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促进农民增收的路径及其效应
2021-12-20郭爱美汪晓辉
郭爱美 汪晓辉
(1.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8;2.浙江财经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8)
一、引言
提高农民收入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抓手,也是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基础。近些年,电子商务已开始广泛深入农村农业相关的各个领域及产业链,极大地拓宽了农民的收入渠道。我国农村居民收入从201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1万元增至2020年的1.7万余元,增长70%,农民收入增长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之间高达0.987的相关系数。其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的增长起了决定性作用,分别占增幅的44%和28%,农村电商发展与农民经营净收入、工资性收入之间呈显著正相关关系。从宏观层面看,电商发展促进农民收入提高已成共识,尤其是近些年网络基础设施的普及化建设为我国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撑,有效地拓宽了农村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壮大了相关农产品加工产业,提升了农民的收入。但在中微观层面,有些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比如,农民的收入渠道具有多样性,那么农村电商是具体通过哪些途径来增加农民收入的?其次,中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域的农村农业发展也存在差异,从区域层面看,在不同地区之间农村电商在促进农民增收路径方面是否存在差异?本文尝试以农民收入来源为视角,分别从理论和实证方面揭示我国农村电商对农民增收促进作用效果的省际差异,更好地为充分利用电子商务技术服务乡村全面振兴战略提供决策依据。
二、电商发展与农民增收途径
中国政府为解决农民增收问题,先后出台了农业税减免、种粮直接补贴、新农合、新农保、农地确权等一系列惠农扶农政策,这些政策对于提升农民的转移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起到一定作用,对于占全体农民可支配收入78%①的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却起效甚微,甚而产生部分副作用(顾和军,2008)。因而,要从根本上促进农户增收,还是要强化其自身造血能力,充分依靠技术进步,增强农业发展素质,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电商的发展提供了另外一条全新的增收途径。
互联网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和使用拓宽了农民的收入来源,显著提高了农民收入(刘晓倩和韩青,2018)。曾亿武(2018)指出电子商务发展对农户农业收入的促进作用是通过提升利润率和销量来实现增收效应的;而且电子商务加剧了农户内部的收入不平等程度。而从收入来源视角观察,电商的发展可能主要通过提高农民的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从而实现可支配收入的增长。
1.电商发展有助于增加农民的经营净收入
农民的经营净收入主要来自于经营农业的净收入以及从事二三产业创业所得净收入。首先,农村电商发展一方面通过增加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信息与采购途径,降低了农业生产的投入成本;另一方面通过增加农产品市场信息的可得性,不仅增加了农产品的套利机会,还提高了农民相对于中间商的市场谈判地位,提高了农产品销售价格(Jenson,2010)。此外,大量涌现的电商平台为农产品上行提供了契机与基础设施,通过“去中介化”解决了传统的农产品流通环节过多,以及分散的农产品找不到市场的问题,极大地降低了农产品的积压概率与流通损耗率,增加了农产品销售的灵活性,拓展了农产品的变现渠道。以非洲国家、印度及中国等为样本的研究表明,基于ICTs的农业信息服务,对于提高农产品市场效率,提高农产品销售价格,改善农民收入有显著的积极作用(Aker,2010;Jensen,2007;许竹青等,2013)。其次,互联网的使用通过信息与社交网络的扩展经由示范、模仿效应对农村家庭的创业意愿和创业收入产生了显著的促进作用(郭建宇,2008;卜茂亮等,2011;周洋和华语音,2017),周广肃和樊纲(2018)还发现互联网能够通过融资效应、风险偏好等效应提高农村家庭的创业概率与创业收入。