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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成因及解决对策研究

2021-11-26陈昭伊

法制博览 2021年9期
关键词:医事医患医疗机构

陈昭伊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一、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就医技术和就医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增强,我国的医疗卫生行业正在快速成长,医疗机构以及就医人数也不断增加,2019年1-6月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达41.7亿人次。

但在当下,医疗纠纷问题也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矛盾,患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杀医、伤医现象频出,这成为医疗事业稳健发展和国民健康生活的巨大阻力。

据调查,医疗纠纷数量其实远远大于医疗事故发生量[1],本来扮演弱者的患者之中却有人选择对本无过错的医院进行诋毁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医疗纠纷的责任归属和赔偿承担也存在种种推诿和无法实现的问题,问题重重的医疗环境,使得医患矛盾愈演愈烈。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2018年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8004件,发生医疗纠纷后,43.86%的病人及其家属曾发生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过激行为,近三年来,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发生患者打砸医院5.42起,打伤医师4人。2019年1-6月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达41.7亿人次,虽然就医率和医疗技术呈快速增长态势,《卫生法》也对患者、医护人员及医疗机构的权责及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规定,可矛盾纠纷中患者敲诈,辱骂殴打医务人员,更有甚者致伤、致死,医疗服务商品化,过于冷淡重利,医疗责任承担相互推诿,缺少有效保障等现象依然屡见不鲜。

两会期间,“医患关系”成了重要的议题,医患关系作为我国民生领域的重要一环,其相关机制完善刻不容缓。

二、现象成因分析

首先,伴随我国医疗事业和法治事业的迅猛发展,新环境下,就医率得到迅猛提升的同时,患者和医生也都更加注重对于自身合法权利的保护。

其次,经济社会发展,重利思想横行,患者则形成花钱必须买来健康的错误思想,然而由于医疗行业的不完善,并不能完全保证医疗结果的确定性。

同时,医事检查、医药回扣、收取红包也成为一些医师和机构的非法敛财手段,以非法手段医闹以获取不合理赔偿,甚至伤医泄愤,不管是患者还是医生和医疗机构都慢慢地偏离了原先的帮助和被帮助的纯洁初衷,加深了矛盾,慢慢向更加冰冷的单纯交易关系转变。

(一)医方因素

首先,当今我国医疗行动过于商业化[2],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医疗活动具有商业色彩,某些医疗工作者丧失了职业操守,过度追求金钱和权利,医药挂钩、开单提成成为盈利工具。医疗活动中也存在着将病人物化的现象,过分依赖医疗器械,注重仪器检查而没有耐心倾听患者的痛苦,部分医疗人员缺乏人文素养和服务意识,在高强度高压力的工作环境下变得冷漠,没有换位思考,却选择司空见惯,漠视病人的权利和呼声,目前,缺少交流沟通造成的医疗纠纷依旧不在小数。其次,我国医疗技术水平与国外仍然存在差距,医疗技术差,违规操作常有发生,国内医疗水平更是参差不齐,确实亟待进一步完善。

(二)患方因素

首先,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医疗机构也从从前的福利机构转向一般的特殊经营者,等价交换思想在患者心中根深蒂固,花钱治病必须看好这种思想也一样。其次,患者的维权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减小了维权成本,[3]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已经深入人心,但这也导致很多患者无端起诉和敲诈,浪费司法资源,并损害医院的名誉。最后,患者缺少对于医务工作人员的尊重与信任,缺少对相关的保护医疗工作者的法律的敬畏与了解,在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情绪暴躁丧失理智,加之对于医务人员缺少信任,很容易做出极端的事情。

(三)医学角度

医疗活动本身就蕴含着不确定性,难以预测,医学领域还有很多盲区等待攻克,在很多情况下,疾病的治疗效果和预后只是一个总体概率,医方难以向患方传达准确充分的信息。

(四)社会角度

首先,医疗纠纷问题的解决机制不完善、医疗体制不健全、医药市场管理混乱、医院管理的松懈、商业贿赂等等都影响着医生的社会形象,加之社会舆论的偏激报道,更加激化了医患矛盾,将患者和医生置于对立位置,使医患关系恶化。其次,医患信息具有不对称性,现时医疗活动中,由于压力大,医疗工作人员很容易产生厌烦情绪,这对身体和心灵都异常敏感的患者及其家属都是一种刺激,冷淡的态度,告知义务的缺失,治疗效果未达到预期,很容易埋下医疗纠纷的隐患,医护人员还是应当做好人文关怀以避免冲突。

三、解决构想

(一)明确责任承担,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

由于刑事责任规定较为明晰,在加强对医护人员人身安全的保护、加重对伤医人员的处罚的基础上,责任承担主要讨论赔偿及风险承担问题,若过错在医方,医疗事故追究民事责任时,按照侵权责任法,患者应该对医疗机构进行求偿,医疗机构清偿完毕后可以向相关过错医护人员追偿。

在现实生活中,赔付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责任推诿问题[4],当今我国医疗机构投保率依旧过低,完善保险行业在医疗纠纷中的风险分担问题应该提上日程,促进医疗机构未雨绸缪,积极投保,保障就医安全与赔偿效率。

(二)立法

从立法角度来讲,对于医疗纠纷、恶意伤医、职业医闹、过度医疗、过分的医疗选择自由权等现象应该进行法律制度方面的惩罚和抑制,可提高可行法律的执行力度,加强处罚医闹伤医事件,适度增加医疗诉讼成本,从实际审判诉讼程序角度出发,基于医疗法律纠纷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可以专设医事法庭[5],任用专业人才,由于医疗纠纷大多数涉及民事赔偿,对于患者来说赔偿的时间与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判决延迟有可能会造成最佳治疗机会的延误;对于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来说,判决影响其声誉和正常营业秩序,由于部分医疗机构也具有营利性质,也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无形却严重的伤害。

(三)医疗工作者应提高业务能力,改善服务态度

究其根本,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还是医疗事故的发生与医疗服务态度的不尽如人意,医疗工作者应该努力扎实技术,提高业务水平,减少或者尽量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为患者的健康保驾护航,医护人员及医疗机构应该放弃重利思想,意识到医疗机构本质上是宗旨为救死扶伤的非营利性社会机构,加强医患沟通,想患者之所想,急患者之所急,耐心温和,回归本心。

(四)加强对媒体舆论的监控制度

随着媒体舆论的不断发展,也应该重视在媒体方面的宣传,多报道正能量的医患故事,多报道判决正当的医疗纠纷,医疗专家也要勇担社会责任,做好公益性宣传与科普,为医患矛盾问题解决树立正确的导向与三观。

(五)意识培养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立法,加强对患者的服务意识,加深社会对医疗机构服务人员的尊重,严格惩治伤医以及医闹现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为社会医患矛盾解决提供制度性、法律性的支撑。加强舆论引导,多报道正能量医患关系,引导正确舆论取向。加强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我国医事法治建设相对来说还是比较薄弱的,我们应当重视医事法学在各大高校的教育,为医事法律不断完善输送更多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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