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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社体制考析

2021-12-09许耀桐

关键词:体制委员会

许耀桐

(1.福建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州 350007; 2.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北京 100089)

1871年3月18日至5月28日建立的巴黎公社,即1871年巴黎公社,简称巴黎公社,是世界上的第一个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到今年,它已经诞生150周年了。但长期以来,在如何认识巴黎公社的面貌和政权的性质问题上仍疑议不断甚至频遭贬损。有的把它称为中世纪公社和法国大革命时期1789—1794年公社的复活;有的把它称为共和主义、爱国主义和雅各宾主义的政治活动,具有浓厚的纯法国精神;有的虽把它称为工人运动和群众组织的产物,却拒不承认公社具有任何的社会主义倾向。其实,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早已就巴黎公社的实质做出了深刻的阐释,他指出“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①。马克思也说明了“工人阶级的政府”为什么要称为“公社”,并提醒人们一定要关注巴黎公社建立的“公社体制”。然而,马克思关于“公社体制”的相关论述,人们没有给予更多的留意、领悟。经笔者在中国知网上进行文献检索,以巴黎公社的“公社体制”为研究题目的论文、文章付之阙如。因此,为了在巴黎公社政权性质的问题上继续破解迷思、澄清误识,本文从马克思提出的“公社体制”并由此形成的思路着手,围绕对中世纪公社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巴黎公社的溯源,“工人阶级的政府”究竟建立了什么样的公社体制以及巴黎公社体制为社会主义国家做出了怎样的贡献等问题进行考释阐析,以达到真正透彻地认识巴黎公社性质的目的。

一、中世纪公社及法国大革命时期巴黎公社溯源

“公社体制”一词,是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阐述1871年巴黎公社新政权时最早创用的概念。马克思指出:“一般说来,全新的历史创举都要遭到被误解的命运,即只要这种创举与旧的、甚至已经死亡的社会生活形式可能有某些相似之处,它就会被误认为是那些社会生活形式的翻版。所以,这个新的、摧毁了现代国家政权的公社,就恰恰被误认为是那最初产生于现代国家政权之先、尔后又成为现代国家政权基础的中世纪公社的再现。公社体制被误认为是企图把各大国的统一——这种统一虽然最初由政治暴力所造成,但现已成为社会生产的强大因素——化为孟德斯鸠和吉伦特派所梦想的那种许多小邦的联盟。”②在这段精湛的论述中,马克思既肯定了1871年巴黎公社是崭新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同时又指明了造成诸多“误解”和“误认为”的根本原因在于:“新的、摧毁了现代国家政权的”巴黎“公社体制”,继承了历史的传统并做出了全新的伟大创举,却被简单地看成是中世纪公社和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时期巴黎公社的再现。这说明,1871年巴黎公社之所以被误解和被误认为,是因为它与中世纪的公社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巴黎公社联系在一起了。

中世纪公社,是西欧中世纪中期出现在法国、意大利等国的城镇自治制度,这些实行自治的城镇就叫作公社。它是摆脱了封建统治获得了特许自治权的城市共同体,正如恩格斯所说:“意大利和法国的市民,从他们的封建主手中买得或争得最初的自治权以后,就把自己的城市共同体称为‘公社’。”③可见,在1871年作为法国城市“工人阶级政府”的巴黎公社出现之前,中世纪的城市公社已有了八九百年的历史了。

