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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统计的研究与应用

2021-12-17陆海生张建国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21年5期
关键词:测算海关跨境

陆海生 方 正 张建国

跨境电子商务(简称“跨境电商”)是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商业模式变革与消费需求变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新兴外贸业态,一经问世便显示出勃勃生机。据统计数据显示,2014-2019年跨境电商进出口年均增速达120.0%,约为同期货物贸易增速的21.4倍,尤其是2020年1-6月,受新冠疫情影响,货物贸易同比下降3.2%,而同期跨境电商进出口却逆势增长28.7%。(1)以上数据来源于海关总署官网:http://www.customs.gov.cn/,文中数据如无特殊说明,均来源于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些数据均为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统计数据,非业态全口径统计数据。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也引起各方高度关注。由于跨境电商是“互联网+”在外贸领域的典型应用,基于互联网的数字化、融合化、虚拟化特点,极易衍生出许多新模式。根据交易主体、交易流向、交易标的、运营方式、监管方式的不同,不同机构对跨境电商内涵外延的理解也各不相同,由此导致统计口径不一,数据来源多元,测量方法各异,测算结果也千差万别,亟需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统计体系,以便更好地辅助宏观决策、指导业务管理,服务社会发展。

一、跨境电商统计相关研究综述

(一)针对跨境电商统计的研究

周广澜、王健、苏为华(2020)对跨境电商统计工作面临的困难进行了梳理,认为主要是由于国家政策的模糊理解,多部门监管属性、交易标的多状态存在,以及全球企业名录库建设等四方面原因所致。文章提出应重视广义层面的统计范围,以全面反映行业发展情况;由监管部门联合发布数据,以提升数据统计准确性;并依托平台规则框架,以提高统计水平的建议。(2)周广澜、王健、苏为华:《跨境电商统计方法改革研究》,《国际贸易》2020年第2期。周勍、王健、冯馨仪(2019)梳理了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和商务部、各跨境电商综试区和商业研究机构对跨境电商统计的主要方法,分析了各种方法的局限性,认为改进跨境电商统计方法首先应明确统计对象和范畴,建议按照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进行统计。其中狭义跨境电商的统计范畴主要为零售进出口部分,广义跨境电商的统计范畴应包括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在内的各种互联网技术在外贸领域应用场景的数据。其次从三个方面提出统计方法的改进,认为官方数据应从监管部门和跨境电商综试区两个层面提供;数据覆盖面应扩大至未向海关申报的B2C(寄递渠道)和B2B交易,才能全面客观反映真实情况;并提出应改进统计方法,提高科学水平,但未能提出系统、明确的跨境电商统计体系和方法。(3)周勍、王健、冯馨仪:《关于改进跨境电商统计方法的建议》,《国际贸易》2019年第5期。苏为华、王玉颖(2017)对我国跨境电商综试区发展水平进行测度时,突出综试区的监管和服务特性,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且将各综试区的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和在当地进出口占比作为衡量当地开展跨境电商的基础能力指标,但这两项指标仅是该指标体系下的二级指标,且数据来源为外部获取,非研究重点。(4)苏为华、王玉颖:《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发展水平的统计测度》,《商业经济与管理》2017年第6期。

(二)“三新”经济统计的研究

跨境电商属于典型的“三新”(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济,因此,关于“三新”经济的统计研究成果可为我们提供一定借鉴。许宪春、张美慧(2020)提出数字经济规模核算的主要步骤,包括:界定数字经济范围;筛选数字经济产品与数字经济产业;确定核算方法;测算数字经济增加值、数字经济总产出等指标的规模。(5)许宪春、张美慧:《中国数字经济规模测算研究——基于国际比较的视角》,《中国工业经济》2020年第5期。刘洲(2017)认为,“三新”经济统计的难点在于:统计范围难以确定,“三新”企业小、多、杂,统计分类较粗难以适应“三新”企业跨界特点,基层统计业务能力有待提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完善“三新”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创新统计调查方式和方法,加强部门间合作,强化对“三新”数据的深度开发,提升基层统计业务能力。(6)刘洲:《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工作的思考与建议》,《统计与咨询》2017年第4期。周琳、吴珺(2016)分析了“三新”经济的特点额统计难点,指出由于“三新”经济的跨界特点造成现行分专业的行业统计难以适应,同时“三新”企业具有规模小、数量多、变化快等特点,也对长期统计监测带来困难。建议以“互联网+”为主线建立“三新”统计制度,相关部委建立“制度共建、数据共享”的统计协作机制,但并未具体明确如何开展实务操作。(7)周琳、吴珺:《关于建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制度的思考》,《浙江经济》2016年第12期。

(三)国际组织的相关研究

1.数字贸易测度手册

为应对数字贸易和科比数据日益增长的需求,国际经合组织(OECD)、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于2019年联合发布《数字贸易测度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该手册以数字贸易的概念内涵为基础,提出目前比较可行的数字贸易测度方法。手册认为,数字贸易是由“数字方式订购”和“数字方式交付”两大模式组成,并强调数字中介平台(DIP)的重要性。其中,针对数字方式订购的数字贸易测度,手册提出企业调查,家庭调查,信用卡数据和其他支付处理公司数据调查,微量贸易调查,海关调查,数据链接和私有数据源调查六种调查方式和其所包含的相关建议。针对数字方式交付的数字贸易测度,手册提出国际服务贸易(ITS)调查,国际交易报告系统(ITRS)数据调查,行政税数据调查,家庭调查,非银行实体提供的数字金融服务调查五种方法,以及所包含的相关建议。(8)OECD,WTO,IMF:Handbook on Measuring Digital Trade,2019.

