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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视阈下的乡村治理:回溯、耦合与瞻望
——以21世纪以来的中央一号文件为线索

2021-11-28吴承望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村民数字化农村

吴承望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党史教研部,湖南 长沙 410006)

乡村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场域,其治理的成效直接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的成败。乡村治理有效不仅可以助力加快城乡融合进程,还能够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考察现有研究,从中央一号文件出发,将乡村振兴与乡村治理联合加以考量的不多,大多是从乡村治理本身的演进加以分析,如有学者剖析了新中国成立以后近70年来乡村治理的历史演进与逻辑理路[1]。本文通过梳理21世纪以来中央一号文件中关于乡村治理的相关叙述,试图透视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强调“治理有效”目标的历史渊源和政策演变,以协同耦合的思维视野探寻出乡村治理与乡村振兴的内在关系,进而总结出当前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方法论启示。

一、历史回溯:中央一号文件中乡村治理的转向

乡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延伸,其核心内容是解决乡村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难点,实现乡村内部的社会稳定、自我管理和有序发展。迈入21世纪以来,乡村治理主要经历了手段、机制和主体的嬗变历程。

(一)乡村治理手段从“传统治理”到“现代治理”

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乡村治理手段的演变,主要经历了从传统式的线性管理到当前现代化的数字治理转变。在互联网未普及和深入乡村之时,传统乡村治理往往凭借自上而下的线性管理逐步展开,“即所谓的一元化、垂直型管理模式,政府是其中唯一的权力中心和治理主体”[2]。这种治理结构使得传统式治理往往具有排他性、封闭性和经验性的特征。具体而言,一是传统式治理背景下信息被政府所独占,自上而下的信息往往被基层政府所垄断,信息所有权成为政府的专属,普通的村民被排斥在信息接受者之外。即使有零散的信息散播在外,也无法弥补政府与普通村民之间的“信息堕距”。二是各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引发信息的封闭性。在基层政府内部,由于各职能部门的分工与职责不同,他们接受上级的信息也不尽相同。每个行政职能部门都会构建隶属其自身的信息资源库与信息系统,致使各职能部门之间存在各种信息壁垒,从而每个部门不得不单独决策,独自分工,逐渐沦为信息的“孤岛”。三是传统式乡村治理带有经验管理色彩,存在主观性和滞后性。经验管理指凭借主观经验来分析事物以作出决策。传统式治理往往带有粗放和被动的特性,即当发生问题时,政府各部门由于掌握信息不够全面,往往会依靠经验进行决策判断,从而使决策的出台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与此同时,主观经验性的判断也无法对此后发生的类似问题进行合理预测,特别是针对一些自然灾害进行预警和处理相关的社会矛盾等,这一定程度上导致乡村治理效果不佳或是治理失灵。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新技术革命为乡村治理手段的革新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特别是新时代以来,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逐渐运用到公共治理场域之后,为乡村治理带来了新的机遇。乡村振兴战略出台以后,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明确提出“实施数字乡村战略”。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依托先进信息技术,开展国家数字乡村试点”。事实上,往年中央一号文件在提到数字乡村时很少涉及乡村治理。但在2021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却专门提出“加强乡村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建设”。这意味着就顶层设计而言,国家已注意到数字化乡村治理对建设现代化乡村的重要意义,并且在一号文件中加以说明和强调,也说明数字化乡村治理逐步向实践层面迈进。除了一号文件,最近发布的《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也将建设“乡村数字治理体系”列为推进管理服务数字化转型的五大任务之一[3]。

