特色的组织,受到外来力量的影响也比较少[28],可以认为明清时期的善会与善堂是现代慈善组织的萌芽状态。周荣对参与地方社会事务和社会保障事务的地方精英进行归纳,包括:不在本籍任职的现任官员、退职居家或暂时居家(如丁忧)的官员、在科举中取得生员以上学衔者、通过捐纳等非正常途径取得监生以上功名者、力农起家的殷实人家、商人、军功或武力的拥有者[29]。地方精英们早在善会善堂成立之前,就已经开始组成“地方公议”来处理本地问题,而与慈善相关的救济、募捐、施善等议题也经常出现在“地方公议”当中。在善会与善堂产生之后,这些地方精英凭其官衔、功名、财富自然便成为善会善堂资金的主要承担者以及具体事务的经营者。而在此期间居于领导地位的,仍是具有一定地位的地方士绅。

中国的行会始于唐,发展于宋。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一些行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开始自发组织起来。明清时期,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行会组织迎来了发展高峰。行会最初是工商业者自发组织起来的,随后政府很快就发现行会符合其对市场管理的需要,便参与其中,积极促成行会的建立。行会在保护成员的利益之外还需要协助政府办理行内成员的征税、科买、和雇以及平抑物价,监察行内不法之事,代表行业与政府商定物价以及处理其他业务问题,还承担了替政府的采购任务。无论行会与政府的关系如何,行会组织的首要目标仍然是保护行会成员的商业利益,行会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解决成员间的矛盾纠纷。“凡晋省商人,在京开设纸张、颜料、干果、烟行各号等,夙敦乡谊,共守成规。……光绪八年十二月间,有牙行六吉、六合、广豫三店,突兴讹赖之举;凡各行由津办买运京之货,每件欲打用银二钱。众行未依,伊即在宛平县将纸行星记、洪吉、源吉、敬记四号先行控告,未经讯结。……四月间,有干果行之永顺义、颜料行之全昇李、烟行之德泰厚等,在大兴县将牙行呈控。五月内,经大、宛两公会讯断结。谕令纸张众行等,各守旧章,并不准牙行妄生枝节。……自今以往,倘牙行再生事端,或崇文门税务另行讹诈,除私事不理外,凡涉同行公事,一行出首,众行俱宜帮助资力,不可借端推诿,致失和气。使相友相助,不起半点之风波。同泽同胞,永固万年之生业”[30]。由此可见,行会在维护会内成员的利益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沟口雄三所谓的团练,实际上是指所有由官府发起、地方士绅统领以及普通民众组成的民防体系,而在清末变革时发挥了巨大作用的团练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个武装组织。太平天国起义时,清朝原本的军事力量日益衰减,已经无力与兴起的太平军相抗衡。作为八旗与绿营补充力量的湘军、淮军应运而生,这些武装组织由汉族官员在保甲组织的基础上应急募集而来,皆是团练与宗族的结合体。譬如淮军就是出于镇压太平天国的需要,以当时皖中庐州府、六安州的团练为主体组成的,其中的将领必然是团练的领导,核心力量是团练中的丁勇。军队资金除了依靠李鸿章在管辖上海时的海关收入、中央承认的借款以及国库收入外,还有乡绅、商人等的捐款。淮军湘军等以团练为基础的武装力量就是“乡里空间”在晚清时期的一个范本,此时的“乡里空间”已经由原本的乡一级拓展至省一级,并且这些以地方武装为基础的省规模团练作为各省积蓄的军事力量,最终在辛亥革命时爆发而出。

三 乡治与乡里空间

(一)乡治:具有地方自治性质的形式

沟口雄三在梳理明末清初的变化与辛亥革命的关系后,认为明末清初不仅是王朝之间的鼎革,更是变化的转折点。明末清初的转换与秦汉帝国的建立、唐宋变革以及清末民初的激变被沟口雄三称为中国历史上的四大变动。在经历每一次巨大变革前,其内部的政治、社会、学术思想和经济都会酝酿出转变的渊源。明代中后期显露出的种种新变化,“是从宋代以来的思想史的潮流中总结出的变化,这种变化经过明末清初的变革,而被清代所继承,并引发了清末的动荡”[31]。在这种变化中就包括了“封建论”。关于“封建”的讨论延续了两千余年,面临明的灭亡与清的兴起,有关“封建”的讨论更为频繁,大批的遗老遗少借助“封建论”来对明亡进行反思,其中就包含带有“地方自治”色彩的讨论。以往的研究大都认为这一时期的“封建论”是最全面、最深刻的,甚至可以当作清末地方自治议题的源头,主要是由于“以往这种地方思潮一概被含混地理解为中央权力与地方自治(即体制与反体制)的对抗结构”[32]。