2.跨境电商标准框架

这是目前世界海关组织于2019年发布的一部最为贴近跨境电商发展实际的非约束性国际贸易法律文本,中国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跨境电商标准框架》主要为政府(特别是海关)、业界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实现共同和各自目标提供总体指导,主要包括:跨境电商的主要特征、(9)跨境电商的主要特征是:网上订购、销售、交流,如果可行,网上付款;跨境交易/运输;实际(有形)货物;最终送达消费者/购买者(商业和非商业)。现状和趋势,明确了跨境电商管理的八大原则、(10)跨境电商管理的八大原则是指:提前获取电子数据,实施风险管理;简化手续,促进贸易便利化;维护公众和国家安全;加强税收征管;重视测量与分析;建立伙伴关系;开展公众宣传教育和能力建设;完善立法框架。法律框架和交易模式;(11)《标准框架》明确主要适用企业对消费者(B2C)和消费者对消费者(C2C)交易。然而,鼓励成员将相同的原则和标准应用于企业对企业(B2B)交易。以及现行主要通关流程。《跨境电商标准框架》明确提出海关在跨境电商测量和分析方面应确保:一是建立测量机制。海关应和相关政府部门一起与跨境电商利益相关方密切合作,根据国际统计标准和国家政策,准确获取、测量、分析和公布跨境电商统计数据,以便科学决策。二是确定测量范围。跨境电商货物的统计应尽可能涵盖所有参与国际贸易各方间的交易,包括B2C和C2C交易,鼓励将B2B交易纳入测量范围。三是拓展数据采集来源。数据测量的主要来源包括海关、物流企业、邮政和快递运营商以及电商企业/平台的各个系统,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和涉及的交易类型采用不同的方法,但不应给跨境电商利益相关方造成额外负担。《跨境电商标准框架》鼓励海关开发通用的测量系统,利用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收集数据,以确保所有国家获得高质量、可靠及可比较的统计数据。

基于上述理解,我们认为要准确测算跨境电商发展的实际水平,必须在充分把握跨境电商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明确统计口径,通过统计方法的创新,来实现跨境电商的统计全覆盖,目的是真实、准确反映跨境电商发展的实际水平,为宏观决策、行业管理和监管实务服务。

二、跨境电商统计实务现状

(一)不同机构对跨境电商测算数据存在较大差异

跨境电商海关统计数据主要来源于跨境电商管理平台,目前纳入海关统计的跨境电商主要指监管方式代码为9610、1210和1239三种跨境零售进出口业务和9710、9810两种跨境企业对企业出口业务。据统计,2019年,全国跨境电商进出口总值1900.0亿元,增长41.1%。其中,进口918.7亿元,增长17.0%;出口981.3亿元,增长74.8%。(12)数据来源同上,由于2020年之后发布的跨境电商进出口数据为全口径统计数据,故2019年数据是能采集的最后一期窄口径数据。需要说明的是,2019年跨境电商出口规模的快速增长主要得益于跨境电商综试区扩围等系列政策红利释放的综合效应所致。但同期其他机构对跨境电商的测算数据则远远超出海关统计数据。例如:艾媒咨询经测算认为,2019年中国跨境电商有望增至10.8万亿元,并预计2020年市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至12.7万亿元。(13)内容详见艾媒咨询:《2018-2019中国跨境电商市场研究报告》,2019年3月;《2019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市场研究报告》,2019年8月,艾媒网,https://www.iimedia.cn。网经社社会智库研究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包含跨境B2B、B2C、C2C和O2O等模式)达9.0万亿元人民币,增长11.6%。其中,出口电商交易规模为7.1万亿元,进口电商交易规模达1.9万亿元,B2B交易占比达83.2%(约7.5万亿元)。(14)内容详见知识库:《网经社:2019年全球电子商务数据报告》,2019年11月,https://www.useit.com.cn/thread-25389-1-1.html.此外,据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研究发布《2019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主要商业模式及未来发展前景分析》显示,2018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到8.8万亿元,其中跨境电商B2B交易占比达80%以上,(15)内容详见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2019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主要商业模式及未来发展前景分析》,https://www.chyxx.com/industry/201906/744818.html.测算结果与网经社社会智库研究报告相似。

从国际海关统计实务看,目前除中国、韩国、荷兰等少数国家(地区)海关或统计部门外,绝大多数国家(地区)的海关或统计部门均尚未建立针对跨境电商的进出口管理和统计制度。其中,中国海关关于跨境电商统计的实践处在世界前列,相关做法得到经合组织、世贸组织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肯定。(16)详见经合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发布的《数字贸易测度手册》,在其前言中专门提及为此项工作做出贡献的三位中国海关关员李开益、李芊、翟小元。(原文:Members of the Inter-Agency Task Force on International Trade-Expert Group on Measuring Digital Trade included:…;Li Kaiyi,Li Qian and Zhai Xy(China Customs…)。韩国海关的做法与我国类似,专门增设监管方式用于识别跨境电商货物(类似我国的直购进出口,但无网购保税模式)。荷兰海关对授权认证的与跨境电商相关的物流企业开发了便捷通关系统,以方便低值货物快速验放,实际上不区分跨境电商货物。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新加坡等经济体海关尽管加强了对低值小额货物的监管力度,但在海关管理和官方统计中,并未实现基于报关单的跨境电商精准识别和统计。总体看,中国在跨境电商统计实务方面居全球前列。