从10世纪中叶起,欧洲一些国家农村地区的行政中心逐渐地向周边扩展,随之产生一批新的城镇,形成了最初的城市。此外,随着欧洲与东方商业贸易的复兴,由商人聚居在要冲地带形成的定居点,也开始崛起,发展成为中世纪新的欧洲城市。如法国,在布列塔尼地区有57座新城市建于10到11世纪;在卢瓦尔河中部的弗雷地区,12、13世纪时在原先罗马高卢时代的3座城市上又增加了12座;在普罗旺斯地区,除了7座大城市外,到13世纪末城镇数量达到65座。而就制造业城市而言,在朗格多克地区出现了71座小城市,在弗兰德尔地区出现了44座小城市。这些城市都致力于贸易和生产,但城市的行政权和司法权掌握在领主手中,市民要向封建领主缴纳市集税、驻军税等苛捐杂税,有的还须为领主服劳役,市民的人身自由没有保证。为了摆脱封建领主的控制,向封建领主夺回权力,城市市民开展了公社运动并建立公社,追求自由和自身的解放。比利时历史学家亨利·皮雷纳认为,1077年在法国的康布雷建立的公社,是历史上最早的也是最知名的一个城市公社,穷人、工匠、织工投入斗争,“公社在全城欣喜若狂的气氛中宣誓成立”④。此后,影响所及,在法国北部的大多数城市,如在圣康坦、博韦、努瓦荣、拉昂、琅城等地陆续建立了公社组织。公社成为以武力反抗中世纪封建领主制的专横统治,争得城市发展的特许状,组成自由地方自治团体的典范。

与法国同期,意大利也出现了公社运动和城市公社。11世纪时,意大利涌现出了一大批城市,它们不仅工商业欣欣向荣,而且社会治理别具特点,城市社区采用自我治理的“公社”模式,实行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统治,不再依附于任何权威。这是因为,城市内部生活的复杂性以及居民职业的多样性,决定了多阶层的存在。城市居民中有小地产者,有普通市民,包括工匠、小业主等第三等级的平民,这些市民阶层一起带动了城市生活的复苏,他们的社会地位也逐渐提高,参与城市决策的意愿渐渐强烈。为了解决城市内部生活的矛盾和斗争,建立权力共享型的自治体,公社就成为城市各阶层化解纷争、重组权威的产物。在皮雷纳看来,意大利城市公社的显著特征是以建立执政官的选举制度为标志的,“一些城市设置了称为‘执政官’(consuls)的负责城镇行政管理的地方长官。……执政官一出现就明显地表现出公社长官的特点”⑤。1085年的比萨和1097年的米兰,就是通过城市各阶层和团体选出自己的代表——执政官,按照共同的誓言聚合在一起,宣告了意大利城市公社的诞生。不久,选举执政官和设立执政府的做法传入法国的普罗旺斯和马赛等地,也为它们所效法。

法、意国家的城市公社经过三四百年的发展,到14世纪末逐渐走向衰败,归于沉寂。但是,当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开始时,公社又再度兴起。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后,议会于12月22日通过法案,将全国分为83个郡,在城市设立公社机构,“公社的行政由市议会和市政府负责,其成员多少按照城市的人口调整。市行政官由人民直接选出,他们是唯一有权使用武力镇压暴乱的人。公社是基层机构,王国政府是最高机构”⑥。因此,建立“公社”,成为热门议题、时尚潮流。处在当时大革命中心的巴黎,在夺取政权后即于1789年、1791年、1792年连续产生了三届公社。其中1789年、1791年两届公社,主要由大资产阶级掌权,执行了有利于大资产阶级利益的政策,而1792年第三届巴黎公社,由巴黎的48个区每区各选出6名代表,共计代表288名,其中以工匠居多,代表着巴黎劳动人民的利益,满足人民的愿望和要求,对法国大革命的深入和发展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因而被称为“革命公社”。虽然在1794年热月政变后,“革命公社”被推翻,但巴黎人民对它无比怀念,决心在有机会的时候还要选举建立自己的公社。

由上可知,无论是中世纪法国、意大利的城市公社,还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巴黎公社,都“具有今天的国家所具有的属性”⑦。它主要“通过武力、通过或长或短的时间的斗争,从它们领主那里夺得相当大的一部分主权”⑧而建立起来,是第三等级的资产阶级联合底层无产者,一道从封建统治阶级那里争来了自治权利后组织的城市共同体、城市共和国。对于这样的资产阶级,《共产党宣言》指出,它“在封建主统治下是被压迫的等级,在公社里是武装的和自治的团体,在一些地方组成独立的城市共和国”⑨。因此,城市公社既产生于现代国家政权之先,又奠定了现代国家政权的基础,构成了“资产阶级政治发展的典型国家”⑩的基本要素,形成了与农村封建制度迥然不同的城市制度。这样的城市公社,生成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公社体制。

