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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网络音乐的交互影响与版权法制的构建及优化

2021-12-02周显宝杨怡婷

百色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数字音乐

周显宝,杨怡婷

(厦门大学,福建厦门 361005)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数字音乐以网络音乐的形式成为人们日常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技术与音乐的结合为音乐产业注入新的发展动力,大众可以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与束缚,随时随地享受视听盛宴。音乐的学习、欣赏和审美不再依赖于传统实体专辑,数字音乐的运用场景亦趋于多样化、个性化,互联网技术的便捷性也使得音乐的创作变得更加平民化。网络音乐独具魅力,但随之而来的网络音乐版权保护也变得更加复杂而又困难。在中外网络音乐交互影响下,各个国家越来越重视版权保护及其法律制度的构建,我国也在积极寻求和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网络音乐版权保护与发展之路。

一、中外音乐交互影响下的网络版权界定与分析

无论哪个国家,网络音乐所涉及的版权内容都具有一定的共性,同时又各具特性。笔者拟在本部分探明网络音乐版权的内涵、特征和主要内容,并运用SWOT 分析法解析中国网络音乐发展中存在的优、缺点,以及如何力争发扬优势、克服短板,把握网络音乐版权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在中国网络音乐维权的方式上有所突破。

(一)网络音乐版权的内涵与特征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1]音乐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重要内容,由于受新的传播媒介的影响,音乐版权涉及的主体也是复杂多样的,音乐作品的创作、表演、传播和欣赏等环节由不同的人或组织参与,其涵盖了音乐作品的词曲著作权人、配乐作者、出版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网络服务供应商、最终用户及集体管理组织等。[2]特别是为了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与音乐版权相关的主体逐渐增加,权利归属逐渐复杂,音乐出版公司和唱片公司纷纷建立,各数字音乐平台应运而生。

非数字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需要具备独创性,对于网络音乐而言,要获得版权保护也需要具备独创性。独创性在网络音乐中,应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是独立创作;其二是“至少具有一些最低限度的创造性”。[3]独创性包含一定的主观判断因素,网络音乐作品的创新可以是内容上的新颖,也可以是形式上的网络技术创新。但那些一开始以传统媒介发表,而后又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在网络上传播的数字化音乐作品,并不能被称为网络原创音乐。录音制品与音乐作品本身涉及两个不同的独立的版权,网络录音作品若没有获得该歌曲版权人的许可,也会造成版权侵犯。网络音乐在创作的过程中,既有“一度创作”,也有“二度创作”。其一度创作是指创作者在生活体验中,融入个人思想和感悟,以音乐符号作为表现手段呈现出全新的音乐作品,通常指词、曲作者在谱面上完成的创作行为;二度创作是指表演者在尊重原音乐作品真实性的基础上,结合自己全新的理解、表演技巧和风格特点,以演唱或演奏的表演形式再现音乐作品。

由于网络音乐的传播渠道甚广,如今互联网上改编和翻唱的歌曲比比皆是,但若以营利为目的将网络音乐歌曲进行改编或翻唱则常常会引发侵权问题。二度创作对于音乐的传播和发展至关重要,它常常与改编权紧密相连。混音作品也属于二度创作,它运用压缩、混响、增益、均衡等手段,在原有音乐作品的基础上,将不同来源的声音信号整合到同一个音轨中。混音作品体现了创作者个人对于不同音源的理解、构思和编排,听者能明显听出该作品与原作品的区别。非商用的混音作品并不会与原作品抢占市场,也不会侵犯原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相反的,合理范围的使用有时能提升原作品的知名度,也能刺激混音爱好者的积极性,促进数字音乐创作领域的良性发展。由此可见,具有独创性且取得原作品权利人许可的混音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4]

网络音乐在表达词曲作者的思想情感时,其本身独创性的有形载体受到版权保护,但它所表达的思想情感是向公众自由开放的,即在不同的歌曲中都可以表达各种思想、观念或情感、情绪等。换言之,并不会因为某首歌曲表达的是青春主题,其他歌曲就不能再使用青春主题来进行创作。进入网络时代以来,无形的歌曲不再局限于有形载体,而是被数字形式固定下来,在网络上被感知、分享、复制,符合版权“用一定形式固定”,也可受到版权保护。[5](P26)但是网络音乐作品获得版权保护还需要具备合法性。2020 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做出修改,即:“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社会公德、社会伦理和故意妨碍公共秩序的音乐作品,都将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网络音乐版权的主体随着技术的更新而不断扩大,作为独一无二的音乐原创作品的创造者,其智力成果的原创性理应受到版权相关法律的保护。[6]虽然音乐版权的主体特征在表现形式上有所改变,但本质上仍保留了其根本属性。

(二)网络音乐版权的主要内容

网络音乐版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这一基本大法息息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中提及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网络音乐版权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网络音乐版权人在精神方面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音乐版权人的发表权可以决定自己的作品以什么样的形式发行和复制,且只要有一次将作品公之于众,便已算是行使了发表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网络环境下匿名的特性容易造成作者身份认定的分歧,作品易被以不正当手段冒名发表。网络上许多歌手与发行机构合作,其演绎作品通常需要被注上原作者的姓名。对于修改权,若一位歌手在自己的微博上分享了个人音乐作品,他可以随时删除或修改发表的内容,但如果其歌曲已在数字音乐平台上发行,要行使修改权就要争得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同意并承担应有的责任。同时,作为网络音乐的版权人,也有保护自己音乐作品不被肆意篡改、歪曲等方面的权利。[5](P76-86)

任何艺术创造,都是创作人的智慧和汗水的结晶,理应获得适当的经济报酬。中国数字音乐产业市场总收入规模逐年扩大,中国数字音乐产业市场规模在2019 年已经达到250.2 亿元。[7]数字音乐产品具有特定的成本结构,一首歌从创作、录制到相关软件的开发,通常需要高成本的投入。[8]利用互联网技术非法复制和传播数字音乐产品的行为屡有发生,这就导致制作数字音乐的高成本投入难以收回,而且数字音乐产业链上各环节的利益分配难以达至均衡。网络音乐版权中的经济权利应受到重视和保护,才能保障未来数字音乐市场的规模持续扩大和稳健发展。网络版权的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邻接权等。[5](P90-101)以复制权为例,在数字技术暂未普及的环境下,人们通常欣赏实体形式的音乐作品,但随着作品也能够以数字形式完整复制和传输,特别是网络信息更新速度快、传播方式较自由,复制权容易被侵犯。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经常被混为一谈,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涉及复制权,如一个作品的数字化格式调整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改编权是改编作品、创造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音乐作品的产生通常需要经历作曲、作词和编曲的过程,改编行为可以在原有旋律基础上改编歌词,也可以是在歌词不变的情况下改编旋律,还可以将歌曲重新进行编曲,通过不同的乐器搭配及演奏方式改编曲目等。[9]合理的改编能促进歌曲作品,乃至音乐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但没有授权便被用于商业目的的改编音乐行为,则会被版权方叫停。互联网为人们提供了自由发挥创造力的广阔平台,但在改编网络音乐作品的过程中,涉嫌侵犯歌曲改编权的行为也在日益增加。新的技术革命也会带来新的概念分歧和权利纷争。在网络音乐与大众日常生活紧密相连的今天,我们必须弄清不同网络音乐权利的本质区别,并能对音乐使用行为是否侵权做出正确判断。音乐版权与音乐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发生的作品复制、翻唱、改编等行为息息相关,网络音乐版权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理应被兼顾,任何一方面受到侵犯都将触发新的权利丧失或利益受损等矛盾。