数字化乡村治理指“通过构建完备的数字化基础设施与技术规则,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化工具推动乡村治理主体、治理过程、治理内容等治理要素数字化的历史过程”[4]。数字化乡村治理作为技术治理的组成部分,不仅有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且也是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实现形式。其作用主要体现为两点:一是乡村治理数字化有助于提升乡村治理的效能。乡镇政府凭借便捷性、高效性和精细化的数字化治理,可以有效地简化服务流程,提升乡村治理的效能。特别是在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背景下,推动“政务服务网上办、马上办、少跑快办”[5]。此外,通过大数据分析和云计算,也能对一些社会矛盾、自然灾害进行科学预测,有效地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二是乡村治理数字化也有助于消弭信息鸿沟,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数字化的乡村治理模式,可以有效整合各项数据资源,在搭建信息共享网络平台的基础上,保证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推进协同治理。详言之,在数字化治理背景下,由乡镇政府独自决策和传达政策的单向模式逐渐解体。当前村民能将自己的愿望或者诉求传至数字治理平台,再由政府根据舆情作出政治研判,输出符合村民利益的决策,并由村民进行反馈,以便政府调试政策和作出新一轮的政策输出。通过搭建数字化乡村治理平台,不仅可以做到信息共享,而且还能逐步形成以村民利益和诉求为导向的数字化乡村治理系统,促进政策的供给与需求相适应。

(二)乡村治理机制从“乡政村治”到“新农村建设”

21世纪以来,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信息化、国际化的程度不断加强,导致“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失,农村逐渐呈现出新三化现象,即所谓的农户兼业化、村庄空心化和人口老龄化,由此而导致农村结构的变化给乡村社会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6]。因此,创新乡村治理机制以适应新的变化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中之重。

在改革开放初期,乡村治理体系仍沿袭了人民公社时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1983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宣告着人民公社体制的终结和“乡政村治”模式的兴起。所谓“乡政村治”即在各级公社和生产大队的基础上分别成立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这一体制的建立意味着国家权力在纵横两个向度进行一定程度的收缩,使得国家和社会相对分离[7]。它突破了以往人民公社体制时期国家行政权力对乡村基层干预过多的弊端,调动了村民的积极性。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这一模式亦显露出新的问题,尤其是在处理“乡政”和“村治”关系时往往陷入两难的困境。如部分村把乡镇政府作为上层行政领导机构,将自身的定位从“自治村”变成了“行政村”,致使其自治性受损。

因此,为突破“乡政村治”的发展困境,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将新农村建设作为实施重点并加以贯彻。在文件中首次提出要“加强村民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乡村治理机制”。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在探索乡村有效治理机制中,创新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模式。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中央一号文件中对治理机制的创新略有欠缺,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乡村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是乡村治理机制创新和发展的前提。2013年乡村治理机制获得了突破性进展,特别是系统地提出了乡村治理机制的总体要求。文件提出要构建与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必须遵循符合国情、规范有序和充满活力这三个要求。2013年的重大创新不仅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对于“三农问题”的理政思路,而且也说明在乡村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新问题时,村民都期待着乡村治理机制能够不断调适和创新,以适应社会发展。此后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将“改善乡村治理机制”作为重要着力点。如伴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出台,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8]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则以“党建促进乡村振兴”为抓手,指出要“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乡村治理,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总体而言,无论是之前的新农村建设还是如今的乡村振兴战略,它们都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其内涵都在强调农村社区是“村民自治性的村民生活共同体”。这一发展历程也表明了在农村社区管理中现代治理思想的逐步显现,并且以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为契合点,推动了农村居民从传统的“生产共同体”向“生活共同体”的转型。乡村治理正朝着治理的根本目标——“善治”不断加以演进。

(三)乡村治理主体从“一元主导”到“多元共治”

历年来的中央一号文件对治理主体极为重视,并且针对不同治理主体还赋予了相应的角色定位。首先,农村基层党组织是领导核心。基本上,凡是涉及乡村治理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因为这是巩固和加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需要,而且发挥好基层党组织在农村中的战斗堡垒作用,也是我国建设现代化乡村和实施乡村振兴的根本保证。”[6]其次,村民自治建设是基础。作为村民开展基层民主的重要载体,村民自治关系到整个基层治理是否有效。200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村民自治这一词就出现过9次。2014—2020中央一号文件更是连续提出健全和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如2020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完善村规民约,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再次,群众性组织是桥梁和纽带。如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积极引导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更好地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9]在乡村社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兵组织、共青团、妇联以及合作社等社会组织都在新农村建设和社会治理中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不断激活多元主体的活力,也能为贯彻乡村振兴战略提供现代化治理体系的保障。党的十九大以来,“自治、法治和德治”成为村民自治发展的重要方式,各类社会组织能以民主协商的方式不断迸发出自己能量,为农村发展建言献策,从而保障了乡村治理善治目标的尽快实现。但也要注意防范“一刀切”的思维惯式,乡村治理必须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乡村振兴为目标,不断创新治理的实现形式,拓展和完善已有的治理结构,从而发挥出多元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协同耦合:乡村治理与乡村振兴的内在关联