从政治方面的体制看,公社崇尚和倡导民主、平等、自由。与封建专制制度的统治不同,城市公社建立后,实行议会制度,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市民大会,城市的决策和立法是在市民大会上被讨论并通过的,公社成立了市议会,作为市民大会常设的议事权力机构。公社获得了选举市长(执政官)、成立市政会的权利,城市由市政会进行各个方面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市政会成员是公社的代表,他们所掌握的权力受之于公社,应公正地保护市民阶级的利益。公社建立了独立的司法制度和审判机关——公社法庭,负责城市法的执掌,市民们都平等地服从于法律,自由成为全体市民依法享有的共同权利。

从经济方面的体制看,公社推行商品经济,大力促进流通。皮雷纳指出:“在一个为商业和城市经济所改变了的时代,旧的领地制度必然消失。商品流通变得越来越快,必然有利于农业生产,打破在此之前束缚着它的桎梏,把它吸引向城市,使它现代化,同时使它获得解放。”如果将城市公社的财政制度与封建时代的财政制度相比,更是天壤之别。封建时代的财政制度是压在纳税人身上的贡赋,丝毫不用于公共福利,而城市公社的财政制度使全体市民平等地享受公社的好处,也平等地有义务分担公社的费用。

从文化教育方面的体制看,公社摆脱了宗教束缚,追求精神生活的世俗化。城市公社的文化,从一开始就表现为世俗文化的特性,文化知识为现实从事的商业活动所需要和服务,不再为教士所垄断。与此同时,各种异端邪说都能流传,也有人相信皈依。因此,市民的精神世界既是世俗的又是神秘主义的,这孕育了作为世俗精神产物的文艺复兴,也推动了宗教改革。城市公社的市政会非常关心教育问题,为儿童建立了第一批的世俗学校,反对教士对学校的干预、管理。

从社会管理方面的体制看,公社保证每个成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皮雷纳认为,城市公社“既是一个战斗组织,也是一个维护社会治安的工具”。维护社会治安的社会管理,是以全体市民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人,以全城居民的集体宣誓作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公社的社会管理体制,需要市民组织起来、联合行动,需要营造每个人紧密依赖集体生活的氛围和规则,培养人们热爱城市的感激之情,时刻准备献身于城市的防务。每个做过宣誓的市民,都有责任和义务帮助他人,通过社会管理在全体成员之间建立起经久的团结。

中世纪公社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巴黎公社的公社体制表明,公社运动和城市公社具有革命的传统,它追求民主自由平等进步。因此,19世纪法国历史学家奥古斯丁·梯叶里就把城市公社作为资产者解放的摇篮、民主精神的大觉醒。而另一个历史学家、政治家,曾任法国首相的弗朗索瓦·基佐,对公社运动和城市公社也颇为赞赏,他把城市公社与第三等级联系在一起,甚至把第三等级进行的阶级斗争看作理解中世纪以来法国历史的钥匙,认为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巴黎公社必将产生积极影响和推动作用。正是由于人们怀念公社,“这种从十二世纪以来一直被迫求并为道德、法律和科学所肯定的公社的思想,在1871年3月18日取得了胜利”。当巴黎人民起义胜利后,国民自卫军中央委员会就决定建立巴黎公社。罗伯特·图姆斯在《巴黎公社,1871》中指出:“在1870至1871年的公社社员,不断强调‘我们的先辈——1792年’和使用革命日历,这使得他们置身于当年革命的发源地巴黎。使用‘公社’这一词,比起原本的意义更加强烈。”可见,在1871年采用“巴黎公社”的名称,既是对法国革命历史的传承光大,也是对无产阶级前人的尊敬爱戴,因此成为一件顺理成章、当之无愧的事情。

