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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回顾与展望*

2021-12-24雷静品王艳娜黄金莲

关键词:高级别中东欧林业

雷静品,王艳娜,黄金莲

(1.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研究所;2.南京林业大学南方现代林业协同创新中心;3.中国林学会)

2012年在波兰举办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峰会,标志着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16+1”合作)的正式启动,16 个中东欧国家分别为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波黑、塞尔维亚、保加利亚、黑山、北马其顿和阿尔巴尼亚。2019年4月12日,第八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议上,希腊正式宣布加入中国-中东欧国家“16+1”合作,随后变更为“17+1”合作,林业合作也相应成为“17+1”林业合作。中国通过在外交部设立中国-中东欧国家秘书处、设立专项优惠贷款、成立中国-中东欧国家投资基金等举措积极推进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的进程。[1]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东欧国家在林业领域合作协调机制的简称,也是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合作包括为中东欧国家在不同层面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林业领域开展的一系列活动。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一路走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达成了一系列共识,双方在科研、教育、人才交流等方面有长足进展。笔者通过概述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情况,回顾各方面的合作历程,并分析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前景,深入分析双方合作中可能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影响,及时总结可能存在的困难和挑战,为下一步合作提供借鉴。

一、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框架

林业合作是“17+1”合作进程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在合作初期就对森林的作用达成共识,在各国政府的支持下,汇聚了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的商业团体和研究团体以便扩大和加强双方林业合作。通过高级别(林业部长级)会议和联络小组(liaison group,LG)会议确定“17+1”林业合作发展战略和安排部署具体工作(图1)。联络小组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明确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过程中的具体方向,高级别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为后两年的合作提供方向和指导。

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在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功能显著,同时,森林对改善当地人员生计、维持绿色增长和应对气候变化等意义重大。森林是大量动物和植物的栖息场所,在环境服务中具有重要作用;森林有助于发展农村特别是当地经济,从地方到全球都有其社会功能。了解天然林的结构及其演化过程,对获得最佳的森林经营时间至关重要。因此,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应在促进多功能林业和可持续森林经营、保护湿地和野生动物、发展绿色经济和生态文化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其作用,共同致力于落实《2030 可持续发展议程》,特别是《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行动计划》中设立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目标。[2]

二、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回顾

2013 年和2014 年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均发表相关纲要,强调要把保护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发展生态文化和绿色经济等作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与交流的重点领域。其中《贝尔格莱德纲要》进一步指出,各国需要实时分享林业行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增进理解并促进合作。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始终贯彻落实纲要中指出的林业合作领域和方向,以落实纲要的精神为宗旨,切实推动“17+1”林业合作。

(一)林业合作高级别会议

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高级别会议由各国林业部长参加,通过部长会议讨论形成并通过指导“17+1”林业合作的纲领性文件,明确“17+1”林业合作的思路和方向,确定合作机制和合作重点领域。林业合作高级别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为未来两年的工作提供宏观指导。

2016年5月24日,中国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率团参加了在斯洛文尼亚举办的第一次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高级别会议,斯洛文尼亚副总理兼农业、林业和食品部部长戴阳·日丹以及来自保加利亚和阿尔巴尼亚等中东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高级别代表也参加了会议。张建龙局长高度肯定了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林业合作,并表示中方愿同中东欧各国继续稳定开拓双边交流渠道,支持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协调机制发展,主张加强对话促进合作与发展,促进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多功能林业及森林可持续经营、绿色经济与生态文化发展,支持并鼓励绿色科技交流与发展,为林业领域的企业搭建经济贸易投资合作平台,在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中始终贯穿生态环境友好的观念。各国代表共同探讨并通过了《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协调机制行动计划》,决定落实第四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的会晤精神,共同推进《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中期规划》的实施。这是双方林业合作的重要里程碑,也标志着双方的林业合作发展步入新的阶段。