(二)跨境电商数据差异的原因分析

以上数据表明,不同机构对跨境电商发展趋势的判断都基本一致,认为跨境电商将保持较高增长速度,在外贸进出口总额中的占比也将逐步提高,但不同机构对跨境电商的规模测算则存在较大差异。艾媒咨询等第三方机构调查分析2019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已逾10万亿元,但纳入海关的统计数据却不到2000亿元。从深层次分析,其原因主要包括:

一是对跨境电商的概念定义不统一,内涵、外延不明确,统计范围、口径不一致。其中,海关、地方政府部门对跨境电商的界定范围相对较窄,主要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企业或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达成交易并形成订单,同时伴随货物跨境物流送达的商品交易活动,属于狭义范围的统计口径。而在其他机构测算中,对跨境电商的界定相对宽泛,将境内外主体通过平台询价、线下成交的也视为跨境电商,甚至将境内外主体通过电子邮件洽谈业务、网上银行付款的线下交易等方式也视作跨境电商,属于广义范围的统计口径。由于对跨境电商的理解不统一,导致较大数据差异。

二是跨境电商渠道多样,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跨境电商统计监测体系。近年来跨境电商平台激增,部分平台数据仍未与管理部门联网,难以形成全覆盖、常态化的统计监测体系。从物流环节看,跨境电商货物进出口分散于9610、1210、1239、9710、9810等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以及企业对企业出口模式、普通货物进出口、快件进出口、进出境邮递物品,以及旅客行李物品等诸多业务中,且异地通关、海外仓储现象较普遍,同时受申报不规范等因素影响,实际情况复杂多变,指标设置、数据采集、统计监测极为困难。

三是缺乏完善的统计制度,科学完整性面临挑战。当前各方针对跨境电商的统计调查均处于探索起步阶段,缺乏系统性、规范化、常态化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漏统、重统问题,无法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反映跨境电商发展的实际规模和水平以及其对外贸和整体经济的促进作用。数据科学性、完整性面临挑战,无法严格落实数据归口管理和统一发布的要求,对数据质量管控责任难以落实,也容易引发外界甚至国际上对跨境电商数据的质疑。

综上所述,现有外贸统计评估体系无法准确反映跨境电商实际规模和发展水平,必须根据跨境电商的特点,构建与其相适应的统计评估体系,才能真正摸清底数,辅助决策,促进发展。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全面准确把握跨境电商的定义、特点和发展趋势,科学界定其统计范围和口径,并且确保跨境电商统计数据实现归口管理,数出一门。

三、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统计的相关思考

(一)准确把握跨境电商的内涵及外延

虽然跨境电商从萌芽起步发展到普及推广已逾10年,但至今尚未形成具有普遍共识、较有权威性的跨境电商定义,不同的机构对其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准确理解跨境电商应从其交易的主体、客体和载体入手把握其实质,并以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商标准框架》(2018)中关于跨境电商特征的总结为基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国务院及各部委下发的各项法规、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表述,以及跨境电商相关工作实际,对跨境电商的内涵及外延加以界定。综上考虑,跨境电商可表述为:所有通过互联网等计算机网络数字化达成,由此产生了实际(有形)货物的移动,并需要办理海关手续的交易。(17)该定义综合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子商务标准框架》等定义。主要特征为:网上达成交易、有形货物、跨境交付。其统计范围为: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商平台达成交易,在线生成订单,并实际跨境交付的有形货物。(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条,金融类产品和服务不适用本法。因此,期货作为金融产品,其实物交割不纳入跨境电商统计。根据上文表述可以明确,现阶段的跨境电商仅涉及有形商品网上交易的B2B、B2C、B2B2C和C2C模式,包括通过跨境电商管理系统申报的邮快件包裹,但目前不含在线提供的服务贸易和数字产品。

(二)跨境电商海关管理平台统计

2013年开展跨境电商试点以来,海关统计顺势而为,逐步探索形成现在的跨境电商统计体系,统计结果也被商务等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广为接受。该体系主要基于传统货物贸易统计“超级汇总”模式之上,根据海关监管方式结合物流渠道进行统计,数据采集范围为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进行通关的有形货物。从统计手段看,现已覆盖网购保税进口、直购进口、一般出口、特殊区域出口、B2B直接出口,B2B出口海外仓等6种跨境电商监管模式,以及9610、1210、1239、9710和9810等5种监管代码,并针对跨境电商业态比较集中的邮快件渠道(监管代码为8639)进行了单列统计。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海关对跨境电商统计限于跨境电商的狭义定义,且不包括游离于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之外的各类交易,并未全面覆盖跨境电商业态。

(三)开展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统计的构想

实际上,跨境电商业态发展早于政府监管,是分散在多种物流渠道和通关模式中的外贸新业态。即使在设立跨境电商特定监管代码以后,由于业务习惯、政策因素等多种原因,有些跨境电商货物或物品仍未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申报。因此,跨境电商统计不应仅限于几种特定海关监管方式的范围,但也不能泛化到明显不符合跨境电商特征的范围,如仅通过网络询盘而未实现网络交易的行为等。目前跨境电商统计存在的问题,实际反映出跨境电商官方统计和社会统计的局限性,海关传统统计方法单一、数据获取能力不足,社会统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足。因此,在遵守国际贸易统计规则、不影响贸易统计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前提下,以原有按监管方式分类进行跨境电商统计为基础,综合运用统计调查等统计方法和手段,通过大数据对业态涉及的支付、费用、物流等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从而得出反映跨境电商业态发展的全口径统计数据。引入统计调查打破原有行政记录的单一统计资料来源,可通过“行政记录”“平台调查”以及“资料补充”三者相结合的方法,全面统计跨境电商货物或物品的进出口规模,准确测算海关跨境电商通关平台、普通货物(包含进口备货仓和出口海外仓)、邮包、快件等各渠道进出境的规模比例。

