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法理叙事
——李龙对中华本土法理本体论方法论的溯源研究
2021-11-29郑君波
冯 林 郑君波
(1.武昌理工学院,湖北 武汉 430223;2.《湖北省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工作》总编室,湖北 武汉 430072)
李龙教授最新力作《中国法理学发展史》对中国古代法理学研究对象有较重大发现,即法理学包括两个重要部分:法的原理和法的公理。法的原理包括法的本体论、范畴论、发展论、运行论、秩序论、关系论、责任论,尤其是治国论。法的公理有五个:以人为本、天人合一、天下为公、社会和谐、诚实守信。《中国法理学发展史》的出版,进一步开发了当今依法全面治国的本土法理资源。
一、本体溯源:求索中华法理脉络
长期以来,法理学界不少人认为中国古代虽有事实上的法理学,但没有理论上的法理学。李龙认为,这只说对了一半。中国古代有事实上的法理学,还有更丰富的理论上的法理学。
中国法家先驱和法理学的鼻祖管仲在公元前5世纪左右协助齐桓公主持变法时,就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治国理念,功效显著,成就了齐桓公春秋第一霸的伟业。而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师生二人虽是西方世界首提“法治”者,却比中国古代晚了两百多年。而正式使用“法理”这个科学理念,在西方是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一书,那是1832年。在中国古代,使用并将“法理”提高到治国理念高度则是南北朝时期著名文学家和法学家孔稚珪,他在《上新定法律表》奏折中提出了“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的著名论断:“臣闻匠万物者以绳墨为正,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是以古之圣王,临朝思理,远防邪萌,深杜奸渐,莫不资法理以成化,明刑赏以树功者也。”(《南齐书·孔稚珪传》)他还将法理用于司法实践,任司法官员时主张“明法理才有公平正义”,倡导“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南齐书·孔稚珪传》)。其实,早在东汉期间,汉宣帝就主张“霸王道杂之”,大力弘扬法理的作用。李龙发现,提出“法理”,并主张“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是中国古代法理学对人类的杰出贡献,是人类法治文明的精华。法理学是法学知识体系中的基础学科,是法学的主干,其研究对象就是“法理”,法理学即“法理之学”,法理就是法的至理。
二、逻辑思辨:厘定法理概念内涵
李龙多年来一直强调,法理就是揭示国家与法律产生的规律,就是用法律治理国家的学问,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道理。作为一个高产法学家,他从容逐鹿于古今法学辽阔的疆域之内,仅用不到一年的时间就完成了《中国法理学发展史》。在该著作中,李龙认为,法的原理包括法的本体论、范畴论、发展论、运行论、秩序论、关系论、责任论,尤其是治国论。规律性、基础性和宏观性是法的原理的三大特征。法的原理也被称为法理学基础理论、法的一般理论或法意识形态。法的原理具有明显的阶级性、两重性:法的主观意志性,即法是统治阶级共同利益决定的意志表现;法的客观物质性,即法的内容是由其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具有客观规律性。法的原理表明,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法具有阶级性。而人们在法治实践中形成的共识,是法的公理,具有社会性。所以法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概括出国家与法律有两种功能:政治统治和公共管理功能。李龙发现,中国古代法理学科学地揭示了法的公理,同时又充分论证了法的原理,且不同学派在揭示公理时达成共识。
三、古今纵览:把握原理表达样态
李龙发现,中国古代法理学对法的原理的论述大致分五个方面,即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的原则、法的发展、治国理念。
(一)关于法的起源
在进行古今中外对比研究之后,李龙很快发现,这是中外法理学力图回答的问题,但莫衷一是,这种多元论也表现在中国古代法理学中。其一是“暴力论”,是中外法理学家的共识,但论述方式各异。中国古代法理学从中国法律产生的实际出发,认为法是因为部落间征战而成的兵与刑的嵌套,所以班固在《汉书·刑法志》里讲:“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汉书·刑法志》)说的是通过征服者制定规范约束被征服者。而这些规范先是习惯,后成法律,并渗透到政治与社会等其他领域。战争就是暴力。其二是“秩序论”,是中国古代法理学论证法的起源时的特殊之处,尤其是法家学派如管仲、商鞅、韩非子,连名家如尹文子也持类似观点。商鞅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时,民乱而不治。是以圣人列贵贱,制爵位,立名号,以别君臣上下之义。地广,民众,万物多,故分五官而守之。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商君书·君臣》)这基本上代表了法家的共识,认为法律是对抗的产物、行为的边界,为秩序而生。其三是“生存论”,是荀况的观点,将儒法共融,且是性恶论者。