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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历史发展进程与教育意蕴

2021-11-26周黛诗

魅力中国 2021年43期
关键词:体罚惩戒教育

周黛诗

(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湖南 常德 415000)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实施以来,教师真的敢惩、会惩吗?《荀子》有云:“国将兴,必贵师而重傅。”可见,一个国家只有足够尊重老师,孩子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其实,教师的惩戒行为也并非近些年的新兴事物,在教育史上,它似乎一直伴随着教育的存在和发展。

一、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发展进程

“教”其本身就有“惩”的方式在内。从甲骨文看,“教”在甲骨文中书写为“”,意思是:右边是一个站立的人拿着一只教鞭(攴);左边是上下结构,下面是一个“子”,代表受教育者,孩子;上面是两把×(爻),代表了犯错误被教育者予以惩戒鞭打。可见,“教”本身的含义就涵盖了鞭打。许慎的《说文解字》中也提及了“教,上所施,下所效也。从攴,从孝。凡教之属皆从教。”[1]同样也意味着,当学生行为不正确时,教师可以通过“惩”的方式进行教育。因此,教育本身从一开始就包含了“惩”的含义。关于教育惩戒的发展历程,可以整理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强调“惩”,忽视“戒”的阶段

古代的教育惩戒方式非常多,但在诸多的惩罚方式中,由于所处的社会背景即“奴隶制社会”、“风建社会”,所以多以“体罚”为主,而且是残忍的体罚,在这一阶段,大多忽视受教育者的人格的尊重,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主要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

比如在斯巴达,由于当时社会所需的是骁勇善战的人,所以,教育也是为了培养这样一些能上战场的勇士,因此对学生实施惩戒时也非常残酷,饿饭、鞭打、甚至处死都有。在古埃及,教育惩戒也同样残酷,曾有记载教师教育学生的语句:“我要捆起你的腿,如果你再去街上游荡,你还会遭到河马皮鞭的抽打”、“用心念书,不要把白天玩掉,否则你的身体就要吃苦。”[2]由此可见,体罚是当时社会主要的教育方式之一,而且被社会认可和接受。

相较于西方,中国最早也是侧重于“惩”,这种“惩”不仅仅是身体上的惩,也是资格、人格上的惩。例如,《学记》中提到“夏楚二物,收其威也。” “夏”、“楚”就是用来惩戒学生的树条。进入西周时期,人们开始重“礼”,因此,惩戒的“惩”也有了转变。《礼记·王制》也曾记载“不变,移之郊,如初礼。不变,移之遂,如初礼。不变,屏之远方,终身不齿。”意思是,多次教育仍不知悔改,才把他驱逐到边疆去,一辈子都不能回来。在此,有一个重大转变,由于“周礼”的兴起,教育不是一开始就“体罚”,而是先“育”,德为先,先教育后惩戒,而且是不知悔改再严厉惩戒。除此之外,相较于西方,此时的“惩”也有了资格“惩”的味道,“惩”开始有了教育的韵味。

(二)“惩”与“戒”开始合流的阶段

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西方世界进入了文艺复兴,而中国也经历了盛唐和富宋的繁荣时期,教育有了极大的进步,教育观念也发生的巨大变化。

在西方,人文主义兴起,人们倡导个性发展和民主自由,至于教育也就相应的出现了反对体罚、尊重学生人格、鼓励其个性发展的倾向。例如,法国蒙田在《我谴责教育上的一切体罚》中就提出“在培育娇嫩心灵的方面,我谴责一切体罚”、“皮鞭的教育只会使心灵更加怯懦,或越发促其坚持邪恶”。捷克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在《大教学论》中也曾提到“严格的纪律是必须的”,但也不希望“学校充满呼号与鞭挞的声音”。但夸美纽斯的观点更进一步的在于,他看到了“惩”背后的目的在于“戒”,他在此书中说到“他们之所以应受惩罚,不是由于他们犯了过错,而是要使他们日后不在犯错。”由此可见,西方教育家们,开始对“教育惩戒”有了新的认识,“惩”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戒”才是最终目的,并且在“惩”的方式之中反对“体罚”这一形式。

在中国,“惩”与“戒”实现合流是在明清时期。该阶段教师惩戒的也同样开始关注“惩”的目的是“戒”,注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例如,1904 年颁布的《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规定,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应当引导学生,而不是直接实施惩戒,要少用或者不用夏楚施予惩戒。《奏定高等小学堂章程》也规定,学生年满13 岁的,教师不能对他们使用夏楚进行惩戒。但是,教师惩戒方式可以包括惩罚学生直立、不能出游等。[3]由此可见,在中国也开始关注教育重在引导,惩戒只是手段之一,罚站、短暂的限制其活动自由都比前一时期的惩戒更能被人接受,时至今日,有些方式仍被认可和沿用。

