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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视域下数字劳动探究

2021-12-20初传凯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

初传凯

摘   要: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劳动形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融入到劳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种全新的劳动形式——数字劳动。但与此同时,数字劳动的概念界定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新型劳动形式是否依然遵循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基本原则仍然存在争议。从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入手,界定数字劳动的概念与属性,对现存的数字劳动形式进行分类,从政治经济学视角阐述其价值和剩余价值产生过程,旨在坚守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数字劳动;雇佣关系;争论与回应

中图分类号:F0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9-6922.2021.06.005

文章编号:1009-6922(2021)06-30-08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劳动是人们支出体力和脑力,使用劳动工具,改变自然物质形式的有目的的活动。人类的劳动是借助于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的过程。劳动为人类所独有,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马克思指出政治经济学不是工艺学,因此不应过多研究具体劳动的不同形式,而应该用“抽象力”的研究范式抽象出一种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抽象劳动。劳动又创造价值和生产商品,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两种要素,这些观点和理论共同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主体部分。因此,笔者认为阐明数字劳动概念的前提便是回归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从经典中汲取力量,从而为“数字劳动”的研究提供方法。

一、劳动价值论与数字劳动

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旨在说明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因素及其形成过程、价值的表现形式及其发展过程、价值的本质问题,并揭示商品拜物教的秘密。其理论核心是劳动二重性和商品二因素这两个矛盾的两个方面,他们构建起“政治经济学的枢纽”。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是在批判古典政治经济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虽然不是马克思的首创,但却为其剩余价值学说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这些“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的理论,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1],而身处21世纪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

(一)商品的二要素

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因素或两种属性,它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统一体。使用价值是指商品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有用性,是由它的自然属性决定的,商品的自然属性不同,使用价值也不同,因此它并不随着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即不体现特定社会经济关系。商品的使用价值无法满足生产者自身需要,使用价值需要在完成商品交换后满足社会的需要,也就是说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必须进行交换,才能出现交换价值。例如,一夸特小麦同a单位的铁可以进行交换,“不管二者的交换比例怎样,总是可以用一个等式来表示:一定量的小麦等于若干量的铁,如1夸特小麦=a铁”[2]49。这就说明在两种不同的物品里面,有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它们在质上是相同的,因而在量上才能进行比较。这种东西就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即是价值。可以看出,交换价值虽然不是商品的两个基本属性之一,但却是沟通二者的关键桥梁。

价值“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这些物现在只是表示在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价值”[2]51。价值量是由劳动者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决定的,劳动量则按照劳动时间来计量,决定商品价值量的不是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而只能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交换实际上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商品的价值在本质上体现了生产者之间一定的社会关系。

(二)劳动的二重性

商品是劳动产品,生产商品的劳动可区分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具体劳动是指生产一定使用价值的具体形式的劳动,“这种生产活动是由它的目的、操作方法、对象和结果决定的”[2]55,它具有异质性,因而会产出不同质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是指撇开一切具体形式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即人的脑力和体力的耗费。它具有同质性,“是每个没有任何专长的普通人的机体平均具有的简单劳动力的耗费”[2]57-58。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是形成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

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是同一劳动的两种规定。实际上,任何一种劳动一方面是特殊的具体劳动,另一方面又是一般的抽象劳动,这就是劳动的二重性。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是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二者共处一个统一体中,“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2]60。另一方面,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又分别反映劳动的不同属性,具体劳动所反映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劳动的自然属性;而抽象劳动所反映的是商品生产者的社会关系,是劳动的社会属性。

