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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2021-12-16陈淑君师慧颖

山西农经 2021年2期
关键词:养老保险税收试点

□陈淑君,师慧颖

(哈尔滨商业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1 我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1.1 发展现状分析

1.1.1 前期试点政策

2006 年我国进行了一次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国务院提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展保险改革试点工作,目的是发掘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市场潜力,转变民众以储蓄型养老保险为主的投保理念。但此次试点仅维持两个月就因为免税额度过高而被叫停。

2006 年12 月,国务院在《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保险业务,进一步发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帮助经营情况良好的企业员工参与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从而促进我国养老保险全面发展。这是我国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初步探索。

2013 年1 月27 日,上海市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多次商讨和研究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并递交到财政部和保监会。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需要多部门相互协作与配合。

部门间存在沟通障碍,导致相关工作难以开展,政策最终未正式落地。在天津、上海等城市试点中发现,试点工作为后续发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提供了宝贵经验。

1.1.2 试点内容

在2018 年4 月,保监会、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该文件指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时间从2018 年5 月1 日开始到2019 年5 月结束,此次试点工作首先在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展开,试点时间为1 年。试点阶段采取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对账户资金收益免税,将来个人领取养老金时征税。

在缴费阶段,设置了6%的比例和1 000 元/月的双重定额缴费上限。在基金积累期,此前积累的收入免税。领取基金时,其中25%的收入实行免征税费原则,剩下的75%按10%的比例纳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保者可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通常以年或月为计算,领取期限为一生或超过15 年。在此期间,如果参保人死亡、存在规定中明确指出的重大疾病或受伤致残等情况,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全部养老金。

试行阶段的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在长期开发、终生保障、精准定位、稳健创收的原则指导下开发,严格保证保险产品的质量[1]。

试点工作开始后,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商品管理、信息登记平台、相关部门协作、投资基金和税收征管等公告,进一步说明了试点期间各部门协同合作与相关准备工作的重要性。根据这些较完善的政策,试点工作平稳有序。

从试点内容来看,此次政策准备较为充分,各部门充分沟通,个人税收递延政策设计较合理,因此模式上更接近于EET 模式。

1.1.3 试点发展效果

以上海市为例,2018 年6 月7 日,全国首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由太平洋人寿在上海市成功签发。2018 年10 月,为员工上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企业有899 家,其中多为经营效果好的企业,这一数字创新了企业参加新型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记录。

截至2018 年10 月底,上海市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累计超过20 000 单,累计保费超过了3 400 万元,位居试点城市首位。2018 年保险公司在产品推广中总体表现较为积极,但是推行效果不太理想。

相较银监会和保监会批准的23 家公司,其中只有16 家实际经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位于上海市的太平洋人寿分公司业务量最大。经过两年多的发展,总体试点效果没有达到预期。

1.2 当前存在的问题

1.2.1 税收优惠带来的马太效应

在上海市的试点方案中,扣缴单位按照政策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这种缴费方式只覆盖了在职员工,游离于体制之外的灵活就业者与自由职业者无法享受政策优惠,背离了政策设计的初衷。

贫穷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居民买不起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关产品,享受不到个人税收递延优惠。生活水平和收入高的中产家庭积极购买新型寿险,享受到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优惠,从而提高了生活水平和质量[2]。

试点方案实施后,第一位参保者是上海市的一位民航机长。在试点城市购买个人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也多为高收入人群。

通过此项政策,高收入人群减少纳税获得了更高质量的老年生活。长此以往将会加剧我国的马太效应,不利于缩小我国行业和职业间的收入差距,不利于缩小我国的贫富差距,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促进社会公平的愿景相悖。

1.2.2 监管不完善影响方案发展

目前,我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处于起步阶段,推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需要探索适合我国的发展方式,转变居民购买储蓄型养老保险的观念。要想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我国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交流,创新监管形式,加大监管力度,统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规划。这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新要求。

随着经济发展,金融理财领域产生了全新、复杂的理财产品。但目前没有具体详细的监管细则,监管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缺乏熟练监管技术的支持等,引发了监管不善、监管失职等问题。加上细则对各部门的监管要求不明晰,各监管部门之间沟通不畅,相互推诿责任,不利于我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长远发展。

