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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自然人流动高水平开放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

2021-12-17牧梦遥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21年5期
关键词:浦东新区高水平外国人

牧梦遥

引 言

2021年4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意见》),为浦东新区的建设发展指明方向。其中提出将着力推动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先行先试,允许境外服务提供商以自然人移动的方式提供更多跨境专业服务”“建立全球高端人才引进‘直通车’制度”。此目标的实现,离不开自然人流动的自由化、便利化。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明确了为推动浦东新区的高水平改革开放,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常委会根据创新改革实践需要,制定浦东新区法规。《授权决定》为浦东新区在自然人流动等方面的创新举措提供法治保障,助力其建设成为改革开放新高地。

自然人流动(1)本文存在“自然人流动”与“自然人移动”两种表述,为“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的翻译差异所致,但二者概念相同,即指一成员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参见GATS Article Ⅰ.2(d):“by a service supplier of one Member, through 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 of a Member in the territory of any other Member.”自由作为国家融入世界服务贸易发展体系的重要一步,建设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一环,对于我国服务贸易水平的提高意义重大。然而,我们也需认识到,当前自然人流动规制体系中存在着开放范围有限、法律规则存在空白、所涉审批流程复杂、部分规则间存在冲突、国际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不完备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福利政策的实施效果。为了推动浦东新区的高水平开放,本文拟就自然人流动规制中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实现驱动力之转变

自然人流动规制向自由化、便利化方向发展,始于国务院2015年《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的“推动自然人移动便利化。”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同意将上海市作为试点,“推动境内外专业人才和专业服务便利流动。”随着改革深入,2017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深化方案》),表示将逐渐取消或放宽自然人移动的限制。(2)《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3号)(十四)“创新跨境服务贸易管理模式。……在合适领域分层次逐步取消或放宽对跨境交付、自然人移动等模式的服务贸易限制措施。”201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助力上海市“提升自然人移动等方面的便利化水平。”

(一)当前是以行政驱动为主的自然人流动便利化

按照外国人来华的规制领域与环节,可分为签证、边防检查、停居留和工作许可四个阶段。目前,我国没有针对自然人流动规制的专门性立法,相关规定分散于诸多法律法规之中。上海市为吸引国外人才来华,出台较多政策指引,当前浦东新区适用的自然人流动法律规制体系较为庞杂。如若推动自然人流动的高水平开放,需调整大量现行规定。

尽管《若干意见》《深化方案》以及两批复中的规定,可被视为国务院授权上海自贸试验区、上海市探索并实施自然人流动自由化、便利化的相关举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0条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0条:“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其皆不属于真正意义的行政法规。虽然近年来浦东新区对多类型外籍人才办理来华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签证等方面给予较多优惠,但本质而言,相关创新举措的出台实质属于行政驱动。这将对自然人流动向高水平开放方向发展的法律权威性造成影响。

(二)未来将转向以立法驱动为主的自然人流动高水平开放

《授权决定》的颁布为浦东新区实现自然人流动高水平开放提供立法便利。从名称来看,首次采用“浦东新区法规”这一新的地方立法形式;从立法权限来看,其允许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变通性规定。(4)全国人大网:《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丰富创新立法形式 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的法治保障》,http://www.npc.gov.cn/npc/kgfb/202108/4061a4d288bd4fc1a40088553fe5d6d9.shtml,2021年8月6日访问。笔者认为可充分利用浦东新区法规政策支持,以立法形式确定自然人流动的高水平开放的发展方向,推动形成系统性规制体系。接下来,可从以下方面初步推进:第一,明晰浦东新区法规的立法程序。由于“浦东新区法规”属于全新的特定概念,其代表上海市人大有权在浦东新区行使相当于经济特区的立法权,权力之重大促使其更需用足用好这一政策。现行有效的《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已无法满足新情况的需要,因此还需补充与浦东新区法规制定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为后期高水平自然人流动立法提供支持。第二,梳理自然人流动方面的立法需求清单。进一步整合上海市、临港新片区、自贸试验区为外籍留学、创业、研发等人才提供的签证、居留、工作许可方面的便利措施,结合现行制度的不足之处,梳理自然人流动方面有待突破的法律法规,为浦东新区自然人流动高水平开放奠定基础。