对于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除农业经营收入外,基于各大电商平台的工业产品贸易收入也是农民一大收入来源。2019年全国淘宝村和淘宝镇网店年销售额超过7000亿元,其中95.4%的淘宝店来自于东部沿海6省(浙、粤、苏、鲁、翼、闽),而这些省的淘宝店大都是工贸型的②。不仅如此,2019年有474个沿海地区的“淘宝村”从事跨境电商出口,年销售额合计超过1亿美元③。农民从事内贸与外贸方面的创业活动,企业家精神的发挥使其能够获得企业家利润。另外,随着农村电子商务生态的不断完善,不仅农产品将逐步按照电商适销的要求实现生产的规模化、品牌化与标准化,其产业链也将不断延长,实现农产品的深度加工与精细分工,通过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农民将能够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农村电商同时催生或促进了当地快递物流、包装印刷、市场推广等配套产业集群发展,为农民提供了更为多样化的创业机会,有助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从而增加农民的经营性收入。
2.电商发展有利于增加农民的工资性收入
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即其劳动报酬,既可能来自于城市,也可能来自于农村。我国现有农民工2.88亿,60%选择离开本乡本土就业。按照机会成本原理可以推测,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农民工,其转移就业的工资性收入一定大于留在家乡从事农业的经营收入。从全国平均水平来看,2015年在农民的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开始超过经营净收入,差距从2015年的96元增至2019年的821元,转移就业对农民增收作出了重要贡献④。
电商发展扩大了农民的非农就业机会,提高了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周冬,2016)。互联网的普及率对就业率具有正向影响,而且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服务业(Fabritz,2013)。服务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就业吸纳能力强,为农民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目前已成为吸纳农民工最多(占比50.5%)的产业。不仅如此,互联网的普及还通过就业信息的富集与供需匹配效率的提高,减少了农民的待业时间(Fountain,2005[14]),提高了农民的非农就业概率与工资收入(马俊龙,宁光杰,2017[15]);另外,王子敏(2017[16])注意到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通过其技能偏向作用促进了农村流动人口就业质量的提高。2018年全国农民工月均工资收入3721元,其中与电商发展最直接相关的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中的农民工月均收入最高,达4345元,比制造业收入高16.4%⑤。
农村电商发展为农民创造了大量本乡本土的就业机会,成为农民工资性收入的重要来源。随着数字乡村建设、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网络扶贫等工作深入推进,我国农村网商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9年9月,全国农村网商已近1200万家,实现网络零售额约1.1万亿元,累计带动就业人数超3000万人⑥。一方面农产品上行带动了农产品销售领域的分级、包装、预冷、初加工及配送等供应链体系的建设及相应领域的就业增长。另一方面,依托农业的多功能性,以电商平台作为展示与交易界面,农村电商的迅速发展同时推动了农村的餐饮、休闲、观光等产业形态的兴旺,三产融合发展为农村地区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与工资性收入。
与农产品上行不同,以农村电子商务为载体的工业品下乡通过迂回渠道间接提升了农民的可支配收入。工业品电商下乡由于跨越了传统商业渠道的多重环节,极大地节约了交易成本,降低了农民的工业品消费支出,通过提高农民手中货币的购买力,间接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
国内外已有不少从宏观与中观层面对信息技术应用与农民收入关系的研究,但缺少从收入来源的细分视角对电商增收作用的细致考察,从而无法深入到对电商增收路径的分析,本文力图以此为切入点做出贡献。
三、实证模型、变量及数据来源
为测定电商发展是否能够促进农民增收,以及促进增收的途径及机制。本文设定如下基本模型:
模型(1)中,INCOMEit指代农民收入,它可以是地区i的农民在年度t的平均可支配收入DIit,也可以是地区i的农民在年度t的平均工资性收入SIit,平均经营性净收入BIit。ECit为地区i的农村在年度t的电商发展水平,∑Xit为一系列相关控制变量,参照相关文献,我们选取平均受教育程度、市场化程度、对外开放度、城镇化率、物流便利度等变量作为控制变量。系数α表示电子商务发展对农民收入的影响,理论预期其符号为正。
