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合同风险防范探析
——基于东方供应链进口汽车被诈骗一案
2021-11-27张丽英
张丽英
( 福建商学院 国际经贸学院, 福建 福州 350001 )
案情简介: 2019 年2 月28 日, 深圳市赤湾东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东方供应链”)工作人员在天津新港码头, 准备向中远海运提取东方供应链进口的70 辆价值4000 万元人民币的路虎汽车时, 被告知: 其所持提单的内容与承运人系统登记的舱单信息不符, 系伪造提单, 且该提单号所属的货物已被取走。 这批路虎汽车为中进国际贸易(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进国际”)一年前委托东方供应链及关联公司向德国AUTOMANOGMBH 公司预定。 事件发生后, 供货方AUTOMANOGMBH 公司联系人电话无法打通, 官网也无法登录。 70 辆汽车离奇失踪, 货款打了水漂。[1]
一、 对外贸易风险概述
风险通常指某种不确定性, 对外贸易风险指的是企业在开展对外贸易活动过程中发生的, 导致企业遭受损失的可能性[2]。 对外贸易风险通常有4 种。
1. 政治风险
在对外贸易中, 贸易伙伴发生的国家政权变更、 政策变动, 都可能给贸易活动带来巨大的风险[3]。 比如, 由于政权变更, 新的政府对原先的合同及债务不再承认。 又如, 对方政府对外政策发生变化, 对进出口数量进行限制, 甚至禁止进出口, 或者对资金汇出进行管制、 加征关税等。
2. 成本变化风险
对外贸易中, 贸易双方分处不同国家, 距离遥远, 从签约到交货, 往往长达数月。 期间, 影响货物贸易成本的因素可能发生各种变化。 比如: 生产货物所需原材料价格变动; 新冠肺炎疫情全球流行以来, 港口拥堵、 集装箱周转缓慢,致使船期延长, 从而造成海运成本暴涨; 瓦楞纸供应紧张带来的包装费用增加; 等等。 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交易货物成本变化, 给贸易商带来风险[3]。
3. 汇率变动风险
对外贸易合同从签约到结算货款, 通常需要几个月。 期间汇率会发生变动, 甚至可能产生较大幅度的波动, 给贸易方带来大额汇兑损益[4]。
4. 合同风险
在民法典上, 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 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 又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 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5]。 本文合同风险主要是指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 比如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 双方认知有差异[3], 合同条款规定太严苛或者存在漏洞, 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损失。
以上4 种风险中, 政治风险、 成本变化风险、 汇率变动风险的发生, 不以交易双方的意志为转移, 无法避免。 交易双方只能依据具体情形进行预判, 通过合同条款的约定来降低这3 类风险带来的损失。 比如, 出口商在核算价格时, 可以预测汇率变化的趋势及幅度, 对外报价时把汇率变动的影响考虑进去, 从而降低汇率变动风险。 而对于有些合同风险, 只要交易主体足够谨慎, 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其发生。 因此, 文章将以东方供应链进口汽车被诈骗一案(下文简称“本案”)为例, 探讨此类对外贸易合同风险的规避措施。
二、 对外贸易合同风险产生原因
我国外贸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产生的合同风险, 既有企业自身的内在原因, 也受外界的客观因素影响[6]。
1. 外贸企业自身因素
(1) 外贸业务人员风险防范意识薄弱
外贸业务人员风险防范意识薄弱, 在对外贸易活动中更关注业务的增长、 交易的达成, 而往往忽略潜在的交易风险[6]。
