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路径选择
2021-12-20全俊戈陈宁
全俊戈 陈宁
摘 要:以老年人力资源优化开发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我国今后的战略安排。低龄老年人力资源丰富、预期寿命和健康预期寿命逐步增长、老年人平均受教育水平提高和工作经验优势突出是我国开发老年人力资源的优势。但是目前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老年人力资源闲置问题严重、尚未形成全面细致的相关法律、老年教育不全面不均衡等问题仍然突出。破解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困境需要从完善老年人就业法规、建立灵活的退休机制、加强老年就业的社会宣传力度、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因地制宜开发乡村老年人力资源、创新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形式等几个方面着力。
关键词:老年人力资源;老年红利;积极老龄化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9-6922.2021.06.017
文章编号:1009-6922(2021)06-93-06
我国自200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经过20年的发展,即将从轻度老龄化迈向中度老龄化,老龄社会新形态的格局已经形成且不可逆转。与老年人口规模快速扩张、劳动年龄人口规模与比例持续下降、少子化态势进一步加深的新人口格局相伴,经济社会发展格局也正在进行深刻的变革和调整。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积极开发老龄人力资源”,必将推动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相关公共政策和制度环境建设。为此,有效破解制度梗阻,消除老年歧视,探索开发和利用老年人力资源的新路径,充分发挥老年群体的规模优势,使“人口红利”转向“老年红利”,将对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经济压力提供坚实的支撑。
一、老年负担转向老年红利的现实需求
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60岁以上人口达到1.3亿,占总人口比重为10.2%,表明我国在21世纪初期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此后,中国的老龄化水平与老年人口规模“叠加增长”。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2.64亿,占总人口比重达18.7%,较2000年翻了近一番。其中65岁以上人口为1.9亿,占比13.5%[1]。数据表明,“十四五”时期,中国将迈入深度老龄社会[2]。
如此庞大的老龄人口数量与正在发展中的社会经济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未富先老”的局面。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和比例的双双下降使得老年抚养比不断攀升,人口数量红利进入尾声,医疗供给、养老金等社会保障问题愈发突出,老龄化带给中青年人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压力不容小觑。如何突破“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困境,在高速老龄化和经济发展之间寻求平衡,实现“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是一个亟待突破的现实问题。
发达国家“银发经济”起步较早,并针对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韩国早在1991年就制定颁布了《老年人就业促进法》,规定了老年人基准雇佣率、税收减免政策、老年职位培训等相关政策,规定企业有义务雇佣高龄劳动者。日本在2007年颁布的《老年人雇佣促进法》确定了政府等公共部门在招聘时应优先考虑老年人的47种职业类别[3]。“银发经济”的实践经验为我们提供了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可借鉴的实例,事实证明在不可逆转的老龄化背景下,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可以促使一部分人从消费转移到生产,减轻家庭养老负担,缓解劳动力短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我国在2019年印发的《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中,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提出要提升新增劳动力质量、构建老有所学的终身学习体系,提高我国人力资源总体素质。要推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加充分就业,确保积极应对老龄化的人力资源总量足、素质高,以此改善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劳动力有效供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进一步提出要积极开发老龄人力资源,发展银发经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这些政策措施无不反映了国家要以老年人力资源优化开发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安排。