乡村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更是人民群众长期以来的迫切需要。究其本质而言,二者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即价值取向的一致性、主体力量的同一性和实践过程的传承性。

(一)价值取向的一致性

从价值取向来看,主要体现为两点:一是二者都重视人民的利益。改革开放以后,乡村治理始终坚持以“为人民群众谋幸福”为主线,以马克思主义人民立场为基础,在具体实践中践行着党的初心和使命。乡村振兴战略亦是如此,党的十九大基于国内外纷繁复杂的环境变化,将乡村振兴作为一项全局性战略加以审视和定位,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明确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10]。它寓示着不管经历过多少沧海桑田的变化,党的根本宗旨和目标总是始终如一。因此,无论是乡村治理还是乡村振兴,其价值取向都是以人民为中心,都是党为了改善民生、解决长久以来的三农问题而进行的艰辛探索。二是从根本目标来看,它们都是为了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人民的共同富裕。从中央一号文件不断创新的政策来看,“统筹城乡发展”和实行“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取向成为近二十年“三农问题”的主流。新世纪背景下的乡村治理模式正是由此而诞生,并通过中央一号文件的政策取向,不断加以完善。而乡村振兴作为新时代党和政府作出的战略性决策,更是沿袭了这一目标,并以乡村治理现代化作为制度基础和实践基础,不断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对立,实现城乡融合发展,最终助力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主体力量的同一性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11]也就是说,人民群众在其所处的时代背景中通过自身的实践创造着属于自己的历史,并在实践中以自己的力量不断推动着历史的发展和进步。在现实条件下,村民不仅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更是乡村振兴过程中的主体和依靠力量。尽管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之下进行,但真正的主体依然是群众。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指出“要充分发挥村民群众在村级治理中的主体地位”。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更为详细地强调当前乡村治理能力关键是“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群众的参与主体作用”[12]。从历年中央一号文件内容可以看出,21世纪以来的乡村治理始终强调村民的主体性作用。乡村振兴战略作为党和政府的战略性决策,也要依靠亿万村民,发挥村民在乡村振兴中的首创精神,遵从村民的意愿,不断提升他们在乡村发展中的主人翁意识。因此,无论是乡村治理还是乡村振兴始终都汇集着村民群众的历史智慧。当前以乡村治理为基础的乡村振兴之所以方兴未艾,其中关键就在于广大村民的主体性作用得以发挥。但是要防止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渗透进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之中,制造出假的乡村繁荣。谨防以“指标”或者“任务”来逼民致富、替民做主,而应改变以往单纯依靠行政权力自上而下的治理方式,带动村民创造更多财富,以党建引领的方式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

(三)实践过程的传承性

乡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石,没有乡村的有效治理,就没有乡村的全面振兴[13]。从历史和现实来看,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在实践过程中具有传承性。具体表现为三点:

一是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具有前后相继的历史连贯性。乡村治理自古有之,费孝通曾认为传统社会为“皇权不下县,地方行自治”的双轨政治模式。即在传统社会,乡村治理往往依靠地方宗族和士绅势力,国家政权基本上悬浮于上层,其统治和管理能力未能真正触及和延伸至乡村田野。近代以来,随着传统乡村结构的解体,中国共产党在开展政治革命的同时也践行着社会革命,并以此逐渐实现了政党下乡和政权下乡的目标,调动了广大村民的积极性,最终获取了革命的胜利。新中国成立以后,乡村治理经历了“土地改革时期、农业合作化时期、人民公社时期、改革探索时期、新农村建设时期以及当前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时期”[1]。因此,从历史的前后相继来看,乡村振兴是乡村治理在新时代的必然要求和根本目标。