荀子每次提及法之源,就会强调法是统治者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人类的生存而采取的方略,这与西方如霍布斯的观点十分接近,但荀况的理论要早一千多年。其四是“契约论”,是中西法理学相同的观点,他们都认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有了剩余,交换产出。先是个别交换,后来发展为集体交换,先是物物交换,后来是一般等价物参与交换。但三个问题必须在交换中解决:一是交换前要确认所有权,二是交换中要有规则,三是交换后出现问题要有办法解决。所以需要双方事先订立契约,契约慢慢变成了法律。其五是“天命论”。其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神意论”,把“天”尊敬为“神”。儒家有句格言,“人生有命,富贵在天”,按照这一观点,法的产生也是天注定的。“君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谓命也。是以有动作礼义威仪之则,以定命也”,这是《左传》里讲的。 “天尊地卑,乾坤定矣”(《易经·系辞》),是《易经》说的。《礼记》说得更明白:“天高地下,万物散殊,而礼制行矣。 流而不息,合同而化,而乐兴焉。” (《礼记·乐记》)可以说在儒家的视野里,天地万物,包括法律在内都源于天。这种“天命论”贯穿中国古代,直至今天。荀况批判了这种观点,认为天地,包括法律在内都有自己的运行规律,因为“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荀子·天论》)。天有自己的运行规律,法也是一样。其六,“正义论”,正义是法学的根本,也是法的起源。墨家在《尚同篇》里讲:“天子惟能壹同天下之义,是以天下治也。”在他们看来,非天子不能集众人之义,产生不了法。而且他们强调,这种法必须符合天意,顺乎天意与众人之用意,特别是众人之义,因为他们认为“以法治国”应该“义治”。但这种法律起源理论的论据不足。
李龙强调认识法的起源,还是要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马克思说过:契约是最早的法律形式。
(二)关于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究竟是什么?有人认为是两个问题的合集问题,就是何谓法律?良法由什么构成?李龙研究发现,中国古代法理学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揭示了法的本质,虽然因为历史局限和阶级局限,尚有不科学之处,却促进了法理学的形成与发展。我们的先人从三个方面揭示法的本质:从“法”字由来看本质、从法的内容看本质、从法的作用看本质。
1.从“法”字的由来看法的本质。“法”长成今天这个样子,是经过环境适应的漫长进化。首先,它原来的样子是“灋”,《说文解字》讲,“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又说:“灋,解廌兽也,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1]这样的解释说明三点:研究古代法理学者王振先说:“法,刑也,含有模范之意”[2]。法者平之如水,则表明法有公平的含义。法触不直者去之,这表明法有正直之意。其次,商鞅变法为律,是为秦律。律有标准的含义。再次,古代亦将“法”称之为“典”,典总是与“法” 同义并用,称为“法典”“典章”。古籍《广韵》里说,“典,主也,常也,法也,经也”。
2.从法的内容看法的本质,我国古代法理学家从法的内容揭示法的本质。“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是管仲说的。“法乃天下之名器”,是王充说的。“法者,天下之公器”,是司马光讲的。这些中国古代法学家从法的内容上揭示法的本质。在帝制时期,我国古代法律是“法自君出”。
3.从法的作用看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极广,我国古代法理学从不同角度来揭示法的本质。从作为人的行为规则来认识, “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管子·七法》),管仲这样说。 “法者,国之权衡也”(《商君书·修权》),这是商鞅的概括。法就是衡量人们行为规则的总称。
(三)关于法的原则
关于原则,许多人认为是与政策相对的,对个人可能享有的除一个团体的法律规则确定的权利之外的权利的陈述或主张。在李龙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叙事中,他将法的原则称之为法的本质,彰显了法的价值,是我国古代法的神经中枢,是一切法律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这些原则包括“德法共治” “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 “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等。
1.“德法共治”,李龙发现这是中国古代法理学所主张的基本原则。历史证明,任何一种单独的治国方略,在我国古代都没有取得良好效果,我国古代从总结经验出发,提出了德法共同治理的基本原则。汉宣帝用儒家的仁政德礼之说饰于外,以法家刑名法术之学藏于内,实行外儒内法,反映了对德法两手并用,各尽其用的高度政治智慧[3]。所以他提出“霸王道杂之”的治国方略。