当前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人口老龄化都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老龄化态势已然不可逆转,只有积极应对,化被动为主动,识别阻滞老年人力资源开发中的现实困境,精准施策推动“老年负担”转化为推动社会发展的“老年红利”,才能有效摘除老龄社会中盛行的“老年负担论”的负面标签,进而在快速人口老龄化进程中实现第一次人口红利向第二次人口红利的跃升。
二、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可行性
(一)低龄老年人力资源丰富
“低龄老年人力资源”是指年龄在60至69岁具有劳动意愿和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口。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69岁的低龄老年人口占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的55.83%,约有1.9亿,是我国老年人口的主力军。这个阶段的人们刚刚退出工作不久,身体健康,对工作较为熟悉,参与社会活动的意愿较中高龄老年人更加强烈。年龄的增长会带来需求的改变,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这一年龄段的老年人大部分已经实现了较低层次的需求,已经习惯于参与社会劳动,不希望在退休后被边缘化,社会责任感和奉献意识较强,渴望继续发挥余热以实现自我价值。
虽然低龄老年人的就业意愿较强,但是近年来中国老年人口就业率整体偏低且在持续下滑[4]。2017年我国低龄老年人口就业率不足5%,70岁以上老年人口就业率远低于60-69岁老年人,同韩国32.9%的老龄人口就业率相比有不小的差距。分地区来看,乡村老年人口第一产业就业率较高,由于没有退休金的支持,他们不得不选择继续务农以维持生计,但第二、第三产业就業率明显偏低;城镇老人生活条件相对较好,他们的生活负担压力较小,就业率较乡村老人来说偏低一些。有研究表明,老人就业率虽然不高,但是他们照料孙子女和参加社区志愿活动的意愿和比例都处在较高水平,证明了老年人社会参与意识较强,开发潜力大。
(二)预期寿命和健康预期寿命逐步增长
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尤其是医疗技术的发展迅速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健全,居民人均预期寿命有所增长。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2019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9年我国居民平均预期寿命为77.3岁,健康预期寿命也增长至68.7岁,主要健康指标总体上优于中高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我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正处于不断延长的阶段。低龄老年人口大多处于较为健康的状态,仍有精力参与工作,居民的继续劳动的时间得到了有效延长。更长的预期寿命意味着老年人力资源更新速度可以适当放缓,老年教育与培训的成本更低而收益更大。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与身体健康素质的提高使得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有了坚实的生理基础[5]。
(三)老年人受教育水平较高和工作经验优势突出
根据《老龄蓝皮书:中国老年人生活质量发展报告(2019)》公布的数据来看,低龄老年人受教育年限整体高于高龄老年人,60-69岁的低龄老年人未上过学的比例为21.5%,而80岁及以上老年人未接受过学校教育的比例高达53.7%。分地区来看,城镇老年人接受过中学教育的比例为35.5%,高出乡村老年人(15.6%)近20个百分点;城镇老年人接受过大学及以上教育比例(5.9%)远远高于乡村地区(0.1%),可见城镇低龄老年人口受教育程度更高而就业率较低,蕴含巨大开发潜力。
长期的工作经历使老年人累积了青年人无法比拟的经验优势,丰富的生活阅历赋予了他们做出更合理决策的认知基础,也减少了他们接受新知识和新技术的认知成本。现代社会需要智力劳动的工作愈发增多,高级技术和更深领域的研究需要更多有知识有经验的人参与,这给了已经无法从事高强度体力工作但拥有智力优势的老年人更多的就业机会。
三、我国老年人力资源开发面临的困境
(一)经济欠发达地区老年人力资源闲置
我国的老龄化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城乡差异明显。从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布的2020年城乡人口的结构来看,城镇人口占比63.89%,乡村人口占比36.11%。城镇人口数量和比例的明显上升说明在过去的十年里我国的城镇化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在更进一步挖掘乡村数据时我们可以发现,乡村60岁、65岁及以上老人的比重分别为23.81%、17.72%,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并与城镇化趋势呈负相关。乡村60岁以上老人数量已超过1.2亿,平均5个乡村人口中就有一个是老年人,但他们在城镇化过程中却极容易被忽视。由此可以预见,未来农村养老将会面临更大的压力。
