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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研究:一个文献综述*

2021-12-14

农业经济与管理 2021年1期
关键词:农户主体经营

鄢 姣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院,北京100070)

一、引言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影响。家庭承包制所包含的土地均分与家庭经营的制度基调,决定了中国分散化、小规模农业经营的基本格局。如何在分散的小规模农业生产格局基础上,构建切合中国农业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体系,是探索中国农业现代化模式的关键。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赋予农民承包土地更多“权能”,如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抵押、担保和经营权入股等。2014年,中央颁布《关于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同时加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和农业服务带动型多元化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稳定和完善农业经营体制,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模式,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型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历史意义。

深入梳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研究脉络,深刻把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体系的发展规律,既有利于深化中国农业农村发展历程的认识,也有利于明确未来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体系演进的方向。1987年中共中央五号文件首次明确提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问题以来,在过去三十年内吸引大量学者专业研究,形成了丰富的文献资料。按照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问题的认识逻辑,本文从“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怎么样”的四个角度出发,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以土地改革为代表的农业规模经营制度变迁发展至今已70周年,梳理中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研究的相关文献对总结我国农业发展经验、提高农业高质量发展水平具有重要的全局性意义。

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内涵

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要了解文献中关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内涵及不同解释的相关研究,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界定、度量方法、适度规模三个层面全面论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内涵。Young(1770)最早在《农业经济论》中详细探讨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理论,认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指当技术与经济条件不发生变化时,实现农业经营收益最大化下的土地与其他投入要素间最优配置。因此,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各种农业投入要素的最优组合,可通过农业经营主体的界定及规模经营指代的度量方法两方面理解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具体内涵。

(一)农业经营的主体

农业经营主体指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销售和服务等相关活动的个体或组织(楼栋等,2013)。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传统的农业经营主体是农户,即按照农村户口定义的农民家庭成员的全体。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的主体”,为区别传统农户,这些农业经营主体通常被称为“新型经营主体”,也有研究将传统的小农户经营主体称为“家庭经营”,将新型经营主体称为“非家庭经营”(尚旭东等,2015)。

目前,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成为推动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核心力量。“新型”是相对于传统的小规模家庭经营农户而言,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等。张照新等(2013)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定义为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认为随着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推进,最终将成为以承包农户、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为基础,以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为支撑的多种生产经营组织体系。

(二)农业规模经营的度量方法

国外文献中关于农业规模经营的研究主题词通常是“农场规模”(Farm Size),如Sumner(2014)系统探讨美国农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的现象,其中关于农场规模的度量指标分别使用农场的经营收入总额、产出总量、土地面积及其他投入要素等。同时指出,文献中最常见的度量指标是农场的土地面积(Kislev等,1982)。在Sen(1966)关于农业剩余劳动力的经典分析中,也是采用土地面积作为农场规模的度量指标。

国内关于农业规模经营研究文献中通常也是采用农户的土地规模直接指代“规模经营”。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中国农业得到快速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挥重要作用。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一些弊端逐渐显现。如土地过于细碎化,导致成本过高而无法适应市场需求。因此,对规模经营的诉求首先体现在耕地规模扩大上。土地是农业生产中最具代表性的投入要素,选取土地规模经营作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基本标尺的分析方法符合研究规范,并被大家接受。然而,农业规模经营的内涵是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有效运行,其内涵的界定应包含多种农业生产要素的组合配置,在此基础上,王志刚等(2011)提出“内含适度规模经营”与“外延适度规模经营”的概念。蒋和平等(2014)强调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包含土地、劳动力、资金、设备及技术等多种生产要素,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形式须基于这些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进行多元化发展,不能局限于土地集聚,应从产前、产中和产后不同环节规模化出发更好地理解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内涵。

综上所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可狭义定义为农户家庭通过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优化农业生产效率的过程,主要通过农户的耕地面积体现农业经营规模;也可广义定义为各种农业经营主体在一定技术水平下,通过优化土地、劳动力、资金等投入要素最终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可将经营主体的投入要素数量或产出量等作为农业经营规模的度量。关于适度规模评价标准,需统筹考虑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目标,在坚持和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本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