首先是指定供货商代理进口的风险。 代理进口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形: 一是委托方不具备进口资质, 如缺乏进口经营权、 不具备进口产品资格等, 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企业代理进口; 二是委托方缺乏专业外贸知识, 需要外贸企业提供代理进口及配套服务; 三是委托方缺乏资金或信用证等银行授信额度不足, 试图以小博大实现杠杆操作或低成本融资, 通过代理进口占用外贸企业的资金或授信额度[7]。 本案中, 委托方为中进国际,从公司名称可以判断其自身就是专业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 不存在缺乏专业外贸知识的情况。 从公司归属分析, 中进国际由中改国经实业(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和中改国经(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层层全资控股, 最终的大股东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培训中心(归属于发改委)。 可见, 中进国际缺乏资金或信用证等银行授信额度不足的可能性较小。 实际上, 该批汽车进口采用信用证结算, 由东方供应链办理押汇(垫付货款)。 委托方中进国际事实上通过代理进口占用了外贸企业东方供应链的资金, 实现了以小博大的低成本融资。 鉴于我国对从事汽车进口业务的企业有特定的资质要求, 中进国际委托进口更大的可能是其不具备进口资质, 需要通过有资质的企业进口。 东方供应链作为一家专业从事平行进口汽车业务的公司, 正常情况下应该有稳定的供货渠道。 本案中, 东方供应链接受委托人指定的供货商代理进口, 放弃自身的货源优势, 正是其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的表现, 为该业务埋下了隐患。 进口代理业务中, 代理商收取保证金就为委托人申请开证, 垫付资金承兑汇票办理押汇的做法也存在潜在风险。
其次是忽视信用证结算的风险。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 信用证与货物买卖合同分别为两个独立的文件, 银行付款的唯一条件是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 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银行就必须买入单据,付出货款。 而且, 银行付款时只审核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而不审核单据的真实性, 也不负责货物的实际情况。 对进口商而言,这就让出口商有可能通过伪造单据骗取银行付款, 给信用证诈骗留下操作空间。 本案中, 正是由于信用证受益人提供了伪造提单, 做到了单证表面一致, 获得银行付款, 从而使东方供应链付款赎单时, 得到的是假提单, 最终导致其钱货两空。 对出口商而言,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 若没能辨识信用证中的 “软条款”, 交单时无法做到“单证一致”, 则信用证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此时, 是否付款赎单的主动权掌握在进口商手中, 出口商面临收款风险。
再者是对交易对方资信情况不够重视产生的风险。 注重契约精神, 共同遵守合约, 是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 企业的资信是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步积累形成的, 只有注重契约精神的企业才能形成良好的企业资信。 选择良好资信的企业合作, 是交易成功的基石。 在合同金额巨大的情况下, 对交易对方的资信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尤为必要。 从安徽华文诉AUTOMANOGMBH 公司信用证欺诈案(安徽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19)皖01 民初 624 号)可以发现: AUTOMANOGMBH 公司此前已经通过伪造单据对国内几家公司成功实施了信用证诈骗, 获取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8]。可见, 本案中的供货方德国AUTOMANOGMBH公司劣迹斑斑, 不是一家重合同守信用的公司,与其合作如同与虎谋皮。 本案的发生, 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东方供应链面对金额高达4 000 万元人民币的合同, 没有对交易对象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
(2) 企业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 治理水平有待提升
我国外贸企业主要实行运行制度, 通常以外贸业务人员为核心, 风险管理也主要是依赖外贸业务人员的职业素养与道德, 缺乏风险防范组织机构。 其结果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无法监控对外贸易风险, 也就无法及时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从而加大了企业对外贸易活动中风险发生的概率[6]。 东方供应链没有设立专业的风控机构,暴露出其风险管理上的制度缺陷。
2. 外界客观因素
