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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发展脉络及演变特征

2021-11-30韦兰明李文钰

贵州民族研究 2021年5期
关键词:民族团结会议民族

韦兰明 李文钰 张 莹

(1.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南宁 530021;2. 中央民族大学 教育学院,北京 100081)

随着新中国教育制度的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作为一种特色教育也逐步发展起来,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是由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情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族政策和教育政策所决定的,是中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我国的民族教育工作,先后召开六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各次会议在不同社会背景下召开,因此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事业在不同社会历史时期的发展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引。以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文本分析为基础,本研究旨在全面回顾和总结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发展历程和基本特征,以此为探索新时代背景下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发展路径提供参考。

一、新中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发展的历史回顾

(一) 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初创期(1949-1977年)

1951 年9月,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以下简称“一次会议”) 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充分肯定了民族教育对于新中国教育的重要意义。同年11月,时任教育部部长马叙伦在《关于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的报告》中提出:“在各少数民族地区,应有步骤、有系统地实施以爱国主义特别是抗美援朝为中心的政治思想教育……克服大民族主义与狭隘民族主义思想,发扬民族的平等、团结、友爱、合作精神和各民族的优良传统,加强各民族人民的祖国观念和拥护人民政府的热情,共同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而奋斗。”[1](P130)尽管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但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事业,积极召开民族教育工作会议部署谋划民族教育工作,推进民族教育快速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第一次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并未直接提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这个概念,但其指出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事业发展应遵循的基本理念——“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在党和国家的宏观政策的指引下,这一时期我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一是在民族学校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民族学校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需要开展关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教育,提高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观念。早在1950年,政务院批准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就要求“在一切民族学校内,应发扬共同纲领精神,克服大民族主义与狭隘民族主义倾向,培养民族间互相尊重、平等、团结、友爱、合作的作风”[2](P579-580)。二是培养了一批合格的少数民族干部。民族团结需要各族人民共同维护,少数民族干部对本民族的语言、文化都有一定的认识,是少数民族群众与党和国家联系的重要桥梁纽带。在进行少数民族干部培训时,党和国家也充分考虑民族特点,采取利用民族语言教学等形式开展培养工作。少数民族干部承担着为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建设和发展的重任。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国家的首要民族工作。三是重视民族语言教育。民族学校的民族语言教育是贯彻党和国家民族平等政策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推动民族团结。四是指出民族团结教育的主要目的,即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加强各民族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团结、相互合作的作风,这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符合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也符合各民族的根本利益。五是特别强调以抗美援朝为中心的中华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具有时事教育性的特点。一次会议召开之时正是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时期,最需要各族人民团结一心支持抗美援朝。

1956 年6月,第二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以下简称“二次会议”) 在北京召开。二次会议总结了20世纪50年代前期新中国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经验。时任教育部副部长林砺儒在《第二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自1951年一次会议后,我国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取得了不小的成就,“系统地进行了以爱国主义为中心的政治思想教育……批判了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思想,加强了民族团结,培养并巩固了对祖国的整体观念,各民族师生间互相关怀和互相帮助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是各族人民的共同目的,因而进一步热爱并信赖党和毛主席。”[1](P635)二次会议首次提出“加强了民族团结”,民族团结教育概念的雏形开始出现。“加强民族团结”成为民族教育的重要目标,以此为民族团结教育的实践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6—1976年),我国学校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事业遭受严重挫折。总之,新中国成立后近30年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从确立到初步发展,在促进民族团结、实现民族平等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效果,体现出注重和强调各族师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鲜明特点。

(二) 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恢复与初步发展期(1978—1998 年)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教育体制改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稳步推进,民族工作、教育工作逐步驶入正常轨道。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得以恢复并得到初步发展。1980年10月,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机构应把发展民族教育作为主要任务;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地、县,应在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置民族教育工作机构,调配热心为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服务的同志,专司其事。”[3](P1860)在改革开放初期,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在于“恢复和发展民族教育”,一度停滞不前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事业重获发展机遇。1981年2月16 日至25日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以下简称“三次会议”)。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方毅出席会议并讲话,时任教育部副部长臧伯平在会议上指出“我们要在各民族青年学生中树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和奋发图强的爱国主义思想,不断巩固和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3](P1898)。在三次会议上,充分肯定了新中国成立30年来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成绩,总结了一次会议、二次会议以来我国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中取得的历史经验,确定了民族团结教育事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方针和任务。