(三)中国网络音乐发展之分析

SWOT 分析是基于内外部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下的态势分析,包括优势(strengths)、劣势(weakness⁃es)、机会(opportunities)、威胁(threats)四大方面。以下内容将运用SWOT 分析法,对中国网络音乐当下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展开探讨与分析。

1.优势

中国网络音乐的商业模式趋于多样化,在竞争之下,私人定制的势头渐趋火热。依托互联网和数字技术发展,网络音乐的技术创新必将带来新的产业繁荣。

创新体验,个性定制:如今,数字音乐平台的迅速发展成为数字音乐产业的助推器,其商业模式能够符合、适应不同受众群体的习惯和爱好,用户可以获得丰富多样的体验。许多与文化相关的信息,如用户的心理倾向、审美习惯、文化背景、社会环境等,隐藏在人们的音乐偏好中。[10]音乐偏好的差异性要求中国数字音乐产业要向多样化、个性化的方向发展。音乐消费者在音乐客户端上除了能享受音乐单曲,还能创建体现个人风格和喜好的歌单,并分享给他人;不仅能观看MV、收听电台,还能收看明星线上演唱会、素人演唱直播等,实现与歌手、朋友的多场景互动,随时随地感受异彩纷呈的音乐氛围。“泛娱乐”生态圈中的数字音乐,不仅限于听,还有看、赏和玩等,与音乐之外的多领域合作的数字音乐商业模式逐渐趋向提供个性化的定制服务,满足多元化的用户需求。大数据环境下,基于分布式数据平台的个性化推荐系统,通过音乐库和海量用户行为日志,分析歌曲信息特征和用户行为特征,通过相应的推荐算法挖掘出音乐听众的行为偏好,能够对用户进行个性化音乐推荐,例如:网易云音乐的“每日推荐”、“私人FM”,QQ 音乐的“每日30 首”、“个性电台”等,高度准确地为听众推荐接近偏好的歌曲。有针对性地推送广告,以此拓宽受众收听的音乐类型以及增加企业的收入来源等。

技术发展,异彩纷呈:随着数字技术浪潮的冲击,数字音乐的商业运行模式在技术层面上也有了较大的提升。2020 年9 月25 日,在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中国音数协音乐产业促进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咪咕音乐有限公司牵头进行标准编制,并联合腾讯音乐、拓标研究院、科大讯飞、国广互联、海蝶音乐等多个行业机构参与制定的《基于5G 数字音乐音质技术要求》正式发布并开始实施。该标准从数字音乐产业链的上、中、下游进行规范,为网络用户提供超高清的音质体验。数字音乐内容提供商、音响和耳机等硬件厂商,以及数字音乐平台都要为超高清音质音乐保驾护航,需要统一超高清音质的内容制作标准、扩大超高清音质的硬件载体规模、提供超高清音质的体验服务设计。随着5G 时代的开启,数字音乐也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丰富的音乐特效、多视角的线上演唱会、AR 元素的虚拟形象直播、AI 技术的声音偏好智能分析与推荐等,将进一步打破数字音乐欣赏模式,让用户在多感官、交互式、高质量的网络音乐作品中享受音乐之美。音乐企业要想占据数字音乐传播的一席之地,就要始终走在科技革命的前沿。

2.劣势

对于国内数字音乐企业而言,与竞争对手的版权利益争夺格外激烈。这里的劣势主要指企业的内部发展因素,再者,是否能研发出在境外亦能发展良好的音乐产品也成为一大挑战。

版权竞争激烈:大型音乐公司垄断全球唱片公司巨头(如:环球唱片公司、索尼唱片公司、华纳唱片公司)的版权,中小型音乐公司签约歌手和投资版权的权力受限,版权储备量稀少,生存空间缩小。这使得中小型数字音乐企业的商业发展模式难以突破,鲜有热门歌手曲库,缺乏具有竞争力的正版音乐作品,因而出现数字音乐网站疯狂盗版的行为。在这个问题上,许多唱片公司和音乐人入驻数字音乐平台,与其达成版权合作协议,但经营不善的唱片公司难逃被收购的命运。数字音乐平台在争夺版权的过程中,独家版权资源的重要性逐渐凸显,虽然平台之间建立了授权合作机制,但对于能否圈住目标用户的热门曲库独家版权,各家数字音乐平台仍然有所保留。

输出能力不足:国内数字音乐的主要受众是国内用户,对于海外市场的开拓仍然有限。例如“百度音乐”的音乐库受到版权和区域限制,在国外无法提供歌曲服务,其客户端定位只有在国内才能读取。由此一来,纵使中国数字音乐曲目数量庞大,在海外市场的受众群体也十分有限。[11]在音乐作品的内容上,走出国门的中国艺人,还需要在推广具有中国色彩的音乐上花工夫。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发布的《2019 年全球音乐报告》中提到,有许多国际音乐人参与国外的选秀节目,或是评委,或是参赛者,但中国艺人多以英文歌曲进军国际市场,这很难与将英语作为母语的国外艺人相比拼,且失去了让西方听众欣赏到中国风格音乐的机会。报告中还显示,中国已经挺进全球十大音乐市场并列第七,中国的市场前景广阔,但数字化转型仍在持续进行。中国音乐发展历史悠久,种类繁多,表演形式多样,若能利用网络平台打造出内容和形式上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际化音乐产品,这对推广中国音乐和完善中国数字音乐发展模式等都将大有裨益。目前,数字音乐产业链的上、中、下游皆没有明显的国际竞争优势,应在境外音乐产品推广及其服务上加大开发和宣传力度。

3.机会

机会是数字音乐企业的外部发展因素,市场、用户规模日渐庞大、网络用户数量增加、良好的政策支持和有效的法律环境保护,将成为数字音乐发展的助推器。

网络音乐的市场、用户规模日渐庞大:据《2020 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报告》可知,2019 年中国音乐产业总规模达到3950.96 亿元,同比增长5.42%,发挥态势稳中有进,以数字音乐为主的核心层产业,保持了8%以上的高速增长。2019 年中国数字音乐产业规模高达664 亿元。移动互联网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6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自2017 年6 月至2020 年6 月,短短3 年间,我国网民规模从7.51 亿增长至9.40 亿,我国的互联网普及率在2020 年6 月达到67.0%,较2017 年6 月提升了12.7 个百分点。互联网移动终端的适用范围也不断扩展,手机、电脑、汽车等都成为移动网络潜在的入口,移动音乐受众人群也随之不断扩大。特别是深度开发、广泛应用的移动端音乐APP,成为手机用户必不可少的软件,为用户欣赏音乐提供了更为便捷的途径。截至2020 年6 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为9.32 亿,[12]至2019 年,中国手机音乐客户端用户已达5.80 亿人,在手机各类应用中,网络音乐类的应用占比达10.7%。[13]这就意味着移动音乐客户端的市场开发前景广阔,庞大的用户群体将为数字音乐产业带来更大的收益,数字音乐产业的未来蕴含着众多的机遇和丰厚的经济回报。