本文实证研究中所使用的数据主要来自2014年~2018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和《中国淘宝村研究报告(2009-2019)》以及国研网宏观数据库。主要变量及其代理指标的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由于上海、北京、天津这3个直辖市城镇化率均高于80%,其“三农”形态从全中国的意义上讲已不具备典型性,从而与其他省市不具有可比性,故本文将其作为奇异值剔除。
表1 变量定义及描述统计
自2014年至2018年,各省平均可支配收入、经营净收入、工资性收入均增加明显;并且,随着平均收入的增长,各项收入的方差均在扩大,其中经营净收入的方差变化最小,可支配收入与工资性收入的方差均扩大约1/2。电商发展指标同样增速明显,EC1的均值和方差都已翻倍,EC2的均值和方差更是在三年时间增长了15倍多,说明淘宝村在全国各个省份日益普及的同时,也出现了在个别省份集聚发展的态势,与观察一致。各省市场化水平、对外开放水平、城镇化率,以及物流便利度平均意义上都在稳健增长,其中市场化水平、城镇化率的方差在缩小,说明全国各省在城镇化建设和农村市场化建设方面呈现出收敛态势。与以上指标不同的是,各省农民的平均受教育程度不增反降,且各省之间趋势收敛,结合各省城镇化率的收敛上升趋势可以推测,我国普遍存在受教育水平较高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趋势,致使农村常住人口的平均受教育水平出现下滑。
从本文所主要关注的变量间的散点图来看,人均宽带接入户数与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工资收入均呈现线性正相关趋势,线性拟合度较高,趋势较为一致(见图2)。相比之下,人均宽带接入户数与经营净收入之间的离散度较高,但总体上均衡分布于均线两侧,呈正相关形态(见图3)。
图2 EC1与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的散点图
图3 EC1与经营净收入的散点图
四、实证结果及其分析
1.电商发展的增收总效应实证
首先,以可支配收入为被解释变量的实证模型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OLS混合模型回归结果作为参照,主要采信考虑了个体效应的面板数据回归结果,发现电子商务变量在两个模型下都显著为正,电子商务水平每提高1个单位,农民可支配收入平均增加1.3万元;鉴于电子商务变量的样本均值只有0.13,可以推测:在该均值附近,农村宽带接入户数平均每提高1%,农民的可支配收入将平均增加132.8元。在控制变量中,城镇化的作用最大,各省城镇化率每提高1%,农民可支配收入平均增加302.5元;物流便利度其次,农村邮政投递路线密度每提高1%,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25.5元;最后是对外开放水平,农村人均农产品出口额每增加1万美元,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8.15元;与理论预期相反,受教育程度的系数为负,表明农村人均受教育程度每增加1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减少近250元,结合该结论的显著程度,农民受教育程度在总体意义上倾向于对其可支配收入提升不起作用,这与顾国达等(2013)的研究结论相一致,以受教育程度为代表的人力资本,受制于当地的制度环境如市场发育程度、产权清晰度等,很难独自产生增长效应。市场化水平的作用不显著,可能受制于数据可得性导致的构造指标适宜度不足,抑或由于市场化水平在地区间差异不够明显。为防止内生性问题,进一步以淘宝村数量(EC2)作为各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水平的工具变量,经个体固定效应面板回归(2)发现,电商发展水平的作用仍然显著为正,淘宝村数量每增加1个,农民可支配收入平均增加2.87元⑦,对外开放水平的作用方向与作用程度与回归(1)相似,但城镇化的作用程度却有明显提高,主要由于在EC2>0的62个样本中,相对于总样本,城镇化的均值更高(0.58>0.54),离散度更低(标准差0.07<0.09且min(Ubn)值0.45>0.26)。
表2 以可支配收入为被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
其次,采用OLS和面板个体效应回归对研究对象的地区异质性进行分析。发现两种方法下电商发展对农户增收效应均显著为正,且地区排序一致,都是中部的效应大于东部,而东部的效应大于西部。与此不同,控制变量在各地区的表现存在差异,比如受教育水平在中部地区的农户增收效应为负,在其他地区则不显著,对外开放水平和城镇化显著提升了中西部地区的农户收入,在东部地区则不起作用,物流便利度却只在东部地区起作用。个体效应估计结果表明,中部和东部电商发展的增收效应明显高于12790.82元这一样本总体均值,而西部地区则远远落后于这一均值。结合三大地区的电商实际发展水平,认为以上结果可能由于西部地区的电商发展水平不足,因而增收效应未得以充分释放,而东部地区的电商平均发展水平可能已经达到边际增收效应递减区域。
