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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金融科技平台运作模式特点、风险及监管探讨

2021-12-09方渟郑珂张津菲郑茹翔黄若愚

中国商论 2021年22期
关键词:风控金融监管

方渟 郑珂 张津菲 郑茹翔 黄若愚

摘 要:近年来,国内金融科技平台发展迅速,为普惠金融推广作出贡献的同时,也逐步形成巨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本文采用案例法,从TOB和TOC两个领域分别选取一家典型企业作为研究对象,阐述了两家企业的运作模式特点,着重剖析了目前国内金融科技平台普遍存在的风险和隐患,针对性地提出了金融科技平台的监管方向和完善途径。

关键词:金融科技平台;风控;金融监管

本文索引:方渟,郑珂,张津菲,郑茹翔,黄若愚.<变量 2>[J].中国商论,2021(22):-100.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1)11(b)--06

随着2018年下半年国内消费互联网逐渐转向产业互联网,国内互联网金融也从消费金融转向产业互联网金融,随着互联网融资平台风险的不断爆发,国内金融监管政策也逐渐趋严,例如P2P融资平台逐步有序关停。另外,早期一些依托大的数字平台的互联网融资平台演变成金融科技平台,比如陆金所就有早期P2P融资平台的影子。

随着2020年11月蚂蚁金服IPO及2021年4月京东数科IPO的暂停,国内拉开了金融科技平台监管的风暴。基于此背景,以蚂蚁金服为例,分析运作模式及存在的风险,考虑到蚂蚁更多的业务是基于B2C,还选取了浙江省另一家典型的基于B2B电商平台的金融科技平台——银货通金融科技平台作为比较案例,银货通先后获得了国家高新企业认定证书、杭州市和浙江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等荣誉,所以两个案例均具有典型性,且分别属于浙江省内消费互联网金融和产业互联网金融的标杆企业。

1 金融科技平台的运作模式特点

1.1 两家平台金融业务呈多元化态势

蚂蚁金服借助阿里巴巴这个互联网平台巨擘,拥有大量客户核心数据资源,通过大数据资源建立征信体系,为个人消费客户以及小微企业提供信贷、理财等金融服务。主要的产品分别为数字支付(支付宝)、微贷(借呗、花呗)、理财(余额宝、蚂蚁财富)、保险科技(相互宝),并在生态体系中应用了大数据、云计算和风控技术等金融科技。目前,个人用户超过10亿,连接的商家和金融机构用户超过8000万家,数字支付规模达到118万亿元,体量非常庞大。

如图1所示,银货通以“技术+产品+风控+运营+数据”为标准,运用技术系统、模型、数据工厂等技术,根据产品线为B端客户提供定制化服务。业务架构涵盖了银货通融资租赁、金融外包、商业保理、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小贷业务等。截至2020年初,银货通主要的合资、合作产品有:与龙宝合资的沈阳货易融、与国药合资的数惠通、与中国铁塔合资的万物互联智慧产业、与道衡合资的西藏易有色、与衢报合资的衢报金控,以及其他跨医药行业的供应链核心企业等。截至2019年底,银货通业务涉及300家以上的SAAS+B2B平台战略合作,10家以上大型企业龙头(合资)的金融服务及近60万家业务的智能风控服务。

综上,两家金融科技平台都通过广联互通,与众多商业银行、企业构成了业务合作关系,业务涉及金融外包、网络金融融资、信贷风险监控、商业保理等,业务呈现快速多元化趋势。

1.2 两家平台均借助平台数据提供“助贷”业务

蚂蚁金服通过蚂蚁商诚和蚂蚁小微子公司出资部分贷款,与合作伙伴联合将贷款发放到用户手中,最终以资产证券化的形式转让给金融机构或个人投资者。蚂蚁金服通过让渡小部分股权的形式,向银行借钱形成助贷或联合贷款,再贷给用户,从而形成蚂蚁微贷的联合贷款模式。在贷款过程中,蚂蚁金服利用自身平台数据和科技优势,从前端获客到后端风控,都由其负责。

