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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伦理学视域下档案公共服务主客体行为探究

2021-12-07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 2021年7期
关键词:档案馆公共服务公民

滕 春 娥

(牡丹江师范学院图书馆, 黑龙江 牡丹江 157000)

近年来,公共服务逐渐被理论界提及,并迅速成为社会各行业转型和谋求发展的新契机。2002年11月8日,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公共服务作为我国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进入了决策者和政策制定者的视野。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也成为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各级国家档案馆作为公共服务机构,理应对此有所作为,公共档案馆进行公共服务建设,将“提升档案公共服务能力”放在了档案事业发展的首要位置,实现档案信息服务从“提供利用服务”到“公共服务”新的转变。

在档案公共服务过程中,公共档案馆是档案公共服务主体。公民作为档案公共服务客体,在社会建立良好有序的档案资源体系基础上,主体通过便民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公民档案利用的需要,这是档案公共服务的愿景与目标。本文从信息伦理学视角审视档案公共服务中的现存问题,通过厘定主体责任和客体权利,分析现实实践和理论层面的差距,对现实问题给予理性的思考和回应,从而提出切实可行的矫治对策,本研究也试图寻求伦理学与档案学之间跨学科知识构建的新尝试。

一、信息伦理学的学科特质

信息伦理学作为信息科学与伦理学交叉的新领域,在现代信息管理中,自觉地将伦理道德作为机制性力量,通过与技术、经济和法律、政策互补协调,提升信息活动的道德水准和管理手段。它一方面反对脱离现实的理论倾向,主张对现实重大问题的伦理维度进行分析,另一方面,它反对一味迎合世俗,对信息活动等实践领域的重大问题进行伦理关注和审查[1]。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档案数据的激增、档案类型也愈加复杂多样,加之信息传播渠道新媒体的使用,给档案公共服务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面对崭新的信息环境,档案公共服务从小众化到大众化的方向发展。公民对档案的需求逐渐增加,档案利用中各种失范现象层出不穷,在档案法及政策尚未触及和完善之时,档案人更应该有所作为,需要借助法律和政策之外的一种力量,达到约束和规范档案公共服务活动的目的,信息伦理学便彰显出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人”是伦理学中主要的研究对象,而对于档案公共服务来说,公共档案馆和公民则是档案公共服务主要考察的对象,公共档案馆能否充分履行其职责,公民的权利能否真正得到保障,直接关系到档案公共服务目标的实现,可以预见信息伦理学是当代伦理学发展和演变的潮流和趋势。信息伦理的决策模型如上图。

二、档案公共服务中现存问题透析及归因

从信息伦理学上讲,人与人之间最为基本的关系就是利益关系,档案公共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公共档案馆为公民提供利用服务活动过程中二者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上,是档案公共服务主客体的主要行为,即责任与权利。目前尽管国内理论界对档案公共服务已经达成共识,国家层面也先后出台各种政策及文件敦促档案公共服务的开展,但实践中并没有真正形成公共服务应有之气势与效果,虽然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利在法律上已经得到了肯定和认可,完成了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的过渡,然而在具体实现过程中却不尽如人意。

(一)档案人员责任缺失,公民利用存在障碍

案例一:贾某想要查找一份档案,于是来到了X档案馆,经出示身份证(工作证)、单位介绍信,说明来由后,填写了档案利用登记簿,档案馆工作人员经查找因其利用的档案尚未开放,拒绝对其提供利用,贾某因迫切需要此档案,反复与工作人员商量,希望有其他办法可以查到相关信息,但工作人员表示档案法有规定,未开放档案不得提供利用,他们是按照规定办事,贾某最终只能无果离开。