表3 以可支配收入为被解释变量的分地区回归结果
2.电商发展的增收路径实证
以收入来源为视角,将工资性收入增长与经营净收入增长作为电商发展影响农民增收的两条路径分别予以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以人均宽带接入户数作为电商发展水平的代理变量,发现工资性收入和经营净收入作为电商发展影响农户可支配收入的两条路径都起着重要作用,且工资性收入这条路径的作用效果3倍于经营净收入路径,两者共同解释了电商发展农民增收总效应的78%。以上结论在有淘宝村的省份表现尤为突出,工资性收入和经营净收入的增长100%解释了电商发展的农户增收总效应,其中工资性收入路径的作用相对于无淘宝村省份下降明显,但仍居主导地位,是经营净收入路径作用的2倍,说明相比无淘宝村省份,在有淘宝村的省份中,农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中来自经营净收入的比重更高,多出来的这部分就是农民的电商创业收入,属于经营利润。在对工资性收入路径的检验(3)和(5)中,城镇化和物流便利度的作用显著为正,在对经营净收入路径的检验(4)和(6)中,来自市场化、对外开放和城镇化的作用显著为正。
表4 以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为被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
以面板个体效应检验不同地区的电商增收路径(见表5中的EC1行),发现工资性收入和经营净收入这两条电商增收路径在我国各地区作用都很显著,两者共同解释了中、东、西部地区电商增收总效应的47.79%、69.68%、81.28%;不同的是,对于中、西部地区,经营净收入路径的增收效应分别是工资性收入路径增收效应的1.5倍、1.3倍, 在增收总效应中起主导作用,而在东部地区,工资性收入路径起主导作用,是经营净收入路径作用效应的4倍。单独考察各地区有淘宝村的省份,东部省均淘宝村数量176.6个,已形成淘宝村集聚与连片发展的态势,农村电商生态完整、发展繁荣,农村电商创业与就业相互带动促进了双向增收,如表5 EC2行所示,淘宝村数量对于促进东部地区的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增长均作用显著;西部地区则恰恰相反,由于省均淘宝村存量过少,只有0.48个,农村电商力量薄弱,所以在上述两条路径上均未起到增收作用;中部地区情况居中,省均淘宝村数量3.35个,对提升中部地区的工资性收入作用显著,对经营净收入的增长则未见起效。
表5 以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为被解释变量的区域异质性回归结果
3.稳健性检验
为规避选择偏差对估计结果的影响,将有淘宝村的省赋值为1(EC2>0),没有淘宝村的省赋值为0,采用PSM进行反事实推断。采取有放回的、允许并列的、一对二的样本匹配方法,使用logit来估计倾向得分,发现参与者平均处理效应为1440.67,对应T值大于1.96,说明结果显著,有淘宝村的省,相比同等情况下没有淘宝村的省,其农户的平均可支配收入要高1440.67元。通过绘制各协变量标准化偏差图,发现四个协变量中除平均受教育程度以外其他三个变量的标准化偏差在匹配后大幅缩小,表明PSM匹配结果较好地平衡了数据。对比表2回归2的结果可以发现,淘宝村的有无对于各省农户平均可支配收入的影响远远大于淘宝村数量在各省平均数上增加一个所带来的增收效应,前者是后者的502倍,这说明淘宝村的有无对于中国各省的三农问题很可能是一个具有标志性的事件,淘宝村的出现代表该省农村已经形成了较完备的商业生态,而农村产业的商业化使农村面貌出现了质的变化,给农户带来了综合的增收效应。
表6 以可支配收入为被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主要从农民收入来源视角探讨了电子商务技术的应用对农民可支配收入的影响路径,并从实证方面确认了这种影响及其具体效应,主要有如下发现:
(1)电商发展显著促进了农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无论采用人均农村宽带接入户数还是淘宝村数量来指代电商发展水平,无论采用OLS还是个体效应回归,无论对于中、东、西部地区,该结论都成立。人均农村宽带接入户数平均每提高1%,农民可支配收入将平均增加132.8元。规避选择性偏误的PSM法也得到了类似结论;相比没有淘宝村的省份,有淘宝村的省份其农户平均可支配收入要高近1500元。电商发展的农户增收效应在强度上存在地区差异。无论采用OLS还是个体效应回归,增收效应都是中部最强,东部其次,西部最后,西部拉低了平均的电商增收效应强度。