二是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在数字技术运用上具有合一性。从2018年提出实施数字化乡村振兴战略到2021年提出数字化乡村治理,表明了随着数字化技术的高速发展,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已将数字化技术运用到具体实践之中。事实上,乡村治理数字化是数字化乡村振兴的基础,无论是加强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还是深化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改革,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全面的乡村振兴。而且在推进数字化乡村治理过程中本身也在推动数字化的乡村振兴,从此意义上说二者具有合一性。另外,合一性也昭示着当前数字化乡村治理的困境同样也是钳制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重要阻碍。尤其是随着数字化技术的推进,可能会为一些试图窃取信息的不法分子提供机会和缝隙,在运用数字化技术赋权于民的同时要确保信息的安全、准确。因此,如何更好地驾驭技术成为数字化背景下推动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的重要发展方向。

三是乡村治理为乡村振兴提供了制度和法律基础,二者具有继承性。制度和法律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由社会存在而决定。自进入21世纪以来社会环境日新月异,推动了乡村治理逐渐向制度化和法治化的方向转变。尤其是政策的逐渐变革和创新稀释了制度的黏性,为乡村振兴打造了良好的政策基础。历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以“新农村建设”为重点,将乡村治理的重心转向经济、政治、文化、生态和社会等诸多方面,以“政策”的可持续性发展来解决困扰已久的“三农问题”。当前,对乡村治理政策的完善和创新服务于乡村振兴的总体战略,实现了乡村治理与乡村振兴的有机衔接。乡村振兴也以有效的乡村治理为条件,“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促进农业农村和村民的发展,提高了乡村公共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1]。

三、启示瞻望:以现代化乡村治理助力乡村振兴

(一)以数字化的乡村治理赋能乡村振兴

乡村治理数字化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引领和推动着乡村社会向前发展,通过数字化的乡村治理不断赋能乡村振兴,为实现全面的乡村振兴提供技术保障。然而,当前数字化乡村治理在运用时仍面临着诸多困境,集中体现为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和数据共享、开放不足。因此,为实现数字化的乡村治理必须从以下两点加以考量:

一是加大资金投入,弥合城乡数字鸿沟,构建城乡一体的信息化基础设施网络。以往我国将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置于城市,乡村数字化的发展相对较慢。随着乡村村民的消费能力、信息素质以及对优质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乡村居民普遍希望在乡村各项公共服务中引入互联网。据相关调查显示,“73%的受访者希望在医疗服务中使用互联网,67%的受访者希望在教育中使用互联网等”[14]。因此,完善乡村信息基础设施,加大相应的财政支持成为弥合城乡信息鸿沟的关键因素。对此,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实施数字乡村建设发展工程”,将农村基层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在农村光纤技术、5G技术、移动物联网等方面。并且强调要将数字农村建设同城市同步进行规划,建构起城乡一体的数字化基础设施网络。此外,针对数字化公共服务建设,文件还指出要“实施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升工程,加强村级客运站点、文化体育、公共照明等服务设施建设”。

二是构建乡村网络信息共享和开放平台,完善乡村数字化治理体系。传统观念时刻影响着人们的日常行为,在实现数字化下乡的过程中,传统思维仍然束缚着基层干部和村民。特别是在传统治理向现代数字化治理转变过程中,许多基层干部仍是沿用以往的经验,对于信息收集、分析和共享的能力往往较欠缺。传统思维模式也使他们对数字化不够重视,仅是狭隘的将数字化理解为相关数字硬件的配置与完善,而忽视在数字化背景下应具备的数据意识和对数据的敏锐性。尽管目前数字化设施在不断完善,但其中的信息内容未得到有效利用。据此,不仅要在硬件上保证信息共享开放平台的建设和日常运营,而且从软件上也要丰富平台内容,在平台上及时更新和发布数据信息,并且对村民的反馈积极作出回应。政府还可利用数字化治理体系发展智慧农业,建立农业农村的大数据体系,推进农业生产和预测农业自然灾害,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共享到信息网络平台,增强与村民之间的互动交流。对于村民而言,也要在平台上积极互动,参与到数字自治的进程当中。此外,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模式来不断完善数字化治理体系,实现政府数字化的改革向农村深入,以“最多跑一次”“不见面审批”“一门式治理”“一站式服务”等模式提升村民办事的便捷程度和数字化乡村治理的精细程度。