(三)数字劳动

数字劳动是新一轮科技革命背景下产生的新型劳动形式。学术界对数字劳动的概念界定存在着许多分歧。学界通常是通过对数字劳动不同属性的划分来界定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因此对内涵和属性的论述是相伴相生的。孔令全、黄再胜(2017)总结了国内学术界对于数字劳动概念界定的两种主要观点,两种观点在属性判定上均认为数字劳动是生产性劳动,只是范畴的外延有所不同。其一是狭义上的定义,即数字劳动是非物质劳动的当代形式,主要指数字媒体中用户的数字劳动;其二是广义上的定义,即数字劳动本质上还是物质性劳动,包括数字媒体生产、流通和使用中资本积累所需的全部劳动[3]。 黄再胜(2017)概括了国外学者对数字劳动概念界定的三种路径,研究视角的不同导致对属性的判断也存在不同:基于后结构主义者的文化研究视角,数字劳动是模糊了玩与劳动的非物质化劳动,是“免费劳动”的一种表现形式;基于批判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视角,数字劳动归根结底是物质劳动,涉及数字媒体生产、流通与使用所需的各种形式的体力与脑力劳动;基于技术决定论的研究视角,数字劳动是依托于数字化平台配置的劳动,即通过网络化新媒体技术加以协调的劳动形态[4]。可见,学术界对于数字劳动的属性界定存在“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物质性劳动”与“非物质性劳动”之争,这也就导致了数字劳动范畴的外延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数字劳动指智力成果以数据和信息为表现形式,以移动电子设备和互联网为技术支撑,囊括工业、农业、经济、知识等方面,存在于一定空间,消耗人们时间的新型数据化工作形式。从劳动的属性看,数字劳动涉及数字媒体生产、流通与使用所需的各种形式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一般不会生产物质资料,属于非物质性劳动;但数字劳动能够创造出商品和价值,是“消费知识文化转化成的生产性活动,是关于文化系统中的文化产业劳动的子系统供给,涉及体力生产和生产性消费的文化劳动”[5],是一种生产性劳动或者说是一种活劳动。数字劳动丰富了传统劳动的形式,创新了生产商品的类型,模糊了娱乐和劳动的界限,使消费者和劳动者实现了同一。

二、数字劳动的分类——以是否存在正式的“雇佣关系”为依据

数字劳动的分类问题是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其争论焦点仍在数字劳动的概念外延上,即何为数字劳动。学界对数字劳动的界定大致可分为“宽派”和“窄派”。“宽派”(以克里斯蒂安·福克斯为代表)一般认为ICT(通信信息技术)行业价值链上的所有活动形式皆属于数字劳动,包括非洲矿工奴隶的劳动、中国富士康工人的劳动、印度软件业中的劳动和硅谷硬件装配工的劳动等[6]22。而“窄派”认为数字劳动是一种非物质性的劳动,“宽派”这种界定标准是对数字劳动的泛化,对数字劳动的特殊性研究无益,因此他们将数字劳动划分为互联网产业专业劳动、无酬劳动、受众劳动和玩乐劳动。笔者同意“窄派”对数字劳动活动形式的界定,但也同时认为“窄派”的划分标准不准确。一是因为类别间存在交叉;二是因为不易从政治经济学视角对其经济主体和经济活动进行分析。因此,笔者提出一种新的划分标准,即以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为依据将数字劳动划分为两大类,并在这两类的基础上再进行划分。

(一)存在雇佣关系的数字劳动

存在雇佣关系的数字劳动指的是在数字信息企业内,签署过劳动合同并有明确雇佣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这种劳动过程与传统劳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劳动的数字化、信息化程度以及劳动资料和对象的特殊性,而其价值产生和增值过程大体仍在“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学说”的概念框架下。数字劳动者以数字技术为核心,开展关于信息产生、收集和处理的业务,这是一项专业复杂的劳动,具有很强的不可替代性。数字劳动的劳动资料也不同于传统的体力劳动所使用的机器和运输工具,它们大多借助于数字信息设备和数字处理软件进行活动,因此他们的工作环境和時间更加灵活,对劳动资料的物质性磨损与消耗也极大程度地降低。同时,数据在数字劳动下也成为了新型的劳动对象,数据作为原材料和不变资本参与到生产和劳动中,原始数据的筛选和加工成为一些公司的核心业务。

ICT生产链中最核心的部分是程序开发即编程的环节,也就是数据参与生产、作为劳动资料的过程,这是典型的存在雇佣关系的“数字劳动”。软件工程师的薪资和工作环境相比于生产链中的非洲原始采矿工人和富士康组装工人而言,可以称为“贵族”。“公司一般会提供免费的食物、运动设施、餐厅、咖啡馆以及项目、技术会谈和其他的各种福利。”[6]15然而这种福利是为了鼓励工程师工作时间更长,让加班成为一种常态。同时,公司又给予他们相对灵活的上班时间,并充分利用竞争机制,提高工程师的工作效率,提升产品质量。这种绝对剩余价值生产和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结合的方式,不仅让资本家在很短的时间内获得了很高的利润,还保障了公司的稳定、员工的忠诚,往往让员工身处压榨中而不自知。

