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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经营内容和组织模式研究

2021-12-16李保楼

山西农经 2021年2期
关键词:集体经济集体成员

□李保楼

(汝阳县付店镇农业服务中心 河南 洛阳 471200)

目前,我国进一步明确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新时代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内容和组织模式直接影响着农村的经济繁荣与发展,同时也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密切相关。因此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经营内容和组织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

1 集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1 农村土地分散

现阶段普遍存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使用权归农民,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土地作为最重要和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分配的公平性至关重要。通常会将土地按照土壤肥力进行划分,并进行平分,使每户都拥有不同肥力的耕地。但是农户拥有的土地位置较为分散,会降低土地的利用率,不仅浪费大量的劳动力,也会降低粮食产出率,进而制约和阻碍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2-3]。

根据相关统计分析可以发现,现阶段因土地细碎化导致有效耕地面积浪费率高达5%~10%。如果在保持农业生产效率相同的情况下,解决土地细碎化问题,提高土地的完整性,可使农业产出率增加5%~10%。同时,土地细碎化使机械等现代化农业设施以及技术的使用率下降,降低了生产效率,加大了劳动力投入量。此外,由于耕地面积有限,为了尽可能提高产量,农民会加大化学农药的使用量,污染了周边环境,降低了农产品的质量[4]。

随着土地流转措施的实施,耕地状况得到改善,但土地流转具有局限性,常运用于3 年内的短期、小规模流转,并对大规模机械的使用加以限制,因此生产率没有得到显著提高。

1.2 公共服务体系滞后

首先,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通常由乡镇政府对集体资源进行代管,导致产权主体法人资格及地位缺失,无法实现对集体资产的有效监管,有些经济组织因不具备法律效力而难以开展活动,从而对集体经济的运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5-6]。

其次,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根据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各地区需要核查、股权设置、量化、管理、界定集体资产,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组织机构的建设。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机构负责人一般仍由农村地区村级行政领导兼任,导致组织运营管理中存在一定的行政约束,容易出现管理不透明、权责不清的情况。此外,也缺乏专业的管理人才,造成集体资产严重流失,使集体经济组织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1.3 缺乏统一标准

现阶段,根据组织方式对组织机构进行分类,农村经济组织主要包括个体农户、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合作社等不同经济主体。集体经济需要与其他活动主体进行合作,共同发展,构建不同的经济发展组织模式[7]。但在实际集体经济改革中,普遍存在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不清的问题。一些地区根据户籍对成员资格进行界定。

同时,由于集体成员具有利益关系复杂、涉及面广等特点,在法律层面也未有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区都根据地方性文件以及当地实际情况对成员资格进行规范。

对于农民承包的土地,在进行流转价值核算中也普遍存在核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由于城镇化快速发展,使土地流转速度加快,征用土地的数量和规模也随之增加。

目前在征用土地时,通常以市场化标准制定相应的补偿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制定标准不统一,包括土地补偿标准、范围、补偿金分配比例等,会对农民的切实权益造成影响,降低了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2 农村集体经济经营内容及组织模式改革方向

2.1 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需要将集体资产进行可估值形式的量化,再通过合理的方式进行分配,通常采用份额或股份制形式作为集体收益分配方式。在制度改革过程中,需要充分体现集体性和社区性,设置成员股。

同时,集体股的设立应由全体成员自主决定。在集体组织内部,允许成员之间进行资产内部转让,但不能将资产转让或出售给非组织内部的成员。应对组织内部所有成员的资产进行详细全面的记录,切实保障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对于抵押、担保、贷款等问题,相关管理部门应制定明确的规定和措施,从而有效保障经济活动顺利开展[8]。

在改革过程中,还需要对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进行确定。需要对组织成员的户籍关系、居住年限、对集体作出的贡献等进行了解,在此基础上进行备案登记,彻底解决成员身份难以界定的问题。另外,各地区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对于集体中存在的特殊群体,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例如孤寡老人、外出务工者、入伍参军、寡居妇女、失怙儿童等,不能使用强制措施迫使其放弃土地[9]。

2.2 公有资产管理制度健全

集体资产是农民的基本权益,主要划分为经营性资产、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以及固定资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核算集体资产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由省市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统一安排和部署。在遵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组织农民积极参与。

非经营性资产管理需要从农民实际权益出发,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建立公共服务运营机制。通过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原则及方法,加强对土地、林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管理,量化经营性资产。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对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进行试点推行,加强对闲置资源、资金的重视,对开发、定价进行全面监管[10]。

2.3 农村集体经济有效组织模式探索

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需要通过法律进行规范,应通过地方政府向其发放相应的登记证书,具有法律主体效力,能够办理银行开户、贷款等。目前存在行政干预过多的问题。应根据村委会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通过合理的治理措施,使两者实现管理分离[11]。

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合理的发展方向,充分利用尚未承包到户的农村资源,有效促进现代农业项目开展。其中,经济组织可作为开发主体,也可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引入资本,合理利用现有资金,更好地推动地区经济发展。

在建设土地流转管理平台的过程中,应加强对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重视,有效提升农民的收入水平。其中在制定入股模式时,可以鼓励农民对土地经营权加以利用,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方式的多样性和丰富化。另外,政府部门应遵循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土地流转交易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制定具有可行性的流转交易管理办法,不断增强管理和监督力度,杜绝集体、国有土地流失[12]。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采用长约年租制的形式,稳定农民的收入来源,并提高农用机器等现代化农业生产设备的利用率[13-14]。通过有效推进产权制度改革,解决土地分散问题,促进土地流转。另外,应拓展资金来源,引进先进技术,加快农村产业化建设速度,从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发挥作用。

3 结束语

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中,应严格按照相应的发展原则,对发展项目以及发展模式进行科学选择,从而有效确保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农村集体经济经营内容可采用农业服务类、种植养殖类、休闲旅游类、物业管理类等形式,并根据资源的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合理选择;组织模式可以采用集体与其他经营主体进行经营合作和股权合作等形式,不同经营内容对于组织模式的要求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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