为提高海关统计数据的完整性,满足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需要,2017年起海关总署统计司与国家统计局、商务部、外汇管理局等陆续开展联合调研,交换数据和信息,研究跨境电商的发展情况。目前已将邮快件、边民互市等数据纳入海关统计,为实现跨境电商海关统计全覆盖,开展业态全口径统计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四)开展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统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对跨境电商实施业态全口径统计,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均无先例可循,既要主动作为积极创新,又要尊重科学有序开展。在创新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完整性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系统设计跨境电商统计制度,规范统计范围、指标体系、测算方法和发布机制,拓展数据采集来源,涵盖各跨境电商利益相关方,全面反映跨境电商业态发展状况。

二是真实性原则。科学制定统计调查方案,建立健全多方合作机制和数据质量保障机制,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提高原始数据的可追溯性,增强统计制度的可操作性和统计数据的权威性。

三是创新性原则。坚持创新引领,提高海关统计反映新业态和解决新问题的能力。不应局限于传统海关统计方法,综合运用科技和统计调查等手段,不断优化大数据与电商背景下的跨境电商统计方法,完善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的统计制度体系。

四是独立性原则。跨境电商统计是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第四条,实际进出境并改变境内物质资料存量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不论是跨境电商管理平台统计,还是业态全口径统计,都已满足上述两个标准,其进出口货物都已经列入进出口贸易统计(既包括货物贸易,也包括与货物相关的服务贸易)。但从统计方法和数据应用来看,跨境电商统计又是一种新的统计方法,有别于传统的海关贸易统计,是反映跨境电商业态规模和发展状况的单列统计,目前仍属于贸易统计的一部分,但在统计方法、核算模型和工作机制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异;而且从发展趋势看,随着技术创新,可贸易对象不断拓展,统计手段不断创新,跨境电商统计范围有可能突破传统货物贸易统计范畴,向服务贸易领域延伸。

四、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统计的方法

根据上述思路,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统计方案设计如下:以电商平台为主要调查对象,结合海关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分析手段,整体测算我国跨境电商规模,并进行部分维度的结构化测算,以期多维度全面反映我国跨境电商业态发展状况。

(一)统计范围

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统计范围为:分属不同关境的贸易(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在线生成订单,并实际跨境交付的有形货物。由此在物流通关渠道上,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统计覆盖了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邮快件渠道,以及通过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等方式办结海关手续后在网上销售的进出口货物。在业态模式上,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统计覆盖了C2C、B2C、B2B2C等指向消费者的零售模式,以及跨境环节不直接指向消费者的B2B非零售模式(以下简称2C和2B模式)。

(二)统计资料收集

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统计测算编制使用的统计资料包括:海关行政记录,针对跨境电商企业的重点调查(跨境电商平台统计调查),运用大数据手段采集的部分境外平台公开发布的财报数据、部分跨境电商物流、支付企业的物流费用和平台费用数据,以及境外平台上的中国卖家和商品的销售数据等。具体统计资料内容如下:

1.海关行政记录

海关行政记录来自海关跨境电商相关作业系统,主要包括通过跨境电商管理平台的海关特定监管方式数据(监管方式包括9610、9710、9810、1210、1239),邮快件统计数据(监管方式包括8639和8739),消费品的进出口数据等。

2.跨境电商统计重点调查数据

重点调查对象主要为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根据企业特点可分为四类:一是第三方平台,二是自建/自营平台,三是电商服务企业,四是电商卖家。前两类为提供跨境电商交易平台的企业,第三类为提供物流、通关等跨境电商服务的企业,第四类为提供商品,在第三方平台销售的企业。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测算整体规模主要使用前两类企业的调查数据,后两类数据主要作为数据验证和结构化分析使用。其中:

企业样本主要通过商务等主管部门掌握的境内跨境电商平台名单、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在亚马逊等平台销售商品的主要卖家、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特定监管方式进出口的收发货人、以及业界主要的跨境电商物流服务商来确定(标准为年度进出口值在5000万元以上,或半年2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在调查表中,企业除了填报整体跨境电商的进出口规模外(企业将销售额折算为进出口金额填报),还需填报以下分项数据:

(1)根据海关通关渠道进行区分,需填报经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进出口的货物总值以及未经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进出口的货物总值。

(2)要求企业填报时区分自营进出口和代理进出口。

(3)对境内外销售数据要求进行直营销售和第三方销售的区分,并填报主要销售平台,以便后续去重。

(4)分国别、商品和境内地区的结构化数据。

上述调查可根据企业数和测算工作量统筹,每半年进行一次。若条件允许,可以提高调查频度。

3.部分境外平台公开财报数据

收集亚马逊、eBay、shopee、wish等较大规模的境外电商平台的财报数据,获取其GMV、营收等数据,以此测算其跨境电商结算额。根据大多数企业的财报公布频率,可每季度收集到这部分数据。部分境外企业为半年度财报数据。

4.支付和物流企业的物流费用和平台费用数据

可通过统计调查手段获取部分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可获得跨境电商行业在货物成本和物流、平台费用等方面的结构化数据。

5.第三方提供的境外电商平台的结构化销售数据

通过第三方机构获取亚马逊、wish等大型电商平台的销售数据,可获得结构化的卖家所在地、商品结构的数据。

(三)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统计测算逻辑

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统计分进口、出口单独测算,具体方法如下:

