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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预防”视域下大学生“校园贷”预防对策研究

2021-11-29胡然然

大理大学学报 2021年7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犯罪人借贷

胡然然

(淮南师范学院,安徽淮南 202038)

“校园贷”是为大学生和研究生群体所提供的分期购物和现金消费等服务的互联网P2P金融服务平台〔1〕,又称校园网络信贷。“校园贷”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诸多针对大学生贷款人的违法或犯罪的“校园贷现象”。借鉴犯罪学研究的被害预防理论,对于预防“校园贷现象”,具有积极效果。

一、“校园贷”的产生与“校园贷现象”的出现

“校园贷”是以在校大学生为借贷对象的信用贷款,其实质是以大学生为借贷对象的网络信用消费贷款,原本是互联网发展背景下针对特定借贷对象的网络借贷行为,其提供的产品类型主要包括助学贷款、创业贷款、消费贷款等,其基本形式有网贷平台、分期购物平台、电商借贷平台等,是在我国社会征信系统尚未健全的背景下出现的新事物。“校园贷”是互联网金融大发展的产物,作为一种新型借贷方式,具有申请门槛较低、审批速度较快、无需金融担保等优势,满足了大学生信用消费的旺盛需求和追求“财务独立”的迫切愿望。

“校园贷”发展早期,网络借贷公司注册门槛较低,运营成本较低,收益较高,大量网贷平台一涌而上,平台质量参差不齐。“校园贷”平台中既有为大学生解决短期消费需求、切实缓解经济压力、帮助大学生完成学业的正规借贷产品;也有追求利润,将大学生视为“待宰肥羊”的“不法校园贷”〔2〕,“校园贷现象”主要由“不法校园贷”导致。我国大学生多数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还款来源主要来自父母支持;大学生多数无收入,自身并非合适的信用消费主体,蕴含逾期风险。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贷款平台虚假宣传、信息隐瞒、信用违约、借贷风险高、设置非法借贷陷阱、诱导消费、高额复利、暴力催收等现象,严重破坏金融监管秩序,也侵犯了借贷大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甚至出现个别学生因“校园贷”逼迫走上违法犯罪或者轻生之路。加上法律规定尚存空白、监管缺位、管控滞后等原因,“校园贷”的弊端逐渐显露,形成“校园贷现象”,衍生社会问题。

2018年6月30日到2019年6月30日,华南农业大学调研组开展了关于“校园贷”的一项调查,该调查以广州9所高校为对象,为期一年,取得调查样本819 份。其中93.41%的学生了解“校园贷”,24.54%的学生支持“校园贷”业务,有54.51%保持中立态度,有20.95%的学生持否定态度〔3〕。调查中93.41%的学生了解“校园贷”,说明“校园贷”业务已经对在校大学生产生了深刻影响,但深入了解的较为有限。对“校园贷”究竟支持还是反对,大学生观点也针锋相对。

教育部、银监会等部门先后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校园不良网贷风险警示教育及相关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提出“停、移、整、教、引”的政策,并明令暂时停止“校园贷”,但由于大学生社会经验有限、防范意识薄弱、自制力差、易冲动消费等特点,且“校园贷”越来越呈现出隐蔽性特征,出现了“创业贷”“培训贷”“考试贷”等全新形式,“校园贷”现象尚无法彻底根除。传统的以政府主导进行犯罪治理虽然是不可或缺的预防犯罪手段,但“却不是最佳的预防犯罪手段”〔4〕,政府主导的预防犯罪模式忽视被害人等其他参与主体对犯罪预防的作用和价值。如若从被害预防视角出发,消除大学生自身的易被害性,预防在校大学生成为“校园贷”犯罪的被害人,提升大学生防止自身被害的主动意识,对于节约社会治理资源、解决“校园贷”问题更具有现实价值和积极意义。

二、被害预防理论

(一)犯罪与被害

长期以来,犯罪预防对策关注犯罪人的自身因素,如犯罪人的人格缺陷、成长环境、社会经历等因素,并试图通过对其相关因素的的规制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有学者提出:“轻视被害人预防的可能性,特别是忽视它,这标志着同犯罪的斗争只做了一半的工作。”〔5〕实践中,以预防潜在犯罪人犯罪的犯罪预防对策效果不尽如人意,这种困境引起了社会反思,进而提出犯罪被害人说,产生被害预防理论。被害预防理论颠覆了传统犯罪预防理论中的犯罪人中心预防论,将预防犯罪的注意力由对犯罪人的犯罪预防转向对犯罪人的犯罪预防和对被害人的被害预防。被害预防是从被害人角度采取的防范被害的各种预防对策的总称〔6〕。