二、坚持高水平开放之导向

推动自然人流动的高水平开放不仅是顺应国际发展趋势之举,也是契合国内发展要求之策。浦东新区作为高水平改革开放的先锋,有必要坚持此政策导向。

(一)国际层面之趋势

国际层面而言,自然人流动的发展在过去并不乐观。由于成员国间的承诺范围有限,导致其发展规模受限。据十年前统计,其仅占服务贸易额的2%,与自然人流动相关的协定近九成限于技术类人员流动。(5)徐军华:《GATS框架下自然人流动规则的问题与出路》,《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2年第1期,第30页。随着近年来CPTPP、USMCA、RCEP等区域贸易协定的签订,自然人流动向自由化、便利化方向发展的趋势日益明显。CPTPP在第12章就商务人员临时入境进行专章规定。文本强调申请入境信息的透明度;专门设立商务人员临时入境委员会,便于持续推出举措以便利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注重加强缔约方间在电子签证、电子边防检查等快速入境方面的交流合作。(6)See 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hapter 12, Article12.6-12.8.第12章一般性规定的高标准,标志着在自然人流动大背景下,便利化程度逐渐提高的趋势。(7)See Julien Chaisse & Lloyd Meng, Labor Migration in A Globalized World the Human Journey’s Challenges for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cy, Emory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vol.31, 2016, p.86.USMCA在第16章附录2中按照常规、医疗、科学、教师的类别,结合学历、证书、工作经验等要求,对60多种职业的专业人士标准加以阐述。RCEP第9章专门就自然人临时移动进行规定,多国在RCEP附件四中就自然人临时移动作出更为开放的承诺。以我国为例,较之于2016年我国在《中国-东盟协定》中的承诺,此次承诺从人员类型上增加随行配偶及家属,对于商务访问者类别又增加了投资者、货物销售者,(8)我国在《中国—东盟协定》中承诺的自然人类别包含:公司内部调任人员(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等高级雇员);在中国领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商业活动的WTO 成员的公司的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等高级雇员;服务销售人员;合同服务提供者;机器设备配套维修和安装人员。自由度进一步提升。

(二)国内层面之要求

国内层面而言,目前我国对浦东新区自然人流动规制的主要依据是我国为落实GATS中承诺所出台的内国法,(9)吴文芳:《上海自贸试验区的人员自由流动管理制度》,《法学》2014年第3期,第123页。近年来对自然人流动规制的改革思路大致沿着《出境入境管理法》中的“规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至《若干意见》中“推动自然人移动便利化”,到《深化方案》中“取消或放宽自然人移动限制措施”,再到如今《浦东新区意见》“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不断推动改革深化。坚持《浦东新区意见》的方向指引,未来应将高水平开放作为浦东新区自然人流动改革之导向。

第一,高水平开放助于吸引外国人才的目标实现。十九大报告中明确了人才是国家发展之重要战略资源的定位,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符合高水平开放的发展方向。对外国人才予以出入境、签证等方面的便利,畅通人才流动机制,有利于实现人才“来得了、待得住、用得好、流得动”的目标。(10)张建国:《引进用好外国人才》,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18/0131/c40531-29796915.html,2021年8月7日访问。然而,目前仍然存在一定问题。近年来,上海市针对外国人才已经出台多项政策,但内容多大同小异。例如,2019年公布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中对于经总部邀请需多次临时入境外籍人员、经总部聘雇外籍人员、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其签证、居留、办理健康证明方面的福利举措,与2021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中的内容非常相似。笔者整合现有政策初步总结如下表1,(11)主要参考《上海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关于持续完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不见面”审批(3.0版)进一步优化本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持续完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不见面”审批(4.0版)大力吸引外国人才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临港新片区成立一周年改革创新情况。由此建议下一步在涉及自然人流动的浦东新区法规中,继续整合已有优惠政策,将其加以体系化,同时推出新改革举措,作出新的大胆尝试。

表1 现行上海市针对外国人才政策汇总表

第二,高水平开放符合我国推进自然人流动开放的同时有效防控风险的要求。我国保障自然人的跨境流动自由,因为这与公民的自由流动紧密相关;但是这种自由并非毫无限制,鉴于其与国家主权关系紧密,还需受到诸多要素的制约。坚持自然人跨境流动自由化的改革目标,同时注重规避风险。所以,在确定为我国所需外国人才范围的同时,需要进一步明确不为我国所需、不为市场欢迎的外国人,并结合签证等其他制度设计禁止、限制其进入我国。