1.2.3 参保人缺乏对商业保险的充分认识

商业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当前我国民众对其重视程度并不高。居民只有在具有良好的经济基础和明确购买需求的激励下,才会决定从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3]。我国居民对存储型养老保险的选择倾向大大高于商业养老保险,主要是由于我国居民对养老保险的固化观念。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时,民众更关注稳定的利率和收益,因此主要选择传统型商业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目的的长期人身险,主要划分为定期保险、终身保险、两全保险等,居民可根据自身需求自主购买。如今,我国对养老事业的关注增加,居民的养老待遇有所提高,很多居民认为购买基本养老保险就已足够。同时,人们养儿防老的观念根深蒂固,加重了子女的负担,阻碍了商业养老保险在我国进一步推行。

随着时代发展,老年人的精神生活更加丰富,渴望追求更高质量的物质生活,基本养老保险金已无法满足其需求。虽然近年来国民购买的商业保险增加,但是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属于新型保险产品。参保者若不了解其基本内涵、管理方式、运作方式及其对自身发展的意义而盲目购买,既不利于保障自身利益,也不利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2 完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对策

2.1 扩大税收优惠覆盖人群

通过分析在政策试点城市中发现的税收优惠覆盖不足问题,应采取措施扩大税收优惠覆盖人群。在试点初期阶段,政府应充分分析不同收入群体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接受度,通过降低准入标准,将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覆盖范围。同时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相应的购买补助,提高政策实施的灵活性,为不同人群提供符合自身收入水平的个人税收递延模式。

另外,要将不同职业、不同收入的人群纳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参考德国实施里斯特计划中面对不同人群所采取的不同参保政策,给低收入者或多子女家庭提供直接补贴。对税收优惠扣除额度和领取税率实行不同的标准,努力保障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公平性,让绝大多数参保者感受到政策公平合理。只有让更多人享受到优惠政策,使其积极参与到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才能快速促进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壮大[4]。

2.2 完善政策,加强监督管理

每一项新兴政策的推行和实施都需要法律为其保驾护航,需要有强大的法律依据作后盾。同时,要对新兴事物的初期发展进行监督管理。立法部门要根据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涉及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立法。

完善监管制度,加强金融监管、财政等部门在保险交易过程中的配合与合作,明确责任,加强对细节的监管。同时,监管部门可通过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升级监管技术,提高人才的专业素养,增加相关人才的储备。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收录参保信息,应反复讨论研究,建立全面的保险信息收集系统,做到全面且无死角式统计。

针对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保险公司,有关负责单位要随时掌握其资金状况和经营情况,提高各保险公司的信息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及时准确地登记各公司的信息,不断完善投保人信息,防止不当投保、反复投保、偷税漏税等情况,保障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顺利推广。

2.3 加强宣传,提高居民保险意识

目前,虽然我国民众的风险保障意识逐渐增强,许多人购买了商业保险,但仅停留在购买阶段,没有深入了解商业保险的内涵,缺乏深入了解的意识[5]。我国政府应采用多种有效的宣传手段,提高宣传效率,让民众深刻认识到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内容和在未来带来的益处。要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激发自主了解热情,配合新型有效的宣传方式,帮助购买人群全面细致地了解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内容和价值。

政府可通过保险产品的提供方,以间接的方式发放调查问卷,了解民众的参与意愿,从而使社会群体在高度认知的情况下参与。同时,要通过政策进行有利引导,转变大众的陈旧观念,提升养老保险意识,采用各种优惠办法,吸引临退休人员,从而发展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市场。

3 结束语

在我国人口老龄化以及养老保险体系发展不均衡的背景下,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我国补充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探索,是构成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中之重。面对复杂艰巨的养老问题,我国将继续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进行不断探索。目前,我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经过试点发展,取得了初步进展,积累了发展经验,但其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税收优惠带来的马太效应、监管不完善、参保者的意识不健全等。应在总结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通过扩大税收覆盖人群、完善政策、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强宣传、提高居民意识等对策,针对性地扩大试点范围和参保人群,发展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保险。在结合发达国家发展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经验的同时,有效发展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完善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为早日实现“十四五”规划中建成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目标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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