2018 年5 月14 日,第二次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高级别会议在塞尔维亚召开。中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刘东生、塞尔维亚农林水利部部长及来自阿尔巴尼亚等中东欧16 国林业主管部门的高级别代表出席了会议。会上,刘东生指出,在中东欧各国的共同协商与努力下,近年来“17+1”林业合作进展顺利,林业科研教育与经贸投资合作得以顺利开展和实施,逐步成为双方合作的重要领域之一。有关未来合作,中国愿在深化已有合作、发展具有优势领域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双边和区域林业合作机制,为中国与中东欧各国科研院校和相关企业搭建合作平台,促进信息共享和优势互补。会议期间,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协调机制中英文网站(www.chi‑naceecforestry.org)正式开通。该会议制定了后两年的合作计划,开通了旨在提高信息沟通的中英文网站,进一步明确了合作的方向,为务实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次高级别会议于2021年6月2日以视频形式召开,围绕主题“森林和林业产业在生物经济中的重要性”,与中东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探讨了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下一步合作重点内容,部署了下一阶段的工作。

(二)联络小组会议

林业合作协调机制联络小组会议是中国-中东欧国家各国联络人在执行层面上的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讨论“17+1”林业合作年度工作安排,为高级别会议的顺利召开作铺垫,将高级别会议精神落到实处。

2017 年,“17+1”林业合作协调机制联络小组第一次会议在斯洛文尼亚召开。中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12个中东欧国家的林业代表,以及作为观察员的欧盟和奥地利代表参加了为期2天的会议。代表们就未来林业合作和协调机制工作进行了讨论,并取得了以下成果:(1)一致通过了林业合作协调机制联络小组工作章程;(2)着手建立中国-中东欧国家(“17+1”)林业合作网站,进行线上林业合作的推广,网站计划于2017年下半年正式开通[3];(3)对40个意向性的林业经济和科学合作项目进行讨论、分组,由有合作意愿的国家牵头进行可行性研究,推动林业科研、教育方面的合作。

2018年,“17+1”林业合作协调机制第二次联络小组会议和中国-中东欧国家科研合作研讨会在塞尔维亚首都贝尔格莱德召开,审议并通过了2018—2020年行动计划和合作内容。

2019年,“17+1”林业合作协调机制第三次联络小组会议在波兰华沙举行。[4]会议回顾了2018年合作机制的进展,讨论通过了2019—2020年度工作计划,强调了合作机制应协调成员国林业科研机构联合申请并实施科研项目,整理林业产业投资目录,为中国和中东欧国家林业企业搭建投资合作桥梁。

2020年,“17+1”林业合作协调机制第四次联络小组会议线上召开。会议回顾了2019—2020 年林业合作进展,讨论了2021—2022 年合作计划、“17+1”林业合作协调机制第三次高级别会议等事宜,还讨论了“17+1”贸易与投资机遇、林业产业合作方针等议题。

(三)其他方面的合作

1.林业合作高级别领导互访频繁,为“17+1”林业合作提供了重要保障

自从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开展林业合作以来,双方高层沟通和交流比以往更加密切和频繁,林业相关领域责任人之间通过访问、会议等方式,建立了林业合作机制,沟通“17+1”林业合作的方针,推动林业经贸领域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2015年,斯洛文尼亚副总理兼农业、林业和食品部部长访问我国国家林业局,双方共同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食品部关于建立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协调机制的谅解备忘录》,为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注入了新动力。[5]

2016年,捷克农业部副部长访问我国国家林业局,双方就林业工作组会议、中国-中东欧国家“16+1”林业合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产业和林业科技合作等共同关注的问题交换了意见,并表示愿意尽快召开第二次中捷双边林业工作组会议,进一步增强在各相关领域的合作,共同推进两国林业的发展与进步。[6]

2017年,斯洛文尼亚副总理兼农业、林业和食品部部长访问我国国家林业局,双方高度认可了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协调机制自2016年5月启动以来取得的积极进展和成果,希望进一步加强中国与包括斯洛文尼亚在内的中东欧国家在林业领域的全方位交流与合作。[7]2017年波兰环境部副部长访华,与国家林业局一起回顾了两国在林业领域的合作,就造林和森林经营、国有林经营管理、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林业产业、林业生物质能源等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和波兰共和国环境部关于林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框架下继续加强合作。

2019年,我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领导接见到访的斯洛文尼亚农林食品部国务秘书,双方回顾了“17+1”林业合作协调机制成果和中斯林业合作进展,就未来两年合作深入交换了意见。[4]