此后,蚂蚁以联合贷款形式贷给用户的贷款还可以打包成“理财产品”卖给金融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即把用户借款变成一种可在二级市场交易的证券,再作为金融衍生品卖给投资者。在一定期限(通常是一年)后,投资者按市场利率从蚂蚁赎回,如图2所示,这一流程叫做证券资产化(ABS)。通过证券资产化,蚂蚁将贷款和风险都转移给了新的投资者,并重新获得本金,继而可以把钱借给新的消费者,形成无限循环,无限放大杠杆。

从C端来说,截至2020年6月30日,螞蚁的微贷科技平台累计促成的消费信贷总额达1.732万亿,小微经营者信贷总额达4217亿,均位列国内小贷平台首位。但实际上,在1.732万亿的消费信贷中,98%的信贷余额都由蚂蚁金服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进行实际放贷,在这些合作伙伴中,有中大型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以及信托公司等,而蚂蚁金服自身信贷出资比例仅占2%或更少(这部分出资计入表内贷款)。因此,若消费者有贷款需求,蚂蚁将一个第三方金融机构进行联合放贷,形成对消费者的债权,并借此将债权打包成金融资产出售来回笼现金,此后再次打包出售,进行循环放贷,累积高杠杆ABS,这些滚动资产就形成了表外资产。

自2017年现金贷新规颁布,央行要求发行ABS的金融公司将ABS计入表内或纳入杠杆经营比例,蚂蚁ABS项目的发行规模已经从 300 亿元下降到100 亿元,已经有意识降低ABS规模以降低自身的风险和杠杆率。根据蚂蚁招股书披露的数据分析预测,ABS存量目前基本稳定在1700亿~1800亿元,对应120亿元的注册资本金,再加上数百亿的贷款,杠杆率最终降至6、7倍左右。

目前,蚂蚁旗下的小贷公司自营贷款规模在合理杠杆范围内,但实际接近2万亿的联合贷款存量却转移到上百家银行身上。蚂蚁自身并没有完善的风险监控和拨备,放贷对象又是财务基础薄弱、信贷信用不高的次级小微企业和消费者,一旦遇上特殊情况,借款用户大规模欠账、坏账率大涨,即使银行作为投资人也要对其购买蚂蚁ABS资产按照“巴塞尔协议”计提风险资本,但蚂蚁微薄的几十亿资本金根本不足以弥补万亿级的放贷规模缺口,届时金融领域将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许多赔付不起的中小银行和金融机构将破产倒闭,造成巨大的系统性风险。

从B端来说,截止到2020年末,全国民营企业贷款余额是50万亿元,普惠型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是15.3万亿元,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18.1%。即使增速可观,实际上银保监提出仍然存在着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进一步分析认为,银货通科技公司的助贷模式与蚂蚁金服类似。如图3所示,銀货通与蚂蚁金服都是与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进行联合贷款,并在贷款过程中承担了技术支持、信息管理的角色。以银货通“链上金服”为例,该产品服务对象为融资困难、信用不足的小微企业,旨在为此类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保筹得资金。截至2020年上半年,银货通联网的商业银行达到几十家,这些商业银行等出资机构通过银货通放贷给各类中小微企业,与蚂蚁金服的定位类似,信贷风控和贷前、贷中、贷后也均由银货通平台操作。

银货通以核心企业和B2B产业电商平台为精准服务客群,提供集合微支付、产业链场景、智能风控等技术为一体的一站式快贷易租金融科技解决方案。利用数据分析和技术设计来发掘小微企业的信用,并与银行端联合资金,服务产业链金融和消费金融,长期为小微企业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因此,银货通虽然号称从事资金撮合业务,实际本质和蚂蚁金服的联合贷款一致,银货通通过资金撮合,联合银行进行风控,从中赚取4%~10%的技术服务费。