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首先,政府紧抓数字音乐的发展态势,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以市场为导向,及时向企业传递信息,适当调节企业和市场的关系,做好数字音乐产品的价格体系管控,为数字音乐产业的良性竞争提供条件;其次,立法部门制定适合我国数字音乐的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管,严惩不规范的行为,特别是对音乐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保障了数字音乐产业链各环节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盗版数字音乐的行为刻不容缓。2015 年6 月,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联合开展第十一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进行了包括网络音乐在内的版权监管、处罚和打击等活动,打压了网络盗版商户的嚣张气焰,颇有成效。为避免中国数字音乐平台的版权垄断,针对独家授权、独家代理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提到“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依法对数字音乐市场展开竞争监管。2020 年11 月11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迎来了《著作权法》自1990 年通过以来的第三次修改。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保障,已然使数字音乐市场展现出蓬勃生机。

4.威胁

用户版权意识较为薄弱和免费收听数字音乐的习惯,导致版权人的权利深受其害,造成威胁。在整个数字音乐市场中,“创新”依旧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因此数字音乐产业应该减少雷同,开创新型、多样化的商业模式。

用户版权意识仍然薄弱:中国数字音乐市场严重的侵权现象由来已久,中国数字音乐消费者的版权意识较为淡薄,长期深陷音乐版权免费的泥潭。有数据显示,2012 年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统计,中国数字音乐的比重高居世界第一,盗版率却达到了99%的惊人数字。[14]而在IFPI《2018 音乐消费者洞察报告》中有数据表明,96%的中国消费者收听正版授权音乐,这两个极端数值的转变,意味着中国音乐的正版化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但是,中国数字音乐用户还未真正形成音乐付费的长期习惯,有可能以其他方式进行盗版。盗版现象在短期内虽有改善,却仍然未做到杜绝。盗版音乐软件的盛行使得国人对免费听歌的行为习以为常,利用云端等网络技术进行盗版的行为也大大挤压、减少了版权方的合理收入。收听网络音乐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若网络用户的版权意识仍没有加强,正版音乐市场将受到持续打击并有可能逐渐萎靡,最终侵害到的将是网络音乐听众的自身利益。尊重版权的社会心理正在逐步形成,这也需要配合版权的相关法律执行力的进一步提升。

整体商业模式趋于同一:数字音乐产业发展至今,不管是音乐在线网站还是音乐APP,商业收入主要依靠商业广告、会员收费和独家版权运营。例如,自QQ 音乐的“绿钻”会员服务开通后,众音乐平台纷纷效仿,推出自己的会员模式,收取费用的标准和会员可享有的特权如出一辙。特别是数字音乐服务提供商为抢占先机,独家版权的竞争也变得异常激烈。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掌握更多的热门版权,数字音乐平台之间时常会出现恶性竞争。其实,各大平台可以探索不同的商业模式,相互间形成互动社群,孵化出各自具有特色的直播平台、销售平台、演出平台等等,打造出更加丰富多彩的数字音乐泛娱乐产业链。[15]

数字音乐已成为音乐产业的佼佼者,内部环境的优势和外部环境的机会,为数字音乐产业健康发展、继续前行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助力。同时,劣势与威胁不容忽视,我国数字音乐应惩前毖后,扬长避短,为避免可能陷入新的窘境打下一剂预防针。综上所述,中外网络音乐的版权问题如何界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涵、标准和要求。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我国数字音乐要想在世界范围内占据稳定的一席之地,那么我们的各大数字音乐平台不仅要全面深入地分析自身在国内发展的优、劣势,还要放眼世界,用全球化的视野打造出国际同行一致认同的商业模式。

二、中外音乐交互影响下的网络版权历史与现状

在悠久的中华文明历史长河中,曾经催生出丰富多彩、璀璨辉煌的音乐文化。尤其是自丝绸之路开辟以来,西域和中原的音乐文化彼此交流、吸纳融合,在相互影响、互鉴共生中发展,逐渐形成并构建出中华音乐文化的独特体系。“一带一路”语境下的音乐交流也是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文化交流与融合的重要纽带,优秀的音乐家、丰富的音乐资源、多样的音乐形式展现出异彩纷呈的丝路音乐文化。中外音乐交流的步伐从未间断,从亚洲到欧洲、美洲,音乐交流的地域越来越广阔,内容更丰富,形式更多样。尤其是到了互联网渗透到人类生活方方面面的今天,中外音乐在网络空间上的交流呈现出生机勃勃的发展态势。在网络音乐交流日益频繁的当下,中国网络音乐的运营不断吸收国外经验而有所革新与发展,与版权相关的规章制度也在逐步建立与完善。多部国际版权公约与法律相继出台,都在维护着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中外音乐交互影响下的网络版权与运营模式变迁

中国当代网络音乐的发展,是在一种势不可挡的技术更新的时代背景下,从传统音乐直接跨越到数字音乐的过程,相比欧美国家的数字音乐发展历史,我国数字音乐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迅猛,音乐商业运营模式的形成不可避免地受到其他国家发展经验的影响。

数字音乐发展初期的运营模式以“免费”为主,MP3.com 和Napster 的创立为网络用户带来前所未有的音乐收听体验,但因为忽视版权问题而引发官司,甚至导致破产,也为数字音乐服务提供商敲醒警钟。探索网络音乐付费模式的步伐逐渐加快,eMusic、彩铃、音乐网站等都致力于数字音乐产品的销售。其中最成功的付费模式之一当属苹果公司的“iPod+ iTunes”模式,iPod 是多媒体播放器,结合iTunes音乐商店在线销售正版音乐。[16]在这一模式中,iPod 使用者可以花费0.99 美元在iTunes 上下载音乐,充分保障了音乐版权人的合法权益。[17]这为正版数字音乐的销售模式提供了范本,结合硬件和软件进行销售,更新了数字音乐消费理念,既有效保护了数字音乐作品的版权,又促进了数字音乐产业的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带来了丰厚收益。此后,更多的唱片公司、网络服务提供商、硬件厂商跃跃欲试,数字音乐由此开启了产业化进程。[18]

这一商业模式在中国国内的先行者是腾讯公司,该公司推出的“绿钻”会员模式起初大多服务于QQ 空间(Qzone)的背景音乐,而后随着QQ 音乐这一音乐流媒体平台的出现,“绿钻体系”拥有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如今,各大音乐平台也纷纷建立起会员付费模式,听众可以通过购买包月、包年服务而成为VIP 会员,享受该音乐平台提供的特权。新兴的数字音乐市场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为广泛的音乐种类,并将日常音乐消费方式转为一种更加追求个性化的形式。[19]以QQ 音乐会员付费为例,为了适应不同的用户群体需求,QQ 音乐的会员付费服务现分为绿钻豪华版和付费音乐包。前者办理价格略高于后者,且办理了绿钻豪华版的会员,皆可获赠付费音乐包服务。付费音乐包特权包括:畅听普通音质,HQ(高品质)音质、SQ(无损)音质的付费音乐(不含数字专辑)、每月可下载300 首付费音乐、拥有专属音符图标、演唱会特权(能通过优先抢票等方式免费获得与明星见面的入场券或周边礼品)和游戏特权(免费领取腾讯热门游戏的礼包等)。绿钻豪华版相比付费音乐包还多了定制音效、广告特权、铃声特权、演唱票务、生活福利、个性装扮等多项特权。以上两个会员付费服务都具有等级成长体系,等级越高,下载权限越大。等级的高低与累计开通会员的天数和不同的支付方法相关。听众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付费成为会员,收听高质量的正版歌曲、享有多种特权,对于经常使用音乐软件的用户,这无疑比购买单曲划算得多。QQ 音乐持续拓宽曲库资源,并充分健全强大的功能体系,优化客户体验。但“绿钻”会员制度也仅能享受QQ 音乐中的音乐版权库,不能在其他的网络音乐平台上享受相关特权,网易云音乐、酷狗音乐等平台也建立起各自的会员制度并提供相应的优质会员服务。

