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图书馆知识传播与版权保护平衡服务研究
——MIT OCW对我国E-Reserve合理使用的启示
2021-12-13毛一国
胥 晶 毛一国
(1.浙江大学海洋学院图书信息中心 浙江舟山 316000)(2.浙江大学图书馆 浙江杭州 310027)
1 引言
电子教学参考资源管理系统,简称电子教参系统(Electronic Reserve或E-Reserve),是指运用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实现教师可上传共享电子教参资源,学生可获取、浏览相关资源的技术平台,为用户提供不受时空限制的在线访问、检索、阅读、存取或打印教学参考资源的服务。在高校教学实践中,电子教参资源及其管理系统是支撑线上教育教学必不可少的重要支柱[1]。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使得全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纷纷开展不同程度的线上教学模式,而电子教参平台在在线教学过程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使得高校图书馆提供电子教参服务紧迫性不断提升。
国内外关于电子教材平台版权保护方面的研究开展已久:花芳等人[2]分析电子教参系统所面临的版权风险, 探讨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 合理合法地建设电子教参系统并提供服务。王英[3]调研了美国版权局、图书馆协会及数十所高校的E-Reserve版权政策,并在此基础上探讨美国E-Reserve版权政策对我国的启示。张圆圆[4]对国内外教参平台教参使用规范进行了比较。但是上述研究主要关注电子教参平台的版权保护,却忽视了高校图书馆作为保存和传递人类文化知识遗产的公益性机构,它有义务广泛地促进信息资源的传播与利用。因此,建立一个符合版权管理要求同时兼具开放性的教参平台,无疑可以更好地促进知识传播、提升高校影响力。
2 国内E-Reserve版权保护现状
目前国内电子教参平台根据平台建设者不同可分为三种:一种为高校自建平台,典型的有北京大学图书馆、清华大学图书馆、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等;一种为联合共建的平台,如Calis教参项目;第三种为商业教参类数据库平台,如爱教材、方正Apabi、超星、读秀等。高校自建平台最大的优势在于能够实现教材资源与学校课程的精准匹配,为师生教与学带来极大的便利。因此,本文仅选取高校自建电子教参平台进行研究。
本文通过浏览高校图书馆E-Reserve主页、阅读相关文献,并辅以邮件咨询、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国内42所双一流高校E-Reserve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及分析。从调研结果来看,网络访问及文献阅读是获取有效信息的主要方式,问卷调查和邮件咨询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截至2020年7月20日,目前拥有自建电子教参系统的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厦门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中国海洋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四川大学、复旦大学共10所高校的图书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厦门大学、电子科技大学的教参平台或是建设起步较早,或是在平台资源的多元化等方面各具特色(见表1),结合调研资料获取的完整性,以下选取这5所高校的电子教参平台做进一步分析。
表1 5所高校E-Reserve版权保护方式
北京大学为保障教参文献使用的合理性和便利性,并尽量规避版权问题,在电子资源的授权访问和控制方面遵循以下4个原则:①电子教参授权范围仅限于本校学生和教员。电子教参系统采用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机制,要求访问者必须为合法用户(IP地址段用户或用户名/密码认证用户),或先定位身份合法且选定了该课程的用户。②明晰资源的版权责任归属。图书馆仅对本馆已经购买的、或经过授权许可的资源进行数字化,并限制下载或浏览的比例,图书不超过一章、期刊不超过一篇。教师和学生自行上传的非本馆馆藏的电子教参资料(包括书、刊、自制课件、论文、试卷等)版权责任由提供者自行承担。③通过技术手段将电子教参全文直接通过超链接映射到本馆购买的商业数据库的对应资源以规避版权问题。④加强电子教参资源使用和有关版权保护规定的宣传。如在图书馆主页、电子教参系统检索页面或电子资源全文下载页面等处,发布公告或提醒,声明电子教参仅限个人研究和学习之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违反著作权法的传播和扩散等[6]。
