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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民办中小学教师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2021-12-02田光成

教育家 2021年45期
关键词:民办学校公办民办

田光成

近几年来,我国民办教育尤其是民办中小学(本文中“民办中小学”特指“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环境面临着系统性变革。自2020年起,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民办义务教育公民同招、电脑派位、审批地管理招生新政。进入2021年,在国家层面,有关民办义务教育的重大政策频出:5月14日,国务院颁布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5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以下称“两办”文件);7月8日,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以下称“公参民”治理政策);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称“双减”政策)。此外,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民办义务教育的各项政策和要求,各级地方政府也相继颁布了相关的落实政策。

在上述政策的多重影响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面临着整体规模压缩、办学方向调整、招生权力受限、收费政策收紧等多重挑战。这些影响和挑战最终必然传导至民办中小学的教育主体教师身上。新形势下,民办中小学教师的现状如何,他们的发展又面临着哪些困难?

新时期,我国民办中小学教师队伍现状

根据教育部官网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民办普通小学6187所,在校生966.03万人,民办初中6041所,在校生718.96万人。按照教育部公布的小学生师比16.67:1、初中生师比12.73:1来推算,在民办普通小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大约57.95万人,在民办初中工作的专任教师大约56.48万人,两项总计约114.43万人。

民办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构成如何?参考笔者2020年3月对浙江省民办中小学抽样调研的资料可知,民办中小学教师的来源主要有三部分:应届大学毕业生、公办在编教师和自聘教师(来自其他民办学校教师),此外还有少量来自其他行业的人员。其他省份民办中小学教师的来源情况基本相当,只是比例存在一些差异。

关于公办在编教師,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部分公办在编教师受地方教育局或公办学校的委派到民办学校工作,各所学校公办在编教师比例视情况不同存在着差异;另一种情况是一些经济和教育欠发达的地区,为吸引优质教育资源或社会资金到地方办学,地方政府在政策上给予较大支持,允许一定比例的在编教师带编带薪到民办学校工作,这在河南、山东、贵州等地的一些县市较为普遍。

年龄结构上,从调研数据可看出,中青年教师是民办中小学教师的主体。学历层次上,在浙江省民办中小学中,本科学历占比达八成。其他省份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但学历达标已成为民办中小学教师招聘的基本要求。

新形势下,民办中小学教师面临的职业危机

进入9月份后,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正式生效,“两办”文件、“公参民”治理政策、“双减”政策等逐步落实。民办中小学未来前景如何、控比之下如何定位、生源的质量与数量如何保证、“双减”之下的教育教学如何实施等问题,不仅困扰着民办中小学的办学者,也困扰着身处其中的民办中小学教师群体。新形势下,这种困扰引发的民办中小学教师职业生存与发展危机,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民办义务教育总体规模缩减,引发教师对未来职业前景担忧。

在“两办”文件中,明确要求“省级政府要科学制定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对区域内义务教育的统筹,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或通过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并指出“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快推进义务教育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较高的地方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稳妥加以整改”。

按照这一要求,全国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未来2~3年,在规模上面临着重大调整,部分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简称“公参民”学校)将转为公办学校;部分办学条件不达标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被要求整改、缩减招生规模,甚至关闭、停止招生。总体而言,民办中小学无论是学校数量还是学生数量,可能将比现在规模缩减50%以上。

民办中小学数量与在校生数量大幅度缩减,直接影响到几十万名民办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前景。在被要求转为公办学校的“公参民”学校中,有编制的教师可以回到公办学校或者仍在转制后的学校工作,少数符合考编条件的教师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进入公办教育体系,其余教师将和责令整改关停的民办中小学教师一样面临着重新选择的问题。

其二,民办中小学定位转变、发展转型,对现有教师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

新的政策形势下,民办中小学面临着三大变局。变局一:招生变化。首先是招生区域限制,只能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招生;其次是招生方式改变,不能选择生源,全面实施电脑派位,不能提前招生,公民同期招生;原有的民办中小学生源质量优势不复存在。变局二:教育方式变化。“双减”之下,国家对民办中小学教育教学进行全面规范。例如,加强教学内容监管,不能超纲超前超标;加强考试和作业监管,全面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加强评价制度改革,弱化学业成绩,强调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和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变局三:学校角色变化。自20世纪80年代起,民办中小学经过多年发展,学校类型逐渐多样化,学校角色从满足人民群众子女“有学上”的补充角色转向满足人民群众子女“上好学”的优质教育提供者。新的政策要求,民办中小学要与公办学校错位发展,淡化升学因素,要满足人民群众子女个性化、特色化和差异化的教育需求。