(二)中外音乐交互影响下的网络版权与新型商业模式

从提供免费音乐的网站吸引广告商投资,再到通过彩铃分成获得收益,这是数字音乐发展初期的运营模式。随着网络音乐用户需求的快速扩大和国外各种网络音乐新模式的不断冲击,中国数字音乐产业也在不断摸索出适合我国音乐产业的多样化盈利方式。音乐产业商业模式发生的巨大改变,使得音乐产品在国际市场上获得相当可观的经济规模,这也预示着其他的娱乐模式会受到影响,如电影、电子游戏、电脑软件等等。[20]网易云音乐、腾讯音乐娱乐集团(QQ 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阿里音乐(虾米音乐)旗下主要的数字音乐平台,在数字音乐产业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些数字音乐平台或构建“歌单”吸引消费者,或建立会员付费制度,抑或打造“互联网音乐全产业链”,它们都致力于不断提供更高质量的数字音乐产品及服务,成为稳步提高收益的新型商业模式。音乐产业也迎来了5G时代,带来新型的音乐消费方式,数字音乐产业的商业模式将受到5G 高速率的影响,音乐现场直播、音乐远程教学、AR 和VR 技术等都将大大地深化网络音乐用户的多种体验。

总而言之,中外网络音乐交流的步伐正在不断加快,我国顺应了国际发展的潮流,在数字音乐运营过程中取长补短、不断创新,尽量减少单一的同质化竞争。新型的商业模式为数字音乐用户带来新鲜的、高质量的体验,正在焕发出巨大的市场活力。

三、中外音乐交互影响下的网络版权维护与变迁

随着国际音乐交流的不断深入,音乐早已跨越国家、民族和文化的边界,向着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快速发展,版权问题也就随之而来。从传统媒介到数字媒介,从唱片经济到网络经济,各个国家都在积极调整应对措施和管理政策,以求及时解决相关版权问题。以下将以美国的数字音乐维权过程为例,并梳理中外音乐交互影响下的国际版权公约等法律文献,力求寻找到适合中国本土化网络音乐版权维护的相关解决办法。

(一)美国数字音乐维权进程简要回顾与分析

美国在音乐版权的立法上已有200 多年的历史经验,其音乐版权制度也随着传播技术的改变发生了两次转型。从1790 年美国第一部版权法颁布,到1895 年录音和广播技术出现期间,复制权和发行权是其版权体系的核心重点,音乐著作权人通过大量复制和发行乐谱来获取收益,他人对音乐作品的二度创作也成为有助于传播作品的一种途径。[21](P144)但19 世纪末自动钢琴的普及,将录音制品带进了文化工业领域,设立了影响深远的“机械复制”规则和“强制许可”规定。[22]对于音乐作品的表演频率与场次也逐渐增加,涌现出大量演艺场所及其人员以盈利为目的进行表演。毫无疑问,这就影响到了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广播节目对乐谱发行造成其他音乐产业主体的利益缺失,而对于广播组织自身,也在承受着其广播行为所要支付的过高版税等费用。作曲家和出版商之间长期存在着传统的、直接的关系,也因“代理活动”的介入而有所变动,这些代理活动大多与出版商和唱片公司之间的中介机构有关。[23]美国音乐的商业模式不再局限于简单的音乐作品实体的交易,而是缔结了包括音乐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等在内的多方共生关系。

由于互联网的介入,美国音乐版权的立法出现了第二次转型,互联网提供了新型音乐传播途径,拓宽了音乐的传播渠道,降低了音乐的传播成本。音乐作品版权人难以控制网络音乐的传播速度和途径,网络服务提供商和最终用户成为音乐产业的两大新主体。[21](P145-146)特别是P2P 技术使得最终用户既是消费者,也是传播者。先前的音乐作品版权人和录音作品制作人既难以通过诉讼来压制网络音乐的传播速度,也不能从最终用户身上获取直接收益,传统录音制品的发行也受到了致命打击。[24]美国音乐版权制度的第二次转型试图沿着第一次的经验道路,在立法领域限制使用者自由传播音乐作品并要求其支付版税,但网络音乐的传播速度之快、使用人群之广,使得这一主张难以在现实中得以实现。版税经常未能准确支付给合法权益人一方,这是因为往往有许多人或组织都参与了同一个音乐作品的制作,并想从中获取尽可能大的收益。在某些情况下,版税最终会进入通常所说的“暗箱”,即理应获得版税的一方并不会被有效识别出来,特别是由于版税分配机制存在问题,导致无法协调作品使用者和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版权方权利受到侵犯也难以得到有效补偿。[25]面对这样的局面,美国采取了诸如建立iTunes 在线音乐商城等措施,并针对新问题不断调整政策与法规。

网络背景下的版权体系仍存在诸多弊端,美国音乐版权立法在2018 年迎来了一次新的变更。2018年9 月18 日,美国参议院正式通过《音乐现代化法案》,并于10 月11 日由时任美国总统的特朗普正式签署该法案。在美国数字音乐的发展进程中,词曲作者、出版商、音乐流媒体服务商等多方市场主体在音乐许可链条中发生矛盾。版权费用过高、费用分配不均、法定许可程序繁琐、音乐数据库信息不完整等问题促使了美国《音乐现代化法案》的出台。该法案简化了版税缴纳程序,建立了一个完整的、透明的、可公开访问的歌曲数据库,通过一揽子机械许可的方式,由非营利性的资助机械许可集体机构(Me⁃chanical licensing collective,MLC)协调版权费用的分配。《音乐现代化法案》也更新了版税标准,采取市场化费率标准,即“自愿买卖双方的意定价格”(willing seller and willing buyer)[26],同时还完善了版税纠纷的解决机制,改变了许可费率法庭制度[27]。

(二)中外音乐交互影响下的国际版权公约等法律文献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是关于著作权保护的最重要、最具影响力的国际版权条约,1886 年9 月9 日制定于瑞士伯尔尼,是一部适用多国的国际版权公约。1992 年10 月15 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开始了版权保护在国内的初步尝试。《伯尔尼公约》保护一切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的作品,包括书籍、戏剧、舞蹈、乐曲、电影、图画、摄影等作品。另外,对“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编后的“演绎作品”,在不侵犯原作著作权的情况下,也受到与原作同等的保护。该公约规定四项基本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和最低保护限度原则。[28]

《世界版权公约》,是继《伯尔尼公约》后又一个国际性的著作权公约,在1974 年完成修订并开始生效。这部公约的问世主要为了解决美国《泛美版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产生的分歧,由于美国长期未加入“伯尔尼联盟”,却又对出版业有一定的影响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缔结了能够兼顾美国著作权相关法律的《世界版权公约》。[29](P297)《世界版权公约》的保护原则与《伯尔尼公约》有很大程度上的相似,但在细则上又略微不同。《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作品的保护期限原则上不应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25 年,其较《伯尔尼公约》规定的50 年时长缩短一半。《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都有涉及国民待遇原则,但在自动保护原则中,《世界版权公约》需要加注标记才能保障版权免受侵犯。《世界版权公约》所述的作品相比《伯尔尼公约》的而言并不能受到自动保护,而是要符合一定形式才能获得版权。这一形式是指在作品的版权页上必须标有三项内客:第一,具有版权标记;第二,要注明版权所有者的姓名;第三,标明首次出版年份。[30]

