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黄金业务监管发展研究
2021-12-06黄苍林
黄苍林
摘要:本文将简要介绍互联网黄金业务监管现状,明确该业务在现阶段所存在的实际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方向,以期提升互联网黄金业务监管工作的效率,使其工作协调性得到切实保障。
关键词:互联网;黄金业务;运营模式
引言:
现阶段,互联网业务研究工作普遍集中于行为及功能监管的视角,未能从行业发展全局的角度关注互联网黄金业务,导致实际监管工作仍然存在一定局限性。基于此,下文将关注互联网黄金业务监管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基于产业链全流程监管的视角提出相应的对策。
1.我国互联网黄金业务监管发展现状
随着世界金融市场局势的持续变化,许多投资者都趋向于稳定投资方案,开始选择黄金投资,并将其作为避险工具,在此背景下,黄金投资的需求量呈现出显著的增长趋势。在时代高速发展的背景下,黄金交易的主流模式发生了相应转换,逐渐涌现了“互联网+黄金”的全新模式,依据具体的参与主体,可以将其粗略分成互联网企业、风险投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传统黄金生产销售企业衍生平台及跨界企业等几种形式。
但是,由于监管力度不足,导致该模式在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为更好应对我国互联网黄金业务监管中所存在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12月正式颁布了《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这也代表我国互联网黄金业务终于摆脱了无人监管、无法可依的局面。
2.互联网黄金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
2.1缺乏权威性的政策法规支持
由于我国互联黄金产业的起步相对较晚,现阶段并未建立具有统筹全局性质的政策法规。即使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所颁布的《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条例,其主要划分依据也是具体的业务内容,且只能针对金融类从业机构实施监管。
然而事实上,目前的互联网黄金业务往往呈现出融合发展的态势,不仅需要黄金产业的全力协作,还需要融入一定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而上述条例具有一定的片面性,难以充分适应互联网黄金业务的发展需求,不能针对其业务全流程实施充分监管,导致不同的监管机构各行其是,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此项业务的规范化发展。
2.2非金融机构监管主体不明确
当前阶段,我国黄金市场正陷于多方协同监管的格局中,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工商税务部门、海关机构、上金所、期货交易所等多个机构各司其职,且不同机构之间的协同管理效率仍然有待提升,导致监管工作仍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除此之外,在互联网黄金业务中不仅包含银行、信托、证券、基金等金融业务,还包含有一定量的非金融业务,需要非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但是,在监管新规中仅仅针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权力进行了明确,并指出互联网机构的资质监管工作将由金融机构统一负责,却并未针对从事互联网环境业务的非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进行明确,导致非金融机构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許多问题。
2.3缺乏明确的投资者准入标准
现阶段,黄金产品开发及销售已经实现了充分分离,可以相应提升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门槛,让投资者的效益得到充分保障。然而,却并未建立明确可行的准确标准,使得互联网黄金业务机构往往只能降低自身的准入门槛,以吸引更多投资者加入。在低门槛的背景下,即使可以充分满足投资者不同规模的投资需求,让小额、碎片化投资成为可能,但是,与此同时,也不乏许多所谓的“炒金者”,他们为赚取黄金价格波动而带来的差价而肆意操作市场,此外,也有部分试图通过黄金买卖进行洗钱的犯罪团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互联网黄金业务的交易风险,同时,也限制了我国黄金产业的深度发展。
2.4缺乏配套的退出机制和处罚措施
以往许多互联网黄金业务平台都没有专业的黄金产品销售资格,为此,要求积极探索合理的清理整顿办法,通过完善的退出机制及合理严明的处罚措施,彻底扫清此类不具备销售资格的平台。
3.优化互联网黄金业务监管的政策建议
3.1修订完善金银管理条例
现阶段,在我国黄金市场管理工作中最具影响力的文件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该文件由国务院于1983年颁布,此后仅在2011年进行过一次修订,毫无疑问,该条例已经难以充分适应我国目前的黄金市场业务发展监管需求。为此,要求各部门通力合作,积极开展规章管理制度整合工作,针对金银管理条例进行深入修订,以促进其在我国黄金市场业务监管中的应用,为实现高效监管提供充足的依据。
3.2建立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职责
究其根本,互联网黄金仍然是一种黄金业务,主要包含黄金贮藏、交易及投资理财等环节,要求积极完善专项监管制度,以实现对黄金产业链属性的全面监管,将责任进行细化,同时,仿照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监管模式,打造各机构部门协同监管的高效监管机制,以大数据技术为媒介,让不同部门可以达到信息共享的良好局面,以充分保障互联网金融信息的安全性。
3.3健全互联网黄金市场投资者准入细则
要求积极建立健全互联网黄金市场投资者准入细则,结合市场实际,相应提升交易的门槛。通过这一形式,不仅可以充分筛选出具有高度投资能力的投资者,以降低盲目投资的风险,还可以切实规避投机类行为,降低投资者频繁买卖的风险,以实现对于交易风险的有效规避,不仅可以保护投资者的财产安全,还可以为经营者提供充足的保护,以推动互联网黄金业务的长足发展。
3.4出台配套退出机制和处罚措施
要求针对不同形式的互联网黄金业务主体予以充分细分,结合具体的参与主体,确定相应的准入门槛,并以此为前提,规范明确市场准入机制,确定具体的市场监管边界,同时,出台与之相配套的退出机制及处罚条例,让互联网黄金业务市场的不同环节都可以有所参考。
参考文献:
[1]胡亚楠.市场新趋势下银行黄金业务发展策略[J].金融市场研究,2021(08):99-107.
[2]陶菊花.我国互联网黄金业务监管发展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20(07):6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