二、工人阶级的巴黎公社建构了完整的公社体制

1871年巴黎公社,不仅与中世纪和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公社名称相同,而且在公社的许多活动和体制建构方面也带有明显的历史传统色彩,特别是它对1792年巴黎公社的效仿,如建有国民自卫军,公社正式活动时要演奏《马赛曲》,公社公告的抬头一律都印有“法兰西共和国”和“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当时在公社的各派别中,“雅各宾派是最有影响力的政治势力。他们站在1789年大革命的传统立场,其主要目标就是建立一个共和国”;许多报纸也和大革命时期同名,最流行的如《杜歇老爹报》,公社还恢复了大革命时使用的革命日历等。因而,所有这些引起了世人的误解和非议,巴黎公社就被误认为不过是一种历史的重复,意义并不大。当然,这是很不应该的。那么,究竟怎样才能澄清这样的“误解”和“误认为”呢?马克思以深邃的眼光,洞悉了问题的实质,指出其关键就在于“公社体制”。前面,本文已溯源了中世纪公社和法国大革命时期巴黎公社的体制,接下来,就全面地分析1871年的巴黎公社体制,它包含着政治体制、经济体制、行政体制、文化体制、司法体制、社会体制等六大方面。

——巴黎公社的政治体制。公社的政治体制,就是共和国的民主政治体制。马克思指出:“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巴黎公社的每一个公告,都印有“法兰西共和国”的字样。这个共和国的民主政治体制,集中体现为经由巴黎市的20区20多万选民选举产生的公社委员会。公社在关于选举的《公告》中曾明确指出,公社委员会即是“公社议会”或“市政议会”、“市政委员会”,或直接就叫作“公社”。公社委员会是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它既是立法机关,也是行政机关,实行“议行合一”,明令“公社委员应担负所在区的行政领导工作”。3月27日,公社的《公报》公布了选举结果,共有92名委员当选(其中布朗基因在狱中缺席当选)。不过,若扣除掉其中的布朗基、瓦尔兰、阿尔努、德勒克吕兹、泰斯这5人在三个或两个区重复当选为公社委员的话,实际应为86人(公社委员虽出现了三个“克雷芒”名字,但并不是同一个人)。此外,当时一些当选的资产阶级代表,在选举结果公布后就宣布退出公社,所以,到3月30日公社《公报》公布10个委员会的组成名单时,就职的公社委员为68名。而其中的埃德和杜瓦尔既是执行委员会委员,又是军事委员会委员;兰克既是司法委员会委员,又是对外关系委员会委员,实则65名。由于当选后又有一些委员辞职或阵亡,4月16日,公社进行了一次委员补选,共有21人当选,其中克吕泽烈在两个区重复当选,实为20人。梅诺蒂·加里波第因不在法国国内,应为缺席当选。从巴黎公社两次选举的情况看,实际共选出106名委员,而真正参加公社活动的只有80人左右。公社采取共和国和议会的形式,与以往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并无多大区别,但是,由于在80名公社委员中,出身于工人的委员占了35人,出身于知识分子而代表工人的委员也有30多人。唐尼·格鲁克斯坦在《巴黎公社:一个民主革命》中引述了公社委员韦莫雷尔所说的:“3月18日革命,标志着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公社的大多数成员是工人、无产者,尽管其中也有一些致力于人民事业的资产阶级。”因此,巴黎公社是由绝大多数的工人阶级或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委员组成的,这就与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议会由资产阶级代表组成不同,表明它确实是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国家政权。