通常认为,“地方自治”这一概念是洋务运动前后,随着其他西方政治制度一同传入中国的。但是早在西方自治思想传入中国之前,中国已也产生了类似的自治思想。梁启超认为自治无非是“其精神则在互助,其实行则恃自动,其在于道德上法律上则一团之人咸负连带责任,因人类互相依赖、互相友爱、互相督责的本能而充分利用之浚发之”[33]。而传统乡里基层之间的共同农耕、义务教育、警务、乡兵操练等举动皆符合所谓自治的精神,稍有不同的是,“欧洲国家集市而成,中国国家积乡而成,故中国有乡自治而无市自治”[34]。“在中国尽管说‘自治’,却不是向建立作为制度的、独立于官僚体制=‘官治’的‘民治’领域的方向发展,而仅仅是地方的官、绅及民共同处理地方的公共事务(即修缮道路、浚渫运河,设置医院、孤儿院和养老院等);到了现代,向上寻根溯源,才将这种公共事业称为民间的‘地方自治’,但与欧洲的地方自治具有不同的历史发展脉络”[35]。为与洋务运动之后传入的“地方自治”进行区别,沟口雄三将传入之前的中国式自治称为“乡治”,“乡治”在明清时期是以宗族、行会、善会、团练等形式出现的。这些带有自治性质的地方组织将官府、地方士绅以及普通民众聚集在一起,如此便形成了一个独特的空间,这一空间随着时代的发展、人口的增加、思想的影响等因素从原本的乡里基层不断向外拓展,最终在清末以各省独立的姿态展现在世人面前。

(二)乡治与乡里空间

明代自洪武年间颁布《教民榜文》后就不断推行乡约。正德年间,王阳明改造后的乡约在南赣实践后,明政府开始大力普及乡约。嘉靖之后,宗族开始出现乡约化的特点。宗族的乡约化主要体现在宗族内部推行乡约或是通过制定族规来管理族人,这与地方官在基层推行乡约的行为密不可分。地方官在任时会积极地在当地推行乡约,在宗族中设立约长、宣讲圣谕,尝试将乡约融入宗族当中,而当地宗族认同了乡约,就开始主动或被动地制定族规、设立族长。宗族利用设置的乡约系统来管理族人,日常用宣讲圣谕六言来教化族人,要求族人承担尊卑长幼关系的身份义务,遵守法纪。可以说,宗族制定的族约族规将整个家族之内的成员都束缚在其中,在孝顺尊长、族众和睦的思想教化下,尊卑长幼与家族伦理都得以合法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宗族的组织建设,提高了族长、宗子的地位。宗族除了约束族人之外,还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维护族众利益。势单力薄的小民小户在宗族的维系下团聚在一起,免受外人欺辱。也正是这个缘故,宗族组织对族众具有强烈的吸引力。有不少族规在要求遵循伦常的同时,还要求族众安分守己,勤于本业,不得做与国家政令法纪相违背的事。尤其到了清代,不少宗族在制定族约族规时,将国家法纪与纲常伦理相结合,变成宗族内部的一种约束力量,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法纪,稳定了社会秩序。张海珊曾提倡立“大宗法”,在宗族内设立族长和族副,“凡劝导风化,以及户婚田土竞争之事,其长与副先听之,而事之大者方许之官,国家赋税力役之征,亦先下之族长”[36]。可见,维护基层的地方治安,通过宗法血缘关系比单纯依靠官府治理更容易。对以宗族为纽带联系的人民来说,官府做不到的教化制裁,宗族的族长反而容易做到。在基层的宗族组织里,族正、族长的士绅作为官与民之间的一条纽带,共同处理“乡里空间”的事务。

善会善堂的经营模式中,最能体现沟口所谓“乡里空间”的,便是董事制。董事制源于宋代朱熹所开创的社仓制度。朱熹在建宁府崇安县开耀乡为谋食艰难的乡民创设了一所社仓,因立于乡社而非州县,且由乡社中的土居官和士子共同掌管,故名社仓。在后来的发展中,官府在其中的作用日益加重,社仓的管理人员须由官府指定,且每年收入的账目要经官府核查。乾隆初期,户部将社仓的制度固定下来,要求社仓的社长每三年更换一次。在民间人士自发的社会救助中,捐助者、经营者以及受救济者需要一个完全客观且明确的章程来约束相关利益人。因此,有一部分善会善堂延续了这种有官府参与其中的经营模式,这一模式被称之为董事制。在董事制中,善会善堂的主持人不再轮值,而是由集体推荐或由官府指定,有固定的任期,任职年满之后交由下一任董事继续主持。李芳认为官方的介入虽然解决了善会善堂的资金困难,维系了善会善堂的存在,但是却导致慈善事业官僚化和徭役化,极大地压缩了善会善堂的自治空间,民众自愿参与慈善事业的基础遭到了破坏[37]。但是这种由官府介入而非单纯的民间组织空间,正是中国特有的由官、绅、民相互渗透、相互配合形成的特有的“乡里空间”。