档案作为历史的记录,承载着文化与时代的印记,曾一度被视为皇家所有的私有财产,直到近代档案开始逐渐开放,在今天倡导公共服务背景下,档案作为一种资源更有着服务广大用户的神圣使命。在我国各级各地档案馆的档案利用工作并不尽如人意。当前档案公共服务建设还面临一定的制度短缺,譬如,《档案法》规定,“绝大多数档案存放满 30 年即可开放,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包括审查程序、方法、责任承担等方面的规定,导致许多档案馆即便到期依旧不愿公开档案”[2]。案例一中,当公民需要利用未开放档案时,档案馆员只是严格按照档案条例规定,没能积极帮助公民进行档案查阅,虽然这是档案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但是有时也存在着工作人员为自己的不作为(责任缺失或不当)找到合适的理由,导致公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另外,我国现有的可用档案并没有完全达到公民的利用需求,档案机构各立门户,档案聚集度低,服务之间融合度低,没有形成以公民为中心的服务链,服务效能难以发挥。已开放(应开放)档案尚没有真正意义上为公民自由利用。全国档案资源保障体系尚未充分形成,很难满足公民个别利用的需要,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严重影响到公民档案利用的效果和服务质量。

(二)档案馆服务手续繁琐、利用不便

案例二:台湾人李某想要查找自己家族的族谱档案,认祖归宗,于是来到国内S档案馆,档案馆需要其所在单位开据介绍信证明、递交书面申请、说明本人身份、利用目的、查阅范围、经相关业务馆长批准才可查阅,种种繁琐的手续,使得李某开始一段艰难的寻根之路。

虽然档案开放利用已经多年,但重藏轻用的思想仍然根深蒂固,真正的开放离我们还远,近年来,媒体曝光部分档案馆对利用者的利用活动横加干涉,利用手续、方式和收费等方面的规定限制了公众充分行使利用权,公民利用档案尚存在一定的现实障碍,社会对档案利用现状也存在不满。案例二中李某利用审批手续过于繁多,利用目的审查过严,部分档案馆将利用方式限定为阅览,复制,和摘录,导致公民可自由选择的利用方式有限,并且现有利用规定中还设置了“公布权”规定,进一步限制了档案利用和传播的自由度,未开放档案的申请开放(利用)程序不明,权利救济缺乏政策依据[3]。

综上所述,尽管近些年来,我国公民档案意识有所增强,对档案的利用逐渐升温,档案馆对档案资源价值的认知和数据的挖掘也尚处于初始阶段,我国部分档案服务处于低层次、低水平阶段,尽管时下档案事业融入公共服务洪流中,但其应有的责任和担当并没能真正实现。档案公共服务中出现的上述问题,除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需健全和完善外,主要根源在于档案公共服务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甚至缺失,影响着档案公共服务效果和质量。档案人员对自身职责定位不准,公共档案馆社会职责极度缺失,对档案公共服务客体权利认识不清,档案资源的开发与建设跟不上用户的需求。以上所表现出的档案工作的实然状态,更便于档案学人客观分析档案工作实践,从而科学提出解决对策。

三、信息伦理下档案公共服务主客体的应然行为

(一)档案公共服务主体——公共档案馆的责任

公共档案馆作为档案的主要保管和提供利用的场所,其肩负着档案事业神圣的使命,因此,在其范围内所产生的一切活动都可视为档案机构主体行为。公共档案馆致力于提供公众满意的档案公共服务既是履行其责任,更是对人类社会伦理道德的践行。公共档案馆提供服务的合伦理化,是民主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公共档案馆应该以人的发展和人性关怀为宗旨,不断完善档案公共服务的制度设计,通过合伦理的服务行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以不断接近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终极目标。其责任可以细化为以下三个方面:

1.个体责任:即体现为馆员责任,身为档案馆员时刻铭记自己的本职工作,微笑地接待每一个利用者,耐心细致地解答他们咨询的各种问题,以用户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他们服务,恪守工作原则,利用各种可行方式与手段来满足利用者的需求,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个人修养,更好地助力工作的开展。

2.职业责任:体现为档案事业的责任。档案事业区别于其他行业,作为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种职业,是文化传承和历史记忆的鉴定者和保护者。档案馆及其成员从事着知识信息管理与传播这一特定的职业,承担着一定的职业责任,捍卫公众平等利用档案和享用档案文献信息资源的权利。这应该是档案馆员对待工作的基本的职业态度,也是最基本的职业伦理要求。