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必要性

回答“为什么”的问题,需要分别论述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质疑及不同支持观点,通过对比说明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性。曹东勃(2014)在梳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理论渊源时发现,从18世纪重农学派经济学家魁奈和杜尔阁到古典经济学家马尔萨斯和李嘉图等均普遍认为农业具有规模报酬递增特性,原因包括劳动力通过专业化分工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集聚可提高利用率降低使用成本、大规模生产可提高议价能力等。以美国新古典经济学家舒尔茨为代表的学者提出质疑农业规模经营的观点,主要集中在规模化经营未必提高生产效率。Sen(1962)在关于印度农业开创性研究中发现土地单位产出随着农场规模增大会下降,即著名的“农场规模与土地生产率反向关系”的结论,该论断对农业经济学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一)质疑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观点

质疑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学者主要持如下三个观点:一是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效应并不显著。罗必良(2000)在论述农地规模经营的效率评判标准后,提出小农经济更符合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二是中国依然存在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需要为其提供就业岗位,而规模化经营会降低农业劳动力需求(任治君,1995)。任治君(1995)认为农业科学技术发展缓慢,无法弥补不适当规模经营带来的生产率下降。

(二)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论点

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学者提出如下几点考虑:第一,对农地规模与土地生产率之间的关系需要重新考量。张忠根等(1997)通过实证分析发现,中国农业生产效益低的主要原因是过小的农业生产规模。第二,强调农民家庭效益和收入增长应作为农地经营规模评价的标准。政府农业政策的一大目标是提高粮食产品产量、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但作为经营主体的农户,其行为目标仅是最大化家庭收入。何秀荣(2016)指出小农经济下农户很难达到社会平均收入水准,即使中国粮棉油产品的单位土地净收入大大高于欧美等国家,但农户经营规模过小,总收入仍极低。第三,土地经营规模扩大有利于提高农业科学技术推广,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姚洋(1998)认为应用大型农业机械具有不可分性,而规模经营有利于促进土地规模报酬递增。第四,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外农产品大量进入中国市场,这种国际竞争也迫使中国发展规模化农业。黄季焜等(2000)系统比较中国主要农产品生产成本与国际竞争对手的差异,将中国处于竞争劣势的原因归纳为农业经营的规模太小。

综上所述,随着城市化推进和大量剩余劳动力转移,特别是在2000年前后农村地区普遍出现农地抛荒现象,这种情形下质疑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声音在减弱。虽然对农地规模与土地生产率之间的关系依然存在大量争议,但基本形成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共识。

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途径和具体模式

梳理关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途径和具体模式的相关研究,基于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规模经营两种实现途径,分别介绍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具体模式,回答了“怎么做”的问题。

(一)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途径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政策选择。早期学者研究中国农业规模经营时大多聚焦于土地规模经营问题上,随着研究逐步推进,基于中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发现农地规模经营在实践过程中面临客观的制度性障碍(胡凌啸,2018)。如为扩大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土地流转是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楼栋等,2013)。从我国目前土地流转的实际情况看,因制度等因素限制土地流转效率程度并不高,土地流转形成的土地规模经营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长期目标(沈贵银,2009)。我国在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时不应局限在单一的形成方式上,而应联合各方资源,将农业生产过程中需要的各项服务专业化、具体化,形成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规模经营(李炳坤,1999)。舒尔茨(1987)提出要想改造传统农业,需引入新要素,可将这个新要素理解为技术或生产性服务业。按照该思路,越来越多学者开始探讨通过生产环节外包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可能性(韩鹏云,2020)。按照农业规模化经营核心要素的差异,可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途径归纳为两大类别: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规模经营。冀名峰等(2020)将“土地规模经营论”和“服务规模经营论”称为实现中国农业规模经营的两大派别。