民办中小学要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发展,必须主动适应新角色、新要求和新变化,积极地从传统的民办学校向新型的民办学校转型。这种转型对教师队伍在教育理念、教育教学模式、教育教学策略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习惯于传统教育教学模式并已在传统教育教学模式中取得丰富经验和优异成绩的教师而言,面临着如何打破职业惯性和以往的成功经验束缚,主动地去学习新知识和新技能,尽快适应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挑战,否则就面临着被淘汰的风险。

其三,新形势下,民办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安全感遭遇危机。

职业安全感是指一个人在职业中获得的信心、安全和自由,特别是满足一个人现在或将来各种需要的感觉。职业安全感强的人一般有着良好的心态和积极进取的精神,在工作中更容易安心工作、发挥潜能,正面积极地处理问题,遇到危机不胆怯,遇到困难不放弃。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是通过终身制和公务员待遇来保障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安全感的,我国也采用了同样的做法。但市场机制下民办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安全感如何建立与保障,这一直是政府、学者、办学者共同探讨的话题。

笔者认为核心体现在权益保障上。我们可以从劳动关系、薪资待遇和社会保障三个方面探讨一下民办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安全感。

近几年,民办中小学教师权益保障意识增强,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较高。仍以浙江省民办中小学教师为例,抽样调研显示,民办中小学教师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高达94.57%。但还是存在着大量不规范、不合法的现象,如不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发生劳动纠纷难以处理等。更需注意的是,在新形势下,面临着行业的大变局,即使已经签订了较为完善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学校一旦转型或倒闭,民办中小学教师仍难以得到合理的损失补偿。

在薪资待遇方面,目前绝大多数民办中小学教师虽能按时足额领到工资,但工资基数低增长慢,与工作强度和时间不匹配的现象较为普遍。尤其近几年,随着公办教育投入的加大,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薪资水平不断调整,民办学校教师薪资高于公办学校的优势不复存在,这进一步加剧了民办中小学教师的不平衡心态和流动性。

在社会保障方面,除少数地区符合条件的民办中小学教师可以按事业单位标准办理社保外,绝大多数民办中小学教师均是按照企业标准来办理社保的,还有极少数教师没有办理任何社保。已办理社保的学校,绝大多数是按照社保要求缴纳的最低工资标准来为教师缴納社保的。这些因素会造成在同等情况之下,民办中小学教师与公办中小学教师退休后的待遇拉开不小差距,这也是许多民办中小学教师考编的积极性居高不下的原因。

新形势下,民办中小学教师应对职业危机的思考

首先,要认清民办教育的发展形势和角色,坚定行业发展信念,重树职业信心。

教育部2020年教育事业统计公报显示:2020年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达到18.67万所,占全国学校总数的34.76%。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在校生5564.4万人,占全国学校在校生总数的19.25%。民办教育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要力量。

自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颁布以来,民办教育整体政策环境也在不断变化。民办教育事业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对于直接或间接涉及民办教育的重大事项,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直接部署。党的十九大更是明确提出“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一方面加强规范民办教育管理,另一方面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对于民办义务教育而言,国家强调了政府的主体责任、民办义务教育的公益属性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明确了民办义务教育的补充角色,并提出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需要的要求。作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义务教育在我国将长期存在,这也是我国社会生活多元化在教育领域里的集中反映。

其次,要认清教育新形势,重塑教育理念,积极适应职业发展新要求和新挑战。

民办中小学教师应认识到当前我国义务教育存在的问题,充分了解基础教育在全球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更要理解我们国家“减轻义务教育学业负担,大力提高学生综合素养”的决心和勇于打破传统的思维认识,重新树立教育理念,主动学习新知识、新技能,大胆运用教育教学新策略,积极适应新形势下民办义务教育对职业的新要求,从而让自己的职业生命长青。

再次,要深入学习新政策,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努力增强职业安全感。

针对民办学校教师的权益保障,《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并应当与所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第三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此外,为提高教师保障促进教师职业发展,实施条例还“鼓励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并建议“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民办中小学教师应当深入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全面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行业组织积极主动地与学校沟通,最大限度地维护教师群体的合法权益,与其他教师共同努力增加教师整体的职业安全感,进而坚守初心,潜心育人。

责任编辑:李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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