(2)工资增收与经营增收是电商增收效应得以实现的两条重要路径,且工资增收效应居于主导地位。工资增收效应3倍于经营增收效应,两者共同解释了电商增收总效应的近80%。淘宝村提高了经营增收在农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中的比重,对于有淘宝村的省份,其电商发展的工资增收效应出现明显下降,但仍是经营增收效应的2倍。工资增收路径与经营增收路径在我国不同地区的电商增收效应中均表现显著,两者对电商增收总效应的解释力在西部最强,东部次之,中部最后。对于中、西部地区,经营增收路径的作用强于工资增收路径,而在东部地区,工资增收路径则起主导作用。淘宝村同时促进了东部地区的工资增收与经营增收,该效应在西部地区均不存在;淘宝村促进了中部地区的工资增收,对经营增收则不起作用。
结合以上结论,我们认为要充分发挥电商的农村增收效应,需从以下方面着手:
(1)提升我国中西部地区农村的网络基础设施覆盖率。同等情况下,如果中西部地区达到东部地区的人均宽带入户数,那么中西部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将分别增长14%和18%;如果中西部地区的淘宝村数量达到东部地区的平均水平,那么中西部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将分别增长4.2%和5.1%。对于大杂居、小聚居的西部村落,建议充分利用西部地区农牧特产与文化、旅游资源丰富多样的比较优势,重点普及移动商务与移动支付,以“随时随地”的电商化便利当地资源、产品与服务立时变现,促进当地农牧民增收。
(2)加强中西部偏远地区的电商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农民居住较为分散的广大中西部农村地区,建议将电商综合服务站或配送中心逐渐由县一级向下面的乡镇扩展,增强电商枢纽对下辖各村的辐射面与辐射力度,通过创新物流运营模式如与国内知名电商平台或快递公司合作等突破偏远地区高物流成本瓶颈,帮助农村电商发展跨越其物流门槛,使其产品得以进入国内外的广大市场,为农民通过电商渠道增收奠定硬件基础。
(3)加强基层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统筹农村电商发展方面的相关工作。一方面,加强农村电商人力资本培育。在网络商务知识与技能如网上开店、微商、直播带货等的普及方面,政府应能免费为乡镇能人、返乡大学生、外出打工返乡人员等提供电商能力培训,对电商能人的示范效应给予奖励,并补贴其电商知识扩散行为。另一方面,积极对接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国内的微信、淘宝、京东、拼多多、苏宁拼购等电商平台,已积累了丰富的物流、金融、商业网络等核心资源,各地政府应积极借助电商平台的多方面优势来完善当地农村电商发展的技术链、物流链、资金链、信息链与产业链,在人口相对密集区域逐步形成农村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等业态,主要依靠市场力量自组织演化出完整的农村电商产业生态,在此过程中为当地农民创造更多的三次产业创业与就业机会,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就业促进新一轮创业的“两业”良性互动格局,不断提高农民的经营性收入与工资性收入。
(4)东部农村电商发展要向高质量转型。我国东部农村地区整体上已进入电商发展增收效应的边际递减阶段,意味着东部农村电商发展必须寻找新的增长点,从量的扩张向质的发展转型,不断提高农村产业发展质地,提升产品特色与附加值,实施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在更高水平上发挥农村电商的持续增收效应。无论是农民经营的农产品电商还是制成品电商,都面临着同质化严重从而价格恶性竞争的困境,最终侵蚀的将是全体农民的经济利益。在农产品电商方面,需要农村的村委会、产业协会、龙头企业等集体组织与各大电商平台通力合作,建立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制度和电商产品分级制度,合力打击伪造产地、以次充好等破坏正常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在农村制成品电商方面,需加强农民的品牌意识和差异化竞争意识,引导农民依靠质量、特色、技术走向追求效率与效益的发展道路,增强农民增收的包容性与可持续性。
从学术角度来讲,淘宝村从无到有产生的增收效应非常显著,而淘宝村的数量增减却只有微弱的增收效应,这种巨大的效应差异提示我们今后应重点研究淘宝村从无到有的过程,探究何种乡村环境包括经济、社会与文化等有助于淘宝村的生成,这类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及现实意义,值得我们关注。
注释:
① 根据2019年《中国统计年鉴》计算得出,实际为2018年数据。
②③数据来自“淘宝村十年:数字经济促进乡村振兴之路”,《中国淘宝村研究报告(2009~2019)》。
④ 这一现象对于重新定义农民的身份与角色,对于规划未来农村经济发展新形态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⑤ 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
⑥ 商务部例行发布会。
⑦ 140个总样本中有淘宝村的样本量为62个,此处仅对62个有淘宝村的样本进行了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