2.“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这是古代法家学派为了贯彻执行“以法治国”而提出的基本原则。“法、术、势”三结合的基本思想是管仲提出来的,韩非则集法家思想之大成,形成严整的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原则体系。“以法为本”,陈述的是法在治国时的重要性,正如《礼记》所讲,“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韩非说:“法者,所以为国也,而轻之,则功不立,名不成。” (《韩非子·饰邪》)因为“明法者强,慢法者弱”(《韩非子·南面》)。以法为本,强调法律的权威,指出法是治国之本。在“以法为本”的基础上,强调术与势的重要性,法必须与“势”相结合。他指出:“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势者,胜众之资也。”(《韩非子·八经》)有了势,还必须有术,“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韩非子·难三》),术就是指统治的策略。法、术、势三者只有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法的作用,才能治理好国家。
3.“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备内》),这是韩非引用的上古名言,是当时法治的原则,蕴含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萌芽思想,极为可贵,至今还有借鉴意义,是中华法治文明的精华。
(四)关于法的发展
从本质上说,所有法学家都在试图解释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法律的产生、存在和结果。李龙发现,强调法的发展,是我国古代法理学一个重要特点与优点,于是提出三个重要观点:
1.治世不一道,变国不法古。从商鞅变法到王安石变法,到戊戌变法等,法家先驱都强调法的发展,并与守旧派持续进行博弈。商鞅在秦国变法时便与甘龙、杜挚等人展开了一场争论,论点之一就是法是否发展的问题,并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口号。中国历史上的几次变法,都存在“法先王”与“法后王”之争,就是法的发展问题,变法者强调法的发展。
2.法与时转则治。韩非继承商鞅的观点,提出了“法与时转”的历史观。说时代发展了,国家的法律和治国的方法也要相应变化,才能适应时代之要:“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韩非子·心度》),该观点至今仍有借鉴意义。
3.法的适时性与法的稳定性。法的发展是绝对的,法的稳定性是相对的,但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法律必须稳定,如果朝令夕改,就失去了权威。但法的稳定性必须以法适应时代为前提,因此改革就成为了历史必然。改革史称“变法”,这一称谓表明了两者的辩证关系。
(五)关于治国理念
治国理念是当代法理学家论及国家治理时谈论较多的词汇之一。李龙的中国法理学叙事中揭示了这样一个真理:我国古代法理学中关于治国理念的理论与实践,是中华法治文明之精华,是维系中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精神支柱,是中华五千年历史经久不衰的内生基因。古籍《太平经》曾作了概括,共约十种形式。李龙把它梳理为六种理念,即礼治、德治、无为而治、义治、法治、共治。
1.就礼治而言,它贯穿我国古代社会的全过程,从西周至清末,是我国最早采用的治国理念。礼治始于殷,盛于周。相传“周公制礼”,是周公旦对中国远古时期的宗法等级制度的礼节传统习惯与道德规范进行整理、修正和补充,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宗法等级制度的礼节仪式和道德规范,并赋予一定的约束力。道德规范、祭祀仪式和法律条款都含在礼中,制定出了人们的行为边界,对当时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礼治是重要的治国理念。其精华是它蕴含着“大一统”的基本思想,这是中华民族经久不衰的重要基因。 “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礼记·丧服四制》)是“大一统”的原义。再后来就发展为维护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建设和捍卫统一的国家。正是从这个意义讲,礼治是永载中华文明史册的。李龙分析说,尽管礼治具有一定历史局限性,但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是可以借鉴的法治本土资源。具体讲,有五个现实价值:其一,礼治对完善和巩固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即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具有现实意义,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科学基因,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直接的借鉴与促进作用。其二,礼治作为中国礼仪之邦的思想来源,有历史价值,对实现我国的和平外交政策有其现实价值。其三,对正确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借鉴价值,特别是对尊老爱幼有直接促进作用。其四,对“讲好中国故事”,特别是对讲好“礼仪之邦”的思想渊源时,可以丰富参考资料,表明我国有深厚的理论渊源。其五,礼治强调道德的教化作用,对于我们贯彻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有重要参考价值。