《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简称《罗马公约》)意在保护在该国的其他成员国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罗马公约》是有关版权邻接权的国际公约,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组织均拥有专有权,要复制和传播表演实况、录音制品、广播节目必须经过许可。公约还规定使用邻接权所保护的演出、录音制品及广播节目时,可以不经权利所有人同意、也无须付酬的四种特殊情况:“私人使用;在时事报道中有限的使用;广播组织为编排本组织的节目,利用本组织的设备暂时录制;仅仅为教学或科学研究目的而使用。”[31]未经许可的音像制品出版物等的复制现象频繁出现,给版权人带来巨大的利益损失,而《罗马公约》的条文有效加强了音乐产业中的版权保护,同时规范了作曲家、歌唱家、演奏家等的表演行为以及唱片、广播节目等的复制行为等。

以上提及的有《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另外更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等国际版权约定。传播方式总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在不断变化、发展和进步之中,而每个历史阶段面临的版权问题和版权与音乐产业的关系也不尽相同,这就需要不断对版权保护提出更高的标准、更贴近现实的要求。这些条约需要各缔约国共同遵守,这就为中外网络音乐在全球范围内的进一步传播提供了可能性。这些国际版权法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和差异,如“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与规范国际版权制度之间,出现了由于技术发展原因而引起的裂痕,特别是网络音乐传播范围的扩大改变了全世界范围内的音乐体验和消费方式,多个国家不断尝试着共同修订与版权相关的新国际法律条例。[32]

与此同时,各国也应该根据自己的数字音乐产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修订本土的相关法律法规,这样才能保障音乐版权在不同的音乐产业背景和形态下仍能受到全方位保护。随着新型传播媒介的不断涌现、人们音乐观念的不断更新,国际版权公约也必定会做出及时的修订和完善,未来还会有专门针对数字音乐版权的国际通行法加入到版权管理的行列之中。

四、中外音乐交互影响下的网络版权法律与机制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数字音乐商业模式的形成,数字音乐维权政策与法律也应运而生。由于音乐传播方式的不同,以及音乐产业呈现出独特的商业化特征,中国在音乐版权维护上与时俱进、积极进取,并取得了较为显著而又丰硕的阶段性成果。在国际互联网及世界各国相关法律政策的影响下,后来居上的中国数字音乐维权机制正在迸发出勃勃生机。本文拟从我国网络音乐版权相关的法律制度建立、第三次《著作权法》的修改以及集体管理制度入手,循序渐进地针对数字音乐发展问题寻求解决的对策与方案。

(一)法律制度的建立

在数字音乐时代,我国网络音乐屡次遭受严重的盗版行为侵犯,各版权方相关的组织和机构强烈要求完善有关网络音乐版权的法律制度。自1982 年广播电视部制定了《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明确音像出版机构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方式,规范了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合法权益。再到中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在20 世纪90 年代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作品内容、权利和限制逐步有了明确的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使用范围也有了相关规定。我国一直努力寻求解决办法,不仅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并及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而且还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33]于2012 年6 月在北京缔结、2020 年4 月28 日正式生效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关于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国际条约,保障视听表演者的权利,激发创造活力。《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从法律角度来看,版权问题中的侵权和责任界定,往往主导着现有相关法律制度的方向。关于网络音乐传播,许多法律学者要求改革版权法来弥补由技术引发的侵权问题,从而更好地从根本上改变数字世界的环境。[32]

(二)第三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订

从传统媒介到数字媒体技术的运用,中国起步晚,但发展较快,在20 世纪90 年代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我国的版权制度主要是通过借鉴他国法律来创建的。面对复制、许可等诸多严峻的问题,《著作权法》被不断加以修改,力求尽可能兼顾数字音乐产业链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至今已进行过3 次修改,但要平衡各版权方的利益诉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2001 年和2010 年《著作权法》进行了两次修改,但数字音乐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并未有详细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一条款,为娱乐和欣赏而进行的复制行为找到了理由,使得最终用户的无偿使用和免费复制顺理成章。[34]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音乐作品权利类型的界定并不十分完整,部分概念解释模糊,音乐产业的维权体系在此基础上难以真正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例如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较易产生分歧,在网络环境下,音乐版权的主体利益诉求存在脱节。著作权法的实施在互联网环境下遭遇瓶颈,数字音乐数量庞大,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可以自由传播,这不仅难以追究音乐侵权方的来源,而且侵权证据的数据存储量之大也增加了执法难度。《著作权法》在提供维权依据的同时,还应该严惩盗版商户的侵权行为。

2020 年11 月11 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正式发布,并于2021 年6 月1 日起实施。第三次《著作权法》的修改,在“视听作品”的表述方式中,增加了作品版权保护的覆盖面,例如,日益兴起的短视频和直播内容等非传统电影摄制方法制作(“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听作品,也将受到保护。另外,演绎作品往往会进行多次演绎,涉及多重著作权,演绎作品的表演和使用,应获得演艺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在实现音乐正版化的同时,对于侵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也在大幅度加强,侵权者将付出沉重代价并接受高额赔偿。[35]《著作权法》的修改为音乐市场带来利好,进一步明确和保护了音乐作品的权利主体,但对于关于网络内容提供商、服务提供商等的职权范围,以及侵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尚待进一步明确。加强“网络警察”队伍的建设,为《著作权法》提供良好的网络实施环境,司法、执法部门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也有待提高,以此配合《著作权法》在解决网络音乐版权问题上树立起应有的法律权威。

(三)集体管理制度的构建

中国涉及音乐领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作为我国与音乐行业相关的集体管理组织,如今也致力于维护网络音乐版权的合法权益和国内外音像的合作交流。以音著协为例,音著协的主要收入来源来自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广播权、复制权等。例如,数字音乐作品被表演人员用在公共场合进行公开表演(如演唱会、音乐会、娱乐盛典等),商场、餐厅、酒店、机舱等公共场所在使用音乐作品时都需要缴纳一定费用,以及网络音乐平台、直播平台、手机APP等涉及音乐作品的使用,也需要向著作权人缴纳一定的费用,由音著协代收。据统计,截至2021 年2 月8 日,音著协年度许可收入达到4.08 亿元,会员总数达10633 人,共与70 余家海外协会签约,并管理音乐作品约1400 万首。①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官网首页统计数据,http://www.mcsc.com.cn/。

会员可以将音乐作品的相关权利交给音著协和音集协进行信托管理,它们能够维护词、曲作者及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帮助版权人合理收取并分配版税,减少累赘环节,协助解决版权争端,为数字音乐产业早日实现版权化运营提供了有利条件。这两个组织均属于非营利性机构,对于维护词曲作者、其他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音像制品的合理复制、发行、放映和传播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36]另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1994 年成为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的会员,CISAC截至2016 年就已拥有超过300 万的文学及艺术创作者。[37]该成员协会的名单和作品被汇入到IPI(国际版权人数据信息系统)和ISWC(国际标准音乐编码),这极大便利了中国音乐作品在国外的使用和传播。中国音乐作品一旦在其他国家被使用,也将得到有效识别和保护。[29](P184)

