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2021-11-28朱凤琴
朱凤琴
(西南石油大学 四川成都 610500)
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
惩罚性赔偿历史悠久,在古代的法律中早已有惩罚性赔偿性质的规定,比如《汉莫拉比法典》。近现代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持保守态度,不承认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展曲折,也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中规定了该制度,例如我国就是如此。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与功能
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区别。补偿性赔偿是损害后果发生时,在实际损害的范围内对被害人补偿,该制度具有填平功能,目的在于弥补被害人受到的损失,该制度不具有惩罚的功能。惩罚性赔偿根据其字面含义,可以得知该制度具有惩罚的功能,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人以及遏制同类违法行为发生。补偿性赔偿是惩罚性赔偿的前提。
惩罚性赔偿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的区别。罚款、罚金作为一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依照刑法和行政法的规定适用,法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依照民事法律适用,当事人没有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官不能主动提出适用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公法责任说,大部分大陆国家认为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公法性质的赔偿责任,即行政罚款、刑事罚金,认为惩罚性赔偿不是民事法律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不被接受,该制度不符合大陆法系公私法划分的理念,如果承认惩罚性赔偿制度,将会混淆公私法划分的理念,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惩罚的性质,这是公法性质的责任。
私法责任说,大部分英美国家持此种学说,我国也是持这种观点,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虽然有制裁的功能,但是仍然认为其是一种民事责任,将刑法中的惩罚因素加入到民法当中,是一种具有惩罚功能的民事责任,不同于补偿性赔偿是一种普通的民事责任。
经济法或社会法说,经济法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而是公私法相结合的基础上产生的新的法律部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形式上是私法,在实质上是公法,是具有公法性质的私法。惩罚性赔偿在性质上与经济法类似。由于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的功能,在超出被害人实际损失范围对加害人赔偿,其不仅关注受害人的个体性,还具有关注社会的利益,具有社会法的特征。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法律保障具有公共性
食品安全所保护的法益是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老百姓的生命安全,食品安全可能会危及公共安全。如果不对商家的不良行为给予制止和惩罚,将对食品行业以及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国家和政府负有监管食品安全的责任,如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将会影响政府公信力,导致政府在社会中的公信力下降。[1]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
我国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民以食为天,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食品行业的发展也领人瞩目,食品品种变多,食品市场不断扩大,但是,随之而来因食品卫生问题而侵权的案件越来越多,危害的后果越来越来严重,虽然食品安全问题国家非常重视,现实却是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常发生,直接原因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2]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能够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当公司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会受到惩罚性赔偿,面临巨大的财务负担,公司会选择积极改正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其它生产者、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如果公司不能负担惩罚性赔偿,导致公司破产,也是市场机制发挥优胜劣汰作用的结果,提高市场主体的质量,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困境
知假买假是否适用不明确。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关键在于确定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主体是消费者。知假买假是否是消费者存在争议,有有观点认为知假卖假者不是消费者,消费者主观上是为了生活消费的目的而购买食品,知假买假者主观上是为了获得惩罚性赔偿,由此而否定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第二种观点认为知假买假者属于消费者,不能单纯一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来判断消费者身份,只要行为人购买商品不是为了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
食品安全标准范围不明确。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客观要件是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种类繁多,强制性国家标准是食品安全的底线,必须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可以不必须执行。[3]对于违反企业标准或者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否属于惩罚性赔偿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还可以分类为与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相关的标准,与标签、说明书相关的安全标准,对部分标签、说明书标准等与食品安全质量无关的标准,违反并不会造成人体实质性损害,所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并不等于不安全食品。
实际损害的范围不明确。惩罚性赔偿是否以实际损害为前提不明确,即是否是导致了实际损害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不明确,有的法官持肯定观点,有的法官持肯定观点。关于损害的范围也存在争议,有的观点认为损害不包括价款损失,有的观点认为实际损害包括价款损失,是否以实际损害作为适用成惩罚性赔偿的前提以及实际损害的范围界定不明确,不利于法官作出统一裁判。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完善路径
对知假买假者身份的区别对待。在普通消费领域,知假买假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可以提起惩罚性赔偿。如果知假买假者没有陷入错误认识,知假买假者明知道产品存在缺陷仍然购买,即使生产者经营者存在欺诈,也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在食品药品领域,2013年颁布的《食药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认为消费者者明知食品存在缺陷仍然购买,不因适用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不支持这一观点,也即知假买假者请求惩罚性赔偿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对食品安全领域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在于食品安全领域的特殊性,食品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安全。
从严适用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不一定是不安全食品,对于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只有企业标准严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时,才能适用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要求更高。因此违反企业标准也不一定违反国家标准,违反企业标准也不一定是不安全食品。[4]如果企业违反了更严格的企业标准,不能一律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首先应当进行实质审查,是否是不安全食品,如果审查是不安全食品,那么就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不符合安全食品安全标准,但是仍是安全范围内的食品,可以请求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企业选择了企业标准,就应当遵守承诺生产符合企业标准的食品。
不以价款外的损失为要件。适用惩罚性赔偿不一定必须造成人身损害或额外的财产损害才能适用,消费者购买商品后,支付价款,对于仅仅遭到支付价款的损失也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即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有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食品质量不符合企业承诺的企业标准,生产者要承担违约责任,由此也可根据违约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和食品的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维护食品安全市场,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明确其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有利于在司法中作出统一正确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