1987 年8月,《关于在各级学校注意进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指出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重要性:“在各类学校中对学生进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增强民族团结的教育,对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团结,维护国家政治上的安定,都有重要意义。”[3](P2653)为此,国家教委在《通知》中还提出了各级学校开展民族团结工作的指导性意见:首先,调查本校的民族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了解现阶段民族团结情况;其次,针对不同学段学生的年龄特点,寓教于乐,将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与课程相结合,并针对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开设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基本理论课程;最后,要求报纸杂志发表涉及民族的文章要正确把握党的民族政策基本精神[4]。《通知》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政策发展史上意义重大。第一,它是我国第一份在学校教育领域要求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专门性文件;第二,以往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主要是在民族地区和民族学校里进行的,这份文件明确要求学校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实施范围要扩大到全国各级各类学校。

三次会议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在20 世纪80年代初期召开的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对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它再次历史性地证明中国共产党将民族团结工作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各级部门在党的指引下十分重视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正因如此,学校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从“中断”到“不断发展”。第一,三次会议首次提出了“民族团结教育”概念。这是现有政府文件中最早关于“民族团结教育”的表述,而在过去的政策文件中主要从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方面间接地提出实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仅呈现相关内容,而并未明确提出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第二,规定了要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从一次会议的明确提出到三次会议的明确指出,学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从民族学校的开展发展到各级各类学校的开展。可见,这30年,我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教育对象的内涵及外延都得到了丰富和发展。不仅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还要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包括东部地区以及以汉族为主要聚居民族的地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即主体民族(汉族) 学生也要接受民族团结教育。第三,将拥护共产党领导作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教育目标之一。新中国成立初期,拥护人民政府是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教育目标之一。而改革开放后,各种思潮冲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因此,必须将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作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教育目标之一。从拥护人民政府到拥护共产党领导,这是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目标的重要变化和提升,意义深远。

1992 年3月,在第四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四次会议”) 中,时任国务委员兼国家教委主任李铁映、国家教委副主任何东昌到会并讲话,指出了民族教育的地位、基本原则、今后发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针、政策、措施,并对在民族教育工作取得成就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1992年10月,《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国家教委、国家民委根据四次会议发布。该《意见》指出“全国中等和中等以上的各类学校,要根据学生年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学生抵制民族分裂活动的自觉性。”[5](P3402)四次会议是在国外民族宗教分裂势力活动频繁,企图分裂祖国的严峻形势背景下召开的,因此,本次会议特别突出要加强对各族学生进行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坚决反对国内外敌对势力挑动民族矛盾、制造民族分裂以及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干扰和破坏学校教育。

1994 年8月发布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指出“要进行民族团结教育。中华民族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家庭”“在各族人民中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的思想,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6](P139-143)同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徳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强调“要把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列为学校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6](P144-147)。1994 年以后,《关于在天津市中小学开展民族常识教育试点的通知》 (教民厅〔1994〕1号)、《关于在部分省市中小学开展民族常识教育活动试点的实施意见》 (1996年) 两个文件由国家教委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先后发布,要求“试点地区要成立由当地教育部门、民族工作部门等领导参加的试点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安排,协调和解决试点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5](P4050)至此,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逐步在全国部分省市中小学校中开展,并成为爱国主义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次会议后的学校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学校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是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学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祖国统一教育和增强民族团结。在中小学生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使青少年掌握我国国情,认识中华民族是56个民族共休戚、共存亡、共荣辱、共命运的整体,进而树立正确的爱国观和民族观,做到“知我中华,爱我中华”,使爱国主义教育寄托于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实践活动而愈发生动、愈发具体、愈发悠长。第二,强调民族常识教育活动与学科教学、艺术教育、美育等有机地结合起来,丰富教育教学的内容,以“寓教于乐”“寓于游戏”等多样化的教学形式,为青少年所接受和喜爱,从而带动学校整个课外活动的开展,这对中小学生的素质教育也是一个有力地推动。第三,针对不同学段的学生分层次、有序开展符合学生最近发展区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课程,并进行不同形式的实践活动。如“小学可在四或五年级,初中可在一或二年级安排试点教育活动。活动总时间可控制在6至8 课时,可利用课外活动及团队、班会等时间。”[6](P4050)第四,在全国部分省市中小学开展民族常识教育活动试点工作,承担试点教育活动的地区和学校注意了解开展教育活动的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为今后推开这项工作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 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全面发展期(1999—2011 年)