(二)不存在雇佣关系的数字劳动——以D短视频平台为例

传统劳动很难脱离雇佣关系而独立存在,而数字劳动在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条件下实现了这样一种转变。“以文化和技术劳动为中心的生产质疑了生产与消费、劳动与文化之间的固有差异,使得具有奴役、痛苦和主从属性的劳动与个人潮流和社会自由的艺术表现之间的界限被摧毁。”[7]玩与劳动、生产与消费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数字劳动者既是消费者又是生产者,从而脱离了雇佣关系依旧创造着价值与剩余价值。本文以D短视频平台为例,从政治经济学视角阐述该类型数字劳动的劳动过程与资本增值过程。

短视频平台的剩余价值生产过程大体是,用户通过使用行为(包括浏览行为、点赞行为、转发行为等)提供个人数据给短视频平台,平台将其作为数据商品售卖给广告商,广告商利用数据商品分析用户的特点、喜好,进行用户画像,从而通过推送广告促使用户产生购买行为,帮助广告商赚取利润。数字劳动与传统劳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如图1和图2所示):其一,用户的使用行为即“观看行为”和“生成行为”属不属于劳动范畴?如果不是劳动,用户的活动不被平台认可,因此平台不会给用户以劳动报酬;但如果属于劳动,那么这就是一种无偿劳动,这里就存在严重的剩余价值剥削。这其实涉及马克思主义的劳动观与休闲观的界限问题。其二,传统劳动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般先会看到商品,且交易方式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广告商在入驻短视频平台时,在没有获取到相关信息时,就要交付一笔费用以获得信息商品的使用价值。其三,在传统劳动中,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几乎毫无关联,而在短视频平台上,广告商会对用户有针对性地进行二次售卖,并将利润与平台进行分成,即剩余价值的二次分配。

1.用户与平台——劳动与休闲的矛盾。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认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2]201-202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或消费。它是人们支出体力和脑力,使用劳动工具改变自然物质形式的有目的的活动。马克思认为劳动过程应具备三个简单要素,即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因此,只要具备这三个要素的实践活动就是劳动。用户在短视频平台上的浏览行为、点赞行为都是主体有目的、有计划的活动,同时是通过手指、眼睛等器官作用在通讯设备上完成的,是具备劳动对象和天然的劳动资料等要素的。因此我们必须判定用户的使用行为是一种区别于传统劳动的新型劳动。而且马克思指出,劳动必定会创造价值,“当劳动通过有目的的形式把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产品上并保存下来的时候,它运动的每时每刻都形成追加的价值,形成新的价值”[2]234。而这个新的价值就是信息商品的价值。

其次,厘清休闲与劳动二者的关系是判定数字劳动是否是生产性劳动的关键。在马克思的表述中,休闲是一种能够让人身心放松与缓解压力的活动,休闲是和异化劳动对立的,休闲状态与异化劳动下的状态是不相容的。马克思认为所谓劳动的异化是指资本家为了压榨更多剩余价值使劳动不再是自由自觉的活动和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而是成为工人为了生存不得已的活动。这种活动不仅不能给人带来物质和精神上的满足,而且还会对工人的健康情况和精神状态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马克思认为正常的劳动是一种既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同时又不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劳动,也就是让劳动者在劳动之余有充分的休闲生活。虽然在马克思生活的时代,劳动更多地等同于体力劳动,但马克思表述中的劳动并不一定与“痛苦”“不得已”相连,依旧是既能促进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又能推动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可见,休闲与劳动本身不是非此即彼、绝对对立的一对范畴。马克思话语体系下的“休闲”更是一种状态而非活动。因此,笔者并不否认短视频用户的行为是出于娱乐而放松自己的休闲活动。只是这种活动在主观上休闲的同时,客观上实现了劳动过程,并创造了价值。

