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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审计中的风险及关注点

2021-11-29西京学院胡婉琳张阳阳

营销界 2021年11期
关键词:债权会计师调整

西京学院 胡婉琳 张阳阳 王 琦

一、破产清算审计的相关概念

企业是一种营利组织形式。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要进行解散。企业解散的原因很多,如不符合国家现行经济政策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集团公司发展能力优化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企业解散事由一旦在经营期末出现,为了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需要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处理和解决,以消除和转移相关权利义务,最终达到解散停业的目的[1]。因此,为了在合理的基础上终止企业,企业清算是非常必要的。

二、企业破产清算审计的风险

(一)任用破产财务人员的程序不严谨、破产审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清算组的成立标志着破产审计的开始。但由于企业破产,企业职工相继离职,大部分企业经营混乱,清算组部分财务人员任用不严格,导致清算组账目不规范。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是职业会计师面临的障碍之一。同时,也延误了破产审计的全过程。另外,现行《破产法》虽然更适合我国国情,但对公司的资产、收入、支出、负债等主体的清算未作详细规定,不能适应新现象、新情况,为注册会计师破产审计工作增加障碍。如果有的会计师对破产审计不熟悉,或者很少接触破产审计,那么公司破产审计就更难开展。

(二)审计的实际操作不合理,审计质量难以保障

公司破产审计的成本通常不低,这将极大地影响公司员工的薪酬,也对政府和社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由于破产审计本身的特殊性和破产企业在审计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清算通常只复制破产公司的财务记录,然后再复制到审计报告中。这样,破产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和债权就无法得到真正的清算。

(三)审计操作中的监督不到位

由于破产审计通常是事后监督,而不是事前或事中的监督,不能对清算人的行为进行全过程的制约和监督,因此不能及时发现清算人的不当行为。这也说明清算组在实际审计操作中仍存在一定的舞弊风险[2]。现行法律法规虽然赋予了债权人一定的参与权,但并未列出债权人行使参与权的具体方式。因此,审计工作的全过程仍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督检查,各方的监督责任仍不到位。

三、破产清算审计的关注点

由于破产清算审计的独特性,注册会计师审计时需要突破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思想,还需要放弃部分审计方法,并使用更多的查询审计工具来实践。之后根据负债的性质,来说明审计的重点。

(一)资产

1.货币资金

破产企业应当亲自通过取得银行对账单来确认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并依照银行对账单来确认自己公司的账面金额。同时,注册会计师应尽力获取银行的三年账簿。根据规定,破产管理人有权在申请破产前一年内,要求人民法院注销债务人的部分财产。当公司破产的迹象第一次出现时,债务人通常会尝试通过各种渠道使其破产,因此,延长两年的期限能够更好地了解公司的资金流向[3]。通过资金的流向来进行检查核实,还可以思考是不是需要将检查扩展到其他部门进行验证。

2.债权

对于索赔,我们得通过审核来验证每个单元的性质,账龄和数量。进行审核时,我们一定要写一封全面性的书信。这封书信的目标不只是核对账簿记录的真实性,同时也是为了再次确定其索赔要求。结合民法规定的诉讼有效时间,将诉讼时效分为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4]。对于答辩中确认的金额,我们可以将索赔期限调整为三年以下。债权超过三年的,应当与破产企业和管理人协商,分析其恢复的可能性。审计员需要根据管理层的指示进行调整。否则,三年以上的债权只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不能冲销。同时,结合《企业破产法》,重点研究是否存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放弃债权的情形。

3.股权

股权投资通常相对简单。在审计这部分,我们主要使用网络信息系统来查询破产公司的股权状况。除了查询网络信息系统之外,查询还将与资金流结合起来以了解破产公司中是不是还有着不为人知的股权。

4.实物资产

当破产公司已经进入异常运营状况下,公司的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是不匹配的。房屋,汽车类相关机构注册的不动类资产,不只要检查产权证明原件,还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函来确认这些产权的真正归属人。此外,我们还得到现场进行检查来确认这些资产当前状况。对于固定资产与生物资产和存货及其他类资产,我们通常是通过综合存货鉴定来确定其所有人。由于可以实行的原因,审核员可以根据库存结果来直接调整。但是,如果无法确定存在差异的原因,则应当咨询部门经理来实行调整,同时在经理的指导下完成。审计师不需要关注或者调整资产这一部分折旧的正确性。他们只要确定公司资产的数量,状况和使用途径。于此同时,还应当结合《公司破产法》,重点在于免费或以低价申请破产前一年内处置公司的固定资产[5]。

5.无形资产

不同类型的无形资产需要人们进行不相同的对待,但是作为审计师,只需要确认它们是不是存在就行,然后直接通过评价估计来确立其实际的使用价值。相同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是不是正确也不需要审计师进行太多的注意。

6.费用性资产

费用性资产主要是指能够摊销但属于当期费用的支出,如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等,在审计中应当调整为费用。

(二)负债

尽管负债主要由管理层宣布的无可争议的债权来确认,但审计师也还得检查并且如实的披露公司的账目记录。员工要求的披露根据社会保障询问信进行调整;根据税务局的询价信对纳税信息进行调整;通过税务局的查询系统实现财务索赔。根据抵押,担保和质押的性质,还清破产公司的未偿还贷款,并对公司资产实行有关限制。应当联合《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破产申请之前一年公司内没有财产保证类债务,国家是不是要提供公司保障,以及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个人债务是否清偿。对于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等非负债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全部调整为收入或冲减费用。

(三)权益

在进行权益审计时,要注意破产企业的资金状况,非货币性资产是否充足,认缴的资金是否全部为单位。对于非货币性资产,必须对评估报告进行复核,检查评估价值的确定方法是否恰当、合理,是否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实,如有问题,必须如实披露。

四、对破产清算审计的建议

(一)防范企业破产审计风险

优化清算组组成,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加强破产审计成本管理,提高审计质量,完善企业破产评估体系,完善破产审计主体和内容,加强破产审计监督,尤其是社会监督。

(二)审慎评估审计风险

破产清算企业审计本质上是对处于不正常经营状态的企业进行的专门的审计,审计风险相对较高。一方面,企业管理不善往往伴随着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的混乱,这将阻碍审计人员对资产负债的认定;另一方面,破产清算审计中资产负债的认定涉及债权人的直接利益,容易引起纠纷。因此,在业务承诺、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的整个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一定得认真的评估该公司的审计风险,在审计进行的过程当中得到充分且有力的审计证明,来减小自己进行审计的风险,必要时寻求行业专家的帮助。

(三)加强与管理人的沟通和协调

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的主要事务由管理人管理。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加强与管理人的沟通,在债权申报、债权信息确认等方面加强与管理者的协调,处理复杂的问题和时间安排,及时获取债权申报信息,并向管理人员提供相关资料,确保审计报告在债权申报会议前发布。

(四)关注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

破产时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正确性是公司关注的重点。因为会计计量一直存在的历史成本属性,债权人更加关注索赔的可收回性,即资产的现值。因此,资产价值的确认更多地取决于评估,并且审计师应当比债权人更加关注公司资产是不是存在,是不是能够使用,以及其账簿记录是不是真实的存在。

(五)合理确定审计期间范围

在破产公司清算审计中,应将公司破产的有关规定与公司法相结合,着眼于一年以内的交易是不是合理以及是否符合市场交易的原则[6]。发生债权债务时,应注意账龄,并根据实际交易时间进行确认,以消除调整不合理的账目。

(六)将附表调整为清算资产负债表

2016 年12 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处理规定》。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因此,审计人员调整好清算资产负债表的时间安排,使管理层对清算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后续会计处理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更为恰当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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