首先, 对外贸易活动中, 交易双方距离遥远, 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 给实施诈骗提供了空间。 AUTOMANOGMBH 公司之所以能在中国屡次诈骗成功, 东方供应链未能及时发现其真实面目, 与其地处德国, 中德两国距离遥远, 信息不对称颇有关系。 其次, 对外贸易合同的履行周期长, 而且复杂。 交易的顺利完成, 不仅需要交易双方的配合, 还涉及承运人、 货代、 银行以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 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 都可能诱发潜在的风险。 本案中, 从新闻报道资料可以判断, 该合同从签约到提货时发现问题, 历时一年多, 合同履约周期偏长。
三、 对外贸易合同风险防范措施
防范对外贸易合同风险, 为对外贸易活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需要外贸企业、 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
1. 企业层面
(1) 强化外贸业务人员风险意识, 防范于未然
首先, 签约前, 在贸易伙伴的选择上要重视对交易对象资信情况的了解, 尤其是交易金额大的合同, 有必要对交易对象进行深入的资信调查。 对于资信不佳的客户, 谨慎对待, 尽可能从源头上扼杀风险。
其次, 签约时, 合同条款的约定尽可能考虑周全, 避免存在风险漏洞。 如: 品质条款的规定, 在明确具体的同时, 出口商也要考虑其规定是否过于严苛, 能否做到按要求交货。 在交货时间的规定上, 要预留充足的备货期, 以避免出现无法按期交货的情形。 在货运单据方面, 由于提单的物权属性, 发生过多起通过伪造提单骗取货物的诈骗案件, 故如非必要, 不选择提单, 而代之以海运单, 以免钱货两空的情形出现。 在贸易术语的选择上, 避免使用由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的C 组术语, 也可以降低假提单风险。 在货运保险方面, 尽可能综合考虑货物、 运输路线以及贸易国家的政治、 社会情况, 选择适合的险别投保, 用确定的保费支出来避免不确定的风险损失。 在货款结算方式上, 慎选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 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 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但是, 国际贸易中由信用证欺诈造成的损失也非常巨大。 信用证欺诈案件, 破案艰难,给金融机构和企业带来巨大损失[9]。 本案就是典型的信用证欺诈案件, 供货商通过伪造提单,做到单证表面一致, 骗取货款。 前文所述德国AUTOMANOGMBH公司在我国几次成功实施诈骗均是采用类似方式。
再者, 在贸易方式上, 不能轻易接受指定供应商进口代理, 更不能轻易在代理进口时直接或间接为委托人融资。 在我国对外贸易活动中, 代理进出口是一种通常的业务, 外贸进口业务更是以代理进口为主。 代理企业通过代理业务, 拓展业务范围, 收取代理费, 增加企业收入, 可以促进企业发展。 但是, 企业在从事代理业务的时候应该评价该业务的风险, 不能为了不到1%的代理费收入, 去面对可能出现的100%风险[7]。 代理进口业务多数情况下是为了利用代理商的某种优势达成进口目的。 而指定供应商代理进口, 无形中使得代理商丧失渠道优势, 面对不确定的国外市场, 交易的风险骤升。 代理进口业务中为委托人提各种融资便利, 同样是为了区区代理费而让自身处于风险中心的行为。 本案中的东方供应链正是因为采用了指定供应商代理进口, 并在结算中为委托人垫付资金付款赎单, 最终遭受巨大损失。 虽然东方供应链与中进国际签订的 《代理进口协议》 中约定: 因中进国际指定的供货商疑似提交伪造单据导致东方供应链及关联公司在办理押汇(垫付货款)后无法提货, 构成违约,由中进国际承担相应责任。 但事实是, 案发后中进国际拒绝予以赔付。 由此, 东方供应链不得不将中进国际告上法庭, 通过诉讼寻求解决[1]。
(2) 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提升企业治理水平
首先, 外贸企业需要改变主要依赖外贸业务人员防范风险的现状。 在公司治理上, 设立专业的对外贸易风险管理组织机构, 构建风险管理制度, 从战略层面进行风险防控。 其次, 贯彻预防为主的风险管理理念。 最后, 在对外贸易活动中, 谨记风险管理理念, 确保决策科学, 最大程度防范风险, 提升企业治理水平[6]。
2. 行业层面
(1) 银行拓展业务范围, 加大信用证结算中的审单责任