(二)以激发村民的主体性作用聚焦乡村振兴

在乡村治理体系中,村民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主体力量。然而“伴随着治理主体多元,治理内容复杂,治理方式交织,区域性地方性特征鲜明,规范性与乡土性交融,传统性与现代性共生,稳定性与变动性并存局面的出现”[15],乡村治理日趋复杂,治理的难度也随之加大,村民的主体性作用受到了相当程度的冲击。总体而言,目前乡村社会面临着村民主动性不足、乡村公共性缺乏以及农村人才流失三大困境。这三大困境成为村民发挥主体性作用的重要阻碍。首先,村民主动性不足。有学者指出:“尽管国家处理与村民的关系的方式和国家管制村民的方式在不同时期有不同变化,但中国的村民始终是一个独立于国家的阶层或阶级。”[16]这种说法虽值得商榷,但这也说明在国家建设中,村民参与的主动性可能比较低。尽管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村民的积极性得到一定程度上提升,但许多村民仍是各扫门前雪的社会边缘群体。其原因就在于当前一些政策的出台和落实往往都是上级部门制定,下级部门贯彻,村民和各种社会组织事前参与感不强,难以把握政策的方向,久而久之,有些村民因对乡村振兴的部署了解不够充分,自然就会政治冷漠。还有一些村民认为自己人微言轻,提的建议不会被采纳,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其次,公共性缺乏。基于哈贝马斯关于公共性的描述,公共性更多指的是一种社会共识,它对于规范人的行为和乡村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市场化的发展,流动和迁移逐渐成为社会的常态,人与空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不稳定和支离破碎,由此导致的乡村社会的空心化和原子化越发突出,进而使得乡村社会各成员之间联系变得尤为脆弱,乡村公共性难以形成。公共性的缺乏表明乡村社会在一些问题上难以形成共识,村民也很难就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的一些具体问题形成统一意见。最后,乡村社会人才的流失。“伴随着城镇化发展,城乡之间的差距逐渐拉大,村民们依附于土地所获的收益远远低于外出打工的收入。”[17]因此,在这种市场逻辑的引导下,许多村民都选择向外谋生,特别是许多接受中高等教育的农村精英人才。各种人才的流失使得乡村多是些留守儿童或孤寡老人,很难形成组织性的力量而发挥出自身主体性作用。

因此,为突破农民主体性作用发挥的桎梏,可从以下四点加以考量。其一,强化村民对于乡村振兴的政策认同。相关部门应不断以政策下乡的方式来强化政策对村民的引导,增强村民对党和国家的政治认同。比如可以组建乡村振兴政策宣讲团下乡,向村民普及乡村振兴战略的优势和好处,激发村民参与的积极性。此外,在农村社区中也可以经常性地组织和开展社区活动,发展特色社区文化,吸引村民的广泛参与,提升农村和村民的整体凝聚力。其二,调整和拓展村民参与的方式。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城乡融合已成为发展趋势,村民参与不能仅局限于个体性的参与,而更多是以组织的模式参与社会治理。“即依托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8]相关部门也应在此格局下推动治理重心的下移,以便村民以组织性的形式建言献策,发挥自身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其三,加强农村社会文化建设,在文化振兴的基础上推进乡村公共性。梁漱溟先生曾说:“什么是中国文化的根?就有形的来说,就是乡村——乡村就是我们中国文化有形的根。”[18]但以往“乡村文化”是农村事业中被遗忘的角落。事实上,乡村文化具有深远持久的创造力和凝聚力,应该对其加以重视。21世纪以来的中央一号文件很早就意识到农村文化的重要性,基本上从2004—2021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到农村文化建设。如2016—2017年就连续指出要培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优良家风、文明乡风和新乡贤文化。优良的家风和乡风建设不仅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需要,铸就社会共识,还可以引导村民积极参与乡村社会治理。其四,立足本土乡村,吸引人才回流。通过信息化的乡村治理平台,构建起不同乡村之间的人才库,各个乡村根据自身的需要吸引相应的人才,将乡村对人才和资源的“推力”转变为“拉力”,从而为发挥村民的主体性作用提供人才支撑。