欧洲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体制走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历程,1926 年,欧洲国家的18 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巴黎成立了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简称CISAC),成为欧盟比较有代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2005 年起,欧洲采取单一许可授权的模式,减少国家壁垒,无须再通过作品所涉及的多个版权方授权(如唱片公司、版税征收机构、音乐发行人等),欧盟的网络音乐自此不再受到国界困扰,加快了欧盟网络音乐市场一体化的进程。[38]与中国数字音乐不同的是,欧洲大多数国家的集体管理组织受到专门机构的监督,需要确立许可费标准,私下约定版权许可费的做法是不被认可的。[39]2014年,欧盟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著作权和邻接权以及内部市场音乐作品线上使用的跨国权利许可指令》(简称《指令》),明文规定音乐权利人可以自由加入或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40]在欧盟法中也有提到,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版权所有者之间有签订许可协议的义务,确保他们使用有效的技术措施防止版权受侵,如内容ID 技术。[41]音乐作品线上权利的跨国许可,既减少了地域阻隔性,在版权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方面进行调整,又细化了内外监督机制,在提升透明度的同时,为互联网时代音乐作品的广泛传播提供了极大便利。

以英国为例,该国的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有表演权协会PRS(Performing Right Society for Mu⁃sic)、录音制品有限公司PPL(Phonographic Performance Limited)、机械复制权保护协会MCPS(Mechanical-Copyright Protection Society)等。欧洲其他国家的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还有德国的音乐作品表演权与机械复制权集体管理协会GEMA (German Organization)、法国音乐著作权协会SACEM(Society of Authors,Composers and Publishers of Music)等。欧盟各国的集体管理组织之间也会合作成立版权管理机构,以便于实现跨区域授权。[42]例如,在国际版权交易中心(ICE)的倡议下,英国PRS、德国GEMA 和瑞典STIM合作,开发了一个统一的数据平台,该平台可以明确谁能够授权许可作品在某个地方的使用,这是简化欧洲版权许可流程的重要一步。[43]欧洲的国家现行版权管理制度,既有利于欧盟各个国家减少数字音乐产业中的壁垒、加强交流,在欧盟一体化进程中贡献了一份力量;也有利于在欧洲范围内提供版权管理的典范,从而促进了欧洲音乐家的交流,以及音乐产品与服务的流通,重现了欧洲文艺复兴时代那样的繁荣景象。我国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可借鉴其他国家已经证明相对有效的管理办法,设计出既符合中国本土国情的、又能与国际接轨的集体管理组织方式。

由此可见,各式各样的传播媒介不断催生出新的音乐传播类型,中外音乐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媒介变迁和利益纠纷,触及到了多种多样的版权问题。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纷繁复杂的音乐版权侵权问题。与音乐版权相关的法律制定和修改、管理方式的健全和完善,都是至关重要的。道阻且长,行则将至——中国数字音乐维权方略必将获得新的突破。

五、中外音乐交互影响下的网络版权探索与发展

网络音乐为大众提供丰富多彩的娱乐与审美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热门的版权话题。例如数字音乐产业链的版权利益分配问题、网络歌曲翻唱的版权归属问题、数字音乐平台版权之争与如何建立良好合作、创新技术如何运用到音乐版权的维护之中等等。数字音乐版权制度顺应时代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得到调整、更新,政策与策略、方法与措施也不断得到改革与完善。

(一)数字音乐产业链版权利益分配

全新的数字音乐时代已经来临,数字音乐占据了音乐产业的重要层级与核心地位。在数字时代,音乐创作、传播、消费、合作、共享等方式都发生了巨大改变,音乐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交叉影响,参与其中的相关产业部门数量也逐步增加。数字音乐产业链的形成涉及多方要素,其中包括内容提供商、服务提供商和网络运营商等等。

内容提供商(content provider,简称CP)在数字音乐产业链中指:唱片公司、独立音乐人、版权代理机构等。歌曲一旦被创作完成,就会自动获得版权,版权决定着谁拥有歌曲并能够赚取版权费。当下,环球、索尼、华纳三大唱片公司在全球音乐市场中占据了超过70%的市场份额,他们向各大音乐服务提供商出售音乐版权来获得收益。内容提供商处于数字音乐产业链的上游,版税为其带来了可观的收入。

服务提供商(service provider,简称SP)是数字音乐产业链中的数字音乐网站、网络音乐平台、音乐APP 等,SP 将数字音乐作品进行整合并通过网络途径传播。在数字音乐产业链中,SP 的获利模式主要有两种:在第一种模式中,SP 获得音乐版权后向在线用户提供免费播放、免费下载等服务,以此吸引用户流量,而后利用用户的注册信息以及高点击率吸引广告商投放广告,赚取广告分成的收入。[17]在第二种模式中,SP 在获得音乐授权的前提下向网络用户提供歌曲购买服务或付费会员制度,增值服务也成为数字音乐服务提供商的重要盈利增长点。如社交类移动应用端“唱吧”“全民K 歌”的出现,满足了用户的多元需求,创新了数字音乐市场的商业模式;创建和分享歌单的增值服务,使得数字音乐的社交性得到更突出的体现,SP 正在向增值服务这一利润增长点发力。

在美国,版税税率通常达到音乐产品销售价格的8%-10%,甚至更高,这为原创音乐人创造了客观的利润空间,构建了一种良好的原创音乐激励机制。“美国的数字音乐服务所涉及的版税主要包括流媒体机械复制版税、在线出版版税、彩铃机械复制版税、下载机械复制版税、流媒体公播版税等。”在词曲作者的原创行为和表演者的演绎行为中,合理的版税收入成为他们音乐创作、表演等的不竭动力。[44]

为了在版权环境下达到更高的收益目标,网络音乐服务提供商都在争抢产业链上游的资源。首先,数字音乐平台争相从唱片公司获得独家授权以增强自身竞争力,并联合版权方严厉打击盗版音乐。其次,数字音乐服务提供商也为独立音乐人创建平台,探索独立音乐人发展的新模式,这不仅为打造音乐人提供机会、增加合理收入,壮大了数字音乐作品集,同时也为网络服务提供商节省了部分营运费用、拓宽了版权获取渠道,提升了竞争优势。

值得一提的还有:打造“音乐界的淘宝”的构想,也就是将数字音乐产业与电商平台相结合。换言之,在数字音乐电商平台上,每一位版权人即为卖家,并有着各自的实名认证信息,他们可以选择公开或保密自己的信息。版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版权标价进行“出售”,在电商平台上自由交易,甚至也可以提供免费许可。数字音乐产业链各环节的词曲创作人、唱片公司、独立经纪人、最终用户等,都能在这个自由且管理有效的音乐市场上进行版权、活动信息等的相关交易。[45]

数字音乐产业链包括内容提供商、服务提供商、网络运营商、终端设备制造商、最终用户等等,各个环节的资源需求不尽相同,利益诉求自然也大相径庭。但不管是哪个要素商,都要依靠版权获取收益或开辟增值服务。版权带来的经济利润是否合理,将影响整个数字音乐产业的秩序,良好的用户体验也将在版权制度明确、收入分配合理的环境下产生。

(二)数字音乐网络歌曲翻唱版权归属

在网络上翻唱歌曲的行为比比皆是,同一个音乐作品通过不同歌手的改编和翻唱,往往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也迎合了大众的多样化审美需求。翻唱作为一种表演行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翻唱歌曲难免涉及版权问题,但翻唱权在著作权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被单独列举出来。在中国,未用于商业、无营利性目的翻唱通常是不构成侵权的。