(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内涵和具体模式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基本形式是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一直被视为破解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困局的重要政策。探究农业规模经营的必要性时,发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后土地细碎化问题十分严重,因此,关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成为大家讨论的热点问题。在土地规模经营的具体模式上,以维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基础,通过土地流转等形式将土地的经营权集中处理。从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看,通过长期实践,逐步形成转让、转包、租赁、入股、互换五种常见形式。据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1994)记录,国务院农业发展研究中心于1987年选取一些县市作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试验区,各地区因地制宜,采取了不同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制度。试验区的土地制度建设侧重点不同,取得的具体成果各异,为后续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展开提供了重要启示。廖洪乐(1998)总结为五大启示,分别为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尊重农民主观意愿、因地制宜、建立稳定规范的土地流转制度、注意配套制度建设。

(三)生产性服务业规模经营的内涵和具体模式

按照商品从生产到最终消费的流程,服务通常由两部分构成,分别是中间投入和最终消费服务,前者称为生产者服务(Producer Services),后者称为消费者服务(Consumer Services)。生产者服务最初起源于国外,Greenfield(1966)最早提出生产者服务概念,经过多位学者概括总结,将生产者服务定义为满足中间生产过程的需要,并向外部服务企业提供中间投入服务,用于进一步生产和企业运作(Marshall et al.,1987)。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模式也是学者重点关注的内容(芦千文,2019)。姜长云(2011)按经营主体的不同研究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模式,张振刚等(2011)按经营方式的不同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进行研究。姜长云(2011)基于山东省平度市调研,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模式概括为以下几点:(1)依托政府与涉农部门,向农业生产提供所有产业链的公共服务。(2)依托邮政与供销社的联通优势,强化农资与农产品配送和销售服务的网络构建。(3)依托农产品和农机批发市场,推进农业经纪人、营销大户和农机服务主体的发展。(4)依托当地农业龙头企业,从外部拉动和内部植入两方面共同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5)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相关协会,拓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对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的覆盖范围。

五、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效果评估

为回答“怎么样”的问题,要重点讨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效果评估,通过梳理文献从必要性和存在形式上理解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理论基础。深入研究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问题,归根结底还需要客观的实证分析作为依据。辨析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必要性的各种论点需要事实证据作为支持,实现规模经营的各种模式需要数据检验。因此,评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效果,成为研究者捍卫自己论点和政策评估的最终落脚点。结合上述两种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方式讨论,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效果评估,继续遵循“土地规模经营”和“生产性服务业规模经营”的类别进行分析。

(一)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效果的鉴定标准

随着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与实施,土地细碎化现象普遍,主张土地规模经营的观点开始出现,学者关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否有成效做了大量研究,大致分为两方面,一部分学者认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在中国并不能发挥良好作用,另一部分则肯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效果。王诚德(1989)在政府强调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初期认为,生产技术存在“规模经济”的论断不适用于农业生产领域,在中国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对走向农业现代化道路无显著效果。任治君(1995)实证研究发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对土地产出率无促进作用,反而有抑制作用。Johnson(1994)实地考查中国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地区,发现这些地区的单位农业生产成本并未显著低于小规模土地经营的农户,即土地规模化农业生产并未带来规模收益的成效。还有学者从农业现代化必然性角度论证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中国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韩俊(1998)表明若要实现工业与农业平衡发展,需将小规模农业经营向适度规模农业经营转变。黄季焜等(2000)通过与国际农产品市场对比发现,中国农产品不具有强有力国际竞争力的根本原因在于经营规模过小,单位成本过高,因此需扩大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黄祖辉等(1998)通过数据分析证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民收入。

学者在谈论土地规模经营效果时,通常基于不同的目标选取不同的评价指标得出不同结论。常见的评价指标包括农业生产是否存在规模经济、土地规模经营如何影响土地产出率、如何影响劳动生产率和全要素生产率、如何影响农业生产效率、如何影响农民收入等。如基于农户经营利润最大化的目标,需关注规模经营对农户总的净收入影响,此时,适度规模经营一般是有效的;基于国家粮食安全考虑,可耕地总面积给定前提下,需关注单位土地产出率,此时,农业生产是否存在“规模经济”的效果尤为重要。为评价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效果,确立鉴定标准非常重要。因此,先确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目标,再基于特定目标选择恰当的评判指标。