第三,自然人流动的高水平开放有助于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上海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中提出了商务服务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强服务业开放发展的政策和要素保障的要求。浦东新区作为高水平开放的示范引领区,更需注重推动服务贸易的发展,注重人员流动自由等保障要素的完善。坚持高水平开放的政策导向,推动自然人流动自由,契合了《浦东新区意见》的发展要求,有助于推动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增长。

三、填补法律规则之空白

我国在自然人流动方面发展水平有限,其可从经合组织服务贸易限制指数(OECD-STRI)中有所体现。该指数是经合组织对48个对象国的服务业贸易限制措施予以量化(取值0到1之间,其中0为完全开放,1为完全限制),以此衡量一国的服务业开放水平。(12)参见OECD-STRI官网,https://sim.oecd.org/Simulator.ashx?lang=En&ds=STRI&d1c=psacc&d2c=chn,2021年8月 7日访问。参见齐俊妍、高明:《服务业开放的边境内措施对服务贸易的影响:基于OECD-STRI数据库的经验分析》,《世界经济研究》2019年第2期,第37-38页。以自然人流动单项限制指数为例,我国会计服务行业排名倒数第6,广播服务领域排名倒数11。该指数反映出我国自然人流动限制措施较多,有较大的上升空间。其中,法律规则存在空白是制约我国自然人流动高水平开放的原因之一。

在笔者看来,当前自然人流动法律规则的空白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尚未提及的制度设计。例如,独立工作签证制度。该制度允许无工作邀请的外国人才,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签证申请。(13)参见李世军:《我国跨境就业立法研究》,安徽大学2012年博士毕业论文,第57页。另一类为已有制度虽已提及,但尚未完善。例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中将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劳动力市场需求分别作为衡量外国专业人才和其他外国人员的参考。然而,我国并未建立劳动力市场需求测试制度,也未公布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此两方面的制度设计仍处于缺失状态。再如,免签政策适用范围的扩大问题。该政策已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45条有所提及,浦东新区作为改革开放前沿,扩大免签政策适用范围同样指日可待。但是,我国目前免签入境适用范围有限:互相免签方面,由于我国尚未与大量国家签订互免签证协定,所以可适用对象国有限;单方免签方面,我国主要针对过境外国人及符合条件的来华旅游外国人予以免签。对于“更大范围”的适用领域、适用条件、适用对象等尚未明确。另外,关于口岸签证问题。虽然《出境入境管理法》中提及口岸签证,(14)第20条第1款:“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以下简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上海市也规定为外资研发中心、总部机构、自贸试验区企业所聘雇的外籍人员、在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机构及在张江科学城工作的外籍人才提供口岸签证入境便利,但是目前仍无口岸签证申请条件、材料及与其他制度衔接的具体规定。所以,此方面也存在法律空白。

对于法律规则中的空白,浦东新区可作以下方面尝试:一方面,对于制度中尚未提及的空白之处,可参考国际协定中的新举措,借鉴OECD-STRI中排名较高国家的制度经验,有选择地引入助于自然人流动高水平开放的制度设计。另一方面,对于现行制度已提及,而尚未完善的空白之处,浦东新区可率先加以完善。建立外国人工作指导目录,实时公布鼓励类、限制类工作岗位,引导进入本国紧缺的相关岗位,可考虑吸引游戏动漫研发、艺术创意设计等领域的外籍人才,并完善此类人才的认定标准。由于用人单位比政府部门更了解市场所需,在外国人工作指导目录的制定过程中,可适当允许用人单位的参与。关于劳动力市场测试制度,尽管该制度延长了境外人士来华工作的审批时间,但鉴于其一方面可针对不同对象就测试程度予以调节,(15)其他采纳劳动力市场测试制度设计的国家,对于低技能型外国人员实施更严苛的劳动力市场测试,对于紧缺型人才则予以劳动力市场测试豁免。See Martin Ruhs, Labor Immigration Policies in High-Income Countries: Variations across Political Regimes and Varieties of Capitalism,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47, 2018, p.105;参见熊缨:《国际技术移民制度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5年第13期,第68页。另一方面有助于反映本国就业市场的供需状况,(16)杨洋、丁赛尔:《国外劳动力市场测试制度比较》,《中国劳动保障报》2019年2月20日,第3版。所以具有适用价值。未来需进一步明确劳动力市场测试的具体标准和流程,追求引进境外人员与保护本国就业市场间的平衡。关于免签政策适用范围的扩大,浦东新区可率先就扩大适用的对象范围、领域范围、申请条件等作出规定。关于口岸签证的签发条件、签发程序、适用对象等可在法规中进一步明确,落实口岸签证政策红利。同时,完善外国人员配偶子女入学、医疗等制度设计。为增强对外国人才来华的吸引力,还需关注随行配偶子女的工作、医疗、入学等基础保障问题,尝试突破持工作签证随行家属的就业限制,推动随行家属参加医保,按需增设外国人员子女学校,以解决其后顾之忧。