被害预防特指刑事被害预防,被犯罪所侵害的人称为刑事被害人。犯罪被害人学派认为古典派犯罪学与实证派犯罪学均忽视了被害人要素,而被害人却恰恰是联结犯罪人与犯罪的桥梁。实证视角考量,实践中仅有一小部分是无被害人的刑事犯罪,多数情况下,犯罪人都是通过对被害人的侵害来实现和完成犯罪的,甚至有些犯罪是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互动产生的结果。在被害人有责任的刑事犯罪中,犯罪人实施犯罪也即意味着被害人被犯罪所侵害;而被害人因为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成为被害人,犯罪人因为对被害人的侵害而成为犯罪人,所以犯罪与有责任的被害人被害形影不离,密不可分,有责任的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是统一于犯罪范畴之内,被害和犯罪是犯罪中的两个不同视角。该学派认为“在某种意义上是被害人塑造了犯罪人”,认为有责任的被害人的特性或者与潜在犯罪人的不良互动导致其为犯罪人提供犯罪机会、强化犯罪意图;潜在被害人成为被害人并非毫无理由,学者们亦逐渐发现通过预防被害人被害来减少犯罪的新视角。

(二)被害预防

被害预防,是指潜在被害人和已然被害人为防止和减少初次被害或继续被害而采取自我保护策略和措施的预防犯罪被害的活动〔7〕。被害预防与犯罪预防是多方位的综合预防体系。在有被害人的犯罪中,被害与加害是存在于同一个犯罪之中的,失去被害人,犯罪人没有犯罪对象,犯罪也就自然无法进行,因此预防被害可能达到有效预防犯罪之目的。预防犯罪既可以从预防犯罪人实施犯罪的视角,也可以从预防潜在被害人成为被害人,从而使得犯罪人失去犯罪对象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试图犯罪的犯罪人、合适的犯罪对象和有利的犯罪空间是产生有被害人犯罪的三个要素,传统的犯罪预防关注对犯罪人施加影响,阻止其实施犯罪。针对犯罪人的犯罪预防举措主要有加强公民的法制教育、开展普法宣传;对犯罪人可处自由甚至生命上的刑罚,加以威慑以达到预防其再犯之目的。加强犯罪空间预防,压缩犯罪人实施犯罪的空间也是犯罪预防的重点,比如在较为偏僻的道路上安置路灯、在街道上设置监控系统、开展警力巡逻和志愿者巡逻等。

但是正如前文所述,犯罪与被害存在一定互动性,降低或者消除被害人的被害性同样有助于消除犯罪。犯罪被害,既有社会原因,也有个人因素,两者均不可回避。在社会环境稳定不变的情况下,减少个人因素可以有效减少潜在被害人转化为实际被害人,从而预防犯罪。被害预防就是通过减少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自身风险,降低易被犯罪侵害的诱发因素,消灭犯罪成立必备的犯罪条件,以达到犯罪预防之目的〔8〕。犯罪预防强调犯罪的整体控制,其关注社会对个体的预防犯罪的责任;而被害预防强调个人对犯罪预防的贡献和责任,强调消除个人的易被害因素,避免成为犯罪对象和犯罪被害人,从而预防犯罪,是一种个人对社会的责任。被害预防不回避社会对预防犯罪的社会责任,但同时关注个人对社会的个人责任。就单个主体来说,个人承担的预防犯罪的个人责任较社会责任更容易实现,个人更易关注个人权利,更愿意实现个人被害预防,因此,被害预防更容易达到积极效果。

(三)被害人的被害性

除了完全无辜被害人之外,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被害人与犯罪人均负担着不同程度的责任,即所谓的“分担责任”〔9〕。犯罪学家门德尔松认为同类的犯罪被害人具有某些共同的特征。受类似的社会因素的影响,也就是呈现出被害人的被害性。在部分刑事犯罪中,潜在被害人具有的引发加害的诱因、自身的性格特质,都有可能使得自己成为犯罪被害人。犯罪被害性包含被害人的性格、被害人气质、被害人生理素质、被害人人格倾向性等可能易使其被害的倾向性。