——巴黎公社的经济体制。公社的经济体制是建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度并组织生产的工人协作社,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巴黎公社期间,曾发布了4个关于经济的决定和法令,通过这些决定和法令,可以清楚地认识公社经济体制的实质。一是4月3日公社发布关于将梯也尔等内战祸首提起公诉并查封其产业的决定,决定宣布由公社的司法代表和治安代表负责执行,把他们的“产业查封扣压”。二是同日公社做出政教分离的决定,“属于宗教团体的所谓永久财产,无论动产或不动产,均宣布为国家财产”。三是公社于4月15日通过法令,把“凡尔赛议会议员及帝国的走狗”和反动政府走狗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各种有价证券,都由国家管制”,以供国家“非常的支出”,同时要组成一个委员会,“以监督由国家管制的财物的接收工作,并拍卖由国家管制的不动产”。以上这三个决定和法令,实际上就是无产阶级政权采取的国有化措施,所拟议成立的委员会,就是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组织机构。四是公社于4月16日发布《关于将逃亡业主所遗弃的工场转交工人协作社的法令》,该法令共有4条规定,它集中地表明了公社最主要的经济政策是建立工人协作社和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从而实现了“把人民大众劳动积累的财富交还给了多少世纪以来被剥夺了财产继承权的人民大众。……于是‘剥夺者被剥夺了’”。这项法令被史家认为“是公社最大的业绩,通过将关闭的工厂转交工人合作社解决工人就业的社会问题,也是法国社会主义传统的标志,为所有的社会主义者称赞”,更“被马克思和恩格斯看作是大步走向了共产主义”。

——巴黎公社的行政体制。在“议行合一”的国家机构组织原则下,公社的行政体制设有10个委员会,即:执行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公安委员会,粮食委员会,劳动、工业和交换委员会,对外关系委员会,公共服务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当选的公社委员5—8人组成,其中,劳动、工业和交换委员会与教育委员会的委员人数最多,均为8人,而财政委员会委员人数最少,为5人。这10个行政性的委员会,即是巴黎公社设置的政府,在公社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日常的、大量的行政工作,对城市实施有效的治理。公社另设有选举委员会、优抚调查委员会(对为巴黎公社殉难的国民自卫军的孤寡及其他赡养人员进行调查统计和优抚安排)、警察局、内政部、商业部、工部局、邮政总局、电报总局、税务总局(直接税管理局、间接税管理局)、海关署、公共救济署、注册印花总局和印花厂、公共地产管理局、度量衡检验局、烟草管理局、公共车辆特许处等公共行政办事机构。公社特别注重商业的管理工作,直接把粮食委员会设在商业部内,并规定“无粮食委员会的凭证,不得到公社库房支领物资”。商业部有条不紊地负责全城的物资供应,它发出通知,对所谓巴黎已被封锁、引起人心恐慌的谣言迎头痛击:“奉告居民:合同提供的可靠货源,概由北部和东部入城供应巴黎。”良好的行政管理,保证了巴黎的稳定有序。

——巴黎公社的文化教育体制。公社高度重视文化和教育事业。在帝国时代,教会和宗教文化是其重要支柱,成为奴役人民思想的精神枷锁。公社成立后,颁布了政教分离的法令,决定“教会与国家分离”、“取消教会预算”,实行文化改革。公社大力发展艺术,于4月17日举行选举,成立了巴黎艺术家联合委员会,该委员会由47名委员组成。公社注重舆论宣传工作,大量创办和发行革命报刊,公社机关报《法兰西共和国公报》几乎每天公布公社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各政治党派还办有《杜歇老爹报》《公社报》《新共和报》《民众救亡报》《人民呼声报》《社会革命报》《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报》等几十种报刊,从各方面反映公社的主张和民情民意。公社向国家图书馆派驻代表,做好图书馆工作。公社还把文化普及工作向基层延伸,组织群众性的俱乐部,进行戏剧、音乐演出,恢复博物馆,开办画廊,举行画展等。在普及科学知识方面,公社组织“科学代表团”,设在圣多明尼克大街工部局大厦,负责科学文化传播以及工业品的安全存放与使用工作。公社明确规定,教育委员会应着手教育改革,起草免费、普及的世俗教育的法令。教育委员会下设公共教育局,要求学校应“充实学生的科学知识和文学知识”,教授给人人所必需的文化知识,使公民既能动手工作又能用脑思考。公社致力于培养一代新人和完人,弗兰克·杰里尼克在《1871年的巴黎公社》中引述了公社的教育宣言,宣言指出,“培养一个强大和健康的一代”,“我们希望建立一种真正的教育制度:在科学领域,这种教育只限于已知和已证实的事实,从人类理性的熔炉产生纯洁而没有杂质的教育;在精神领域,它将严格遵循正义和自由的永恒原则,而这些原则应该是塑造有人格的公民”。

