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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区域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优化策略研究

2021-11-26陈鹏悦

法制博览 2021年9期
关键词:法治化营商东北

陈鹏悦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对于地方经济发展来说,营商环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了探析营商环境对于地区经济的发展影响,结合东北区域的案例分析,探讨东北区域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问题和应对,规范区域经济发展的职场秩序,为地方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一、东北区域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存在问题分析

(一)营商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滞后

虽然从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情况来看,基本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随着新形势的发展以及新任务和新问题的出现,法律体系建设需要完善的地方依然还有很多[1]。现阶段,我国与经济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仍存在不科学的地方,尤其是法律长远性考虑不足,层次性建设欠缺等。另外,当前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对于经济主体的差异关注不足,并不能全面满足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所有主体的差异化需求。可见现有的法律体系普遍性太强,缺乏明显的差异性。

(二)行政执法重处罚轻服务

只有在营商环境良好、政府依法执政的背景下,才有利于为企业竞争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促使企业树立投资发展的坚定信心。在积极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背景与进程当中,依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比如在不同行政部门对企业经营监管时,应严格落实执法工作,但是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存在一些重检查、轻指导、重处罚、轻服务等现象,另外行政审批时限拖长等现象也时常发生。

(三)经济主体待遇区别化明显

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体制下,是多种所有制共存,且这一特点也是保持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关键,不管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企业还是合资企业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都有着重要作用,不同类型的企业都应享有公平、平等的待遇。但是从目前东北区域的实际经营管理现状来看,受传统计划经济发展影响颇深,国企和私企之间仍存在一些不公平竞争的因素,不利于营造良好公平的营商竞争环境。

(四)企业相关保护制度不健全

企业相关保护制度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企业的财产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加强对民营企业经济、知识产权的保护,这关乎民营企业稳健可持续发展及企业家个人利益,更是直接影响到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所以必须建立健全企业的财产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另外,我国知识产权相对于国外来说起步较晚,在长远的规划上还不够完善,制度建设也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国内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目前仍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且在处理产权纠纷的能力上也有待进一步提升。

(五)缺乏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

为了规范市场经济发展秩序,契约精神成了约定俗成的共识,也是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基础。人们在与经济利益搏斗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双赢的经营目标,大部分的人员都会自觉约束自身的经营行为,以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虽有所谓的契约经济与合同经济,但是从目前东北区域的企业合作与政企合作的情况来看,企业与企业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依然还是经常存在不遵守合同、缺乏契约精神的现象较为严重。

二、东北区域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优化策略

(一)完善市场经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我国东北区域也应积极采取修改、完善以及废止等各种有效的方式,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实施进一步完善,这就要求我国东北区域的发展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明晰其发展方向和要求,同时为了对接国际市场,应积极参考借鉴国际经济发展规则,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从而实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目标。在立法过程中,为了提高法律法规制度的科学性,应坚定落实立法程序,深入基层群众内心,充分听取市场发展意见,加强经济立法论证工作,并从保护群众利益的角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营商法律实施体系

营商法律实施体系的建设不是通过简单的方式就能制定出来,在正式实施之前应组织专家进行科学性、可行性验证,并委托专业人士结合实际,科学估算营商法律的实施成本,并全面考虑实施过程中的挑战。黑龙江省曾在北京举行《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专家论证会,非常值得学习借鉴。另外,东北区域营商环境的优化,还应充分考虑东北区域的社会经济文化特点,以减少营商法律实施的阻力,充分保证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另外,还应不断完善问责机制,对妨碍依法行政的行为应给予严厉的处罚,从根本上消除所谓的特权思想,让法律的严肃性及权威性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从而营造一个良好、健康的法律执行环境。

(三)增加营商法律援助途径的多样性

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要求东北区域有关部门,应积极根据当地的经济主体特性,为其创造相对公开、公正及平等的营商条件。在经济发展和市场运行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矛盾及纠纷,这时就需要东北区域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较常采用的法律手段有诉讼、仲裁和调节等手段,维护东北区域的经济发展秩序。同时,为了为相关经营主体提供有力的支持,应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管理制度,如建立经济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借助大数据技术科学规避经营纠纷风险[2]。另外,政府应积极引入信息化沟通工具,建立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通过加强与各个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沟通交流,缓解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同时高度关注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必要时通过救助救济机制,为这些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帮助,就能得到合法的解决,从而达到信任法律权威以及巩固经营投资的目的。

(四)加强经济产权的法律保护力度

市场经济主体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物品的所有权,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产权明晰化,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前提,不仅能够促使投资者获取相应的收益,激发投资者投资的长远信心,还能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加强经济产权的法律保护力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首先,应致力于加大产权保护力度,从立法上对现有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中不科学的部分进行废止和修改,明确产权边界,通过法律的权威性维护经营主体的经营权;其次,积极倡导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教育,鼓励企业进行科学研发和转化,提高产品质量;最后,坚定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五)营造亲商安商富商法治文化

东北区域要想实现亲商安商富商的目标,必须正确认识到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培养科学合理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一方面,应加强对法治的宣传,提高所有公民的法律知识及意识,形成积极的法律思想,坚定维护相关法律制度,自觉约束自身的经营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手段获取正当的利益,提供相关经营主体的法治意识,为法律法规的落实提供有利条件。另一方面,注重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完善,用正确科学的方式引导企业自觉形成良好的契约精神。在经营管理的实际过程中说到做到,建立起良好的企业信用,从而不断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增强企业的信誉度及竞争力。

总而言之,营商法治化环境建设是目前东北区域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营造良好、稳定的营商法治化环境建设,不仅有利于推动东北区域的经济发展,同时还有利于促进东北区域的法治化建设。为解决目前东北区域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问题,更好促进东北区域营商法治化环境建设,可以采取加强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建设、政府提升自我约束力、建立健全营商法律实施体系、增加营商法律援助途径的多样性、加强经济产权的法律保护力度及营造亲商安商富商法治文化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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