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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落实问题研究

2021-11-26纳晓菁

法制博览 2021年9期
关键词:被申请人实施办法家暴

纳晓菁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一、引言

近二十年前,一部名为《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电视剧,第一次把全中国观众的视线聚焦到家庭暴力现象上来。剧中的人物设定、场景铺排、剧情发展,生动地展现了高知人群家庭暴力案件的社会缩影。

时至今日,家庭暴力案件并没有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而消失,反而演变出更多类型、更多特点。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受害者多半为妇女,而老人、儿童和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千呼万唤中正式出台。这是一部反对暴力、保护弱势、维护和谐的良法,尤其是其中确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更是对相关法律空白的补充和对婚姻家庭立法的一次创新。

二、地区家庭暴力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落实情况

(一)地区家庭暴力案件概况

早在2008年,宁夏籍作者李丹丹、安琳、高燕秋三人,就发表了题为《宁夏农村地区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研究》的论文,对我区农村家庭暴力发生情况进行了研究探讨。他们抽取的2000余名受访者均为15-64周岁的女性,且仅在2007-2008一年时间内,受访群体家庭暴力总发生率就高达30.1%[1]。时间到了2018年7月,《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已两年有余。但自治区各级公安机关仍然接待处理警情7000多起,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500余份;各级妇联也接到反映家庭暴力现象的信访投诉 1000多件[2]。

由此可见,宁夏地区家庭暴力现象较为常见。据宁夏县级以上妇联统计,我区家庭暴力问题大多分布在已婚人群中,且婚龄多集中在6年至20年期间,群体以农民、个体经营户和普通家庭妇女为主,更加令人担忧的是家庭暴力案件致伤比例竟然高达70%。家庭暴力事件发生的原因,大多包括夫妻性格感情不和、一般家庭事务纠纷或第三者介入等因素。家庭作为决定着社会和谐、国家安定的重要构成要素,存在着如此巨大、复杂的隐患,确需公权力适时、适度地介入。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地区适用情况

2016年至2019年期间,银川市共有5家基层人民法院先后发出49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值得一提的是其中2份是发给遭遇家庭暴力的男性受害者的[3]。在银川市范围内,某区人民法院在2016年3月就签发了第一份人身保护令[4]。此后,近一年时间里,银川市三区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受害者仅有7人。据相关工作人员回顾,《反家庭暴力法》颁布之初,随着新闻报道的不断宣传,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执行等情况的咨询人数相对比较集中,但仅在数月后,遭遇家庭暴力的群体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整个制度设计的关注度就迅速下降了。同时,上述7件家庭暴力案件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均未进入保护令的强制执行阶段。对于作出裁定的法院而言,人身安全保护令无疑发挥了正面作用,至少杜绝了受害者再次遭遇施暴的境遇。2020年10月,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妇联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办法》[5],进一步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申请流程、具体效力等实质性问题,使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落实落细成为可能。

尽管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我区的落实标准、步骤已足够细化,但是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却并未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的家暴案件,其背后的原因更加令人担忧。根据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中就包含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内容。虽然遭遇家庭暴力最终并不一定都会选择离婚,但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者中只有极少数人选择离婚,难免让我们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的真正作用表示忧虑。究竟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震慑力得到了认可,还是家庭暴力现象的隐蔽性、复杂性对受害者产生了心理影响,我们不得而知。

三、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家庭暴力范畴的界定问题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主要还是针对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侵害行为。尽管精神侵害也在该条中予以体现,但是法律条文并未通过列举、解释、说明等形式对精神层面的侵害行为加以界定。这就导致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家庭暴力案件类型不断呈现新趋势和新变化,但法律规制范围明显过于狭小,并不能很好地服务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家庭暴力范畴界定存在一定不足,在发生冷暴力、精神虐待、性暴力案件时,是否能够参照执行《反家庭暴力法》中的相关规定,也将成为未知之数。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程序不够严谨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和宁夏出台的《关于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都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的所需条件和申请程序。特别是宁夏的《实施办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然而无论是在上位法中,还是在该实施办法中,都没有详细列举或规定“紧急情况”的具体标准。这一缺失,势必会导致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难以对“情况紧急”作出认定。具体实践中,相关部门为了规范执行上述规定,而统一按照72小时的时间节点对家暴案件进行受理,也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受害人权益却因具体规定的不完备得不到及时充分的保护。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效力发挥尚显不足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正式落地,为我国反对家庭暴力、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新方法、开辟了新路径。特别是对防止家庭暴力案件再次发生,起到了显著的震慑和警示作用。就立法意图而言,“人身安全保护令”实质上是一种防止家庭暴力案件发生的事前预防措施。