由潜在被害人成为被害人的影响因素众多,被害人的暴露危险的增加,如个人财物外露、防范风险意识减弱等;外部环境的变化,比如被害人置于更易发生刑事犯罪的时间和空间里;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不当互动引发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动机或者增强了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意志,如被害人的不当言论、难以控制的情绪、失控的状态等刺激了犯罪人实施犯罪;被害人轻微过错激发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如防卫过当中的被害人也同时是不法侵害的加害人。在实证统计中,被害人的被害性的高低往往成为犯罪人选择犯罪目标的重要因素,潜在被害人的被害性越高,其从潜在被害人转化为被害人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则越小,两者之间存在正向比例关系。因此,消除潜在被害人的被害性,可以起到良好的预防犯罪的效果。“校园贷”违法犯罪被侵害的案例中,均存在被害大学生自身的较为典型的易被害性特征,如被害防范意识不强,金融、法律知识欠缺,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存在过度消费的非理性行为等易被害因素。

三、“校园贷现象”的危害与大学生被害人

“校园贷现象”是典型的犯罪人对被害人施加的犯罪,“校园贷”犯罪的被害人也就是因为“校园贷”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伤害、损失和困苦的人。在校大学生因“校园贷现象”引发的情感痛苦、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屡见不鲜。

(一)“校园贷现象”的危害

近年来,因“校园贷”而引发的大学生生命财产被害案件频发,“校园贷”逐渐成为高等学校的隐患来源,一些大学生深受其害。

1.扰乱金融秩序

“校园贷”平台设立程序简单、放贷主体多元、监管滞后,校园贷存在息费高、不透明等情形,市场发展不规范、监管松散导致其严重干扰正常金融秩序。国家对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有着严格的设立条件和监管举措,目的在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但“校园贷”平台设立主体多元,存在大量以非金融公司面貌出现的借贷平台;信贷营销手段种类繁多,增大了监管难度;部分信贷平台打“擦边球”,钻空子,甚至转化为“套路贷”、涉恶涉黑,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

“校园贷”申请手续过于简单、门槛过低,但在校大学生多无固定收入,大学生“校园贷”存在严重的违约危机,蕴含着较大的金融风险。而“校园贷”多数无需抵押或担保,一旦学生无法偿还,则贷款公司或平台也会承受较大的金融压力。两者叠加,会带来一定的金融波动,容易引发社会风险。

2.干扰校园秩序

“校园贷”平台假借“勤工助学”的名义,积极在大学生中招募校园推广员或者代理人,加剧了“校园贷”受害群体的扩大;部分“校园贷”大学生迫于还贷压力,将主要的精力放在打工还贷上,主要精力不能放在学生最重要的学习任务上,分散了大学生学习的精力;部分大学生在“校园贷”贷款申请过程中,提交的证明人是其辅导员、班主任或者同学,而一旦出现不能按时还贷情形时,平台会采取各种方法去联系甚至骚扰证明人,给高校师生带来极大的困扰,严重干扰高等学校正常秩序。

3.侵犯财产和人身权利

因“校园贷”引发的犯罪主要集中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类型的犯罪中。从实证案例看,相当多的“校园贷”案件中的服务费、利息、罚息等要远远高于贷款本金,学生极易陷入利率陷阱,给大学生的合法财产权利造成侵犯;更有一些借贷平台,采取口头恐吓、胁迫、骚扰、暴力殴打、拘禁等恶意手段催收贷款,甚至对借款学生进行人格侮辱、引诱和逼迫学生走向违法犯罪道路,严重侵犯其人身权利;一些家庭陷入贷款陷阱,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

4.危害学生身心

部分大学生存在消费观过于超前,消费冲动旺盛的特点。国外的校园贷,其贷款流向主要流向于缴纳学费等教育领域,而我国“校园贷”的贷款却主要流向非教育领域,包括购买手机、高档化妆品、高档服装、网络游戏等,体现出部分学生心智发展不够成熟。部分学生因为校园贷带来的沉重压力,日益焦虑,学习状态不佳、学习成绩下滑;个别学生为了偿还校园贷,牺牲教学和业余学习时间去打工,甚至有些学生不得不辍学,或者通过“拆东补西”的方式来偿还,反而使得自己陷入债务陷阱,这些都给大学生带来严重的心理负担,严重危害大学生身心健康。

(二)大学生易成为“校园贷”犯罪被害人的原因

大学生被害群体具有不同于社会中其他被害群体的特殊性,这使得大学生群体易成为以借贷为主要形式的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大学生被害群体呈现出以下特点。