2.有序开展林业科研、教育合作,为“17+1”林业合作提供有力抓手

2017年10月,来自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包括政府部门、林业科研院所、林业高校、企业等近180位代表参加了于北京召开的“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科研教育合作国际研讨会”。研讨会的目的是为落实2016年5月在第一次“17+1”林业高级别会议上通过的《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协调机制行动计划》,研讨会内容主要分为“森林培育、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森林资源监测与评估、林业生物经济、林业教育与培训”五个议题。通过召开研讨会加强了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在林业方面的沟通、交流,增进各国对林业合作领域的共识,建立了“17+1”林业科研和教育的合作基础,探讨了具体合作方向和合作途径。通过与会者的报告和讨论,分享了目前各国林业发展历程与经验,明晰了彼此的科研重点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合作建议,共同商讨了合作前景,实现了专家和科研团队的对接。会上分享的一切关联信息和展示的渠道,成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开展林业合作的基础和桥梁,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扩大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和促进生态系统功能服务、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类福祉、落实《巴黎协议》与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实现联合国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2018年5月,在塞尔维亚贝尔格莱德举行了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协调机制第二次高级别会议暨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科研合作研讨会。[8]会议由塞尔维亚农林水务部林业司负责人主持。来自塞尔维亚贝尔格莱德大学林学院、诺维萨德大学林业与环境保护研究所、斯洛文尼亚林业研究所、爱沙尼亚生命科学大学、保加利亚林业大学、波黑巴尼亚卢卡大学林学院、立陶宛林业研究所、阿尔巴尼亚旅游环境部旅游处等中东欧国家林业科研机构的近40位代表出席了研讨会。各国代表交流了现有的合作资源情况和可行的合作途径,并就林业科研、教育和产业合作交换了意见。

2018年12月,中国-中东欧国家“为了绿色未来的多目标森林经营——从科学到产业”特别活动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行,此次特别活动为第四届世界人工林大会的分会活动之一。会议由中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办,来自中国和斯洛文尼亚、捷克、罗马尼亚、波兰等中东欧国家的30 多位政府、林业高校、科研机构以及林业企业代表,出席了本次活动。与会代表深入研讨了如何通过产学研紧密合作,促进多目标和可持续森林经营,携手打造绿色未来。通过深入研讨增进了与会各方在林业研究、教育及产业需求方面的相互了解,为推动今后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学生联合培养等方面的深入合作提供了良好的沟通机遇,对进一步推进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3.逐步推动林业产业投资贸易合作,为“17+1”林业合作提供后续活力

中东欧国家森林资源丰富,部分国家森林覆盖率超过50%,拥有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的传统林产工业加工基地,在劳动力成本和人员素质等方面具备优势,可与中国在林业领域实现优势互补。“17+1”林业经济贸易合作是实现中国林业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抓手和发力点,同时也是对接“一带一路”倡议以及中东欧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领域。2016年,中国与中东欧各国企业代表、林业产业协会代表共同参加了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产业工商与投资研讨会,最后形成双方关于林业企业与贸易合作的建议,实现林业投资贸易合作模式的创新,拓展双边合作的重点领域,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2]

三、中国与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前景分析

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在国家层面的合作已经历了启动期(2011—2012年)、黄金期(2013—2017 年)、深水期(2017 年至今)。[9]“17+1”林业合作也取得了一些探索性的成绩,也遇到了各种困难和挫折。深入分析双方合作中可能受到的来自不同方面的影响,及时总结可能存在的困难和挑战,为下一步合作提供借鉴和指导,真正使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惠及18 个国家的林业发展,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全面发展,对于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将具有重要意义。

(一)外部环境的变化影响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

在外部环境方面,欧盟关注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对其自身带来的潜在风险,由于未涉及其核心利益,因此欧盟并未对“17+1”合作过多干预[9],随着“17+1”合作的不断深化,欧盟越来越关注中东欧国家与中国的合作。中国与美国的贸易战以及美国对欧洲事务参与的深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的进一步深化。自2020年1月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陆续暴发,中东欧各国在2020年上半年集中精力应对疫情的防控,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隔离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际合作的进展。

