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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机构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思考

2021-12-16□张

山西农经 2021年2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主体融资

□张 楠

(贵州师范大学国际旅游文化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25)

在我国城乡结构变迁的过程中,农村经济发展模式产生了深刻变化。当前,我国各地区十分重视乡村旅游开发工作。对于自然资源匮乏、生产条件落后但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而言,发展乡村旅游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任务。

在乡村旅游开发过程中,农村经济得到发展。农户不但可以从事传统的农业生产,还可以通过提供旅游服务增加家庭收入。

我国贫困群体大部分集中在农村。推进乡村旅游开发对于化解“三农”难题,促进农民增收,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经过多年发展,乡村旅游业已成为拉动内需、扩大消费的驱动力,是我国旅游业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乡村经济和社会蓬勃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随着乡村旅游开发环境的改变,乡村旅游面临转型升级。资金问题已成为严重制约乡村旅游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为了解决乡村旅游开发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农村金融应深度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相关工作,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1 我国乡村旅游发展的金融环境分析

从当前乡村旅游发展的环境来看,乡村旅游开发需要农村金融积极参与并提供有效的资金保障。也就是说,农村金融机构是乡村旅游的开发主体和资金提供主体。若乡村旅游开发缺少农村金融机构的参与,乡村旅游发展将缺少可持续性。

1.1 政策性金融支持

目前,乡村旅游开发存在规模小、分散、发展不均衡的特征。乡村旅游的经营主体大多是中小型旅游企业以及本地农村居民。为了确保乡村旅游繁荣发展,应首要解决融资难题[1]。

近年来,我国针对乡村旅游开发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要求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乡村旅游开发给予金融支持。一是提供政策性优惠贷款。各地政府应鼓励农村金融机构为中小旅游企业提供低利率、长周期的优惠贷款。二是落实农村小额贷款政策,降低贷款门槛,增加贷款额度。

1.2 商业性金融支持

商业信贷是乡村旅游开发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从目前来看,我国各大商业银行对农村金融市场的拓展有限。经营者通过这一途径获得的融资规模较小,而且大部分属于短期流动性贷款。由此可以看出,金融机构对乡村旅游开发的支持尚未达到乡村振兴的要求[2]。

因此,要想做好乡村旅游开发工作,应当加大商业金融对乡村旅游的支持力度,以旅游补贴农业,以农业促进旅游发展。

(1)商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转变观念,意识到乡村旅游对乡村发展的重要作用,合理降低信贷门槛。地方政府应提供一定信用扶持,协助乡村旅游经营者获取商业信贷。

(2)商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参与到各类乡村旅游项目的调查、规划、开发以及评估工作中,分析乡村旅游项目的融资规模、建设周期以及信贷支持能力,从而完善信贷风险控制机制。乡村旅游项目的开发主体大部分是本地中小企业和农民。项目启动往往需要较多资金,资金回收期较长,造成项目的预期收益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商业保险机构可以为旅游项目的开发主体提供保险服务。

目前,一些地区的农业、旅游、金融等部门积极协调与配合,为乡村旅游项目开发设立了保险基金,有助于为部分高风险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1.3 金融依赖程度深化

在我国乡村旅游蓬勃发展的过程中,经营主体和服务对象逐渐变化,对金融支持的需求日益旺盛。

就主体而言,企业渐渐代替农户成为了乡村旅游的经营主体。随着经营规模逐渐扩大,企业对开发资金的需求持续增加,对融资平台资金支持的依赖程度更高[3]。

在服务对象方面,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趋向于到农村放松身心,他们对乡村旅游服务的品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信用卡消费和互联网支付普及的背景下,超前消费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金融机构顺势推出了各种旅游贷款,极大提升了公众出外旅游的积极性,也使乡村旅游业的发展与新型金融支付平台的联系更加密切。

1.4 金融产品创新需求旺盛

乡村旅游是农业和旅游业结合产生的。在我国,农业属于弱势产业。农业受自然环境的制约,具有较高的风险性,旅游业的经营风险也较高,两者结合在一起,需要金融企业提供创新型金融产品。例如涉农金融机构要把乡村旅游开发与支农惠农联系起来,采用林权抵押贷款、联合担保贷款、农民信用贷款等多样化的模式,为农户开发观光农业项目提供完善的融资服务。

