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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问题研究

2021-12-01河北经贸大学宋妍妍

河北农机 2021年2期
关键词:驾驶证无人驾驶责任

河北经贸大学 宋妍妍

1 无人驾驶汽车概述

无人驾驶汽车是一种汇集通信技术、电子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和创新于一体的新型汽车[1],是智能化时代的产物。它具备智能驾驶控制系统、无须人类的辅助操作和物理干涉、安全舒适性能大大提升等优点。

2 无人驾驶汽车发展的制度困境

2.1 与现行驾驶证制度的冲突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必须经过理论与实践的测试,合格后方可取得。”[2]手动驾驶汽车是基于人类手、足、眼三个器官的相互配合,加上熟练的交通法律知识和驾驶技术才得以安全驾驶。伴随着无人驾驶技术的创新发展,无人驾驶汽车不可避免地与现行驾驶证制度存在些冲突。比如,驾驶证制度无须再对驾驶员资格做出限制规定,更多需要对无人驾驶智能系统进行规定;驾驶证制度无须再组织驾驶员考试,更多需要组织无人驾驶汽车的测试。无人驾驶汽车与手动驾驶汽车之间的不同,给现行驾驶证制度带来了挑战。

2.2 无人驾驶汽车的数据使用与隐私的冲突

在大数据时代,无人驾驶汽车依赖V2V通信技术发展。V2V是一种网状网络,汽车、智能交通灯等网络节点具有发射、捕捉和转发信号的功能;V2V利用无线网络互相传达驾驶速度、驾驶方向、地理位置、刹车与否以及车辆周边环境等信息,实现数据共享。无人驾驶汽车会使用很多传感器和雷达,以便实现避让行人、自动转弯刹车和保持车距等功能。

无人驾驶系统中蕴含大量用户信息,比如用户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无人驾驶系统应加强用户隐私保护。无人驾驶汽车在驾驶中的数据具有某种商业价值,它传达了用户的实时位置、行车路径和规划。如不法分子得到这些信息在地图上标示,将会形成实施计划;如商家得到这些信息,可进行商业开发,分析用户消费地点,摸索消费习惯,设置销售网点,引导用户消费,商家得以盈利。

无人驾驶智能系统会在乘客确定目的地后,自动测算驾驶距离,选择最合理的驾驶方案。因此,无人驾驶汽车正常运转很大程度依赖导航定位系统和无人驾驶智能系统,这些系统记录了用户的驾驶时间、方向、轨迹等相关信息。如果无人驾驶汽车安装了视频监控,将更全面记录用户的个人信息。无人驾驶汽车涉及很多重要信息,一旦泄露,将会严重侵害用户隐私权。现行法律保障隐私权,但目前并未把无人驾驶系统记录的个人基本信息、驾驶路径纳入隐私权保障范围。无人驾驶汽车将在交通领域成为主流,笔者认为与无人驾驶汽车相关的个人信息是否应维护、如何维护及侵害隐私权责任划分,是现法学界亟需研究的问题,使得个人隐私权益获得最大限度保障[3]。

2.3 难以认定和划分无人驾驶的侵权责任

无人驾驶技术不断完善,但现实风险不可控,无论技术多么先进,也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在无人驾驶汽车真正面向市场后,或多或少地会发生一些损害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事故,不可避免地涉及侵权责任的确定和划分。无人驾驶汽车由零部件和技术组成,自然涉及制造商,提高了确定和划分侵权责任的难度。究竟乘客、汽车零部件制造商、无人驾驶汽车的经销商、无人驾驶智能系统的提供者、对车辆享有所有权的人,谁才是责任的承担者?他们应承担什么责任?及归责原则、赔偿比例和限额等,都是法律界亟需研究的问题。无人驾驶智能系统应用和新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3 我国关于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应对

3.1 制定《无人驾驶汽车法》

只有真正确认了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无人驾驶汽车的相关法律责任后,无人驾驶汽车才能朝着市场化的方向继续前进。笔者认为,《无人驾驶汽车法》可以在无人驾驶汽车的市场准入标准、质量检测、技术指标、监督管理、责任确定和划分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这样一来,可以弥补法律空白,为无人驾驶汽车市场化营造合法的社会环境。

3.2 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

制定与无人驾驶汽车相适应的特殊登记制度,对无人驾驶汽车的申请和登记等相关行为做出严格规定,方便日后从源头加强对无人驾驶汽车的监管,为无人驾驶汽车商业化提供坚实制度保障。制定与无人驾驶汽车相适应的特殊号牌制度,比如:(1)适用独立编号。特殊的号牌是确认无人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构成要件之一。(2)为无人驾驶汽车号牌设置不一样的背景色,使得无人驾驶汽车号牌的背景色成为无人驾驶汽车的代表性标识[4]。

3.3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3.3.1 严格所有人资格准入制度

因无人驾驶汽车无须人类进行辅助操作和物理干涉的特性,驾驶者将会随着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而消失,针对无人驾驶汽车,应设立严格的所有人资格准入制度。(1)设立包含所有人详细信息的数据库。(2)设立严格的所有权人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审查购买人员的资格资质,比如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无、履行义务情况等,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无人驾驶汽车实施犯罪。

3.3.2 设立“双轨制”保险制度

我国可以根据具体的社会情况,设立由无人驾驶汽车制造商和所有者投保的“双轨制”保险制度。例如:(1)如果因黑客入侵无人驾驶智能系统进而导致交通事故,可以先由保险公司赔偿受害者,不足部分由无人驾驶汽车的制造商补足。保险公司和无人驾驶汽车的制造商赔偿后,可以对黑客进行追偿。(2)如果因汽车自身的故障导致交通事故,可以先由保险公司赔偿受害者,再由保险公司追偿无人驾驶汽车的制造商。

3.3.3 完善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和免责事由

关于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主体,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使用者。主要包括无人驾驶汽车所有人和非无人驾驶汽车所有人的使用者。无人驾驶汽车所有人有较高注意义务,对于无人驾驶汽车造成的损害后果,需要承担间接替代责任;非无人驾驶汽车所有人的使用者在故意损坏车内设施、干扰车辆驾驶等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2)生产者和销售者。因无人驾驶汽车本身故障造成的损害后果,由无人驾驶汽车的制造商、零部件的生产商承担责任。(3)道路管理者。没有尽到清理等义务的道路管理者需要对自己怠于履行工作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5]。

关于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受害人故意。若无人驾驶汽车一方能够证明损害后果是由行人或非机动车方故意造成的,无人驾驶汽车一方可以申请免责。(2)引起通信中断的免责事由。因地面坍塌导致陷入地下、狂风暴雨等事由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关责任主体可申请免责[6]。(3)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无人驾驶汽车属于科技产品。如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或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生产者对于以上三种情形所导致的损害后果,可申请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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