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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和完善

2021-12-06薛海丰

科技研究·理论版 2021年10期
关键词:刑法完善

摘要:在我国,结果加重犯在刑法立法中应用广泛,在刑法的具体规定中也有描述。但是学者们对结果加重犯在基本概念、犯罪构成、未遂形态等方面的论述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本文介绍了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理论,并在分析我国刑法对结果加重犯的规定以及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 刑法;结果加重犯;完善

一、结果加重犯的界定

结果加重犯,又被我们简单地将之称为“加重结果犯”,泛指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基本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虽然能够对其严重后果作出预见但却未预见,发生了严重的犯罪后果,从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现象。例如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故意伤害造成人身伤害“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等,就属于此类情况。

结果加重犯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和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為人虽然实施了一些基本的犯罪活动,但却造成了实施的结果性的加重。基本的犯罪活动和加重后的结果存在着一种相互影响的因果关系。若加重的结果并非是基本的行为引起的,就不能作为结果性的加重犯。

第二,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如抢劫或者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主要可以分为“基本犯为故意,加重结果为过失”及“基本犯为故意,加重结果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两种类型。对加重结果基于故意还是过失构成的,还需要从实践中依照犯罪的特征、法定量刑和与犯罪的关联程度等方面来分析,得出一个正确的理论。

第三,刑法上基于已经发生的严重结果给予了法定的或量化的加重处罚。结果加重犯罪相对于一个基本的法定犯罪而言,一个犯罪结果中被认为加重法定犯的刑罚远远地要超过了一个基本法定犯罪加处的刑罚。如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即为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犯故意伤害罪,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我国刑法中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和完善

(一)我国刑法中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我国刑法分则中结果加重犯的规定主要涉及暴力性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主要包括16个条文17个罪名,分布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等。理论上,对犯罪结果加重而处罚加重从一定程度上就是要求刑事行为责任人必须对加重结果只有具备能够可以预见的情况下才加重处罚,对不具有能够预见的结果加重情形不能加重处罚。刑罚规定方面,我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法第238条第2款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刑法第239条第1款绑架致被人死亡的;刑法第257条第2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刑法第260条第2款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等属于“基本犯为故意,加重结果为过失”的情形;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刑法第263条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5项强迫卖淫致被强迫卖淫人重伤、死亡的等属于“基本犯为故意,加重结果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

(二)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的完善

1.明确结果加重犯的界定,在刑法总则中增设有关结果加重犯的条款。我国现行刑法中虽然有许多关于结果加重犯的法律规定,但并没有提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这样就可能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的不一致。比如有“后果严重”、“后果特别严重”规定的是否一定都属于结果加重犯,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不一致。对于犯罪加重结果的惩戒原则和处罚方式等问题,现行的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目前还仅仅停留在刑法理论的层面,没有进一步上升至立法的层面。因此,在刑法总则中增设有关结果加重犯的条款,对其概念、犯罪停止形态、共犯、追诉时效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等都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能更好地指导司法审判实践中对是否加重处罚的正确认定。

2、在刑法分则中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不同于基本犯罪的罪名。在我国刑法中,结果加重犯的情形仍然成立基本犯罪的罪名,本身并不涉及罪数判断的问题。而结果加重犯的处理,在我国刑法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采用的是基本犯的犯罪形态,处罚部分则是援引结果加重犯的条款。但它毕竟是一种独立的犯罪构成,区分不同罪过以及分别规定不同的法定加重刑是必要的。故意与过失及其社会危害性、罪过严重程度不相同,应在各种刑罚中进行区别和正确对待。

3.完善结果加重犯的处罚方式。目前在我国现行国家刑法中对基本犯罪造成严重后果而加重刑罚处罚的,刑罚处罚采取的模式是相互衔接的方式,加重结果的法定最低刑往往是基本犯罪的法定最高刑。这样的设立可以使一般犯罪和加重结果主次明显, 在司法裁判适用时使用操作起来更加便利。但是这些加重结果往往会转变为法定量刑的客观要素, 裁判者在裁判时给结果加重犯的量刑较重,使之处在很高的法定刑起点上。衔接式的法定刑设置导致结果加重犯在量刑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当犯罪的情节明显的较轻时, 加重结果的发生就会导致法定刑十分的严重。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可以对法定刑的适用选择交叉的方法来实行。一方面,我们可以选择结合刑法条款的规定将加重结果的刑罚判决作一个减轻以至达到一般犯罪的最高刑罚以下处罚,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针对基础性犯罪未遂,降低刑罚的适用。

参考文献:

[1] 邓毅丞.结果加重犯的基本原理与认定规则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6.

[2] 陈兴良.共同犯罪论[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7.

[3] 李舒俊.我国刑法中情节加重犯问题研究[D]. 上海:华东政法大学 2019.

[4] 张明楷.刑法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6.

[5] 贺军杰.结果加重犯的共犯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8):16-17.

作者简介:(薛海丰,河南原阳人,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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