3.社会责任:体现在档案馆与社会的关系上,档案馆应与其他行业一道,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独立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也能够与其他行业互相配合,在社会突发事件和灾难面前更多地贡献一份力量。档案馆属于文化资源,应加强与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的沟通和交流,构建我国的文化资源体系,更好地形成合力,更加真实地反映我国的历史和文化,增强中国的软实力[4]。

(二)档案公共服务客体——公民的权利

尽管公民在档案公共服务中享有利用档案的权利,且这在法律上已经得到了肯定和认可,但在档案利用过程中,公民利用档案信息的权利常常会受到法规政策、服务主体等各种因素不同程度的限制,从而阻碍了公民对档案的利用,也损害了公民利用档案权利的实现[5]。为此,从伦理的角度维护档案公共服务客体的权利应做到:

1.充分保障人权

任何人任何社会组织都应珍视人的生命,尊重人的尊严,尊重人的自由和平等,发扬民主精神和互爱精神,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保障人权。人权从它产生之日起,就是道德的反映,人权中存在着一种永远有效的价值正当,凭借着它,人们可以向实存的法律体系、政治体系、社会体系发出应该怎样做的道德诉求。

档案公共服务中,公共档案馆作为服务主体亦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制定符合道德、伦理要求的相关政策,公共档案馆作为服务主体是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的储藏地,担负着为公民提供信息服务的重要责任。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力利用档案,公民的每一个需求都应该得到满足。档案馆不应该以任何理由拒绝任何一个公民的档案利用需求,将更多的可开放利用的档案第一时间能为公民所用,尽量减少程序,简化手续,保障公民平等的享用档案信息资源。

2.做到尊重人性

尊重人性尊严是一项基本的伦理原则,其最初用来强调社会中任何一个个人都具不可侵犯和剥夺的尊严。这种尊严具有平等性和个体性,每一个具体的个体即可拥有一种价值地位。无论其性别、种族、阶级、国籍或地位,都拥有其内在的价值与尊严,尊严是与人本身附着的,其做人的资格都是无法剥夺的,因而其作为人的尊严也不能被否定和剥夺。

档案法所涵盖的人群应包括每一个社会公民,档案馆的大门应无条件地为一切公民敞开,可以开放利用的档案信息应做到尽可能地为公民提供利用。尊重人性,使每一个利用者得到关爱,人格得到尊重。档案馆作为国家社会制度安排,是社会公益性机构,必须体现公平、公正的服务宗旨。

3.努力实施关怀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具有极高价值追求和目标,和谐社会最根本的是要让人得到最大的发展。而信息伦理追求人们之间的彼此关怀,它强调对他人的现实关注,这与和谐社会的理念是相通的。公民利用开放的档案信息理应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满足,利用尚未开放的档案信息也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得到满足。

4.倡导公平公正

公平正义是维护人的尊严的伦理基础,是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制度安排,是社会有序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前提和保障,是实现民生幸福的制度保障。要关注弱势群体,改善他们的弱势处境,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让他们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档案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六条规定:“档案工作者应尽可能地提供档案资料的对外利用,为所有利用者提供公正的服务”[6]。德国学者 M·德勒更是将“公平”归并于伦理学的探讨中,他认为:“从伦理学角度来说,档案工作者在能让人利用档案材料方面首先应做到‘遵循原则,不受自己个人观点的影响,平等地对待不同的利用者[7]。档案信息作为一种资源在当今社会被公民广泛使用,若要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必须使得信息能够共享,社会发展和运行最佳状态应是保证公民信息共享,社会良性发展。

四、档案公共服务中主客体行为的伦理矫治

通过档案公共服务中主客体的应然与实然行为比对,从而看出我国档案公共服务现存的主要问题,即主体责任缺失是其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本文从确立档案公共服务基本伦理原则、建立符合伦理原则的公共服务制度、实现档案公共服务主体行为的合伦理化三方面进行对策分析。

(一)确立档案公共服务的基本伦理原则

第一,满足人性需要。满足每一个社会公民基本的人性需要,是整个档案公共服务活动的价值基础和逻辑起点,其内在的伦理要求表现为普遍和平等。档案公共服务其受众要覆盖全体社会公民 ,档案资源面向社会公民普遍分配,档案须对社会全体公民平等开放,保证公民平等享有,不能将一部分公民排除在公共服务体系之外,以使所有公民能获得维持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基本条件。

