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春秋》的礼学思想建构
2021-12-07陆跃升
陆 跃 升
(凯里学院文学院, 贵州 凯里 556000)
《春秋》对古代史事的取舍明显违反了特殊“措辞”现象,这对于深知史官书法的孔子来说,是不可思议的。《春秋》应是通过对历史事实绳之以礼以弘扬周代礼制的礼学经典。它或以谨严的笔法,或选择恰当而又简洁的字词暗寓褒贬之意,或用“笔则笔,削则削”以表现其惩戒的精神,旨在恢复周代的礼义制度,建构完备的礼学体系。深入解读《春秋》所设置的这种独特的密码,即后人所称的“春秋笔法”,对领悟作者的深刻含义及鲜明的倾向性具有极其重要意义。
一、《春秋》乃“礼”之载体
春秋以来,礼崩乐坏,孔子在《春秋》中按照“礼”的原则对历史事件进行取舍或相应的“措辞”以体现褒贬,以特殊的笔法再现周代的礼仪制度,并使之成为规范国家关系和家庭关系的重要工具。因此,从形式上看,《春秋》是我国古代的第一部编年体史书,实际上,《春秋》应该是一部礼学典籍。西周是古代隆礼的时代,《左传·文公十八年》载:先君周公制《周礼》曰:“则以观德,德以处事,事以度功,功以事民。”并对礼的作用及各种违礼情形予以定义,并以之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认为:“礼可以使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1]。西周以来,礼制逐渐成为规范人们行动和社会秩序的工具,然而,自西周穆王继位后,统治者却忽视了“礼制”这个治国之工具,大举征伐四夷, “获其五王”(《后汉书·西戎传》)。虽然暂时扩大了疆域。但“王道衰微”,“自是荒服者不至” (《国语·周语上》),政府财政也因此枯竭,致使民怨沸腾,谤语大起。西周末期的周王名存实亡,只是名义上的天子, “诸侯不朝天子者,有之;臣弑其君者,有之。”[2]对周礼的僭越、对青铜礼器损毁等,屡见不鲜[3]。面对这礼崩乐坏的混乱局面,“孔子惧,作《春秋》”(《孟子章句集注》)。可见,孔子修《春秋》真正目的不在于编写历史,而是通过对历史事件“笔削”、特殊“措辞”以再现周代的礼制。
二、“笔则笔,削则削”显示“礼”的思想
《春秋》叙写历史大事记,但作者不仅仅在叙写历史事实,而是在对历史事件的“书”与“不书”来建构孔子心中的礼学思想。“君举必书”为古代史官的职责。孔子对编撰史书的原则是了解的,并且严格秉承史书撰写原则实施的。如《左传·宣公二年》载晋赵穿攻杀灵公,太史董狐书曰:“赵盾弒其君。”孔子在论及此事时曰:“董狐,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充分肯定了董狐的作法。然而孔子所修的《春秋》却不然。如鲁隐公、鲁庄公、鲁闵公、鲁僖公即位,鲁隐公、鲁闵公丧葬,均为国家大事,《春秋》对此都没有记载。又如《左传·隐公十一年》云:“冬十月,郑伯以虢师伐宋。壬戌,大败宋师,以报其入郑也。宋不告,故不书。”《春秋》对“郑伯以虢师伐宋”这样的重大历史事件也没有记载,原因在于“宋不告,故不书”。《春秋》没有记载此事就遵循了周代礼制中 “凡诸侯有命,告则书,不然则否”的规定。《春秋》一书所蕴含的周代礼制就是从对历史事件的“书”或“不书”中得以显现。皮锡瑞云:“计当时列国赴告,鲁史著录,必十倍于《春秋》所书。孔子笔削,不过十取其一。盖惟取其事之足以明义者,笔之于书,以为后世立法”[4]春秋时期,诸侯竟雄,吴楚之君譖号称王,明显违反了周代礼制诸侯国国君称王的规定。孔子作《春秋》,却是一丝不苟,对吴、楚之君,或曰“人”,或称“子”,从来不称“王”。与此相关联的是《春秋》对吴、楚之君一律不书葬[5]。西周春秋时期,根据周代礼制,只有周天子称为王,其他诸侯国之国君只能称为君,不能称为王。吴楚之君称王,显然是违背了周代的礼制,所以,孔子认为吴楚之君不配称君,只能称普通人或子以示贬斥,既然他们不配为君,也就不配“书葬”。如《春秋》宣公十八年:“甲戌,楚子旅卒。”《公羊传》云:“何以不书葬?吴、楚之君不书葬,辟其号也。”《春秋》对于同盟诸侯书卒者,只要参与会葬,则必书葬,虽小弱如滕、薛、邾、杞等,也不例外。