在这一时期,同时也出现了赫尔巴特、康德、洛克等为代表的著名教育家,他们普遍认可教育惩戒。但与之前阶段不同的是,都反对过度体罚,主张适当惩戒,从而实现“戒”这一教育目的。

(三)教育惩戒逐渐规范化的阶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的解放,1959 年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宣言》明令禁止体罚。1989 年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进一步强调了体罚不被认可和接受。但由于此时所处的社会背景,因此,此时所反对的“体罚”更多地倾向于严厉、残酷、残忍等不人道的处罚,这与我们现在所涵盖的“体罚”概念也有所区别。

在我国,1986 年《义务教育法》首次明确提出“禁止体罚学生”,随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进一步将“体罚”的概念,扩展到了“变相体罚”,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与时俱进、教育立法目的的“教育性”,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始终坚持,尊重学生人格尊严、反对体罚和变相体罚。2009 年08 月,教育部印发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表明:“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这是我国法律对具体的教育实践中,教师如何惩戒做出的规定。随后,2020 年04 月,广东省《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表决通过,它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并用专章规定具体内容。其中第56 条规定,“中小学校的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但在这个《条例》中,也强调了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是我国关于教育惩戒行为法律实践的又一次重要突破。2020 年12 月23 日,我国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教育惩戒行为法治化,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教育惩戒行为的专门法规,充分体现了我国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法治国家的不断发展。

二、教育惩戒权的教育意蕴

《规则》的公布实施是从立法上肯定、规范了教师的教育惩戒行为,但并不意味着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是机械性的操作,它需要因材施教、因地制宜。

(一)教育惩戒权的教育性

教育惩戒之所以敏感而富有争议,主要是人们过度关注了“惩”而忽视了“戒”的教育目的。为尽量减少顾虑,此次的《规则》中多处体现了教育惩戒的教育内涵。例如,《规则》中第一条就明确了,教育惩戒之所以立法,其最终目的是“立德树人”。为了更好是落实“立德树人”这一教育目标,第四条提出了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即“教育性原则”。而在《规则》第六条—第九条更是细化了适用惩戒的情形和方式,为的就是规范“惩”达到“戒”,最大限度的保护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在《规则》第十二条的禁止行为中更是强调了禁止体罚和“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由此可见,一个行为不能因为其有两面性、敏感性,而全面否定甚至摒弃,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规范而不是禁止。

(二)健全学生人格,维护教育方式的正当性

近年来,赏识教育由于它富有爱的表达,可称为教育的主要方法,被社会普遍接受认可和采用。但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过度的赏识教育会导致学生的抗压能力降低,无法面对挫折。近几年,学生不堪重负自杀自伤的新闻屡见不鲜,不知这其中是否也有赏识教育滥用的原因。赏识教育的目的绝不是培养一个自我优越却不堪一击的学生。赏识教育和惩戒教育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两者都是教育的方式之一。适当的教育惩戒可以增强学生心理承受力,也能培养学生解决困难的能力。孔子提出 “因材施教”,对不同的学生予以不同的教育方式。对子路,由于其性格直爽做事鲁莽,对教育惩戒便有一定的承受力,所以孔子对他的惩戒方式比较直接,惩戒的力度也较重;子贡能说会道,性格外向,喜欢讥讽别人,所以孔子多采用反诘或说理的方式,让子贡内省自悟。[4]教育需要因材施教,教育的方式也可以多元化。只有赏识教育和惩戒教育并驾齐驱,共同发挥作用,才有利于培养健全的学生人格,这才是教育的目的。

(三)融洽师生关系,维持教学秩序

在教育实践中,为了达到师生融洽的评价,出现了许多佛系教师。教师越来越佛系,绝不利于教育的发展。由于惩戒的敏捷性,部分教师不仅佛系,甚至迎合。其实,教育不是迎合而是引导。随着社会的发展,学生的心理成熟也提早,佛系的教师虽然能够一时讨好学生,但最终在学生心中的认可度是值得商榷的。好的教师是因材施教、刚柔并济。不违初心和使命,方式正道,才能建立起真正融洽的师生关系,从而维护教学秩序,实现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

三、结语

教师教育惩戒从教育之初一直存在,发展至今仍有现实需求。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要始终不忘“育人”这一根本宗旨,既要合情、更好合法。教育惩戒行为的法律化是遵循的教育发展的规律和法治社会法治的要求,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维护教育的秩序,落实立德树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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