第二,秉持自由和公平。自由是公民权利的体现,公平则是自由的保证。档案公共服务的旨要是让每一位公民充分利用可以利用(包括开放或未开放的)档案,满足公民的个性化需要,充分体现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和公共性。社会建立档案信息资源体系,通过各方面的调节和控制,实现社会公平,以维持正常、稳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8]。

第三,坚持服务至上。为公民个人提供档案是公共档案馆的基本职能,因此服务至上就应该成为公共档案馆制度蕴涵和行为准则。服务至上原则要求公共档案馆从公共服务制度的制定,到制度实施的全过程都应该以公民需求为中心,以公民个体为导向,档案馆员要确立公共利益至上的服务理念,努力提高其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平,改进其服务方式、态度、作风等,从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程度地实现。

(二)建立符合伦理原则的公共服务制度

首先,建立全国性档案机构体系。建立全国档案机构系统,保证档案机构分布合理和科学,做到公民档案的方便利用和信息获取的充分公平,以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方便公民利用。同时,要搭建全国开放档案网络平台,目前单个档案网站在实现用户体验的功能构建上还是有所欠缺,在内容服务上缺乏规范性与针对性,缺乏能够与公众互动的内容,[9]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以及各级政府的公开信息上传到平台上,真正建立起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使档案公共服务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其次,建立档案公共服务政策体系。政策体系的构建应该兼顾服务者和利用者的需要,以公共利益为最高追求,以开放共享和自由公平为核心价值,控制和规范档案服务者的行为,明确档案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以方便利用而非仅仅方便管理工作为目的,引导档案利用,调节利用冲突,保障档案信息公共获取和自由利用。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档案制度和法规、法律体系,保证档案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积极创建档案管理的新模式,拓展档案工作新的领域。

最后,建立档案公共服务监督体系。档案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改进和完善公共服务监督体系是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必然要求。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公共服务监督的不断加强和完善还需要较长的时间。从主体上看,存在监督主体缺位的问题,部分监督者不作为和乱作为,甚至推诿导致监督不到位和监督的随意性。因此,公共服务监督体系建设还任重而道远。

(三)实现档案公共服务主体行为的合伦理化

公共服务行为合目的性、合伦理性,是其活动本身内在的必然要求,体现在公共档案馆管理民主化、服务的利民化,以及服务人员职业化三个方面[10]。

第一,加强公共档案馆的民主化程度。档案公共服务关系着公民自身的需求和个人的发展,公共档案馆应以公民的档案需求为导向,不断开发和挖掘档案资源,对档案信息进行分析研究,综合加工、深度开发、努力把“死档案”变成“活信息”不断挖掘档案的价值。主动提供给公民利用。在利用过程中,随时根据公民的利用需求调整公共服务方向,同时,根据新的利用需求和特点制定新的档案公共服务政策,充分听取公民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增强公共档案馆决策的民主参与程度和透明度。有利于公共档案馆科学管理。

第二,实现公共档案馆利民化服务。信息具有及时性、准确性的特点,公民利用档案信息更需要通过简便的手续和便利的途径,就近可以满足自身档案需求。因此,在档案公共服务的实践过程中,政府部门应根据公民的数量,合理布局公共档案馆,根据公民的利用需求,不断创新公共档案服务新方式、做好档案信息化,实现档案科学化管理,达到公共档案馆便民化服务。各档案馆(室)要改进查阅方式,简化利用手续,免除利用收费,最大限度满足利用者需要,拓展服务渠道。

第三,强化公共档案馆人员职业化建设。档案公共服务人员诠释着一种职业,他们体现着档案事业的形象,应使每一名馆员心中牢固树立全心全意让公民满意的信念。在档案公共服务众多因素中,服务人员服务效果的好坏,在正确职业道德认识和道德意志启发指导下的道德行为技能及其熟练程度是决定性因素,因此提高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能力尤为重要。公共部门的服务人员应该根据时代的发展、工作的变化、用户的需求,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结构和内在素养,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和综合实力,从而养成个体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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