综上,用户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劳动过程,它是能够创造价值甚至剩余价值的,那平台原则上是应该给用户发放报酬的。这里的报酬就是《资本论》中的“工资”即劳动力的价格。“工人提供给资本家的‘使用价值,实际上不是他的劳动力,而是劳动力的职能,即一定的有用劳动”,“工人是在提供自己的劳动以后被支付报酬的。而货币在其充当支付手段的职能上,是在事后才实现所提供的物品的价值或价格的,在这里就是实现所提供的劳动的价值或价格”[2]592。而在实际情况下,平台不支付用户酬金,他们以娱乐为名不承认其劳动之实,这是对剩余价值的高度剥削。数字劳动下资本主义的剥削实质非但不会减弱,反而会愈演愈烈。

2.平台与广告商——交易方式与数字资本。在传统劳动下,消费者一般会在购买前就看到商品,会对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进行一个事先的评估,再决定是否购买。而在数字劳动中,广告商在不确定潜在客户数量的前提下,就需要为自己的入驻短视频平台交付费用。这个差别看似是增加了回报的不确定性,实则是在数字资本的运作下带来了更大的收益。因为这时“金融资本不再是一种市场中的赌博,而是受到了数据监控的有效引导。因此在引导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运作的背后,实际上是一种新的资本在起作用,我们可以称之为数字资本”[8]。数字劳动中的交易方式虽然不同于传统劳动,但其也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的。

用戶创造出的“信息商品”的价值同样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用户停留在界面的时间越长,刷到同一类别视频的次数越多,平台对用户的画像也就越精准,信息商品对于平台的价值就越大,那么广告商与平台二次分配的利润就越多。同时,这也证明了在数字劳动中价值依旧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的大小,价格作为价值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由价值决定的;使用价值仍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信息商品的使用价值就是用户信息的有用性,而这个有用性的多少承担着价值量的大小。

3.广告商与用户——剩余价值的生产与二次分配。广告商与用户的关系是三个主体间的两两关系中最复杂的一对关系。这对关系从表面上看只是买卖关系,但其实是存在劳动过程和剩余价值的生产甚至分配过程的。其关键之处就是广告商“投放广告”这个行为。这个行为是针对用户这群消费者的。从外部来看只是一个售卖过程,但其本身是一个劳动过程,而且这个劳动过程背后涉及大量的劳动主体,诸如设计广告页面的软件工程师、负责管理流量投放的工作人员、负责答疑和汇总邮递信息的客服等。因此,投放广告也是一个复杂的劳动综合体,这些劳动同样也属于数字劳动。这一系列的数字劳动创造价值和使用价值,而广告商也作为资本家压榨和剥削着工人的剩余价值,从而为公司获取利润以扩大再生产。

而这种方式的广告投放与传统广告的最大区别就是足够精准,根据用户画像定向投放广告会精准地迎合用户的喜好,从而极大提高用户的购买率,增加企业的营业额。在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不变的情况下,广告商获取的剩余价值因此会更大,这些剩余价值还需要和短视频平台进行分成,即二次分配。可见,这个模式是一个“双赢”的机制,而“赢”的双方都是资本家,这两次“赢”都是建立在对用户的剥削上。这也再次证明,在数字劳动下的工人看似工作时间灵活、工作强度减弱、工作环境优化,但资本主义剥削实质依旧存在,剥削的形式更加隐晦,剥削的力度反而更大。

三、对数字劳动相关争论的回应

近年来,数字劳动相关研究成为国内外学术界的一大热点。自2014年尤其是2019年以来,关于数字资本、数字经济和数字劳动的研究和论述进入高潮。但国内外学者对于数字劳动争论大多集中于以下几点,笔者进行概括并一一回应。

(一)数据和信息是否成为商品

数字劳动的产物是否是数字商品的判定标准,其关键在于这个产物是否具有商品的二重性,即使用价值和价值。使用价值指物的有用性,数字劳动的产物是某些信息内容的物质承担者,而这些信息内容会满足消费者、生产者或广告商的需要。它本身的有用性得以彰显,因此具有使用价值。

而该产物是否具有价值,有两种论证路径。其一是从价值的政治经济学概念入手。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而数字劳动满足劳动的三个基本要素,因而本质上是劳动,因此数字劳动的产物内必定凝结了人类劳动,从而具有价值属性。其二是从价值实现上来看。数字劳动的产物进入流通领域,它的有用性即使用价值被成功让渡给消费者,消费者进行支付,数字资本家从而获得金钱,这同样也能说明产物具有价值属性。综上,数字劳动的产物同时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种属性,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因而是一种新型的商品形式。