1.缺乏防范意识、做事易冲动

从家庭环境到校园环境,生活环境发生一定变化。大学生初入校园,刚刚踏入社会生活,脱离了家庭生活和家长呵护的大学生社会经验有限,普遍存在防范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较弱、辨别能力较弱、警惕性缺乏的特点。学校是学生活动的主要场所,大学生的活动范围有限,难以全面了解社会,对存在的社会风险容易忽视,防范风险的意识较为薄弱。在校大学生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都明显低于社会公众,容易成为犯罪嫌疑人选择的犯罪目标。这是“校园贷”犯罪被害的重要行为诱因。

2.消费需求与消费能力的冲突

远离家庭,实现“财务自由”的大学生拥有旺盛的消费需求。但大学生心智并未完全成熟,校园内的群体生活也会使得一部分学生产生盲目攀比的心理,助长过度消费和非理性消费;而大学生自制能力有限,其消费行为超过本人和家庭经济状况,甚至存在制度经济学创始人凡勃仑笔下的“炫耀性消费”。部分大学生存在非理性消费心理、冲动消费心理等消费心理不成熟等因素,是“校园贷”犯罪被害的重要心理诱因。

3.心理承受力弱

部分大学生长期在老师和家长的呵护下成长,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中对学生心理健康关注较少,学生抗压能力较弱。大学生一旦在校出现“校园贷”违约状况,难以冷静应对;再加上部分“校园贷”平台暴力催债、非法逼债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逼迫,个别大学生更易失去理智,更不用说拿起合法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心理承受力的不足使得“校园贷”犯罪被害预防失去重要的心理防御防线。

4.法律知识欠缺

“校园贷”有别于国家助学贷款,但部分参加“校园贷”的学生对此并不了解;学生对“校园贷”的利率一无所知,对于“校园贷”合同不了解,甚至根本没有查看过;对于复杂的利率计算、违约责任等毫不关心。高等学校虽已普遍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但课程内容设置中,法律知识比重偏低,只占到整体知识点的八分之一;且承担教学的多为思想政治教育课教师,授课时法律基础讲授内容整体占比也不高,难以覆盖较为专业的担保、借贷、合同等法律知识。依靠单纯的思政课教学难以完成学生迫切需要的法律知识的普及和覆盖。

5.金融知识欠缺

“校园贷”本质上是金融产品,其条款设定、本金计算、利率计算、违约责任等涉及较为专业的金融知识。学生对较为专业的金融知识普遍了解较少,对其中涉及的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对于合同规定的条款、利息的计算方法、手续费的计算方法、逾期的违约责任等更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导致常常陷入合同误区。部分学生只看到“校园贷”申请简易、放贷便利、批准率高的优势,但对部分“校园贷”存在的可能对自己不利的条款等风险并不了解,也不防范。

四、被害预防视域下“校园贷”被害预防对策

校园贷问题不仅只是教育问题,更是社会性问题〔10〕。犯罪预防是建立在社会控制基础上的,由国家采取主动防御措施来规制行为人的行为从而实现犯罪预防的系统。犯罪有其深层次的社会原因,做好犯罪预防,必须从社会整体视角考量,系统论创导者贝塔郎菲教授曾提出“整体大于各孤立部分的总和”。因此,基于被害预防视角,解决大学生“校园贷”被害困境,可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和各类主体,建立多层次的预防整体;既要解决平台管理和规范问题,从犯罪主体上解决问题;也要改变潜在被害人易被害诱因,从犯罪对象上解决问题;最终形成“监管—预防—协同解决”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国家整体监管、各部门预警预防的工作机制

1.国家加强“校园贷”平台审查、监管和规范运营

“校园贷”逐渐显现网络化、隐蔽化的现象,但相关法规未能及时修订完善以适应其变化,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校园贷”平台涉及金融业务和互联网业务等多个领域,监管主体不明确,督查和审核存在漏洞。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校园不良网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的文件,总体侧重引导、忽视处罚,实施性不强。国家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网络借贷平台的审查、提高企业准入门槛;建立和完善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制度,尤其要注重加强以大学生为放贷对象的信用借贷平台监管和规范运营;银监会、教育部等行政主管部门相互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实现信息共享,打击非法校园借贷。