2.再说德治。德治是儒家提出的治国理念,是礼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完善与发展。孔丘不仅创立了以仁、礼为核心的道德规范体系,而且将道德推行到政治领域,提出了“为政以德”(《论语·为政》)的德治理念,直接将道德作为治国的方略提出,实施“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论语·为政》)的综合方案。德治强调圣君贤人,道德教化。首先要求天子必须是圣君,善于修身,认为“知所以修身,则知所以治人;知所以治人,则知所以治天下国家矣”(《礼记·中庸》)。德治是一种较好的治国理念,但李龙发现,在我国古代却没有单独在一个朝代实行过,而是与其他治国理念共同治理国家。我国古代实行内法外儒(儒法合流)的治国方略。实践证明,这是我国古代治国方略的最佳方案。李龙认为德治至少有如下几点值得当今依法治国借鉴:一是发挥法治与德治互相配合的治国方略,既注重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又要求道德的教化、促进功能,将全面依法治国推向深入。二是运用德治中的“和为贵”“和而不同”思想,将我国和平外交政策发扬光大。三是贯彻“德治”理念,与世界人民一道,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世界大同的美好境界而努力。
3.再来看无为而治。“无为而治” 为老子首创的道家治国理念,由庄周和刘安发展的思想体系,其代表作有《道德经》和《淮南子》。老子的论证是“为无为,则无不治”,因此他希望统治集团“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一切听自然法则支配。“无为而治”这一治国理念,也是当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值得借鉴的本土资源。
4.而义治,是春秋战国时期墨家提出和倡导的治国理念,其创始人墨翟说“天子唯能壹同天下之义,是以天下治也”(《墨子·尚同中》)。“兼爱”和“非攻”是义治的政治纲领,“兼爱”是为社会的“交相利”,“非攻”是为了国家间的“交相利”。李龙强调,墨家成员大都系劳动人民出身,有一定生产技能,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技术人员、科技人员。他们“义治”的观点具有进步意义,是我国古代法治文明的精华,是全面依法治国可以借鉴的重要本土法治资源。
5.法治,李龙拨开层层遮蔽之后发现,法治作为治国理念的提出,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创举,是华夏文明对人类的杰出贡献。早在公元前5世纪左右,管仲在辅佐齐桓公变法时就提出了“以法治国”思想,比西方亚里士多德倡导的法治要早两百多年。“以法治国”作为古代法治文明的重要部分永载于世,也是当今全面依法治国应该借鉴的法治本土资源。分析、总结和借鉴“法治”这一行之有效的治国理念,至少有下列几点值得当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本土资源予以借鉴:第一,弘扬法治精神,奠定依法治国坚实的思想基础。第二,法治要适时而变,更好地反映客观规律,适应时代潮流。第三,法家在“法治”中强调指导思想的正确。我们要借鉴这一做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的法治思想为指导,把全面依法治国推向深入。
6.至于共治,李龙通过对古代的政治解构之后发现,共治就是我国古代往往采用几种治国理念共同治理国家。公元前11世纪周公在立国之初就提出了“共治”的基本思想,实施礼乐政刑、综合治理的重大决策,把德、法、义三者联系在一起,开辟了中国古代德、法、义共治的先河,维系了周代特别是其早期的天下太平的社会秩序。即使管仲在“以法治国”的创举中,也强调德、法、义的有机结合,建议齐桓公发出了以周天子为天下共主的号召,提出了“礼义廉耻,国之四维”的道义观念,并把它视为国家兴亡的重要因素。秦代商鞅变法时,也重视人的信用和法的公平无私的道德因素。尽管武帝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的德治理念曾兴旺一时,可是很快实行儒法合流,汉宣帝时已公开宣称自己“霸王道杂之”。从此,不仅儒法两家共同治国,而且还将道家、墨家的治国理念也联系起来,还有两个号称社会盛世的“文景之治”和“贞观之治”的典型事例。李龙强调,研究我国古代治国理念与方略,借鉴意义最大的是“共治”。
四、问题重置:求解公理远古存在
在李龙这部新著中,除了法的原理,他还发现了存在于中华法文化中的法的公理。近年来,中国法学会领导在报告中,提及法理学作为“法理之学”的学术本质尚未充分彰显,李龙觉得这是值得我国法理学界思考和关注的重大课题。在他看来,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就是“法理”,包含两个相互联系的部分:法的原理、法的公理。我国古代法理学在这两方面给我们提供了很大的启示,不仅揭示了法的原理,也揭示了法的公理。法的公理有五个:以人为本、天人合一、天下为公、社会和谐、诚实守信。
(一)“以人为本”
这个公理是我国古代法家的理论,更是中华法治文明、法治文化的精华,是管仲最先提出来的。自管仲起,“以人为本”为历代所沿袭,不少人还把它与“以法治国”联系在一起。孔子对管仲提出的“以人为本”曾给予高度评价。法家为了坚持“以人为本”,主张社会改革,并亲自参与变法,发展社会经济,改善人民生活,力图富国强兵。
(二)“天人合一”