总体来说,银货通与蚂蚁金服相似的是,一方面两家企业都有面向产业链和消费端的金融服务,也就是业务有覆盖B端及C端,但蚂蚁更偏向C端,银货通更偏向B端。另一方面,两家企业都更偏向平台化运营,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合作,以联合贷款的形式放贷给个人或企业用户。在放贷过程中,两者都负责贷前的征信获客、贷后风控监控信贷一系列的技术分析,并基本承担了第三顺位的还贷连带偿还责任。

1.3 贷款利率普遍高于法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且未计提风险拨备

目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85%,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是LPR的4倍,即15.4%。但蚂蚁的年化利息根据信用评级,低的为15%,高的为18%,甚至有的产品超过20%。花呗作为“消费信贷”产品,以极其诱人的低“账面利率”吸引了许多年轻人消费未来,实际上花呗是复利,年利率可达16%。相比花呗,蚂蚁借呗是0.045%的日息,年利率达到17%左右,不同的是借呗可以贷现金,花呗只能用于消费,所以借呗相对于花呗的利率更高。

银货通拳头产品“链上金服”体系中,有一个产品“闪垫付”,是针对全国个体工商户推出的贷款产品。可以提供0~50万的授信额度,日息为0.05%,跟借呗一样可以随借随还,但只有35天贷款期限,而借呗期限为12个月。“闪垫付”主要针对个体工商户支付货款和物流运费的临时性资金周转不足,所以每笔贷款的金额较大,虽然贷款期限短看似安全性较高,但是因为每笔贷款具有临时周转性,也就是说贷款人的现金流并不充足且较为短缺,所以还贷风险较大。另外,0.05%的日息,即18%的年利率也实属高利贷了。

再以银货通2019年推出的“数信通”为例,该产品放贷对象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一款基于全流程线上化的数据信用产品,适于为连锁门店、产业链终端商店、基于平台的集中仓小微商户提供短期信用贷款,融资期限1~3个月,贷款额度为1万~50万,贷款年化利率为8%,技术服务费年化4%~10%,随借随还,所以加起来,借贷年化利率至少在18%以上。总的来说,根据统计,银货通的产品根据贷款期限的差异,利率在14%~18%,所以无论是哪种贷款产品,利率都不低。

进一步分析,两家平台的联合贷款业务均未计提风险拨备。虽然按照本文连续几年的跟踪调研,银货通放贷的贷款坏账率基本控制在2%以下,但由于疫情的爆发,银货通对部分贷款进行了贷款展期、催收一系列处理,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由此可见,未拨备风险的小贷公司在面对特殊情况时难以为继,而放贷流程是一环接一环,一环断裂,整个借贷生态参与者都会受到牵连,所以小贷公司必须有风险应急机制,计提相应风险金。

2 金融科技平台的隐含风险

2.1 金融科技平台呈混业经营态势但监管滞后

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支付宝以网络支付业务为主,蚂蚁花呗和借呗支撑着网络借贷业务,此外还有网商银行。虽然“余额宝”是阿里巴巴当初为逃避计缴央行存款准备金推出的理财产品,但因为产品设计具有随时存取和便于阿里系的电商支付特点,许多人都会选择将部分存款转入余额宝钱生钱,也便于网购和办理业务。余额宝在刚推出时年化收益率将近7%,远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只是后来其他机构相继推出同类产品,余额宝的收益率才逐渐走低,与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业务类似,且收益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产品初期余额宝资金交由子公司天弘基金进行管理,随着余额宝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蚂蚁开始在支付宝内引入第三方公募基金公司,并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在支付宝上提供各类公募基金、银行定期存款等6000多种理财产品,吸引个人投资者将现金转入支付宝内进行理财。截至2020年6月,蚂蚁金服的理财用户超过5亿,平台促成的资产管理规模超过4万亿元。究其本源,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把钱存入支付宝或余额宝内,大多是为了储备一定的购物金,而蚂蚁集中闲散的资金做基金理财,这种投资方式类似于货币市场共同基金 (MMMF),但没有受到同等性质的监管,存在违法违规,包括洗钱等隐患。