1.跨境电商进口数据测算

(1)测算方法

测算跨境电商进口规模时主要用到以下数据:①海关行政记录数据,即经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申报的进口数据;②通过调查问卷收集上报未经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申报的跨境电商数据(包括由第三方平台、自营/自建平台的填报数据,包括邮快件渠道的进口数据)。其测算逻辑是:先将海关行政记录数据汇总值Vi1(19)Vi1:表示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申报的进口行政记录数据汇总值。(即数据①的汇总),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值Vi2(20)Vi2:通过调查问卷收集上报未经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申报的数据汇总。(即数据②的汇总)根据调研得出的样本企业覆盖率Rsi,(21)Rsi:进口样本企业覆盖率。样本企业覆盖率主要指被调查平台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占全部跨境电商进出口的占比,目前采用德尔菲法确定,定期进行评估调整。进行同比例测算,再行将两部分累加,得出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进口总值Vi(22)Vi:跨境电商全业态进口总规模。。(23)关于跨境电商进口样本企业覆盖率确定是本研究中的重点与难点。在这里综合运用了企业调研、数据测算以及德尔菲法对跨境电商企业结构、头部企业贡献以及样本覆盖率问题进行分析。经综合测算,本次调查(2020年)的进口样本企业(包含绝大多数头部企业)在全部跨境电商进口业务中的占比为90%。计算公式如下:

Vi=Vi1+Vi2/Rsi

(2)结果验证

对于测算结果的验证主要通过以下方法进行:对比主要平台的市场结构;比较海关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和统计调查结果的逻辑关系;比较外汇管理局的支付数据和统计调查结果的逻辑关系。如:

比对历年头部主要企业(1-2家)的份额变化(ΔP),如果|ΔP|≥10%,则需进一步验证数据的可靠性;

比较统计调查所得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的总值和海关进出口贸易统计中的对应数据,它们的差(ΔV1),如果|ΔV1|≥10%,则需进一步通过调整样本覆盖率参数等方式来调整结果;

比较外汇数据(Vf)、消费品数据(Vc)和测算结果的逻辑,理论上应为Vi≥Vf,Vc≥Vi。

2.跨境电商出口数据的测算

企业调研时发现,跨境电商出口仅有部分货物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申报,多数是通过一般贸易方式或邮快件渠道申报出口,难以通过报关单数据予以识别。因此,测算出口规模时,以重点调查采集的境内电商平台数据和境外平台财报数据为基础,以海关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和邮快件数据为验证。主要数据包括:

(1)境内主要平台出口统计调查数据(Ve1)

根据调查问卷采集的境内主要平台(包括第三方平台和自营/自建平台)的在线销售货物出口值统计,将其直接累加记为Ve1(24)Ve1:根据调查问卷采集的境内主要平台(包括第三方平台和自营/自建平台)的在线销售货物出口值累计。。

(2)境外主要平台财报等公开数据(Ve2(25)Ve2:通过境外主要跨境电商平台出口的总额。)

以亚马逊、Wish、eBay和Shopee等中国出口卖家较多的电商平台的财报数据为基础,结合电商服务企业的平台管理费率、第三方支付服务费率等业界经营数据(用于将在线交易额折算出口FOB价格)以及境外平台中方卖家占比、邮快件电商包裹占比等访谈或不定期调查数据等综合测算得出。

以亚马逊财报数据为例,跨境电商出口数据测算过程如下:

在亚马逊公布的财报中,提供了其网上自营商店(Online stores)和第三方服务(Third-party seller services)的营收,这里分别记为So和St(26)So和St:亚马逊财报公布的网上自营商店和第三方销售营收值。。

同时,根据支付企业提供的中国卖家在亚马逊平台销售商品需支付给亚马逊的佣金、仓储费和配送等费用,据此测算分别约占商品销售价格的15%、8%和3%(2019年调查数据)等,分别记为C1、C2…Cn(27)C1、C2…Cn:亚马逊第三方销售的各类费用占销售价格的比例。,可以测算在亚马逊第三方销售的商品结算额Ea1(28)Ea1、Ea2、S1’、S1:分别表示亚马逊第三方销售和亚马逊自营销售的结算额、中国商品在亚马逊的结算额及FOB价。,其公式为:

亚马逊自营部分可直接认为与其销售的结算额基本相等,记为Ea2。

根据第三方提供的亚马逊卖家所在地信息等数据,将中国商品在亚马逊等境外平台销售约占整体跨境电子商务销售的比例记为Ra(29)Ra:中国商品在境外平台销售的占比,该数据主要通过第三方大数据采集获取。,因此中国商品在亚马逊销售的结算金额S1’的计算方法为:

S1’=(Ea1+Ea2)*Ra

同时,可以通过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获得卖家在境外平台销售商品中平台费用、物流及清关费用以及税款和其他费用(C1、C2…Cm),扣除这些费用,将结算金额折算为FOB价Sa,计算方法为:

eBay等平台的财报中直接公布其电商交易总额(GMV,简记为G(30)G表示境外平台的财报中直接公布其电商交易额,折算系数D表示最终结算额和GMV的比例,S2.Sn表示中国商品在境外平台销售的FOB总值,Ve2为中国商品在境外平台的销售额,Ve为总的跨境电商业态出口规模。),由于平台公布的GMV中包含了买家撤销交易、退货等情况,这就需要对平台财报公布的GMV数据进行折算,折算系数(D)依据第三方机构统计的主要平台退货率进行测算,其他算法与亚马逊的计算方法类似。中国商品比例记为R,平台费用、物流清关费用和税款等比例合计记为C,中国商品在eBay平台销售的FOB价(S2)记为:

S2=G*D*R/(1-C)