四、解决现行规定之冲突

目前,在浦东新区适用的涉及自然人流动规制的法规较多,上海市更是出台大量政策文件,就签证、边防检查、停居留和工作许可方面加以规定。由于缺乏体系性,规则之间较易产生冲突,可能对法律的权威性造成影响。另外,为推动自然人流动的自由化、便利化,有些规则一味追求便利化,而忽视并违背了上位法的具体规定,进而导致规则无效,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自然人流动规则间存在冲突的现象较为普遍。第一,同一效力层级的规则可能存在矛盾。例如,外专局、人社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由《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代替此前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然而,2018年人社部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23条第1款中再度出现“《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字眼。(17)《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23条第1款:“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在外国人入境前,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招用。”2021年9月1日生效的《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却仍采用“《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的规定方式。(18)《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64条第1款:“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宗教院校取得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后,应当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规则间的冲突容易使人造成混淆,一定程度上对外国人办理相关许可造成阻碍。第二,上位法与下位法规则间同样可能存在冲突。例如,结合《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可知,口岸签证的设计目的即应对紧急性情况,允许外国人临时入境。(19)《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0条第1款:“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以下简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然而,上海市已将口岸签证制度作为适用于外国人才来华的便利举措,显然与上位法规定的设计目的存在矛盾。除此之外,在永久居留方面,目前行之有效的是2004年公安部、外交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其中第6条至第8条,对有权申请永久居留的外国人资格予以明确,包含职称、任职年限、投资资本金额等诸多限制条件。然而,浦东新区人社局出台的涉及外籍人才申请永久居留的管理规定中,已去除对于职称、工作年限等限制,甚至允许知名奖项获得者、知名专家、知名专业技术人才、企业创业创新人才等外国人员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浦东新区意见》赋予了浦东新区法规在变通法律法规方面较大的权力,因此,即使涉及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冲突,上海市人大有权就自然人流动方面的改革新举措予以立法确定。为利用好该政策,还需对现行规则中存在的冲突进行梳理。若规则虽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存在冲突,但有助于外国人赴浦东新区的自由化、便利化,则可利用浦东新区法规对相关规定加以变通,并将变通情况备案。例如,借助浦东新区法规,对向非因紧急情况入境的外国人才签发口岸签证的举措提供合法性支持。关注来华人才永久居留方面的制度设计,变通部门规章中的限制条件,将浦东新区给予科研、创业创新等各类外国人才在永久居留方面的优惠政策,以浦东新区法规形式予以确认,为高水平开放提供法治支持。若优惠政策与上海市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规则存在冲突,则上海市人大可直接进行调整与规制。

五、简化外国人来华之程序

外国人员来华的规制程序繁琐,影响行政效率。以外国人来华工作的程序为例,需首先由用人单位申请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之后,外国人可持此通知向使领馆或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在其入境时,将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查验;在其入境后,应及时向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办理住宿登记;来沪外国人可直接网上申办工作许可证;此外,需向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居留许可。若根据行业特殊管理规定还需履行备案、批准等程序,则外国人来华程序将更为繁琐,耗时更长。另外,由于尚未畅通可为各部门使用的统一信息数据平台,所以部门间信息交流与共享范围有限,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相关程序的简化及行政效率的提高。