大学生有旺盛的信用消费的需求,国家和监管部门应引导正规金融机构为大学生提供开发充分、多元有序的信用贷款,并进行严格监管,防范大学生落入信用陷阱。创新金融产品类型,在国家支持下推出符合大学生需求的、风险可控的金融产品。引导学生通过正规渠道和方式满足自身信贷金融需求。

2.银监会、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建立风险防控监测和预警平台

银监会、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可建立“校园贷”风险监测和预警平台,建立校园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银监会将“校园贷”信息记录纳入学生档案,并接入社会征信系统,做好大学生借贷人的信用分级管理。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加强大数据应用,对高校内出现的“校园贷”风险进行排查和监测,及时向在校大学生发布预警,对于可能出现的大学生信用贷款逾期等进行风险提示;建立高校、金融结构和家庭的联通互动机制,实现学校、金融监管机构、家庭的多方联合管控。

3.高等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校园贷”应对联络机制

高等学校要主动建立与金融监管机构、公安机关的“校园贷”应对联络机制。高等学校作为管理大学生的第一责任主体,应通过日常排查、信息互通等掌握学生参与“校园贷”的信息,并积极保持与金融监管机构、公安机关的联防联动,发现风险,及时沟通,将大学生因参与“校园贷”而可能遭受的逾期、被侵权和引发的违法犯罪风险降到最低。同时,充分挖掘校内外智力资源、整合金融、法律、财会、心理健康、思想政治教育等专业的教师力量,为大学生提供咨询、维权、专业引导等。

(二)形成社会教育——高校教育——大学生自我教育协同预防的预防被害思路

1.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坚持“三全育人”,重视被害预防教育的作用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也是高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内容。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推进“三全育人”,应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安全教育,特别是被害预防教育,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合力。在入学教育中,高校要提升安全教育意识、增加安全教育内容;要定期开展违法犯罪风险防范与警示教育。当前虽然在多数高校设置有安全教育类课程,但由于被害预防是较为专业的领域,普通的安全教育课程中难以涉及。高校应深化开展被害预防教育的重大意义,在安全教育课程中增加预防被害的专题内容;可邀请法学专业的教师、警察、法官、律师等给学生做被害预防专题讲座;在被害人充分理解和支持下,邀请被害人做同伴教育,增强被害预防教育、感染力和针对性等。从被害预防的视角预防大学生成为犯罪被害人,尽可能地减少被害因素和降低被害的危害,能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最大可能地避免促成犯罪发生。

2.高等学校加强大学生“法律和金融”常识教育

从调查看,法律类专业和经济金融类学生受害较少,因法律类专业学生易做好良好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对合同、担保等法律专业知识较为了解;而金融类学生对信用、消费、利率等金融专业知识较为了解;他们对网络借贷平台能够做专业上的审视,不易陷入“校园贷”等不良贷款的陷阱。各种新型金融产品不断涌现,但超前消费意识强烈的大学生掌握的法律和金融知识极为有限。高等学校是大学生受教育的场所,也是学生走向社会的重要过渡场所。高等学校学科发展强调学科综合知识的积累和学科交叉融合,越来越重视通识教育,但对法律、金融、互联网等常识整体认知仍较少,不能适应需要。

3.大学生树立科学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建立理性的消费观,加强自我教育

大学生要加强自身的理想信念教育,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大学生还不具有独立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但校园生活的环境中使其易产生盲目攀比、过度消费的心理。高校应通过班会、第二课堂等方式加强大学生消费观教育;大学生应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强化风险意识;应提高“财商”、合理规划日常资金、确定科学的消费结构,量入为出;应树立理性的消费观、提倡绿色消费、文明消费、适度消费,不盲目攀比、不过度消费;养成良好消费习惯、适度消费、学会生活,加强自律和自我教育。

“校园贷”的出现和暂停都不是偶然的,作为新兴互联网金融产品,它适应了大学生旺盛消费需求的需要。但诸多的安全隐患仍然需要国家、社会、高等学校合力面对、系统性解决。大学生自身风险防范意识不强,金融、法律知识欠缺、消费观的不理性等也让大学生这个特殊群体成为信用借贷类犯罪的侵害对象,因此,大学生唯有积极做好自我管理和约束,提升责任意识、提升风险防范意识、掌握更多的金融、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面向社会。所以,从被害预防的视角,积极做好大学生自我教育和自我防范,国家、社会和高校形成“校园贷”被害预防联动机制,是防止“校园贷”犯罪被害的积极预防举措,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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