信用证欺诈案在给进出口商带来损失的同时, 也使银行遭受损失[9]。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可以通过开证申请中对单据的要求, 约束出口商按约定履行合同, 而出口商则通过提交信用证约定的单据证实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 银行由于没有参与国际贸易合同, 无法判断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因此只能凭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 银行审核交单, 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正是由于这一规定, 为出口商通过伪造假提单以骗取货款留下空间。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无非出自出口商、 信用证受益人、 国家签证机构或者运输、 保险等第三方, 所以银行不负责辨别其真伪, 无可厚非。 但实际业务中, 提单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 受其专业性和保密性所限, 进口商基本上无法辨别其真伪。 相较而言,由银行来辨别其真伪的可能性更高、 可操作性更强。 故此, 如果银行审单时对提单承担辨别真伪的责任(提单以外的其他单据只要求表面相符),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伪造提单骗取货款事件的发生。 另一类信用证诈骗是进口商通过在信用证中设立 “软条款”, 使得受益人无法做到交单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银行没有付款义务, 从而付款的主动权换由进口商掌握, 便于其从中牟利。 信用证 “软条款” 形形色色, 外贸业务人员专业不精则无法辨别。 相比较而言, 银行在审单方面更为专业, 更容易识别信用证中 “软条款”。 因此, 银行可以考虑对有需要的企业提供信用证审核的增值业务, 这样, 一方面银行增加了业务收入, 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开信用证“软条款” 的陷阱。
(2) 承运人及其代理加速信息化建设进程,切实推进提单电子化、 数据传输信息化
2018 年3 月, 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颁发的《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措施(试行)》明确提出: 海运集装箱货物进出口业务实现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及港口提箱作业信息电子化流转; 取消海运提单, 推进口岸物流信息电子化[10]。 单证电子化和数据传输信息化, 将使业务系统更加透明[1], 从而降低伪造提单的风险; 同时也提高了效率, 降低了时间及资金成本, 提升各方经济效益。 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全球流行期间, 提单电子化流转, 还可避免人员直接接触, 降低疫情传播风险[11]。
3. 政府层面
多措并举促进国际贸易单证电子化的实现。一是建设统一平台, 推行标准化国际贸易单证。国际贸易单证涉及港口、 口岸单位、 航运公司、货主、 船代、 客户等多个业务主体。 各主体间单证格式各不相同, 不利于信息化建设。 因此, 推行标准化的国际贸易单证和各主体间信息的有效对接, 都需要通过统一的平台进行资源整合来实现。 由政府牵头和引导建设统一的平台, 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公信力, 更容易获得相关主体的认可。 二是提供资金支持。 单证电子化信息平台建设需要大量资金, 政府的资金扶持是企业建设信息平台的巨大推力。 三是加强宣传推广。 单证电子化不仅加速了单证流转, 提升了办单效率, 降低了各方运营成本, 还节约了用纸, 避免了人员出行, 是绿色发展理念的体现, 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10]。 相对企业的宣传而言, 政府的宣传推广更具说服力。 此外, 必要时政府还可以强制推广实施, 真正实现国际贸易单证电子化。 如中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就是成功的范例。
4. 多方合作
国际贸易诈骗案的发生, 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国内外距离遥远, 国内企业对国外企业资信信息获取渠道有限, 难度大, 成本高, 导致很少企业能在签约前全面了解对方资信。 政府牵头, 以银行为主, 企业为辅, 将不守诚信企业, 尤其是恶意诈骗企业及其负责人、 主要业务联系人纳入“黑名单” , 建立国外失信企业及失信人 “黑名单” 库, 为有需要的企业提供查询服务, 从而降低企业调查国外客户资信的成本, 助力企业提前识别风险。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 银行还可以为对外贸易企业提供不良信用国外企业的风险预警服务, 以尽量避免类似AUTOMANOGMBH 公司成功骗取国内几家企业巨额货款的情形出现。 此外, 政府还可以考虑加大对实施恶意诈骗案的责任人的惩处力度, 以增加诈骗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