楚为春秋强国,康王之卒,既明见《鲁春秋》,而鲁国不仅参加会葬,且鲁公亲与会葬,此鲁史所书者。只因楚君譖称王,有违礼制,故《春秋》不予载录。这种书写方式既体现了对谮越礼制的诸侯的鄙视与惩戒,又反映了对周代礼制的弘扬。庄与存在《春秋要旨》云:“《春秋》非记事之史,不书多于书,以所不书知所书,以所书知所不书”。孔子既有意于抑扬人事,又不愿以空言载道,甚至连历史事件的过程也付诸阕如,那就只有斟酌文辞,通过“笔”“削”这独特的书写方式以再现周代的礼仪制度。因此,《春秋》编撰史料的宗旨不是保存历史资料,而在以历史资料承载周代礼制。历史资料的编撰仅作为保存周代礼制的工具。当然,经文在流传过程中有脱落的现象[6],但不能以此否定笔削的存在。
三、“措辞”“称谓”以寄寓“礼”的规范
根据周代礼制规定,只有周天子可以称为王,诸侯只能称为君,诸侯擅自称王,显然违反了周代的礼制规定。然而,在诸侯竟雄的春秋时期,随着周天子地位的下降,吴楚之君却漠视周天子而僭号称“王”。《竹书纪年》就有“楚共王”“越王”之称。《国语》中 “楚惠王”“楚灵王”“楚怀王”“楚庄王”“越王勾践”“吴王夫差”等等。孔子在编撰《春秋》时,对吴楚之君的越礼行径通过“措辞”“称谓”予以贬斥以寄寓周代“礼”的规范,于《春秋》之中一律贬之曰“子”或“人”[6]。孔子云:“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在《春秋》里,对吴、楚僭号之君贬称曰“子”,以公、侯、伯、子、男等爵位指称诸侯,就是为了正名分,维护周代的宗法礼制,蕴含着他的大一统思想。《诗经》云:“薄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孔子也不止一次说过“天无二日,士无二王”(《礼记·坊记》)的话,他对吴、楚譖号之君的贬抑,充分说明他在维护周王朝天下共主的地位——周代的宗法礼制。这种例子,在《春秋》中不胜枚举。又如:
例一:隐公元年《经》: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
《传》: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赗。缓,且子氏未薨,故名。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比至: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喻月,外姻至。赠死不及尸,吊生不及哀,预凶事,非礼也。
例二:桓公七年《经》:夏,榖伯绥来朝。邓侯吾缡来朝。
《传》:七年春,榖伯、邓侯来朝。名, 贱之也。
以上每一称谓都蕴含着孔子根据周代礼制进行了礼的评判。西周时期,天子、诸侯、大夫等均有相应的称呼,《春秋》一书对其称谓的特殊用词也是寄托礼制的方式。
四、篡改历史事实以建构礼学体系
把《左传》与《春秋》逐条对照,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春秋》对许多历史事实进行了篡改与歪曲记载。孔子对于诸侯国的篡弑之事的撰写往往使用了曲笔甚至歪曲史实的方式,严重违反了古代史书“秉笔直书”的编撰原则。《春秋·僖公二十八年》载:“天王狩于河阳”。《左传》云:“是会也,晋侯召王,以诸侯见,且使王狩。仲尼曰:‘以臣召君,不可以训’。故书曰:‘天王狩于河阳。’言非其地也,且明德也。”历史的真实情况是:晋文公要求周王在践土会盟,周王本为天子,晋侯作为一位诸侯之君,竟然要求周王在践土会盟,严重违背了周代君臣等级制度。孔子认为:“以臣召君,不可以训”。故在《春秋》中以歪曲历史事实的方式撰写为:“天王狩于河阳”。 《史记·晋世家》亦云:“孔子读史记至文公,曰:‘诸侯无召王。’‘王狩河阳’者,《春秋》讳之也。”可见,孔子在《春秋》中出于避讳,篡改旧史“晋侯召王”为“天王狩于河阳”,这也是孔子改旧史以寓含褒贬的又一实例。
鉴此,《春秋》在对历史事件的撰写之中,以“笔、削”及“特殊称谓”等手法寄寓周代之礼仪制度。诠释和领悟《春秋》中的“笔、削”及“特殊称谓”就是解读周代礼仪制度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