(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目标

国内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目标存在争议。郭剑雄(1996)将农户收入、机械化水平及城市化水平作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三大目标,土地经营面积扩大显然可提高农户的经营收益。邵晓梅(2004)认为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是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核心目标。夏永祥(2002)指出,在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时,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金使用率三个主要目标中土地产出率是最基本目标,片面强调其中一点不符合中国农业发展的具体情况。

更有学者选取农业产出、农民收入作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目标展开研究。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是其固有属性,有学者将产出率最大化作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目标,以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作为约束条件进行研究。郑少锋(1998)认为中国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最低目标至少是不降低土地生产率。此外,农业收入应是农户最为关心的问题,有学者以提高农户收入为目标研究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综上,农业规模经营的目标通常有两个主要方向:第一是提高农业生产的产出率,包括以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资本效率、全要素生产率和农业生产效率等指标来测算;第二是提高农民收入,包括土地的单位经营净利润及土地经营规模。

(三)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与土地产出率的关系

土地规模与单位土地产出率之间关系研究一直是国内外学术研究的重要问题。Sen(1962)基于印度农场的实证研究开创性发现,土地经营的规模与土地产出率呈反向关系,即随着土地规模的扩大土地产出率呈下降趋势。之后这一具有争议性的话题在发展经济学界作为重点研究内容得到广泛关注。许多学者以发展中国家的农业生产为研究对象,证实土地规模与土地产出率呈反向关系。

土地规模经营与土地产出率呈反向关系这一结论具有重要政策含义。如果此结论真实,意味着平均分地具有重要意义,提高产出率的同时又保障了社会公平性。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学者对此结论产生质疑,发现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土地规模经营与土地产出率的反向关系正在弱化,有转变成正相关关系的趋势。Fan等(2005)研究发现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推动下,农业生产更加倾向于用机械、化肥和农药等工业化发展的产物替代传统的小规模农业生产投入要素,使农业劳动力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均得到提高,相比于小规模经营主体,大规模土地经营主体在投入现代农业生产要素时具有更多资金和信用支持,在使用现代农业生产方式提高生产率方面更具优势。结果表明,在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下,土地规模与土地产出率呈反向关系的结论成立,但在现代农业技术生产背景下,该结论不成立。

(四)土地规模与土地产出率关系的解释

关于土地规模与土地产出率之间的各种关系也存在各种解释。土地规模与土地产出率的反向关系由四类原因导致,分别是劳动力市场、土地市场、信息市场不完善及风险因素。这些同样可用来解释正向关系,当环境条件变化时,可能会导致两者关系发生变化。这四类原因具体解释如下。

首先,劳动力市场不完善。劳动力市场不完善是诱发土地规模与土地产出率反向关系的主要原因。Sen(1966)研究发现在发展中国家,小规模农户的农业劳动力过剩严重,这些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的机会成本极小。对土地规模经营主体而言,雇佣劳动力追求利润最大化,劳动力投入多少按劳动力的边际产出等于边际成本计算,边际成本可等同于市场工资。但对小规模土地经营主体而言,追求土地单位产出最大化,按劳动力的平均产出等于市场工资原则进行劳动力投入,这时劳动力边际产出低于市场工资。尽管小规模的土地经营主体具有较低的边际生产率,但其过度投入劳动力而推高了土地产出率。由此可知,因劳动力投入差异土地规模与土地产出率才具有相反关系。