清华大学重视教参平台中与课程指定教材教参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我国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七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新版清华大学教参平台从4个方面遵循合理使用原则,采取必要的版权保护措施。包括:①根据本校的校园网现状,采用IP范围和账号登录的内外管理方式,只要属于本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用户,就可以在校内外访问教参系统;②教参平台首页醒目位置放置版权声明,采取在课堂范围内使用电子教参等举措以保证电子教参合理使用;③平台提供阅览的文章、章节片段等都注明出处,且随时根据著作权人的意见和建议作出调整;④教参平台上所有数字化的电子教参全文实行严格的全文访问管理,仅提供给授课教师和选课学生在线浏览,不提供下载打印,避免对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产生侵犯[7]。
上海交通大学以购买商业资源为主,在馆藏资源数字化进程中尽量同步购买相应的电子版权;在服务中心仅针对课程选课的学生提供服务;在校园网内,提供个性化全文服务,合理限定电子教参使用范围,同时引入版权控制(DRM)软件,通过禁止全文下载、嵌入数字水印及加强数字版权加密保护等策略,有效防止电子教参的复制和传播。约83%的电子教参可直接从商业数据库中获得,并直接提供全文服务。本馆收藏抽取的教参图书,则在数字加工后进行本地化揭示与服务,同时对本馆未收藏的教参图书,由采访馆员定期处理,进行外部采购[8]。
厦门大学图书馆在电子教参系统首页的显著区域提示用户规范使用教参资源,以保障著作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用户只有通过账号密码登录电子教参系统,才能查看课程教师上传的教参资料以保护知识产权[9]。
综上,几所高校电子教参平台都注重版权保护,通过采用访问限制、使用限制、版权声明、版权保护技术等方式保障电子教参平台资源的合理使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本文通过问卷星平台面向国内高校图书馆从业人员及教参平台建设人员就E-Reserve的合理化使用进行调研,收回22份有效问卷,虽然样本数量不高,但因国内具有自建E-Reserve的高校数量也有限,因此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问卷第15道题“您认为国内高校电子教参平台的不足之处有哪些?”,有59.09%的受访者认为教参平台的开放性不够,有63.64%的受访者认为版权保护政策不够明晰,有63.64%的受访者认为教参平台资源利用不够便捷。此外,还有受访者认为教参平台资源种类单一、吸引力不足、云平台应用能力较弱等。本文的研究主要着重于平台的开放性不足及版权保护政策不明晰两个方面。具体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①教参平台开放度不够,如部分无版权或已过版权保护期的文献没有得到更大范围的共享;②自行制作的资源缺乏版权审核;③合理使用范畴不够明晰等。
3 麻省理工学院开放课程计划简介及显著特点
3.1 麻省理工学院开放课程计划简介
麻省理工学院开放课程计划(MIT Open Course Ware,简称MIT OCW)是一项大规模的基于网络的电子出版计划,始建于2002年。通过开放式课程,麻省理工学院将其包括课堂笔记、习题、教学大纲、阅读资料、教学视频等在内的核心教材通过开放课程平台予以展现。所有发布的课程资源公开用于非商业目的使用。开放式课程以基于标准的格式向所有互联网用户开放使用。MIT开放式课程肩负为世界各地的教育者、学生和个人免费提供MIT几乎所有的课程材料及推广MIT OCW理念、扩大其影响力的双重使命[10]。2002年以来,麻省理工学院的开放课程数量不断增加,从2002年的50门课增加至2018年的2500余门;与此同时,网站访问量也逐年增加,由2007年的200万次增加至2016年的2亿次访问量[11]。
MIT OCW以其广泛的开放性及丰富多元的课程资源在世界范围内备受赞誉。同时,正是由于上述两个特点使得该平台必须格外注重对平台资源进行科学的版权管理,从而减少由此带来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因此本文选取MIT OCW,解析该平台的特点以及在知识版权保护上的经验做法具有相当的理论通识学习意义和现实实践借鉴意义。
3.2 MIT OCW的显著特点
3.2.1 开放性
MIT OCW的开放性根植于MIT开放的办学理念,麻省理工学院院长拉斐尔·雷夫在2019年1月的致辞中讲到:“OCW是麻省理工学院教职工的心血结晶,它借鉴了麻省理工学院开放共享的传统,这种传统至少可以追溯到1950年。麻省理工学院的使命宣言要求我们提高知识水平,教育学生,并将知识用于应对世界面临的巨大挑战以促进人类的进步。知识的开放共享是这一使命最纯粹的体现。”[12]正由于其具有开放性的特征,MIT的学习者遍布世界各地。在MIT OCW的访问者中,MIT的教员及学生占51%,自学者占43%,其他人员占6%。全世界的访问者基于互联网无需注册便可访问MIT OCW,浏览包括教学计划、课程大纲、教学课件、课程作业等在内的教学资料,虽然其中有部分资料因版权问题被限制访问,但这并不影响访问者可以浏览大部分的课程资源。MIT OCW的资源大部分由MIT的教师自行制作,在正式发布前接受全面版权审查。MIT对这部分资源支持非商业性质的共享,包括以任何形式或媒介对这些资源进行复制或重新发布;在遵守原文件共享许可的基础上,对资源进行重新加工等[13]。