行会组织最基本的目标是尽最大可能保护行会成员的商业利益,主要作用是解决同行业之间的纠纷、保护成员利益、制定行规以及协调行业内部关系。但是行会的功能并不只是经济功能,行会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包括向行会成员以及行会所在地的居民提供救济服务,救济服务有时被认为是行会组织的一项义务。对于带有地缘性质的会馆来说,在异乡进行慈善工作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为同在异地漂泊的同乡人提供帮助,二是可以促进家乡在当地的商业影响。古代社会,政府对商业的管理相对薄弱,政府需要行会协助管理市场、征收商税、维持商业交易秩序。明清时期,两者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政府在行会中挑选一位享有盛誉的士绅在行会中担任经理,以此加强与官府的联络。同时,行会也需要政府为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明清时有关商业的立法屈指可数,行会的行规通常是在不违背律法的基础上对本行业进行一定的规范,也总会在行规的最后加上“如若违反此规则……则送官究办”等字样[38]。一旦商业活动中出现官司纠纷,官府通常会按照行会制定的行规章程来审查。

明初时社会秩序稳定,加之施行卫所制度,团练等乡兵因此沉寂。但在嘉靖之后,东南沿海受倭寇侵扰,一些地区出现骚乱。因此,乡兵应运而生,且很快成为明中后期乡村军事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乡兵来自“勇略过人者”,且“籍名在官。每于农隙时训练之月,给银一两,余月任其耕作”[39]。这些勇武“大多由地方绅衿或豪强统率,非由专职的地方官员统辖。而且其职责以保护乡里为主,官府不加调遣,并不发行粮”[40]。明代乡兵主要有团练、义兵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武装。团练“各照军营事例设立队长头目,时常演习。有勇力者或自备弓矢,或自备戈矛,有身家者仍自备衣甲,或多备火器。如力不能备器械者,各执竹枪抡棍。随宜听操,且不时家喻户晓。俾知操练,即以保障为民而匪为官,彼必乐从。各自相训练,相鼓舞之不暇矣。始焉劳而不怨,既焉勇且知方,一遇丑虏内犯,将家自为营,人各为兵,居民捐生以固守,虏必畏死而缓攻。如此则不惟地方可保无事,应援官军”[41]。负责团练的,“除近城者掌印官亲自半月一操,其乡邨等处或佐贰代操”[42]。而在乡里基层中,负责防御组织的除却代表官府的佐贰,还有地方的绅衿、老人。明清时的地方乡兵,各具特色,其中就有以宗族为基础而建立的乡里防御组织。明末,宗族承担起保护乡里、维持地方安定的作用。“广东顺德、番禺、香山、新会,多有总甲,或土豪,或艚船之长年三老,勇略超群,履经战阵。数年以来,海之获巨盗者,每出此辈。而巡抚分巡等官,全不加重。……广东倭寇横行,而士不用命者,抑何故欤?卑尊之势隔,而上下之情携,授任之统乘,而赏罚之信缺也。窃以为宜在朝中选本省之位尊望重、素谙民情土俗者,领敕前往,协赞军务。有本土豪杰得以竟自委任;受任有劳,得以竟自保荐;军饷钱粮犒赏得以竟自支给。其参将分巡兵备海道等官,如巡按事体,得以保举弹劾,严敕而重责之。以乡之士夫,纠乡之智勇,为乡之父兄,率乡之子弟,排乡之急难。公私两便,上下一心,必济之策也”[43]。清代之后,仍然重视宗族的武装力量,在办团练时就提到“若一姓聚族而居,即可以族长兼团正、团长”[44]。

四 余论

总的来说,明末清初时期,由于里甲制度的地缘化以及江南地区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一时期地域意识在各阶层中日益增强,在传统的封建论中增添了带有“地方自治”色彩的思想。中国古代士大夫在“治道”时,重点往往在君,对于政权的关心也停留在县一级,并没有注意到县级以下的基层组织。尤其是在里甲制度弱化了原本乡里基层组织的社会功能后,乡里基层的乡民之间便通过乡约、宗族以及一些地方组织实现互助。地方士绅主动分担地方官吏容易失职的地方公共事务时,便出现了带有一定乡治色彩的宗族、行会、善会、团练等地方组织。清军入关后,建立了相对完整的中央统治机构,军机处设立之后,中央集权达到空前的强度。在地方上,清建立了省、府、县三级行政体制,县以下的基层重新建立了里甲组织,但是并不能阻止乡里基层地缘化的趋势,随着“摊丁入亩”的施行,带有地缘性质的保甲制最终代替了里甲制。虽然地方自治思想在清受到严格的控制,但是自明中后期出现的善会、行会、宗族却并没有消失,反而贯穿于清二百多年的历史之中。这正是沟口雄三所说的“明清的乡治空间是官、吏、乡绅、平民中的实力人物和一般民众通过宗族、行会、善会、团练等组织和网络交往,而形成的社会及经济合作关系的地域活动空间或者其秩序空间”[45]。此时的“乡里空间”限于基层乡治组织的范围,是乡治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善会、团练或者宗族制等,最初从县级组织和网络发展到清末的省级规模,终于导致了辛亥革命时各省独立”[46]。

猜你喜欢

行会士绅官府
武大郎要在开封城卖炊饼有多难
宋代食品行会安全监管职能初探
清代社会管理的流弊
心境
西欧中世纪城市行会与市民社会关系初探
浅析清末立宪运动前后的士绅政治转型
清代贵州团练与地方政治
德国工匠精神的文化基因分析
对于士绅在“双轨政治”中的作用的分析
“武松打虎”背后的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