Feder(1985)将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归结于委托-代理问题中的信息不对称。农业生产是季节性劳作,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有人监督管理机械设备和雇佣劳动力。小规模生产多是家庭作业,农户对自家农业生产具有较高积极性,劳动力监督成本很低。与之相反的是,土地大规模经营主体需雇佣大量劳动力,存在道德风险问题,需对雇佣劳动力持续监督才能保证劳动生产率。在此情况下,相较于小规模经营主体,土地大规模经营主体监督成本较高,降低了自身土地产出率。

其次,土地市场不完善。土地产权不完整是土地规模与土地产出率呈负向关系的又一重要原因。如果土地市场完备,小规模土地生产率高于大规模土地生产率,大规模经营主体就会将土地转包给小规模经营主体,这时交易费用为零;当大规模土地经营与小规模土地经营的生产率相同时,交易就会自动停止。Heltberg(1998)指出许多发展中国家制订繁多的土地租赁条规,使土地流转受限,抑制了土地集中与规模化经营,同时因通货膨胀等因素,很多人将土地视作资产或是财富持有,而非用心经营土地,导致产出率低下。

再次,信贷市场不完善。Feder(1985)研究发现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市场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问题,大规模金融信贷企业的农户贷款审批条件非常高,以致小规模经营主体很难满足贷款要求,与大规模经营主体相比,小规模经营主体因缺乏资金支持,在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现代投入要素方面受到极大阻碍,只能通过投入更多劳动力以提高土地产出率。

最后,风险因素。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众多农业生产的风险,如自然灾害等风险,信息不对称及各种市场不完善带来的不确定性使农户趋向于风险规避型作业,通常会在一块小土地上种植多种农作物,并投入大量的家庭农业劳动力,以提高土地产出率,这属于不计成本的提高土地产出率(Eastwood等,2006)。Barrett(1996)从价格风险角度解释土地规模与土地产出率呈反向关系的原因,小规模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产品的购买者,而大规模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产品的售出者,在面临农产品价格风险时,小规模经营主体倾向于投入更多劳动力抵抗风险,而大规模农业经营主体则会做出相反的策略,这导致小规模农业经营主体具有更高的土地产出率。

(五)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适度”研究

土地规模经营是否存在最优的“适度区间”,郑少锋(1998)提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区间由其目标决定,不同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目标会出现不同的适度经营区间。吴昭才等(1990)以辽宁省锦州市为调研对象,发现不同的经营目标得到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区间不同,以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盈利率作为经营目标确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区间。

还有学者通过建立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理论模型确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区间。张海亮等(1998)以农户人均收入、亩产、亩均成本及劳动力转移为目标函数,构建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理论条件。褚保金等(1998)以种植业农户为样本,假设农业机械与劳动力可替代,并以农业生产成本最小化为生产目标,构建数学模型计算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具体数值。张露等(2020)通过构建“农户类型—规模形式—减量化行为”的分析框架,发现地块规模越大减施量越高,同时农户连片规模扩大,减施量也增高。

以上研究主要根据中国各地资源禀赋、经营状况、生产力水平等要素,结合农业的单位产出与投入、农户的具体家庭情况与农村的生产条件,量化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这些研究结论大多基于中国特定的农业生产地区数据得出,并未考虑中国农业生产的整体情况,也未考虑城乡间关系、不同种植品种间差异对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影响。此外,以上研究结果均为具体数值,这在推广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时很难实施。陈秧分等(2015)研究得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应从多角度考虑,对经营主体农户而言,利润最大化是其追求目标;对政府而言,将粮食安全放在首位,将产量最大化作为首要考虑因素。

六、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研究评述

基于学者大量已有研究可知,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问题依然是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研究主题。但已有研究仍不足:从理论方面,有必要进一步探究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规模经营的机制和内在原理;从实证方面,有必要进一步改进研究方法,探究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最优适度区间。同时,伴随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飞速发展和非农化趋势的日益明显,有必要采用最新数据研究当前农业规模化经营问题。中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方式是土地流转为主要途径形成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及通过农业生产流程中服务外包形成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规模经营,土地流转型和服务带动型适度规模经营两种模式结合发展是中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主要方向,引领当前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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