青年人口流迁规模的不断增大带来的不仅仅是农村老年人数的增多和比例的上升,同时也导致空巢老人数量不断增多。有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农村空巢老人数量保守估计已达5000万人[6]。物价水平的连续上涨让许多农村老人赖以为生的农业收入不足以支撑其生活支出,他们被迫在农业生产之外寻找其他收入渠道。但是相对城市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和高新技术行业的兴起,农村经济发展一直处于薄弱环节,许多经产业转移从城市来到农村的工作岗位需要繁重的体力劳动和长时间高强度的付出,这并不是大多数60岁以上老人能够承受的。虽然农村的老年人力资源非常丰富,但现有岗位和农村老人就业能力的不匹配造成了农村老年人力资源的闲置与浪费。
(二)老年人力资源开发政策尚不健全
2018年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后的法律围绕老年人家庭赡養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和法律责任进行了大方向上的政策指引,但并未有细致的探讨和明确的规定,鼓励老年人再就业和保障老年人参与劳动权利的内容仅在第七章中有所提及。而且,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不能完全地保护老年人劳动再就业权益,相关领域还存在分歧。根据不同的法律理解,不同的人对老年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有着不同的判断[7]。
老龄化的本质是人的自然衰老、身体机能的下降,老年人参与劳动工作最令人担忧的就是安全和健康问题。在资本逐利的背景下,企业雇佣老年人时需要考虑老年人的健康问题,其成本必然会比雇佣青年劳动力高,所以企业可能会通过损害老年人权益或直接雇佣青年劳动者的方式获取更大的利润,这无疑会对老年人再就业的积极性造成打击。然而,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成文的法规来规范老年人力资源市场,保障老年人再就业时的合法权益;政府也没有给予企业相应的财政补贴使企业优先考虑老年员工。
(三)老年教育缺乏全面性、均衡性
老年教育是终身教育体系中的一个环节,所以它和其他教育环节一样,目的都是促进个体的全面发展,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但我国如今的老年教育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老年大学作为开展老年教育的主阵地,教学内容仅仅局限在福利知识、娱乐知识和保健知识[8]。老年教育的实际内容少,并且很少向老年人传递“老有所为”、全面参与社会发展的价值观。以西安市为例,虽然市内各区县都有老年大学,但是老年大学仍报名紧张、报名难、一所难求,而且大多数老年大学都场地狭小。各级老年大学质量参差不齐[9],多数老年大学还停留在“闲暇教育”层次,高质量、差异化课程数量少,教学质量难以保证,很难满足老年人力资源开发需求[10]。
四、促进我国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老年人就业法规,建立灵活的退休机制
促进高龄劳动者就业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基本要求之一[11],权利必须要有具体可行的法律来保障。我国应尽快出台促进和保障老年人再就业的相关法律,确保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有法可依。同时,各级政府应明确政策落实责任,规范老年人力资源市场,积极推动老年人再就业的有序进行。政府应动员社会各界为有意再就业的已退休和失业老年人提供再就业的平台和机会,同时给予雇佣高龄劳动者的企业一定的财政补贴或税收减免。
我国现行退休制度沿用的还是1978年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40余年过去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预期寿命的增加和思想观念的转变都在提示我国现行的退休年龄规定不再适合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亟需变革。“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等原则,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延迟退休的政策有助于低龄老年人继续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参与社会劳动,为家庭带来收入,而且可以减轻社会的老年抚养压力,缓解劳动力短缺引发的劳动力供需市场矛盾。
不同的职业对退休年龄有着不同的需求,政府可以根据不同职种的职业特点确定各行业的工作年限,在充分考虑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和就业意愿的情况下延长老年人的从业时间。还需要完善政策法律保护继续从业的老年人的劳动者权益免受侵害,适当给予他们更高的福利津贴和退休金,实现更加灵活、富有弹性的退休制度。
(二)加强“老有所为”宣传,提高社会认可度