关于网络翻唱音乐的侵权问题,多数表现在未经版权人允许,将翻唱的歌曲用于录制、直播、拍摄MV 等谋取利益的行为。当下,在网络直播中的翻唱已经见怪不怪,网络平台的主播们多以展示歌舞才艺吸引粉丝。主播在直播中展现突出的歌唱能力,收获了观众打赏的大量“礼物”,但是主播翻唱的热门歌曲是否侵权往往被忽略。观众的主动“赠送”“打赏”也难以完全归为商业性行为,但是直播间为主播提供了表演平台并从中抽取利润,这在某种意义上却又具有一定的商业性目的,这给判断网络直播翻唱是否侵权增加了难度。直播平台确实捧红了许多“素人”歌手,但未经版权人同意就上架的直播翻唱歌曲必将带来更多的侵权纠纷。当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歌曲时,直播平台开始向版权方支付报酬或者建立版权曲库等,可以减少直播翻唱与版权的冲突。

网络短视频的发展呈现出爆炸式的发展态势,多元化、全民化的短视频带来了巨大的商业利润和传播价值。短视频的涌现也要求各大相关平台规范化发展,特别是作为背景配乐或者短视频内容本身涉及翻唱的,经常会伴随着音乐版权问题的出现。短视频发布者通常使用平台提供的音乐或自行上传的音乐。每个短视频平台都拥有自己的音乐库,对于非翻唱的短视频,用户可以直接使用该曲库中已经获得版权的音乐作品,但曲库也需要运用加密手段加以管控,避免被盗版。[46]短视频平台需要与更多的音乐版权人、唱片公司、数字音乐平台达成合作,促进短视频音乐素材正版化使用。而在短视频中进行歌曲翻唱,需要主动标注相关版权人的署名信息,也需要平台方取得授权。

在综艺节目、演唱会等歌唱类商业化活动中,音乐版权授权问题是必须慎重考虑和严肃对待的。欧美国家的许多歌手在商业场合翻唱歌曲都十分谨慎,因为他们如果没有支付相应的版权使用费,就会迅速惹上版权官司。在翻唱问题上,欧美歌手往往尽量选择同一家公司艺人的歌曲,以减少翻唱成本。特别是美国的歌唱选秀节目一般会提前为选手准备好可以演唱的曲目清单,选手只能从清单中挑选翻唱曲目,这就有效地减少了选秀歌曲在网络上的传播、以及在数字音乐平台中上架可能引发的版权纠纷问题。[47]

翻唱问题在当下愈演愈烈,众所周知,在社交平台上有众多热门翻唱音频,“唱吧”里的明星和素人皆可翻唱歌曲,网易云音乐等音乐平台的同一首歌也会出现多位歌者的演唱版本,综艺节目上翻唱的现象更是比比皆是。如若在翻唱问题上没有完善的版权管理制度,一旦出现更受群众追捧的翻唱版本,那么创作人、原唱者的利益和积极性都将受到巨大伤害,这将不利于良好音乐生态环境的形成。

(三)数字音乐平台的竞争与合作

数字音乐平台作为当下最主要的数字音乐客户端,竞争异常激烈。2014 年下半年,QQ 音乐与网易云音乐因为数字音乐版权互相起诉。在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之后,QQ 音乐与网易云音乐握手言和,达成歌曲数量多达150 万首的音乐版权转授权合作。到了2017 年9 月,在国家版权局的再次推动下,QQ 音乐和网易云音乐达成了转授权歌曲量高达99%的版权合作。乐迷们乍看这个数字,十分振奋,然而却忽略了这1%的曲库其实有200 万首之多,而且涵盖了大部分的热门曲库。仅仅是这1%,网络音乐听众的歌单中仍有大部分曲目无法点击收听。两个音乐平台实际上各留一手,1%的曲库才是圈住目标用户的核心部分。[48]

在中国国家版权局的推动下,自各大数字音乐平台2015 年发起的与网络音乐版权相关的行业改革以来,网络音乐服务提供商已经删除了超过220 万首未经授权的歌曲,并签署了“自律宣言”。然而,目前网络音乐的版权市场仍然面临着版权授权的高收费问题,窃取独家版权、在未经授权情况下使用音乐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版权争夺势头正热,各音乐平台在商业模式的探索中,独家版权的抢占备受关注。在数字音乐推进正版化的过程中,哪个音乐平台掌握的热门版权多,哪个就有着更强的市场竞争力,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曾红极一时的虾米音乐正式宣布2021 年2 月5 日停止所有音乐内容消费场景、停止个人资料导出和下载,3 月5 日0 点以后关闭服务器,届时及以后将无法登陆。虾米音乐提供多类型的音乐内容,同时也致力于扶持独立音乐人,孵化原创音乐,是颇具品味且时尚的数字音乐平台。虾米音乐的关停令众多音乐爱好者心痛,它对在线音乐的贡献不可磨灭,特别是对音乐推荐和原创音乐的鼓励,得到了众多用户的肯定。不舍之余,究其原因,离不开版权的因素。首先,虾米音乐在版权之争上的竞争优势逐渐丧失,虾米音乐也曾是版权最全面的音乐平台,曲库数量超过1800 万首,但随着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和网易云音乐逐渐占据正版音乐的龙头地位,虾米音乐的版权优势逐渐丧失。其次,在独家版权的争夺中,虾米音乐曾拥有华研、滚石等多家公司的独家版权,拥有众多热门歌手的独家曲库,但许多独家版权被收回且没有再获得其他新的独家授权,使得虾米音乐的当下发展与预期目标仍存在着较大距离。再者,虾米音乐在大力提倡维护正版的同时,却出现了盗版现象,版权纠纷为其发展埋下了隐患。“当爱已成往事,我终于失去了你,我爱你,再见”的告别语传达出虾米音乐对推动数字音乐发展曾付出的努力与坚持,但也流露出百般无奈与不舍。

数字音乐平台是当下受众群体最多、最广的互联网音乐商业模式,大幅度增长的音乐市场份额离不开数字音乐平台商们做出的贡献。这些平台要协助加强人民群众的网络音乐消费的付费意识,在整合音乐资源的同时,减少非法网络链接,防范网络音乐侵权行为发生。良性竞争必将促进音乐市场蓬勃发展,独家版权固然能够带来更多利益,但为了争夺独家版权而造成的恶性竞争则会导致网络音乐产业日渐式微。数字音乐平台可以创新商业模式,提倡平台间进行友好合作,同时也可与影视、戏曲、曲艺、游戏、演唱会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多方位、多平台合作共赢的水平。

(四)科技创新与音乐版权保护

数字音乐的“数字”表明它是以先进的数字技术作为后盾的,不仅具备了传统音乐的特征,同时在形式与功能构成上还具有特殊的技术性要求。数字音乐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于网络终端,并且能在网络空间传播和共享,它有多种格式,如:MP3、WAVE、WMA 等等,其技术指标包含采样率、压缩率、比特率、量化级等多个方面。数字音乐具有技术性特征,其版权范围也是随着技术发展不断扩大的,这也就意味着网络音乐版权需要数字媒体的技术保护,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技术的相关机制需要被建立起来。网络云盘是互联网公司在服务器机房中划出一部分磁盘空间,供用户储存、管理、分享文件。网盘为网络用户提供便捷的同时,也带来新的侵权问题。许多盗版音乐方通过云盘的外链形式播放和盗用音乐文件,在未授权的情况下自由分享、非法下载网络音乐,从中谋取收益,甚至暴利。网络U 盘的存储方式较为隐蔽,其中的音乐文件会以更改名称、压缩等技术将其隐蔽。现已有多个版权方将网盘公司告上法庭的案例,对IP 地址的检测和对网盘商信息的完善,便于对这一侵权行为的追查和追责。