浦东新区推进简化外国人来华程序方面有效尝试,率先开展海外人才来华工作“一网通办”,以并联审批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的方式缩短审批时间,减少重复递交材料,提高行政效率。接下来还需推动改革深化,简化相关程序。一方面,打造多部门信息交流平台。利用统一平台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交换,推动外国人来华许可事项一齐审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未来可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在浦东新区尝试就签证、工作许可、居留许可多类事项的办理予以整合,实现并联审批。构建跨部门间的数据交换平台,进一步打通签证支持的公安部内网与工作许可等事项支持的其他部门事务网间的数据流通,以“数据跑腿”代替人员跑腿。另一方面,响应浦东新区政府推行“一证通用”改革的号召。随着改革深入,可考虑以“两证合一”为基础,进一步整合工作邀请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签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等证件,实现多证合一。(20)肖竹:《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外引才的机制构建与制度探索》,《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5月,第8-9页。

六、完备国外职业资格之认可

根据GATS第7条第1款,在自然人流动合作方面,国家间应积极推进职业资质互认或单方认可。(21)Article Ⅶ: “1.For the purposes of the fulfilment, in whole or in part, of its standards or criteria for the authorization, licensing or certification of services suppliers, and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s of paragraph 3, a Member may recognize the education or experience obtained, requirements met, or licenses or certifications granted in a particular country.Such recognition, which may be achieved through harmonization or otherwise, may be based upon an agreement or arrangement with the country concerned or may be accorded autonomously.”对于外国人需持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在境内执业的主要解决方式有三种:第一,职业资格互认,即国家间通过协定的方式,建立职业资格互认机制,相互承认彼此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国的有效性。第二,单方面认可他国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国的有效性。第三,允许境外人士参与国内职业资格考试,在取得本国执照后方可执业。如2020年上海临港新片区允许境外人士参与通信、会计、机动车检测维修三类职业资格考试,放宽服务业从业限制。

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国外职业资格认可制度,在与他国达成职业资格互认协定方面成果非常有限。根据相关规定,如若境外人员准备在我国境内执业,原则上需持有我国的职业资格证书,(22)《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函》:“一、由于我国政府目前尚未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职业资格证书互认协议,所以外国人在中国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原则上必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持有我国职业资格证书的前置条件即通过我国职业资格考试。然而,目前允许外国人参加的职业资格考试数量有限。部分考试未明确是否允许外国人参加,而允许外国人参与的考试,仍存在设有其他限制或相关标准不明的情况。如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其对外籍人员的参加设置了学历及工作经验的限制条件,但对于外国人的国外工作经验是否承认却未予明确。部分考试如注册会计师、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依据互惠原则、对等原则确定外国人能否参与考试。部分考试目前仅允许特定地区外国人参加,如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仅允许北京市、苏州市、南京市及广州市试点区域范围内外国人参加。当然,也存在明确禁止外国人参加的职业资格考试,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在浦东新区推进建立完备的国外职业资格认可制度。推动浦东新区高水平开放,建立国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具体清单内容可借鉴海南经验,参考其所认可的200余项境外职业资格。积极推动职业资质互认,国家层面应积极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协定,推进建立国家间职业资质互认机制,共商共建区域性职业资质认可标准。单方面认可职业资格体系较完善的其他国家的所颁发的相关证书。另外,在浦东新区范围内放开外国人参与职业资格考试的限制。以清单形式明确准许外国人参加的职业资格考试范围,借鉴北京自贸试验区相关经验,初步允许境外人员参与注册会计师、监理工程师等35项职业资格考试,(23)《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境外人员开放职业资格考试目录(1.0版)》(京人社事业发〔2021〕10号)并逐渐扩大准许范围。探索建立过往资历认可机制,为更多外国人才来华执业提供便利。

七、结语

坚持自然人流动的高水平开放,一方面顺应了国际自然人流动自由化、便利化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符合我国国内对外开放向纵深发展的战略目标。浦东新区作为高水平改革开放的前沿,利用浦东新区法规的政策优势,在推动自然人流动的高水平开放方面先行先试,在吸引外国人才来华方面积极作为,对于我国自然人流动法律规制体系完善、服务贸易水平提升意义深远。浦东新区在总结已有规制经验的基础上,还需在自然人流动的自由化、便利化方面持续探索,以此推动自然人流动的高水平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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