社会上对老年群体参与就业的认识误区主要有老年负担论、过时论和抢饭碗论等,这些错误认识给老年群体贴上了负面标签,认为老年人就业意义不大,甚至认为老年人会和青年群体产生就业竞争,影响适龄劳动人口的就业。需要指出的是,老年人再就业一般会选择继续从事原来的行业和工作,他们有着经验优势和技术优势,能够缓解人力资本市场的高级人才短缺问题,具有很强的不可替代性,所以老年人力资源开发与青年群体就业并不冲突。他们甚至还可以将经验传授给下一代,为行业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加强“老有所为”的宣传,需要消除负面舆论对老年人就业的影响,弘扬敬老爱老的社会风尚,构建年龄友好型社会,引导更多老年人进入劳动力市场。
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不仅要让如今的老年人意识到自己需要劳动工作、继续为社会奉献自己的知识和力量,还需要让即将进入老年即准老年人认识到进入老年期或者是退休并不意味着彻底地休息,而是个人事业的另一种开始,再就业、参与社会劳动是自我价值实现的另一种方式。准老年人在未退休时了解并接受“老有所为”的价值观,有助于减少后续老年教育的成本,为老年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开发提供坚实的认识基础。同时,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消除对老年人的就业歧视,逐渐转变社会旧有的“重养不重用”的养老观念。
(三)大力发展老年教育
老年教育作为终身教育的一部分,不应只局限于修养和娱乐,它应该为人的继续发展和全面发展服务。如今科技的快速发展使得许多老年人被隔离在数字世界之外,但是开发老年人力资源要求老年人跟上时代的步伐,掌握更多的现代技术。所以老年教育应该更加实用化、智慧化、数字化,让老年人在接受老年教育的同时学习并使用数字设备,以便将来在工作生活中实践运用,利用老年教育化解老年人“数字鸿沟”问题。
老年教育可以利用科技发展,构建智慧老年教育系统[12],发展远程教育,平衡教育资源不足带来的矛盾;可以在互联网上创建老年论坛、老年法律政策咨询平台等,为老年人提供信息交流查询的渠道。老年大学还可以与职业培训学校合作[13],为老年人提供职业技能教育,帮助他们掌握就业本领,实现高效就业。老年教育的发展需要政府和社会不断增开老年大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社区养老照料中心开设社区老年大学,突破老年人欲学无门的窘境。老年大学的配套设施要及时更新并进行适老化改造,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14];课程设置应以人为本,注重专业技能和专业思维的培养,更加具有实用性,切实提高老年大学的教学质量。
(四)因地制宜开发乡村老年人力资源
鄉村振兴,人是最主要因素,众多的老年人口是乡村发展的一笔宝贵财富。开发老年人力资源要求我们不能把过多的老年人力资源束缚在土地上,要积极地改进农业生产方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确保农业带来的收益不变或增多的前提下把老年人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在乡村开发适合当地老年人的产业,充分调动老年人就业的积极性,发挥老年人在当地居住时间长、了解多的优势发展产业经济,为老年人提供一些较轻体力、注重经验的工作,这是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乡村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路径之一。例如有特色旅游资源的地方可以依靠老年人对其家乡的熟悉和热爱发展特色的乡村旅游,利用旅游和文创产业带动乡村经济发展;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手艺”村可以发展特色工艺品制造,老年人可以利用代代相传的精湛手艺致富,既保护和传承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带动当地就业增收。
在乡村地区设立村镇一级的老年就业中心,通过乡亲邻里之间传帮带的方式带动老年人就业。但熟人帮带仅仅是一个方面,搭建乡村就业平台还需要开发多样的老年就业渠道,打破老年就业路径单一的问题。当地政府需要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调整产业结构,积极筹划第三产业发展,大力发展服务业,为老年就业创造条件。
(五)创新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形式
互助养老、互惠养老模式是乡村人力资源开发和养老问题相结合的产物。互惠照料是指以政府为主,统筹各方资源,面向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提供的养老照料,它是一种类似于市场行为的养老方式,即被照料者或其家属付费获取照料服务,照料者付出自身劳动以获得一定的收入[15]。互惠照料也可以借鉴“时间银行”模式实现养老的代际传递,低龄老年人可以向中高龄老年人提供养老照料并获取报酬或未来养老资源。这样一来,低龄老年人在离家不远的地方即可实现就业,不仅解决了老年人就业问题,也为高龄老年人提供了养老保障。在创新人力资源开发形式的过程中,政府则需要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发放财政基金扶持、组建人力资源队伍等各种措施减少代际补偿机制的负外部效应[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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