关于IP 地址的检测,韩国音乐市场对于版权的整顿是通过被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称之为“分阶段响应”的做法,即版权所有者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过滤不合法的内容。这个做法具体是指收听非正版音乐作品的用户会受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称ISP)的警告,ISP 在我国国内相当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运营商,多次收到提醒的侵权行为若仍未停止,相应的用户就会被限制互联网接入业务,甚至会遭到罚款。韩国政府表示该做法对盗版行为有较好的管控效果,ISP 能够监测到盗版作品的IP 地址相对应的客户信息,对其发出警告,每次警告后都会相应减少70%的用户侵权行为。[49]

提供盗版网络音乐作品渠道的,还有深度链接、内容聚合等行为。深层链接(deep-link),又称内链、深度链接,是指用户能够直接从设链网站所提供的链接服务跳转到被链接网站,在网址不变的情况下获得被链接网站上的内容。[50]许多网络音乐网站会为其他音乐网站提供链接,即在原网站点击链接跳转到其他网站收听音乐,提供指引作用。深度链接音乐的传播利益属于设置链接的原网站,由此,真正被链接到的网站利益受到分割,著作权人的权益也相应地受到侵犯。深度链接较易带来非法音乐复制品,法律应该对网络音乐服务提供商划定明确的界线,控制构成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链接方行为,面对纵深链接、加框链接、嵌入式链接等深度链接方式要寻求更高的技术加以抑制,如DRM(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技术开发。[51]DRM 技术是一种能够检测、监视和阻止未经授权的数字化媒体内容行为的新技术,在音乐产业未来的发展中将受到依赖。[52]

将区块链技术用于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如今也倍受关注。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防篡改、可追溯、公开透明等特点,通过点对点传输、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维护数据库。音乐作品版权人可以在区块链平台上登记版权信息,该作品的交易信息会被记录在分布式账本上,生成相应的时间戳(time⁃stamp)和哈希值(hash),便捷、可被追溯,但不会被篡改。每一个区块形成时都将被打上时间戳,记录某一特定时间的编码信息,证明数据发生的准确时间点;哈希值则是对一个交易区块中的交易信息进行加密,把信息压缩成散列字符串,它是一个单向的加密函数,可通过对比与前一个区块的哈希值吻合与否,来判断数据是否被篡改。付费主体可以跳过中间商,直接与版权人进行议价、交易并获得授权许可。如果产生侵权行为,分布式账本可快速查询到版权归属信息,捕捉并获得证据,并且通过智能合约向侵权方发出通知。[53]区块链的运用使得版权人的版权登记程序简化,付费人的搜索和获取成本降低,也避免了多次许可费用的重复性产生,提高了版权交易的效率。数字音乐产业链涉及多方要素商,区块链技术也能为其合理计算和分配版权收益。

科技是把双刃剑。随着高新科技的不断进步,数字音乐的格式趋于多样化、便捷化,音质也得到了优化。但在为网络用户提供更好体验的同时,也面临着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盗版等各种侵权行为的产生。网盘、深度链接等互联网技术要靠最终用户自觉地正确使用和维护,而非“钻牛角尖”——从中产生免于付费的侥幸心理。我们必须研发具有更高技术壁垒的音乐格式,并利用5G 高速的网络传输速度加深版权管理的合作、进行及时高效的管控,而不是将新技术运用到盗版音乐作品的加速传播和逃逸责任等非法行为之中,为减少直至杜绝利用高端互联网技术手段对音乐版权造成的侵犯和伤害行为而不懈努力。

综而观之,在中外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密切交流的时代大背景下,需要逐步解决网络音乐版权问题,形成良好健康的网络版权环境,平衡网络音乐生产者、传播者、消费者之间的权益,将系统化与创新性相结合,实现音乐产业的利益最大化。中国网络音乐这颗冉冉升起的新星必将散发出更加璀璨夺目的光芒。

六、余 论

网络音乐从20 世纪末出现至今,发展迅速,多样化的商业模式也在不断变化更新,并开始广泛流行。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建设和进一步推进,中外各国的网络音乐交流和协作得到了加强和深化,通过多种平台、途径、媒介和科技手段传播数字音乐,实现了不同民族音乐文化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彼此尊重,也促进了不同文明之间的文化互鉴和合作共赢。个性化、交互式的网络音乐消费方式涉及著作权问题,版权管理制度亟须同步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不论是数字作品还是非数字作品,独创性都是其最为基本且重要的要求。5G、AI、AR、VR 技术与数字音乐的结合,为数字音乐带来新的发展契机和商业模式,用户也能享受到更为多样化、高质量的数字音乐体验方式。当下,网络用户数量和数字音乐涉及的主体只增不减,多个要素正在加入到数字音乐产业链的上、中、下游之中,网络音乐呈现出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音乐产业对版权的重视,相关政策、法律对盗版行为的规约,为数字音乐产业的良性竞争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中外音乐交互影响下,网络音乐版权的新、旧问题不断困扰着版权所有者,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造成了版权方难以及时获得应有的收益,数字音乐市场的健康发展受到了一定阻碍。尽管面临诸多困难,但是,中外各国都在努力不懈地寻求相应有效的应对和解决办法。美国以及欧洲、东亚部分国家的数字音乐维权经验及诸多国际版权公约的诞生,为中国版权管理组织的建立和管理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好借鉴和参照。美国《音乐现代化法案》进一步解决了数字音乐发展的燃眉之急,简化了音乐版权授权流程,在数字音乐版税分成上顾及更多权利主体(制作人、录音师、混音师等)的利益,他们均可在流媒体变革中得到相应的报酬。而在我国,第三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订和完善,也将成为保护我国数字音乐版权的重要里程碑。数字音乐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广受关注,未来也仍将持续影响多个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中外各国理应共同合作、努力进取,调动相关资源,不断丰富强化网络音乐版权制度和保护机制,为推动数字音乐市场的繁荣与发展贡献出一己之力。

数字音乐的产生、传播过程及每个消费环节,都离不开正版音乐的支撑,否则将会导致音乐产业市场秩序的混乱和无序,造成利益分配不公。短视频行业的快速兴起和网络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综艺节目(尤其是音乐类)呈现出的白热化发展态势,需要及时建立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生态和环境。科技的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区块链等技术已然进入到规范网络音乐版权的视野之中。在数字音乐正版化的发展过程中,应该趋利避害,高度重视与版权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市场运作规则的形成、用户版权意识的树立,以及深化版权教育等等。音乐版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并非遥不可及。加强版权基础教育,推出保护音乐版权的相关读物或网络小程序,促使各个年龄层次的人群更加便捷、高效地学习网络音乐版权知识,快速掌握维权方法,并促进版权意识深入人心。标准化、系统化、通俗化的版权知识亟待普及,通过深化中外音乐交互影响下的网络版权制度的分析和研究,总结并提炼出相应的版权管理政策和策略,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严惩网络音乐盗版行为,日臻完善、风清气正的数字音乐市场目标的实现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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