——巴黎公社的司法体制。公社摧毁了旧帝国时代的司法体制。公社新的司法体制的鲜明特点,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帝国“法官的虚假的独立性被取消,这种独立性只是他们用来掩盖自己向历届政府奴颜谄媚的假面具,而他们对于那些政府是依次宣誓尽忠,然后又依次背叛的。法官和审判官,也如其他一切公务人员一样,今后均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且可以罢免”。公社规定全体司法官员须经过选举始得任命,建立了属于人民的法院和检察院。公社组成了民事法庭与军事法庭,设一名检察长和四名副检察长,依据“人人平等的法庭、法官的选举制和辩护自由”的三项原则,独立负责地开展司法工作、审判案子。公社也建立了陪审员制度,规定陪审员从选举的国民自卫军代表中挑选产生,构成公社的陪审团。陪审团有4个小组,每组12人,抽出的前12人组成陪审团第一小组,此外,还要抽签决定8人为候补陪审员,其他三组亦如此产生。起诉法庭由12名陪审员组成,在12名陪审员中必须有8人同意定被告有罪,才能宣判被告有罪。公社期间民事法庭与军事法庭所审判的案件,都通过《法兰西共和国公报》公之于众,体现了法治的公平正义。

——巴黎公社的社会体制。公社实行中央集中和地方自治的社会治理体制。公社划清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界限,中央的责任在于统辖国家民生政务,地方成立自治政府,自主治理基层内部事务。约翰·梅里曼撰著的《苦难:1871年巴黎公社的生与死》,记载了英国记者哈里森报道巴黎公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情况所给予的肯定:“‘公社’以非凡的技巧组织起来,公共服务得到有效的执行,社会秩序在大部分地方得到了维护。”在哈里森看来,公社“也许是现代最能干的革命政府”。公社之所以能在短短的时间内取得如此的治理效果,首先,在于中央的集中治理:它着眼于维护市场秩序、改善人民生活。公社定期通过“中央菜场”公布谷物、燕麦、菜油、动物油脂、牛羊肉、面包、烟酒、糖等物价牌价,明确表示:“要确保食物的供应和物美价廉,为此,在3月29日成立了民生供给委员会,并在4月4日至6日举办了一年一度的火腿交易会。”公社颁布了关于房租、典当、菜场和集市管理、禁止任意罚款和克扣工资、设立职业介绍所、优抚军烈属、保障粮食供应、互助救济、开放公园等诸多的法令、决定、布告,起到稳定民心的作用。它着眼于建设市政设施,美化市容。公社倡议商人、居民进行店铺和房屋修缮,包括整刷门面、装修门窗、安装店棚、悬挂招牌以及改造古旧住舍、危险建筑等。它着眼于整顿社会治安,杜绝犯罪活动,公社禁止聚众赌博,取缔卖淫嫖娼,严惩偷盗抢劫、打架斗殴等不良分子,反对歌舞厅低俗的靡靡之音,开展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马克思曾赞扬说:“公社简直是奇迹般地改变了巴黎的面貌!第二帝国的那个花花世界般的巴黎消失得无影无踪。……夜间破门入盗事件不发生了,抢劫也几乎绝迹了。”其次,公社还实行了地方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的做法就是,基层的事情由群众自主管理。例如,当时在巴黎市,社会上有各种各样的群众组织,俱乐部有36个,国际巴黎支部有32个,这些社会组织非常活跃,经常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公社内部事务,共同参与社会治理。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清楚地了解到,1871年巴黎公社体制,与中世纪公社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巴黎公社诸方面的体制比较起来,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所以,马克思称之为“工人阶级的政府”。1871年巴黎公社,确实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它建构了崭新的、完整的公社体制,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巴黎公社体制为社会主义国家开创的发展新路