(二)数字商品的价格是否符合价值规律

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由一定数量的货币表现出来,表现商品价值的货币额度就是商品的价格,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并非固定不变,它受供求、竞争等关系的影响而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这便是价值规律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价值规律调节着资源配置和社会生产,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而在生产价格形成后,价值规律的作用形式发生改变,生产价格成为商品交换的基础,市场价格以生产价格为中心上下波动。

数字商品的交换也遵循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数字劳动者生产数字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长,该商品的价值量越大,它的价格也就越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数字商品具有极强的复制性,因此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获得更多的数量,即使用价值。而与此同时,生产数字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缩短,数字商品出现贬值。一些视频平台在面对数字商品价值缩水的问题时,大多采取外来介入定价的方式,如引入会员费和广告费等来提高数字商品个体平均价值;或者采取专卖的方式,例如一些数字商品在指定的数字平台上才能被浏览、观看和转发,这样会降低数字产品的复制数量,从而达到保值增值的效果。

(三)数字劳动是否是生产性劳动

学术界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概念界定争论从劳动和物质产品关系的角度形成了宽、窄、中三派。“宽派”学者把生产劳动的范围划得很宽。他们主张凡是合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不剥削他人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相反,“窄派”学者把生产劳动的外延划得较窄。他们坚持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即生产出物质性商品的劳动形式,才是生产劳动,而其他包括教育、卫生、艺术等部门在内的一切不生产出物质产品的劳动均不属于生产劳动。而“中派”学者的观点介于“宽派”和“窄派”之间。他们认为生产劳动主要是物质生产劳动,同时也包括部分提供特殊使用价值的服务部门和科教文卫部门的劳动[9]。

笔者坚持“中派”的基本观点,认为判定一种劳动是否是生产性劳动,不是看其生产的物品的具体属性,而是看它是否实现了资本的价值增值和劳动与资本之间的生产关系的再生产。“只有劳动产品中包含的价值超过生产该产品时消费的价值总和的那种劳动,才是生产劳动”[10]。数字劳动创造数字信息商品,为数字平台提供一种特殊的价值,进入流通领域后又为广告商提供使用价值。但在此过程中,资本家有时甚至不用为劳动力付出成本,不需要消费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数字劳动者创造的所有价值都成为剩余价值,价值增值在该过程中便得到实现,因此数字劳动是一种生产性劳动。

四、启示与政策建议

数字劳动是数字资本逻辑驱动下的人类劳动的一种新形式,但与此同时,数字劳动依旧保留有资本主义固有的属性和特质,其劳动方式的数字化和科技化并不能带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本质规律的根本转变。只要它仍然处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就必然存在着剥削和异化。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下,有必要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去批判地分析数字劳动过程背后所掩盖的资本与劳动之间矛盾的新变化、新特征及其深刻影响。

为应对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给经济社会带来的挑战和数字经济时代对劳动者的剥削和压迫,本文针对数字劳动者、数字平台以及社会这三个不同主体,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数字劳动者要正确树立劳动合同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非雇佣关系的数字劳动者,在进行数字活动时要保护好个人信息和偏好等隐私,防止自己的信息进入流通领域,并视情况联系平台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避免“无酬劳动”。

其次,数字平台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调查表明,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妨碍了商品服务和资源要素自由流通,影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侵害了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國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11]。可见,我国近年来对于企业垄断行为“严抓不放”,数字平台绝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而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最后,政府相关部门要构建起社会公共服务的数据平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框架内提供更多公共数据产品,使其更多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同时,数据平台获得的利润可以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将部分资本、技术偏向性优势成果向劳方转移,在二次分配中推进全民保障体系建设并落实基本收入补贴,减轻数字化背景下就业结构变化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阵痛。也可以在第三次分配中以募集、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低收入群体或待业群体进行帮扶,以缩小社会差距,实现更合理的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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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市场监管总局处罚阿里巴巴罚款  182亿破纪录[EB/OL].(2021-04-10)[2021-06-02].https://finance.sina.com.cn/tech/2021-04-10/doc-ikmxzfmk59914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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