(三)以“三治融合”激发乡村振兴的活力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将“自治、法治和德治”作为构建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文件指出“自治为基,法治为本,着力提升乡村德治水平”。这表明了自治、法治和德治三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共同铸就和融汇于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之中。然而,由于自治、法治和德治各自所强调重点的不同以及在具体工作中缺乏统筹和指导,致使其工作分散到多个部门,从而未曾形成合力有效推动乡村振兴。所以实现三治融合不仅需要强调三治的有效运行,更需注意的是应该如何以整体性、系统性的思维统筹“三治”来实现融合,而其中的关键就是“党建引领”。有学者就乡村治理体系的“体系”二字展开研究,他们认为在乡村治理体系中,党建引领是“体”,三治融合为“系”,并实现二者有效衔接,则可建成高效的乡村治理体系[12]。

因此,以“三治融合”激发乡村振兴活力可从以下两点加以考量:

一是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以党建引领促进乡村振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19]在引领三治融合的过程中,由党建引领三治协同组合,可以更好地实现理想的乡村善治状态。概而论之,发挥农村基层党建引领作用,首先,要培育一批高素质的干部人才队伍。“天下之治者在人才”,在乡村振兴过程中需要懂经营善管理的优秀人才,部分村级党组织由于缺乏高素质的人才支撑,基层党组织队伍后继乏人,陷入了诸多困境。因此,为吸引优秀人才,2019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加大从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伍军人、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党员中培养选拔村党组织书记的力度。”[20]同时为了正向激励人才的创造性和积极性,该文件还对村党组织书记的选拔和提升作了明确规定,以常态化的机制使其相对固定。其次,优化和健全村“两委”选举制度。由于每届村“两委”任期过短,存在着“一年选,两年干,三年等着换”的现象,影响了党建引领“三治融合”的可持续性和发展性。因此,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专门就村党组织的任期作出了规定,文件要求“落实村党组织5年任期规定,推动全国村‘两委’换届与县乡换届同步进行”[20],从而充分保证基层党的干部有足够时间发挥出自身的战斗堡垒作用。最后,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模范引领作用。基层党组织作为领导者的角色,不仅需要发挥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而且其中的党员要率先垂范,以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感染、带动和团结村民群众共同开展乡村治理工作。

二是要坚持自治为基础,法治为保障,德治为支撑的“三治融合”机制。有学者认为若是单独来看,法治太“硬”,德治太“软”,自治太“任性”[21]。因此,只有将三治有机融合才能迸发出乡村治理的活力。自治为基础就是强调要发挥出村民的主体性作用,增强村民的参与积极性。法治为保障则意在阐明要以法律法规来保障乡村自治,实现法治自治。但从当前乡村法治治理的现实来看,农村实现法治自治的资源比较缺乏,目前仅仅只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乡村治理中村民自治作出了较为完整和详细的规定,仍有许多地方亟待完善。比如在强调多元共治时,如何以制度化的优势发挥其他治理主体的作用,或是以明确的法律来保障村民自治都是未来乡村振兴亟待解决的关键难题。因此,在具体实践中,不仅中央一号文件要强调三农问题,以政策化的语言引导乡村振兴有序开展,而且还要推动制度法律的创新。同时,面对高速发展的社会,党和政府要积极调适法治治理方式,加强法治宣传,化解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努力建设平安乡村,大力提升乡村社区居民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水平。德治为支撑则意在强调要培育良好社会风尚,构建和谐社会。德治作为法治的补充,是维持乡村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当前强调德治建设,并不是对传统社会一些陋俗的回归,而是挖掘出蕴藏于乡村社会自身的良好风尚。正如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所指出:“提升乡村德治水平要深入挖掘乡村熟人社会蕴含的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进行创新,强化道德教化作用,引导农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8]也就是说,将乡村自身所蕴含的优秀传统文化因子同当前乡村治理和乡村日常生活结合起来,从而有助于培育新型农民,塑造淳朴民风,推动乡风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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