将各平台计算的数据(记为S1、S2…Sn)求和,可得中国在境外主要平台销售商品的出口额Ve2。

(3)境内外平台数据整合

合并境内平台的调查数据与境外平台的测算数据,然后根据调研得出的样本企业覆盖率Rse,(31)关于跨境电商出口样本企业覆盖率确定也是本研究中的重点与难点。具体方法详见进口样本企业覆盖率的测算。经综合测算,本次调查(2020年)的出口样本企业(境内及境外的头部企业)在全部跨境电商出口业务中的占比为80%。进行同比例测算,得出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出口总值Ve:

Ve=(Ve1+Ve2)/Rse

(4)结果验证

测算结果的验证主要通过以下方法进行:测算境内平台和境外平台的份额,与企业访谈反映的份额比较;通过扣抵方式测算普通货物等渠道出口规模占比,与企业访谈反映的占比比较;对比与外汇局数据的逻辑关系。如:

比对历年境内外头部平台的份额变化(ΔP),如果|ΔP|≥10%,则需结合调查企业情况调整样本覆盖率等参数;

比较外汇数据(Vf)、消费品数据(Vc)和测算结果的逻辑,理论上应为Vi≥Vf,Vc≥Vi;

比较大货渠道数据:普通货物渠道和2B监管方式(9710和9810监管方式)之和,其历年份额变化(ΔM),如果|ΔM|≥10%,则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情况,或需修正相关参数。

(四)具体指标的测算

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统计的具体指标主要包括:贸易伙伴(国别/地区)、商品品类、物流通关渠道、国内地区分布。由于在企业调查时,所需的统计分项指标都是单维度的,无法沿用海关传统统计“超级汇总方式”获得交叉维度的结构化数据。因此,测算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统计具体指标,是在跨境电商进口或出口总值基础上,根据各指标维度的调查数据占比计算出各指标维度的具体数值。各具体指标的调查计算方法如下:

1.贸易伙伴(国别/地区)

(1)进口贸易伙伴(国别/地区)测算。在跨境电商平台调查中,要求企业填报国别的结构化数据。近年来,国家跨境电商进口政策对企业的吸引力较大,进口跨境电商企业的阳光化程度远高于出口,通过统计调查的方式可以覆盖大部分跨境电商平台,未能收集到结构化数据的比重较小。因此,调查获取的数据样本代表性较高,可直接使用。测算思路如下:在调查表内剔除电商卖家和电商服务企业部分,可获得特定国别/地区的结构化样本值Mi(32)文中结构化的规模用M系列的代码表示,这一系列的代码的计算方法都是在总规模计算完成的前提下,通过样本比例划分等方式分割总值来确定的。,再根据比例测算可得出进口贸易伙伴(特定国别/地区)的进口值,计算公式如下:

Mi=Mi’*Vi/Vi’

其中:Vi为跨境电商进口测算值;Vi’为调查表内剔除电商卖家和电商服务企业后的对应全样本总值。

(2)出口贸易伙伴(国别/地区)测算。出口由于调查获取的境内、外平台结构化样本差异较大,因此两部分数据的结构化矩阵分开计算,再进行加权相加:

将调查获得的前两类平台的国别结构数据记为Me1,其涉及金额记为Ve1’,将调查获取的填报主要平台为境外平台的电商服务企业和电商卖家的结构化数据作为境外平台的国别结构样本,记为Ve2,汇总金额记为Ve2’,前面在计算总值过程中已获得了境内样本平台出口值Ve1和境外平台样本出口值Ve2,由此可计算特定国别/地区的出口值Me:

Me=Me1*Ve1/Ve1’+Me2*Ve2/Ve2’

2.商品种类

商品种类的结构数据测算,是在总结电商平台主要商品品类基础上,将进口和出口商品品类分为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两大类,并在消费品下再细分10个品类,为调查时可照顾企业不同的分类习惯,提供HS编码和消费品品类的对应表。具体的结构化数据测算方法与贸易伙伴相同,不再赘述。

进口消费品分为食品生鲜,奶粉,纸尿裤,美容化妆、香水及日化洗护,医药医疗,手机、电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及周边产品,家居家纺,服饰鞋包,玩具、婴幼用品和其他10类。

出口消费品分为服饰鞋包,手机、电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及周边产品,家居家纺,珠宝首饰、钟表、眼镜,玩具、婴幼用品,娱乐运动用品,美容化妆、香水及日化洗护,园艺及各种家装工具,汽车及周边用品和其他10类。

上述商品分类遵循商品编码协调制度(HS规则体系)。因为从跨境电商货物或物品进出境渠道看,对于B2B交易的跨境电商货物应根据HS规则体系按照进出口货物归类(33)这里的B2B交易跨境电商货物既包括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申报的进出境货物,也包括未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申报,但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交易特征符合跨境电商的货物。;对于B2C或C2C交易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虽然可以进行简化归类,但简化归类的基础仍遵循HS规则体系;对于行邮渠道的跨境电商物品在纳统时也应按HS规则体系转化。所以,开展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统计时的商品分类依然是在HS规则体系上完成。消费品的品类和HS编码对应表见附件。

3.物流通关渠道

目前跨境电商适用的物流通关渠道主要有三类: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进出境,通过邮快件渠道进出境,以及通过一般贸易、市场采购等普通货物渠道进出境部分。