(二)中东欧国家的内部差别制约了合作的步伐

在合作初期,中东欧国家积极参与“17+1”林业合作,尤其是斯洛文尼亚,作为协调机制的负责国和秘书处所在国,积极引导和影响其他国家,并为初期的合作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中东欧17 个国家的国情、林业状况、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导致国家之间合作优先领域存在差别,有些国家对林业产业的合作感兴趣,而有些国家更热衷于对非木质林产品的开发、利用和销售。不同国家的林业优势也不同,有的国家资源比较丰富,如斯洛文尼亚、塞尔维亚等,有的国家在木材加工、分子研究方面优势突出,有些在应对气候变化、发展绿色能源方面成绩突出。因此,在推进“17+1”林业合作中,要夯实“17+1”共性合作的基础,深入了解和认识不同国家的特色和合作优势,区别对待与不同国家的林业合作,不断拓展合作领域。

四、中国与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对策分析

“17+1”林业合作是一种新型的一对多的国际合作,本身就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随着合作在广度和深度的发展,会遇到各种难题和挑战;尤其是在国际环境不断变化、日趋复杂的形势下,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应着眼于双方共同的发展关切,从各国的国情和林情出发,积极落实领导人会议达成的一系列纲要中有关林业方面的承诺,不断扩大“17+1”林业合作成果,拓展合作领域。加强林业科学研究合作,推动多层次人才交流,林业的长周期性决定林业合作应着眼长期的战略合作,加强林业基础研究合作。

(一)充分利用“17+1”林业合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沟通合作

2016年各成员国通过了《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协调机制行动计划》,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协调机制在高级别会议(林业部长级会议)的指导下,由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协调机制秘书处(斯洛文尼亚农林食品部)负责中东欧国家的协调,与中国对接,在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中发挥了良好的协调作用。建议进一步发挥各国协调员以及协调机制的作用,发挥联络人的纽带作用,促进信息沟通,推动务实合作。

(二)积极发挥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网站作用,加强信息共享

信息沟通交流是推动双方合作的重要方式。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网站自建立以来,已经在各国林业概况、商务合作、科学研究、新闻动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信息沟通作用。自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网站持续跟踪中东欧国家的疫情发展动态,建议积极关注“17+1”林业合作平台双语网站,实时更新并充分利用好信息资源。提高网站信息维护和管理,并向英文网站提供同步更新信息,加强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信息的搜集、交流和宣传,充分发挥信息沟通在开展科研人员互访交流和科技成果信息共享、学术活动举办、学术论文联合发表、联合实验室建立等方面的作用,切实推动“17+1”林业科研务实、高效、共赢合作。

(三)在加强林业科研教育合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推动经贸合作

科研合作和人才交流是国际合作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结合“17+1”林业科研合作,推进立足科研的“17+1”林业人才交流和能力建设合作,通过专家、学者和研究生交流,以及举办高级别合作论坛、学术研讨会等,推进中国与中东欧各国人才交流,为今后进一步推动“17+1”林业科研合作发展做好人才储备。科研项目的申请和合作包括:欧盟框架下涉及气候变化、生物质能源等领域的合作,科技部对外合作项目,科技例会交流项目,政府间对外合作交流项目等。人才交流合作的主要途径包括:双方科研项目的资助和支持、国家留学基金对“一带一路”国家的支持、相关大学或研究机构之间可能的支持途径等。

(四)在寻找共同合作领域的同时,积极开展不同国家的特色合作

由于不同国家在林业资源管理、科学研究水平、优势特色学科、林业企业投资等方面各有不同,在寻找共同合作的同时,可以依据不同国家的特色和优势,分产业、领域等,在“17+1”林业合作协调机制的框架下,确定17 个国家不同的优先合作方向。通过国家优势领域和方向的合作引导,带领其他方向和领域更多地参与到“17+1”林业合作的框架中。

推动森林可持续经营、应对气候变化、退化生态系统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森林资源监测与评估等方面的研究合作,应用综合性思维,以“山水林田湖草”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推动森林的保护和可持续经营,实现中国和中东欧国家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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