恩格斯指出:“1871年,工人阶级自从有自己的历史以来第一次在一个作为首都的大城市中掌握了政权。”巴黎公社作为工人阶级的政府,是新型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权,“巴黎公社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了”。巴黎公社建构的工人阶级的公社体制,对社会主义事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作用,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概而言之,它开创了四条发展新路。

一是开创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的发展新路。19世纪50年代,马克思在分析国家发展的历程时指出,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统治后建立的资产阶级国家,必然要建立资产阶级专政。而在资产阶级国家之后,无产阶级也必然“推翻资产阶级!工人阶级专政!”马克思这一真理的预言为实践所证实,1871年巴黎公社正是通过武装起义,摧毁和打碎了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器,建立起崭新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弗兰克·杰里尼克认为:“公社是工人夺权的第一个范例。由于形势所迫,公社断然地采取了许多无产阶级专政的方式,而不只是倾向性的。”“公社是有价值的试金石,可以用来检验任何一种革命理论的有效性。”我国著名学者高放教授也提出,巴黎公社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性质体现为四个方面:“第一,巴黎公社就其阶级本质而言,是世界历史上第一个工人阶级的政权。”“第二,巴黎公社就其指导思想和主要领导人的信念而言,它是社会主义的政权。”“第三,巴黎公社政权就其政治派别而言,是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多数派联合执政的统一战线的政权。”“第四,就其国际联系而言,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政权,是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融合的政权。”笔者非常赞成上述观点,但对高放教授所说的,感到还应该补充一个方面。因为在高先生所谈的四个方面中,第一个方面是总的、根本的方面,其他三个方面可以说都是从第一个方面派生出来的。既然是派生出来的,就还有一个方面是非常重要的、不可缺少的,这就是:巴黎公社就其在人类历史上实现人的解放的进程而言,它是由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权。这增加的一个方面,应列在第三位。1871年巴黎公社已经完全不同于中世纪公社和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巴黎公社,它在人的解放的进程上已大大超越了过去的水平,实现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解放,并朝着最终实现“人类解放”的共产主义方向发展。巴黎公社创建的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和开展的国家建设,成为20世纪的苏联、中国等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进行政权建设时学习的榜样。

二是开创了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新路。经济是国家的基础,巴黎公社夺取政权后,即开始了改造私有制和建立公有制伟大斗争的探索尝试。公社的具体做法是,建立工人协作社并对那些被原有的企业主遗弃的工场采取赎买的经济政策。公社在发布的《关于将逃亡业主所遗弃的工场转交工人协作社的法令》中做出相关规定:“统计被遗弃的工场数目”,“拟定这些工场迅速开工的切实措施……靠工人协作社的力量”,“成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裁决上述业主归来后将工场最终盘给工人协作社的条件,及协作社应付业主的赎金数额。”对于这个法令,恩格斯给予高度评价,他说:“公社下令,对被厂主停工的工厂进行登记,并制订计划:把这些工厂的原有工人联合成合作社以开工生产,同时还要把这些合作社组成一个大的联社。”这是“公社的最重要的法令……这种组织工作,正如马克思在《内战》中完全正确地指出的,归根到底必然要导致共产主义”。对于工人协作社愿意做出一定的妥协、让步,付给原企业主一定的赎买金额,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表示这样的方法管用、有效。早在1847年,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就提出,无产阶级可以通过没收、国家工业竞争、直接用纸币赎买等方式废除私有制。1894年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又说:“我们决不认为,赎买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容许的;马克思曾向我讲过(并且讲过好多次!)他的意见:假如我们能赎买下这整个匪帮,那对于我们最便宜不过了。”公社采取赎买的政策建立公有制经济,也被后来的苏联、中国所肯定、借鉴,尤其是在中国,对民族资产阶级采取了赎买政策,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和平改造,在整个过程中,不仅生产力没有遭到破坏,而且推动了生产的发展,促进了资本家的政治思想改造。