1992 年10月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为我国的教育事业全面发展提供了机遇,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政策也抓住了机遇,获得了全面和规范发展的机会。

2002 年7月,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以下简称“五次会议”) 在京顺利召开。会议上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 (〔2002〕14号) 进一步强调“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和学校德育工作”“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伟大旗帜,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进一步增强各族师生‘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观念,牢固树立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思想意识”[7](P227-230)。五次会议认真总结四次会议以来我国民族教育工作的主要经验,并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任务、政策措施和努力方向,于我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事业发展而言具有重大意义。五次会议对新世纪的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作出全新部署,标志着我国民族团结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并逐步完善,民族团结教育教学活动日臻全面化和规范化。五次会议后,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有以下新发展。

第一,课程化。2004年6月,《关于在中小学进一步大力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在中小学实行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把民族团结教育课程列入地方课程[8](P429-430)。该文件不仅首次明确规定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要列入地方课程,而且要求在教学中使用民族团结教育教材。这些要求使得学校开展的民族团结育活动更具有规范性,有效提升了民族团结教育的发展水平。

第二,标准化。2008年“3·14”严重暴力事件发生以后,国内与国际形势的民族工作、民族问题更趋复杂,从而更凸显出加强学校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为了有效地推动民族团结教育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2008年11月,《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以下简称《纲要(试行)》) 由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联合发布。《纲要(试行)》明确指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是重要的专项教育,是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纲要(试行)》从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师资工作、途径方法、组织实施等方面,对小学、初中、高中(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民族团结教育作了全面规划和部署[8](P1683-1686)。《纲要(试行)》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发展提升到规范化、标准化的新水平。

第三,专项化。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以下简称《纲要(2010—2020年)》) 的第九章第二十六条指出:“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推动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广大师生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不断夯实各民族大团结的基础,增强中华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9]2009年,《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部署视频会议纪要》指出:“在全国中小学全面、深入、持续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同时又是一项政策性、敏感性很强的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中断。”[10](P510)从中共中央、国务院到教育部、国家民委等政府部门不仅高度重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而且出台了多项相关的专门性政策文件。可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专项性十分明显。

这一时期的学校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较上一个发展阶段相比,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专项地位被予以高度重视。在过去,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政策往往依附于其他教育(如思想政治教育)。这一时期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政策不再依附于爱国主义教育和德育工作政策,而成为一项独立的甚至首要的民族教育政策。第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自上而下的管理力度逐渐加大。如各省级教育部门每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总结报教育部和国家民委,中小学(含中职学校) 的政治科考试中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内容占一定分值,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材由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统一组织编写和审定。第三,加强中小学(含中职业学校) 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政策的体系建设,包括课程设置、活动开展、教材编写、教学实施、师资培训、考试评价、管理监督等各个方面,都有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四) 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深入发展期(2012年至今)

2015 年8月18日召开了第六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六次会议”)。这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战决胜阶段和实现中国梦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提出“坚持不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学生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在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下同) 开设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课程”[11]。与此同时,《决定》从教材及教学资源建设、师资培养、督导评估、环境塑造、文化交融等方面对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提出了具体要求。六次会议的召开和《决定》的出台,标示着我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进入常态化发展期。