浙江和瑞控股集团旗下除了银货通金融科技平台外,还控股了其他小贷公司、投资公司等,2019年开始介入跨境电商领域。相比阿里集团,银货通业务虽然呈多元化态势,与多家百亿级电商平台合作,业务涉及仓储智能检测、跨境电商、网络资金撮合、网络信用风控、保理业务等,与蚂蚁金服相比,新拓展的业务基本围绕电子供应链金融展开。

互联网支付业务和网络借贷业务虽然纳入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的监管,但由于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以及表外化的特点,监管总是滞后。随着P2P的不断爆雷和2018年后互联网金融隐藏的系统性风险的逐渐显露,金融科技平台的业务迫切需要强有力的监管政策来约束和规范。

2.2 存在过度收集用户敏感性信息,数据垄断形成“大而不能倒”

近年来,许多互联网知名软件接连被中央点名整改信息安全保护纰漏。事实上,大量用户个人信息甚至是敏感信息被少数龙头互联网科技企业所掌控,促成这些企业“大而不能倒”的垄断优势。随着近期频繁的信息泄露问题引发大量关注,互联网的用户信息安全势必受到国家正式统一的规范和管理。

2020年银保监主席郭树清发表讲话称:“一些科技公司利用市场优势,过度采集、使用企业和个人数据,甚至盗卖数据。这些行为没有得到用户充分授权,严重侵犯了企业利益和个人隐私。”2020年正式生效的《民法典》,也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国家正在制定规范金融、电商领域用户数据隐私安全相关条例。

传统金融或征信机构的数据信息库都集中存储于央行等国有金融机构,而蚂蚁金服的消费和支付数据主要来自阿里系电商平台的积累,这些数据恰恰与个人的生活信息密切相关。另外,蚂蚁金服凭借巨大的借贷体量,也可以从与其他借贷平台、银行等合作的金融机构中获取相关的个人用户信息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据相关数据统计,蚂蚁金服所储数据库已经达到4.5亿,而央行所集才8亿多。除了蚂蚁金服,其他电商支付巨头也在违规过度收集用户数据,凭借先进的云计算、AI智能等金融科技对后台收集的数据进行透彻分析,并对用户群体作出“用户画像”,从而方便巨头对消费者进行评级分层,更精确高效地投入资源,让用户在不知不觉中被平台“看光”且“看透”。

在对银货通公司高层的访谈中得知,许多平台看似在合法有限制地获取“用户授权”的信息,例如用户在登录某些网站时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平台登入,虽然登录显示仅授权用户昵称、性别等基础信息,实际上,这些网站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和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在用户同意授权平台的同时,直接获取用户的通讯录等更为隐私的信息。

许多大型头部互联网科技公司利用自身数据垄断等优势,掀起了行业领域内的不公平竞争。例如,2020年4月美团就因不公平竞争败诉,美团利用积累的数据、外卖业务优势对线下实体生鲜进行降维打击,利用资本暴力抢占社区团购生鲜市场,造成不公平竞争。阿里巴巴利用蚂蚁金服支付宝在国内支付领域头把交椅的优势,垄断电商和支付市场。

大数据时代,如果巨量的敏感性信息储存于金融科技平台,一旦信息泄密,就会严重危害到每家企业和每个家庭。而大型金融科技平台利用信息优势形成垄断竞争,获取垄断利益,将改变整个国家的产业结构,形成不公平竞争。

3 监管措施逐渐落地完善,金融科技进入过渡期

针对金融数字化发展,近年来,国家监管政策对于金融科技的态度已经发生重大转变,从过去鼓励金融创新到现在以防范金融风险为主,对于金融科技企业的未来,顶层战略和落地执行还有待加强。