三是开创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建设的发展新路。巴黎公社的无产阶级性质,表明的是国体问题,而巴黎公社的政体形式,则是马克思指出的“社会共和国”,即在资产阶级共和国之后建立的新型的社会主义共和国。恩格斯也说道:“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巴黎公社的“共和国”政体形式,实行立法和行政相统一的制度,这是“议行合一”的政体,它完全不同于资产阶级国家的“三权分立”。马克思主义认为,立法、行政、司法分开的分权学说,是“阶级统治的行政权形式和议会形式之间所进行的无谓的斗争”,“议会形式只是行政权用以骗人的附属物而已”。社会主义国家不能设立“三权分立”的政体形式,而必须与它相对立。马克思指出,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巴黎公社成立的公社委员会,是议事机构,为最高的权力机关,承担决策和制定法律的职能。公社下设的10个工作委员会,是政府机构,承担着行政职能。公社这两块牌子,实为一套班子,议事决定的事情,行政立即可以执行,体现了办事的高效率。尤其在行政执行方面,“公社设立了执行委员会,它类似于各委员会的总委员会,由负责每个委员会的委员代表组成,每一天在市政厅开两次会”,实行集体议决,这样可以很好地指挥协调其他的9个委员会。公社委员会和下设的10个工作委员会,形成了“议行合一”的政体形式。它设立了精干的组织,减少了行政层级,摧毁了法兰西第二帝国庞大的官僚机构,“实现了所有资产阶级革命都提出的廉价政府这一口号”。同时,公社简化了国家管理的事务,它“只限于几项符合于普遍性、全国性目的的职能”,“公社体制会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国家这个寄生赘瘤迄今所夺去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实行社会自治。巴黎公社创立的“议行合一”政体形式,为1917年十月革命后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和1949年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继承。苏联的国家政治体制是最高苏维埃行使立法权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的政体,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毫无疑义,苏联和中国创立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形式,都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以巴黎公社为宗师的,是从“议行合一”的精神实质出发,又在实践中得到发展的“议行合一”新型体制。

四是开创了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建设的发展新路。巴黎公社对所有国家公职人员都实行民主选举,“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公社期间,不仅是国家的行政机构和司法部门,军队、工厂企业和社会组织,也都开展了选举活动。人们踊跃参加,整个选举光明正大、公正认真。为此,马克思称赞说:“从来还没有过进行得这样认真仔细的选举,也从来没有过这样充分地代表着选举他们的群众的代表。”巴黎公社还对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国家公职人员实行严密的民主监督。在监督制度方面,巴黎公社创造了多种多样的形式。首先,社会监督。公社委员和各级领导人要向选民大会、群众报告工作,介绍情况,回答质询,听取批评意见。其次,舆论监督。巴黎的革命报刊经常报道公社领导人员的工作情况,对许多事件进行评论,使国家公职人员“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活动,没有文牍主义的敷衍拖拉的作风”,“公开地、老老实实地办事”。再次,来信来访监督。巴黎群众经常向公社写信反映意见、提出批评。公社十分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总是认真讨论,及时处理。最后,实行罢免撤换的监督。公社规定一切公职人员都可以被选民罢免撤换。公社期间,曾清洗了阶级异己分子,开除了叛徒,罢免撤换了违法乱纪分子。巴黎公社开创的民主建设新路,是真正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治理,“显示出走向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的趋势”,成为后世社会主义国家的风范楷模。

注释

⑥米涅:《法国革命史:1789年到1814年》,北京编译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年,第72页。

⑧基佐:《法国文明史——自罗马帝国败落起》(第四卷),沅芷、伊信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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