在乡村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农产品的品种和质量都得到了改善,产品附加值有所上升,有效延长了农村产业链,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模式转变[4]。

在乡村旅游繁荣的地区,金融机构还推出了“农家乐联保联贷”,以解决乡村旅游普遍存在的住宿和餐饮环境差、消毒卫生条件难以保障等问题,以进一步满足旅游者的需求。乡村旅游发展会对农村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为了减少乡村旅游开发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应建立环境保险制度,以降低旅游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实现乡村旅游开发的可持续性,促进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双赢[5]。

2 农村金融机构参与乡村旅游开发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农村金融机构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积极性不足

当前,各地乡村旅游开发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一些地区仍然处于市场培育初期,大部分开发主体还没有建立科学规范的财务制度,与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缺少沟通,造成金融机构对乡村旅游开发缺乏兴趣、信心不足。同时,乡村旅游融资体系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主动性。

从乡村旅游开发现状来看,乡村旅游经营主体主要是中小企业和农户。这些经营主体往往缺少必要的财务管理意识和能力,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未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机制,财务工作存在不透明甚至舞弊现象。金融机构难以对这些主体的经营状况进行准确评估,提供金融服务时风险较大。

各地乡村旅游经营者在开发和经营中需要获取资金支持。对于农村金融机构而言,发放贷款往往要求申请者提供担保财产。乡村旅游的经营者除了项目的收费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能够用于担保的财产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农村金融机构并不愿意向乡村旅游经营者提供融资服务。

2.2 农村金融机构支持乡村旅游开发产品创新不足

不少乡村旅游项目所处的位置较偏远,虽然自然风景优美,但落后的公共服务设施对项目开发造成了阻碍。大部分农村金融机构设立的网点并不多,向下延伸不足,若为了特定旅游项目专门安排网点,这就需要付出更多的人力以及物力成本。各乡村旅游项目的开发规划和具体方式存在差异,农村金融机构仅向经营者提供单一的产品并不能满足经营者差异化的需求。

发展乡村旅游项目需要投入较多资金,项目建设所需时间较长,开发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难以找到具备相应价值且能够长时间保值的担保财产。除了具有林权的主体外,大部分主体不具备获贷条件,因而难以获得银行资金的支持。农民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往往不符合银行抵押贷款的条件,农民也没有其他可供抵押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从事乡村旅游开发的中小企业和农户缺少信贷能力,而金融机构尚未开发出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

部分乡村旅游项目是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开发的,资金需求量大,需要项目投入运营之后才能开始还本付息。在通常情况下,部分项目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收回成本,这就对融资造成了不利影响。乡村旅游开发具有一定风险,地方政府通常不愿意直接为项目提供债务担保。如果没有进行产品创新,会影响农村金融机构参与的积极性。

2.3 农村金融机构支持乡村旅游业的融资体系尚未健全

目前,制约我国乡村旅游开发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资金不足。从现状来看,各地乡村旅游的开发资金大多由地方财政提供,为此部分地方政府专门建立了旅游开发企业,投资具有发展潜力的旅游项目。但地方政府的财力有限,尤其是对于资金需求量较大的旅游基础设施而言,若财政资金投入不足,就会对乡村旅游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乡村旅游行业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农村金融机构缺少对旅游开发信息的关注,加上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自主权有限,往往很难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完善金融服务。

当前,不少地区乡村旅游产业体系不健全,开发初期缺少科学规划,盲目开发和同质性现象十分常见。企业在经营中缺乏系统成熟的营销策略,项目风险较大,农村金融机构很难对其形成信赖感。同时,乡村旅游具有季节性特点,市场竞争激烈,一些经营主体长期无法摆脱亏损。农村金融机构对其清偿能力存在较大顾虑,不愿给予资金支持。

3 促进农村金融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对策

目前,我国乡村旅游开发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融资渠道单一和过度依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为了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经营主体有必要在政府的扶持和鼓励下,向农村金融机构寻求帮助。农村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乡村旅游发展,提升金融服务意识和能力,为乡村振兴提供支持。