这一时期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主要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目标来开展,要求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首先要打牢各族师生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这一时期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除常态化开展外,指导民族团结教育的思想理论更加丰富,教育的目标更加明确,教育的内容更加完善,教育教学实践的路径更加清晰。这一时期的学校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政策在继承和发扬以往政策的基础上实现了新突破,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政策指导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在各级各类学校中有序开展,并取得了丰富成果。这一时期学校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政策在政策含义、内容、途径等方面不断创新和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名称转变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团结”基础上的“进步”二字体现出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时代性和进步性内涵,即追求各民族共同繁荣、共同发展。第二,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核心目标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同时,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又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载体、内容和手段。第三,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对象不再局限于学校教育,而是包括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在内的,是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事业融课堂教学、社会实践、主题教育、网络空间为一体的全域教育。第四,应建立健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常态化机制,使其更制度化、生活化、日常化、社会化。

二、新中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演变特征

本文以历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政策文件的文本分析为基础,结合当前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发展实践,由此得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演变特征在于教育目标需丰富细化、教育内容要创新发展、实施途径应广域延伸的结论。

(一) 教育目标:从强调“民族团结”到“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政策的目标从最初的“民族团结”演进到当下的“民族团结进步”。起初,我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政策的目标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各民族团结互助,如一次会议提出“加强各民族人民的祖国观念和拥护人民政府的热情”,二次会议指出“加强民族团结”,三次会议强调“不断巩固和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四次会议、五次会议强调“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而在六次会议中,明确提出了“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的顶层设计。在名称上,党的十九大之后,“民族团结教育”的名称改变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目标包括“团结”和“进步”,二者互为倚靠、不可偏废[12]。

“民族团结”是指不同民族之间在互动中实现相互尊重、相互认同,并能形成和谐、友好、团结、合作、互助的民族关系。早期的民族团结教育政策目标在于既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本民族的内部关系,更要处理好本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外部关系,形成“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民族团结是我国民族政策的主线,维护和加强民族团结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动力。到了新时代,我国学校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政策目标更注重各民族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进步。所谓进步,就是在促进各民族之间保持平等、团结的关系的基础上,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让各民族共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最新成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社会当前的主要矛盾,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二) 教育内容:从依附性教育到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常态化机制

纵观历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文件,第一次至第五次会议主要聚焦于在学校场域内特别是在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其主要内容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学校爱国主义教育、学科教学融入民族团结教育等。因此,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往往依附于德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学科教学等,相对缺乏明确的教育教学体系。六次会议指出,要“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常态化机制”,并且从教材及教学资源建设、师资培养、督导评估、环境塑造、文化交融等方面对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提出具体要求。其中,“民族团结教育常态化机制”的建立健全尤为重要,其标志着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在内容方面不断创新和发展。因此,应明确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内容,拓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路径,建立科学规范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评价体系,进而建立健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常态化机制[13]。

(三) 教育途径:从民族团结知识教学拓展到民族团结全域教育

1994 年8月,《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 首次提出在全社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要求,我国便在天津、北京、辽宁、吉林、四川、河南、山东等部分省、市的中小学开始试点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13]。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点上深化,面上扩大”的原则,积极拓宽学校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的地区。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主要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活动、爱国主义教育和学科教学中开展,侧重于知识教学,然而,新时代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内容不能仅仅局限于知识性教学。2019年,《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指出要“改进民族团结进步宣传载体和方式,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媒体打造实体化的宣传载体。拓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网络空间,推进‘互联网+民族团结’行动,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共享平台,把互联网空间建成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新平台。”[14]进入新时代以来,党和政府多次强调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常态化机制的建立健全,由此,借助新媒体平台探索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新媒体路径,努力营造维护民族团结的良好社会氛围势在必行[15]。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场所也不再局限于学校教育,而是深入到国民生活中,融入人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建立融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宣传教育、家庭教育、网络教育等为一体的民族团结全域教育。

三、结语

新中国成立以来,共召开了六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党和国家针对不同时期的社会历史背景,结合各民族的发展情况,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地制定了一系列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政策,对我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实践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指引与实施导向。在中国共产党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政策的指引下,新中国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事业取得了积极成效。结合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实践回应梳理我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政策的发展历程,分析其演变特征,对我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民族团结事业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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