对于物流通关渠道的结构化测算,采用行政记录和总值核减的方式。计算方法如下:在海关行政记录中直接获取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进出境部分的数据,记为M1,邮快件进出境部分(M2)在海关行政记录中主要分布在两个监管方式内:C类快件(监管方式8739)和跨境电商邮快件(监管方式8639,包括了邮包和B类快件)。根据2018年邮快件包裹跨境电商进出口情况调查结论,确定进出境邮快件包裹中,跨境电商进口包裹占比为80%,出口占比为98%。(34)2018年海关实施邮快件统计时,进行了邮快件包裹跨境电商的统计调查,抽取了6个城市5000个样本的邮包数据,调查了邮快件包裹中的跨境电商比例,最终确定这一比例进口为80%,出口为98%。由于海关对进出境邮快件跨境电商进行统计时,对监管方式为8639的邮快件已按上述比例折算,所以,仅需对监管方式为8739的C类快件中的跨境电商进出口按比例折算。

通过行政记录获得M1和M2后,剩余部分就是通过普通货物渠道进出境部分M3,直接用总值扣减可得,计跨境电商进口或出口总值为V,那么M3为:

M3=V-M1-M2

4.国内地区

国内地区的结构化测算,基本方法与贸易伙伴相同,主要通过调查获得相关结构化数据后计算,此处不做赘述。

(五)月度跨境电商规模数据编制和半年度数据修正

为提高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数据的时效性,弥补半年度企业调查相对滞后的缺陷,采用“直接采集”+“间接测算”方法编制当月和1至当月累计的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进出口规模数据。

测算方案如下:根据半年度测算结果,计算普通货物渠道通关的跨境电商总值占同期消费品进出口总值的占比(R),假定该比例半年内不发生变化,可按此比例测算每月跨境电商通过普通货物渠道进出口的规模,再加上通过跨境电商通关平台进出口部分和邮快件渠道通关部分,可测算出每月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进出口的数值。计算公式如下:

Vt=V1+V2+V3*R

其中Vt为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进出口总值(进出口分开计算),V1为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进出境总值,V2为通过邮快件进出境部分总值,V3为消费品进出口总值。

由于跨境电商金额占同期消费品进出口总值的占比(R)为每半年调查所得结果,受到公开财报公布时间等因素的影响,一般会晚于月度测算2-3个月时间,因此,在每次半年调查测算完成后,会根据新的结果调整已完成计算的历史数据。

受限于企业调查频次和平台公布数据时间,目前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月度数据仅能做到规模测算,对于具体指标的月度结构化数据尚未找到有效方法加以测算,有待深入研究和大数据应用等条件成熟后或将实现这一目标。

(六)大数据方法在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统计中的应用

仅以调查表为统计资料,存在以下三方面不足:

一是通过调查表无法大规模获取统计颗粒度较细的数据,无法细化到国内地区,如地市和县市区。二是规模较小的省,一定概率会被忽略,无法统计这些省的跨境电商规模,不能满足管理的需要。三是受到调查周期的影响,月度数据的结构化测算还无法实现。

针对出口境外平台的国内地区结构化数据方面,采取通过第三方机构获取亚马逊平台的结构化数据,来部分取代通过调查获取的数据。亚马逊平台要求卖家提供卖家主体的注册信息,包括其国别、地区、地址等,并在店铺信息内公开,可掌握亚马逊上中国卖家的国内地区详细信息,可据此通过大数据分析获得亚马逊上的卖家地区分布结构。

另一方面,通过对部分支付企业数据的分析,可以获得一个非亚马逊境外平台的支付信息结构化的样本数据,可以取代非亚马逊平台的结构化矩阵。

因此,将分地区测算的数据分为3个部分,即境内平台部分数据、亚马逊部分数据和非亚马逊境外平台数据。分别使用调查数据、第三方机构大数据手段获取亚马逊公开数据和支付样本数据,理论上可保证出口跨境电商覆盖面的完整,可以按此分析国内地区的结构化数据。

亚马逊数据在理论上可以按月获取,这使月度实现分地区统计有了实现的可能。具体统计资料的获取为:一是实现境内头部平台的月度结构化数据上报,二是亚马逊月度数据获取结构化数据,支付企业结构化数据半年一次调查,结构化矩阵半年内保持不变,在每月测算月度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规模的基础上,可实现月度分地区数据的测算。

五、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统计的科学性与可行性验证

跨境电商全链条包括平台、卖家、物流、仓储、支付等诸多参与者,以及海关、税务、外管等政府监管部门,链条各环节均有一定数量的数据沉淀。目前各社会机构主要通过收集各个渠道信息对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进行测算,与现有的政府统计在概念认定、统计口径、统计方法上存在明显差异。从调研交流情况看,社会各机构主要以政府定期发布的相关信息,企业公开的财报数据,企业抽样调查数据,以及电商平台的外宣信息等为基础,测算出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这种测算方式难以最大限度地从单一角度采集数据,易导致数据的交叉重叠,造成一定程度的重统或者漏统,难以实现不同数据源之间的交叉验证,也缺乏对数据质量控制所需的行政等手段。