3.1 完善农村金融支持乡村旅游开发模式

乡村旅游资源开发往往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仅依靠地方财政难以满足大规模的资金需求。旅游开发主体要利用相关扶持政策,与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密切合作,借助其资本存量,大力推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为乡村旅游开发奠定坚实的基础。在金融行业发展和转型的过程中,农村金融机构的投资能力随之提升。

目前,乡村旅游业已成为农村金融机构投资的热点之一,逐渐受到行业的追捧。在旅游项目开发的过程中,经营主体可以借助农村金融机构所具有的特点和优势拓宽资金筹集渠道,运用多样化的抵押、质押贷款等形式,例如经营主体可以把旅游项目的门票收费权、旅游开发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担保财产。按照现行政策,乡村旅游景区要想获得融资,通常需要向金融机构提供抵押和质押财产,经营开发主体自有资本达到25%,可以向农村金融机构申请75%的贷款。当前,不少农村金融机构推出了专门针对乡村旅游开发的小额贷款。相对于传统的抵押、质押贷款,这种贷款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在旅游开发过程中,乡村旅游项目的具体业务内容也可以用作融资,例如商业广告、旅游商品、道路建设等。采用代销商品、预售预卖、门票抵押、垫资建设等多种模式,能够为农村金融机构深度参与乡村旅游提供充足的空间。

3.2 构建乡村旅游开发融资体系

我国应把乡村旅游业开发确定为政府支持的重要领域之一。各地政府应不断加强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良好的旅游信息服务体系和交通服务体系,为乡村旅游项目开发创造良好环境,增加旅游经济效益。目前,由于我国乡村旅游产业尚未成熟,经营者以中小企业和农户为主。随着乡村旅游的发展,消费者对乡村旅游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地方政府应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这一领域,从而实现主体多样性和资金来源多元性。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开发“老少边穷”和旅游资源丰富地区,把乡村旅游开发看作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引导农村金融机构重点支持贫困地区的旅游开发,有效促进当地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为此,政府要出台相应的政策,改善乡村旅游金融环境,建设乡村旅游开发信息平台,消除经营主体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促进两者之间的业务对接,利用农村金融机构的优势和特点,为经营主体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地方政府还需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提供部分财政资金,弥补农村金融机构的损失,以减少风险,鼓励农村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到乡村旅游开发过程中。为了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和乡村旅游开发主体的资源整合,政府还可以建立乡村旅游行业组织,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乡村旅游设计专门的保险产品。树立经营主体的信用意识,加强经营主体和金融机构的沟通,为乡村旅游开发创造优质的融资环境。

3.3 提升农村金融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能力

在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意识到这一工作对乡村振兴的重要意义,将为乡村旅游开发提供金融服务变为新的利润增长点。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提高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下,致力于解决乡村旅游开发面临的融资困境。金融机构应当把本地农业发展和乡村旅游发展结合在一起,采用林权抵押贷款、门市房抵押贷款、联保贷款、农户信用贷款等多样化的融资模式,为广大农户参与乡村旅游开发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通过信贷支持,农民可以在农业领域积极引进新品种、使用新技术,支持本地特色农业蓬勃发展,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实现农业现代化升级,与乡村旅游有机结合起来达到“以旅兴农”的目标,促进乡村振兴。

农村金融机构还应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开展密切合作,增加乡村旅游的资金供给,合理降低乡村旅游经营主体的贷款准入条件,在贷款期限和利率方面给予优惠,优先为旅游资源丰富的项目提供融资。农村金融机构还要按照不同地区旅游开发的现实需求,对融资配套要求、具体产品以及操作程序进行规范,对旅游经营者的信用能力进行分析评估,从中筛选出优质的客户向其提供一定授信额度,帮助他们获得融资[5]。农村金融机构还要与相关政府部门保持沟通,在现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探索以经营权、土地使用权、门票收费权作为担保财产的贷款模式,切实增强金融服务能力。

4 结束语

在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旅游业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乡村旅游开发仍然面临不少困难,资金缺乏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进一步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金融支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提升服务能力,推动乡村旅游事业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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