3.2.2 科学的版权管理
(1)版权审查及侵权通知
OCW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团队,在公开发布任何OCW材料之前,负责对所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该材料的正确所有权并获得适当的许可,以使该材料可在OCW上使用。同时OCW指出,若有访问者认为OCW的某些材料侵犯了他人的版权,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的方式联系MIT OCW,并对邮件或信件需要提供的内容做出明确要求,包括: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鉴定;声称侵权或疑似侵权对象的访问链接或特定标识;索赔人的联系方式、包含电子签名的索赔声明等[14]。
(2)版权分级保护
MIT OCW的资源可分为公共领域资源、自制资源、已购资源及为访问者提供购买链接的资源。
公共领域资源是指不受版权保护的资源。根据美国康奈尔大学版权信息中心的一份最新文件显示[15],截至2020年1月1日,1925年之前在美国注册或首次出版的作品因为版权到期而全部进入公共领域。随着时间的推移,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数量将会越来越多。此外,根据作品是否正式出版、是否进行版权续签、版权的发表地区等不同情况,还有其他作品将进入公共领域。此外,美国政府官员或雇员因公务而发表的作品也不受版权保护,视作为公共领域资源。
自制资源是指由MIT教员自行编写的资源。在MIT OCW网站上发布的课程资源大部分是由MIT教师编写,他们对这些自行编写的材料负有最终责任。但MIT OCW也很难保证教师自制资源所涉版权许可的准确性和独创性[16]。因OCW教材很可能包含第三方的素材,此类材料在版权上常存在风险。在某些情况下,MIT将要求制作OCW的人员对所涉材料首先获得版权所有者的许可,以便进行预期的使用。但获得版权所有者的许可通常不那么容易。根据美国版权法,也有一些案例不需要进行权利许可亦可合理使用。因此,对合理使用制定一定的准则有利于资源的选择。
付费资源是指MIT采购的商业资源。MIT OCW将这部分资源以链接的形式嵌入课程平台,访问者可以简单浏览资源的基本信息,但访问或获取这部分资源需要拥有MIT OCW的登录账号密码,与国内的现行做法基本一致。部分未获得版权的资源,MIT OCW为访问者提供自行购买的链接。在购买链接中,部分资源还提供了短期租阅的方式,即读者可以自行选择永久购买或者仅获取短期使用的权限。
MIT OCW有专门的版权管理团队,负责对资源的版权进行鉴定。确定资源是否属于公共领域资源、是否遵循合理使用的原则、是否获得授权人的许可,从而最终确定资源的对外发布形式。以“Desalination and Water Purification”课程为例[17],提供了譬如国际法规类的公共领域资源;教学大纲、教学任务、教学课件在内的自制资源,部分获得版权人授权的资源以及Amazon购买链接的资源等。上述资源提供打包下载的功能,其中部分音视频资料由于版权限制,仅提供在线阅读而不能下载使用。
(3)开放课程合理使用最佳实践守则
2009年1月,麻省理工学院“开放式课程网页”开始了一个项目,包括耶鲁大学、密歇根大学、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等多所美国高校的专家学者与MIT OCW合作,在两位美国版权法和合理使用专家Pat Aufderheide和Peter Jaszi的指导下,制定了专门针对开放课件的合理使用最佳实践守则(The Code of Best Practices in Fair Use for OpenCourseWare,以下简称《最佳实践守则》)[18]。
《最佳实践守则》为开放式课件的发布者在其工作中就如何正确处理常见的知识产权问题、合理使用资源提供了指导,指出在线学习材料中常见的五种涉及版权情况:①附带出现受版权保护的材料;②受版权保护的材料用于评论和分析;③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作说明;④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进行演示和解释;⑤受版权保护的材料出现在特定和补充材料中。
《最佳实践守则》针对上述五个方面分别列举了最佳实践案例。譬如针对第一条“附带出现受版权保护的材料”提出,一位教授可能会对音乐视频中所描绘的名人的社会影响发表评论,而音乐视频中还包含其他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或者一间录像教室的背景海报上可能有受版权保护的材料。针对第二条“受版权保护的材料用于评论和分析”提出,电影研究、音乐文学、社会学等课程可能涉及对版权材料进行批评和分析。针对第三条“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作说明”指出,电影研究课上可能会展示用以阐明观点或论点的电影短片等。
除了给出合理使用的适用情形,《最佳实践守则》也针对这些情形作了限制说明。譬如针对第四点“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进行演示和解释”指出,在整合有版权来源的演示性资源(譬如一段用于演示机器运转的视频)时,开放式课程的提供者必须在合理使用和过度使用之间保持平衡——即不建议使用者在自己能够制作类似视频的情况下,为了省力而使用受版权保护的视频资源。