3.1 约束贷款杠杆,提高资本金,引导网络小贷行业合规开展业务

2020年11月,央行出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其中许多条款都针对当下蚂蚁金服等金融科技平台的关键隐患问题,从五个方面对监管经营规则进行细化规范。

3.1.1 分区域监管限制经营范围,跨省经营需增加资本金

《办法》指出,网络小贷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直辖市)开展,如果蚂蚁金服等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想要跨省经营,必须拿到全国牌照并由银保监会依法监管。而全国经营的公司注册资本金需达到50亿,所以蚂蚁必须向旗下两家小贷公司增资以达到全国经营的条件。

另外,对于投资小贷公司的数量也作出了规定。《办法》规定控股跨省经营网络贷款业务的小贷公司数量不得超过1家,而蚂蚁金服同时控股借呗、花呗两家小贷公司,存在需要整合退出或者改为“一参一控”的可能。

3.1.2 限制联合贷款规模,约束网络小贷杠杆

《办法》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通过银行借款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倍。

蚂蚁金服的贷款服务中,主要提供引流获客、撮合资金、联合贷款、催收风控服务等,此前蚂蟻从银行贷款后和金融机构一同联合放贷累计90亿元,再ABS化滚动40次,将贷款规模放大到3600亿,扩大到120倍杠杆率。而蚂蚁金服在联合贷款中的出资比例仅占1%~2%,且许多资金来源于ABS后的流动现金。除了蚂蚁金服,许多其他的小贷公司在组织联合贷款的出资率也基本在5%以下。

所以《办法》规定,网络小贷公司联合放贷按照30%的比例出资,且ABS后的资金额不超过自身4倍的净资产(或ABS不可滚动超过5次),相当于联合放贷所能扩大的贷款规模不得超过净资产约13倍,这个杠杆率就比一般的商业银行高一点。那么假设蚂蚁还想维持现有的联合贷款规模,只有向两家小贷公司增资上千亿才符合新规的要求,所以要么补充自身的资本金,要么只能压降信贷规模。

3.1.3 限制单户网贷余额,强化小额、分散原则

《办法》规定,个人贷款不超过30万元,对法人或组织的贷款不超过100万。对于前者蚂蚁可能符合要求,但是后者可能不符合,因为银行内部风控也是在100万元以内,所以对于蚂蚁B端和银货通这类主要toB的小贷企业的贷款业务拓展可能形成约束。

以上条例从各方面促进了规范原有P2P平台的转设,并极大限制各小贷公司通过助贷扩张过高杠杆的贷款规模。有趣的是,条例颁布的时间离蚂蚁即将挂牌上市只差三天,背后隐藏的意义也是央行对蚂蚁在互联网金融科技领域掀起的“寡头垄断”风潮喊停。

3.2 加强风险防范监管,健全风险拨备机制和信息安全管理

在风险防范监管方面,2020年10月央行正式颁布《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测试规范》《金融科技创新安全通用规范》《金融科技创新风险监控规范》三项金融行业标准,三项标准适用于从事金融服务创新的持牌金融机构和从事相关科技产品研发的科技公司。

其中《测试规范》要求相关测试管理部门应经常跟进报告金融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动态监测,加强对平台的风险跟踪和预防,并要求平台应主动将测试的重要事件记录报送管理部门。另外,金融科技服务平台应完善系统性风险处置与补偿机制,推进差异化风险预警和高效应急处置,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创新应用,除了上报管理部门,造成损失的,应通过风险拨备资金、保险计划等进行赔偿,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和交易风险识别,《通用规范》规定,金融科技创新机构应支持欺诈风险和合规风险的识别,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交易行为,应及时评估处置和关联排查,避免发生诈骗、非法集资等非法交易行为。另外,《通用规范》和《监控规范》都提到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问题,要求对隐私政策合规情况进行监测,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从信息采集、分析使用到删除销毁都需要进行全生命周期防护和安全管理。