李龙记得,生命垂危之际的钱穆曾对中国古代的“天人合一”理念作了全新解释和高度概括,即“天人合一论,是中国文化对人类最大的贡献。”“惟到最近始彻悟此一观念实是整个中国传统文化思想之归宿处。”他的这一判断得到学界的一致响应,不少著名学者都认为,这一对传统文化的新认识,意味着一个新时代即中华文化复兴的时代已经到来。通读史书之后李龙发现,中国古代历经了一个漫长过程才完成了对“天人合一”的认识,儒、法、道几家都有过论述,它既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瑰宝,也是中国古代法理学确认的法之公理。据学者考证,“天人合一”思想渊源为《周易》,“天人合一”理念在《礼记·中庸》得以进一步发挥。直到近代随着科学的发达和唯物论的阐述,特别是法学与生态学的嵌套,儒学才随之转向。李龙将历史上的“天人合一”发展总结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诸子百家“天人合一”思想的形成。第二阶段是将“天人合一”内化为人生的实践阶段。第三阶段就是“天人合一”与生态发展的科学状态和社会秩序法治化的阶段。“天人合一”,就是强调人与自然界要和谐统一、互相补充,人的发展要顺应自然、促进自然,形成并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享绿色的人类家园。
(三)“天下为公”
李龙将“天下为公”的源头定位于《礼记·礼运》,该文在引用孔子之言论述“大同”思想时提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但李龙强调,其实先秦诸子百家对它几乎都有论述,讲得最多最深刻的还是法家。法家主张君主集权,为了避免君主把国家利益霸占为私,为了解决公私矛盾,于是法家提出要立法制、守法令;君主应奉法废私,以公义驾驭天下,提倡公利至上,从而形成了“公天下”或“天下为公”的说法。道家和墨家也有类似观点,他们一致把国家称之为“天下”,都称赞“天下为公”。因此,“天下为公”,实际上已成为诸子百家的共识,成为中华文明的精华。
(四)“社会和谐”
“社会和谐”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古代法理学所推崇的重要理念。李龙发现“和谐”精神源于“十三经”之一的古籍《周易》,其描述的宇宙就是一个生生不息的物质世界,“和谐”既是一种本体论的客观实在,也是一种价值追求。在先秦诸子百家中,儒家先对“和谐”精神作了充分阐述,如孔子的“和而不同”“中庸之道”等著名观点,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影响最广。法家学者则从法理上对社会和谐作了极为深刻的论述,使后来法学成为科学殿堂,特别是社会科学的基石奠定了理论基础。李龙强调,我们古代法理学是全面依法治国应该吸收的“法治本土”资源。当然,关键在于与中国当代实际相结合。
(五)“诚实守信”
李龙旁征博引地说,中华民族的美德、华夏文明的优秀传统很多,诚实守信就是其一,诚实守信也是法的公理。在法学领域内,诚实守信则是法学家的共识,是法律事件的合法前提。法学家不认可虚伪的理论,法律实践否认虚假行为的合法性。“诚实守信”这一法的公理,在中华法治文明已有普遍影响,是全面依法治国合理借鉴的重要本土资源,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化的思想基础,对于弘扬诚实守法精神,见诸法治实践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总之,我国古代就有崇仁爱、重民本、守诚信、讲辩证、尚和平、求大同等思想,其中就有很多有价值的内容。
五、余论:揭示中国古代法理学当今价值
李龙在中国法理学发展史的叙事中反复强调,中国古代法理学对“法理”的论述,实际上应该看成是中华民族社会建构的现象,它是个体和经济体在试图适应变化条件的动态过程中形成的,并在适应过程中受到了强烈的文化叙事和社会权力结构的约束。中国古代法理学对“法理”论述对当今全面依法治国以及目标的实现都具有重大价值。
中国古代法理学是中华法理文明的精华和核心,是维系中华五千年经久不衰的精神支柱,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与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4]又说:“我们当今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统、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演化的结果。”[5]因此,李龙强调,总结、分析和升华中国古代法理学中的精华,对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大的历史价值和历史意义。
事实上,我们正在运用和借鉴我国古代法理学关于“以人为本”“以法治国”这两个极为重要的本土法治资源。中国古代法理学中这两条法的公理已在当今现实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成为中华民族法治文明的传家宝。具有传家宝性质的古代法理学还有“大一统”“天下为公”“天人合一”等具有法的公理性质的理念与命题,这些传家宝将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扬光大。
至于古代法理学中关于法的原理部分,如关于法的概念、关于法的发展,有很多理念与判断,至今经过转换仍有借鉴意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既要发挥法治的规范作用,又要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的功能。尽管受历史和科学的局限,但我国古代法理学关于法的原理的论述仍有不少精华,至今仍有现实意义。
目前,基于《中国法理学发展史》对中国法学的重要意义,该书已被国家社科基金立项翻译成英、俄、日三国文字对外出版发行。总之,李龙清楚地告诉我们:我国古代法理学关于法的原理,特别是关于法的公理的揭示,具有重大的当今价值,值得借鉴与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