这份准则为开放课程合理使用提供了指导意见,也为我国E-Reserve制定相关准则提供了借鉴。
4 MIT OCW对我国E-Reserve的启示
4.1 组建高校E-Reserve联盟
国内高校E-Reserve出于版权保护的原因,各自为政,“封闭”式管理,这不利于平台资源的共享利用,也增加了平台的建设成本。建议组建高校E-Reserve联盟,共同设定版权管理中心、制定版权合理使用准则、统一版权审定、共享公共领域数字化资源。通过组建联盟的方式,既可扩大可访问的资源量,又可节约各高校的平台建设成本,还可以提升E-Reserve资源的版权合理化管理水平,一举多得。
4.2 共同制定合理使用准则
已建成E-Reserve的高校,可以在遵守国内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总结平台运行过程中共性争议点,制定更为清晰的E-Reserve合理使用准则。
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19]。《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中,列举了13项可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的合理使用的行为。但关于“合理使用”的部分表述仍然较为模糊,对于实际操作的指导意义有限。比如第二十四条中指出:“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同样,在2013年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点指出:“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20]但对于“少量”的界定,不同高校理解差异较大,有的理解为总量中的少部分;有的则理解为单篇资源的少部分,通常是全文的10%—15%或其中某个章节。再比如,对于部分没有获得版权授权的资源,有的高校仅面向选课学生在选课时段使用,有的高校则面向全校师生不限时段使用。因为没有统一的业内准则,再加上各平台通过IP登录或认证登录的方式形成自我保护,未授权资源的限制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一直存在争议。
MIT在美国基于著作权法四要素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最佳实践守则》为开放课程的合理使用提供了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指导意见。《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专有权利的限制:合理使用”中指出:为了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包括用于课堂的多件复制品)、学术或研究的目的而使用版权作品的,系合理使用,不视为侵权行为。与此同时,还规定了在判断使用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时需要考虑以下四个因素:使用的性质、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与版权作品的整体相比,所使用部分的数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即所谓的“四要素”)[21]。
因此,国内高校也可以组建相应的项目小组,深入对比分析我国的著作权法及国外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共性与不同、各自的优点与不足,共同制定出适合我国法律规定的E-Reserve最佳实践守则,为我国E-Reserve版权规范化建设提供更加具体的指导意见,促进国内电子教学参考资源的管理和使用。
4.3 构建版权分级保护决策树
国内E-Reserve可以实行版权分级保护方案。譬如按照版权法规定,各个学科领域尤其是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已有一批资源超出了版权保护期,E-Reserve应对这类资源进行版权审核,然后将此类资源面向所有访问者开放。此外,随着在线教学的日益成熟,自制课件将逐渐成为教参平台的主流资源。对这类资源,在征得制作者版权授权的前提下,E-Reserve通过对第三方材料进行版权审核后,也可以对所有访问者开放。与此同时,积极争取版权人的授权虽然不易,但有条件的高校也可以积极探索更加科学高效的方式,如建立重要版权人资源池、联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中授权等。目前直接购买商业资源依然是一种重要的资源获取方式,此类资源应按照购买合同或者购买协议约定的方式选择性开放。此外,对于部分没有获得版权授权的资源,建议直接向访问者提供自行购买链接或遵循少量复制的原则谨慎使用。
综上所述,通过构建我国E-Reserve版权分级保护决策树(见图1),以促进E-Reserve在知识传播与版权保护之间的平衡。
图1 我国E-Reserve版权分级保护决策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