我区《实施办法》中明确讲到,家暴案件受害者在面临现实危险,暂时不能或不宜回家时,可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组织等申请庇护,并由上述单位、组织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处以罚款、拘留。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这其中存在两个明显问题:一是受害者面临现实危险,但尚未收到法院颁布的人身保护令时,将始终处于危险之中;二是被申请人违反人身保护令但不构成犯罪时,仅需要承担训诫、罚款、拘留或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后果。这就意味着,施暴者违法成本太低,而受害者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人格尊严等一系列重要权益,都可能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尚未送达之前被再次侵害。由此可见,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事前预防效果较差。

四、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落实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具体范畴

在现有相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立法机关应进一步补充完善法律条文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具体范畴。特别是对精神侵害行为的界定,应通过列举方式、解释说明方式或描述性等方式予以明确。尽管冷暴力、精神虐待、性暴力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多数比较隐蔽、复杂,但是这类行为对受害者精神层面的伤害折磨并不比躯体暴力带来的伤痛程度轻,有时身体受伤可能已经痊愈,但精神损害却会给受害者带来无穷无尽的心理创伤。因此,适当扩大相关法律规制的具体范围,能够增强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从源头上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者进行更为全面的保护。

(二)优化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程序性规定

一是简化流程,确保高效。结合《反家庭暴力法》和宁夏《实施办法》中的程序性规定,在合理范围内适当缩短人民法院受理时间,简化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内容,争取从制度设计上确保人民法院在较短时间内以更加高效、更加便捷的方式迅速反应,切实从细节上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予以保护。二是“情况紧急”,有据可循。下一步,相关部门应更加细化人民法院在24小时内作出回应的所谓“情况紧急”的具体标准。如,结合具体工作实践中出现过的紧急情况,对《实施办法》中“情况紧急”进行定量或定性;或者也可结合以往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穷尽的情况列举。有了这样的具体标准,一方面可以确保人民法院快速高效颁布、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另一方面,也从时间上、程序上对申请人合法权益进行了充分有效保护。

(三)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事前预防效力充分发挥

很多人把“人身安全保护令”称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护身符”,而事前预防、事前保护就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核心要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常常是已经被家暴行为造成身体和心灵双重创伤的家暴案件受害者。因此,充分发挥“护身符”的事前预防作用,是杜绝家庭暴力行为对申请人造成“二次伤害”的有效措施。第一,脱离危险是首要条件。在优化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程序性规定的基础上,对正面临或正处于现实危险的家暴案件受害者,应以暂时脱离现实危险为目的,立即交由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和妇联等组织进行保护。待脱离危险后,再由上述单位据实要求人民法院颁布、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且在保护令执行过程中应由上述部门与人民法院和受害人所在社区通力合作,从预防、保护的角度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力。第二,充分发挥震慑作用。当被申请人不构成犯罪时,人民法院、协同部门和相关社区应上下联动,充分了解被申请人的工作、生活实际,从其身边的人、事、环境入手,逐步增强执行监管力度,增加被申请人的违法成本,令其不敢违反、不能违反、不想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从源头上对受害人进行全方位、全过程保护。

五、结语

家庭暴力始终依附于家庭或夫妻的特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却常常发生在最亲密的家庭成员之间。我们要主动预防和避免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还家庭、还社会一方净土。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就成了有效预防和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维护社会和谐、家庭稳定的一剂良方。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源头治理”,同样适用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全面遏制。随着“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生活实践、社会实践、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不断完善,这一制度必将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源头预防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也将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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