《测试规范》中健全金融科技平台的风险拨备制度和提高预警安全监测的要求,一方面,为了预防金融行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产生的难以及时评估预测的综合性风险。另一方面,为了降低金融科技平台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联合贷款可能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2021年金融监管机构表示,金融科技平台必须断开支付工具和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提高交易透明度。同时提高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门槛,要求必须申请牌照才能开展,以此“打破信息垄断”。

3.3 明确金融机构属性、全面纳入监管范围,贯彻反垄断行动

2020年初,央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重新明确了金融机构属性,在原有条例里,非银行支付机构被归为“非金融机构”,而新的《条例》将其归为“非银行支付机构”且属于“金融机构”。属性定义的变化直接反映出国家将全面监管金融科技机构,而机构的所有业务都将纳入监管范围,受到三监会和央行的监管,从而防范金融科技高速发展中的隐患系统性风险。

事实上,从2019年12月底起,蚂蚁集团就一直为对标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进行整改工作,在2020年4月13日蚂蚁集团将整体申设金融控股公司,将借呗、花呗全部纳入消费金融公司,表明蚂蚁金服已全面纳入金融行业的监管范围,全线业务均需接受监管。

另外,《条例》还强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不正当竞争,妨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例如,当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时,央行将提请国家进行反垄断调查。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巨头逐渐发展成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世界各国政府都在密切关注技术巨头的广泛、深刻影响,以强监管和反垄断为特征的国家行动持续进行。2018年起,欧盟、美國、英国等先后发起了对四大巨头亚马逊、苹果、脸书和谷歌的垄断调查,并对这些企业加强垄断、逃税监管。

阿里巴巴从电商起家,后来进入金融领域,依托强大的资本、数据信息,布局、控股了一系列领域的头部企业,在多个行业里形成垄断。2020年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作为互联网电商零售巨头的阿里巴巴以及占了全国电子支付半壁江山的支付宝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立案调查。

4月10日的调查结果给阿里带来了一张天价罚单。经查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滥用该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处以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事实上,这点罚金对于阿里并不算什么,电商仅是阿里垄断行为的其中一个领域。对此,蚂蚁在4月13日公布转设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同时,也表示支付业务将回归支付本源,坚持小额便民、服务小微定位,依法合规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想必蚂蚁会认真整改违规信贷、保险、理财等金融活动,控制高杠杆和风险传染,并管控重要基金产品流动性风险,主动压降余额宝余额。

最后,注意到2021年4月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科技平台提出了总的整改和监管要求,防垄断、防不正当竞争、必须持牌经营、规范关键环节管理、规范信息采集使用、合规开展贷款业务等。未来,互联网金融科技平台将会在健康、规范的道路上发展得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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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树清.2020年新加坡金融科技节[C].2020-12-20.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测试规范.JR/T.0198—2020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创新风险监控规范.JR/T.0200—2020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创新安全通用规范.JR/T.0199—2020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EB/OL].新华社,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6613211342647971&wfr=spider&for=pc

梁涛.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介绍银行业保险业2020年改革发展情况[C].2020-7-15.

Exploration of Operating Modes Characteristics, Risks and Regulation of Domestic Fintech Platform

—— Based on Case Studies

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 Hangzhou College of Commerce  FANG Ting  ZHENG Ke

The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ZHANG Jinfei

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 Hangzhou College of Commerce  ZHENG Ruxiang

Yunnan Normal University  HUANG Ruoyu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domestic fintech platforms have developed rapidly, contributing to the promotion of inclusive finance while gradually accumulating huge systemic financial risks. This paper adopts case studies to select a typical enterprise from TOB and TOC as the research object, expound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operating mode of the two enterprises, analyzes the risks and potential dangers prevailing in domestic fintech platforms, and puts forward the supervision direction and improvement approaches of fintech platforms.

Keywords: fintech platform; risk control; financial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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