(一)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统计的实质是统计理论应用的创新

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统计依托统计法律法规体系,以平台为主线采集基础统计资料,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参照国际贸易统计规则,并采取行政记录、统计调查和模型测算相结合的方法,确保了跨境电商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可行性、权威性以及宏观延续性。其中,统计调查早已应用于国民经济核算、人口普查、失业率测算等活动。随着新技术的发展,一方面催生了许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现有统计体系和统计制度带来巨大挑战;另一方面,也为统计作业提供新工具、新手段。而大数据应用更是近年来各国官方统计的一个重要趋势。2014年3月,联合国统计委员会成立“全球大数据工作组”(UBDGWG UN Big Data Global Working Group),目标是为各国统计机构职权范围内的议题提供信息和服务。一些发达国家在这方面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实践探索。例如,英国于2014年成立“大数据团队”,试图用替代数据(音视频信息、交易记录、社交记录),通过数据分析变革统计生产过程和统计产出结果,先后完成:基于网络信息的价格指数构建,基于Twitter地理标签的人口流动和迁移等。英国统计局还利用统计调查、行政记录、大数据(主要是线上交易数据)来测算共享经济对英国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35)UK’s Office for National Statistics.The feasibility of measuring the sharing economy[EB/OL].UK’s Office for National Statistics,2016.https://www.ons.gov.uk/economy/economicoutputandproductivity/output/articles/thefeasibilityofmeasuringthesharingeconomy/2016-04-05#using-big-data.美国也曾利用大数据对宏观经济进行监测,哈佛大学和麻省理工合作的BPP(Billion Prices Project)项目,采用互联网爬取技术,收集60 多个国家,1500 多种零售商品价格信息,构建滞后3天的消费者价格指数,效果令人满意。

上述实践表明,统计调查和大数据相结合,在应对样本繁多、跨界常态化的统计项目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以平台为主线进行统计资料的收集以避免重统

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统计以平台为主线,厘清各方数据与平台关系,避免重复采集。例如调查数据收集中,一是确定企业类型,参与计算的为第三方和自建/自营两类平台,卖家和电商服务企业不参与总值计算,可有效防止重复统计;二是收集财报等补充数据时,也是以平台为单元采集,防止数据重复采集;三是统计调查中,要求平台企业区分是否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通关进行填报,使行政记录与平台的调查数据可以无交叉重叠的相加。

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统计中采用的支付、物流等数据主要用于系数确定和交叉验证。因此,在计算过程中采用相对数值而非采用绝对数值参与计算。

(三)企业调查结合境外平台财报数据以避免漏统

跨境电商统计的难点在于无法实现对跨境电商所有参与方和所有环节的全覆盖。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统计以平台调查为主,辅以收集主要境外平台的财报等数据,以电商卖家和电商服务企业数据进行验证,最大限度避免了数据漏统现象,较好地满足了统计的覆盖面要求。同时,在调查过程中要求企业填报主要的成交平台,也可及时发现潜在的平台漏统风险。

(四)大数据手段和企业调查方式相结合以保证测算的科学合理

中国卖家在境外平台的占比,跨境电商销售价格中平台费用、物流费用等数据是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统计中的重要参数,这些数据初期以企业调研,少量抽样结果为主。借助大数据手段,可以有效扩大样本覆盖率,提高测算的可靠性。通过实践,也可验证数据的准确性。例如,跨境电商销售价格中的各类费用组成,前期以数个企业数据来分析和后期与支付企业数据对比后,分解了部分样本企业的费用组成,结果基本吻合,匹配度较好。跨境电商平台的占比,也可以使用亚马逊卖家销售数据做详细分析,用以验证或者直接获得这一数据。

(五)遵循贸易统计规则以FOB/CIF统计可确保统计口径一致性

跨境电商进出口货物在整个链条中,其价格认定根据其交易环节不同,会有差异。比如最终的销售交割中应包含了商品价值、利润、物流费用、税款、平台费用和其他成本支出等,与进出口申报价格和收汇价格都有区别,跨境电商统计作为外贸新业态统计应当与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的标准保持一致。因此,本方案按照贸易统计的规则,进口采用CIF价格,出口采用FOB价格,将各渠道的价格统一转换至CIF和FOB价格,保证各环节的价格数据可比。

(六)采用自上而下的测算流程以确保统计项目之间的逻辑自洽

本方案采用先测算整体规模,再分维度测算结构化分项规模,这种自上而下的测算模式与国家GDP核算方式类似,可保证分项数据与总值的一致性,同时也保证了宏观统计结果的延续性。同时还能与整体贸易统计数据、消费品进出口数据的比对,保证了与整体进出口规模的宏观可比,以准确反映跨境电商业态发展的实际情况。

(七)借助海关网上调查系统以保证数据收集的可行性与权威性

由于跨境电商部分企业阳光化意愿不强、实际进出口环节存在大量买单、进出口收发货人数量多、存续时间短等因素,难以用传统人工调查方式直接面向众多电商卖家开展大规模调查,数据收集质量和效率也难以保证。以平台为主要调查对象的调查方案,可有效降低调查工作量和难度。依托海关网上调查系统和海关统计调查队伍,可有效保证电商平台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统计调查数据的可行性和权威性得到领导和有关方面的肯定。

六、结语

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统计是个全新事物,目前仍在创新探索阶段。一方面,跨境电商在新技术、新模式的推动下,业态持续创新发展。另一方面,统计方法和手段也将随着技术进步而不断改善。从发展的视角看,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统计未来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重点应包括:一是关注小规模地区业务规模测算。在分地区测算跨境电商业务规模时,或会存在规模较小的地区被忽略,这一情况需要通过增加对当地头部企业的调查,防止样本数据过小对地区统计产生较大影响。二是将头部企业变化情况实时纳入统计调查中。三是及时丰富和拓展大数据应用范围及手段。四是不断完善数据校验和核算机制,及时调整校验偏差。五是继续探索有效途径以提高统计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六是加强海关、商务、统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数据共享与协作,构建覆盖面更广的跨境电商业态全口径统计体系。七是积极开展数据溯源和共享,推动跨境电商国际合作与规则制定,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八是在可预见的未来,随着技术发展,货物贸易将伴生越来越多的服务,应及时跟踪技术变化引发的贸易对象变化,将与货物相关的服务贸易及时纳入海关统计体系。

附件:

表1 跨境电商出口主要消费品品类统计代码及名称

表2 跨境电商进口主要消费品品类统计代码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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