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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与婚姻制度变革

2021-11-25金美静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
关键词:新婚姻法婚姻制度婚姻家庭

金美静

(河北大学历史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一、1950年《婚姻法》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1]《婚姻法》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是时代、历史和人民的共同选择。《婚姻法》出台工作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在正式出台前有一系列婚姻法律法规为其构建了基本框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草案》《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等,从中也可以看到各边区政府都在为确立新型婚姻关系而努力。长期的婚姻立法实践为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现实原则。

各地政府虽然都出台了相关法规,但是执行力度不够彻底,传统落后的封建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消除,新旧婚姻观念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威胁着社会的稳定。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案的出台使我国在完善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体系,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和幼童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障,进行自由的婚姻选择。婚姻的本质就是男女双方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感情关系。婚姻的自主权要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婚姻问题的毒瘤表现得尤为明显,这就要求我们尽快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解决事实存在的婚姻家庭问题。

新婚姻法的颁布意味着“破旧立新”,建立符合时代要求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颁布施行的第一部法律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婚姻法可分为八章二十七节。新婚姻法的重要原则就是保障婚姻的相对自由和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从根本上否认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二、婚姻制度变革

婚姻制度改革逐渐消除了老百姓的封建落后思想,使得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广大妇女从封建婚姻下解放出来,积极拥护新式婚姻制度,妇女的觉悟有了很大的提高。

婚姻制度是一场意识形态领域的社会风俗的改革运动,是破旧立新的重要表现,是新中国顺应时代潮流的重要标志。“因为中共中央在各个时期向全国人民提出的中心任务都是对旧社会各方面进行改革的任务和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建设的任务,因而也就是从根本上消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的政治经济基础,从根本上创造彻底解放妇女的社会条件。”[2]

废除了包办强迫式的婚姻制度,摒弃了男尊女卑的观念,婚姻实现自主选择和一夫一妻制,新式夫妻关系蔚然成风;婚姻大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父母包办婚姻的事例逐渐减少,为妇女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创造了条件。男女同为家庭的支柱,夫妻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共同的家庭夫妻生活由男女双方共同决定。“社会风俗是在一定的物质条件和观念形态制约下形成的,它必将随着社会的进化而不断地更新,但由于风俗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社会风俗有时要落后于时代,有碍于社会进步和发展。”[3]这句话佐证了许多陈规陋习不能一夜之间完全肃清,还是会在特定的时期内不同程度的存在。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加深,传统的婚姻陋习也会消失在历史的大潮中。

婚姻制度改革把广大妇女从封建束缚下解救出来极大增强了妇女生产的积极性。“评价特定社会的婚姻制度时,既不能孤立的就这一制度本身去考察,亦不能以某种不变的道德标准去衡量,而应当全面地、历史地加以分析,归根到底看它在当时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婚姻制度改革具有两重作用,一是反封建的民主运动;一是动员妇女参加生产,解放社会生产力,推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建设。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婚姻制度改革的最主要目的也是最主要成就就是妇女积极参加生产运动,推动了新中国经济建设的发展。

三、《婚姻法》与婚姻制度变革

在改革的广度和深度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新婚姻法》和婚姻制度改革是任何运动都不可比拟的,这是一场声势浩大的社会革新运动,在取得许多成就的同时,也收获了不少的启示和经验教训。

“婚姻制度的改革,虽是一种反封建的民主改革,但它不同于农村中的土地改革和其他社会改革,婚姻制度的改革,纯粹是人民内部的事情,其目的是要克服人们关于婚姻方面的封建意识形态。”[4]而意识形态领域的改革只能依靠教育来解决,不能以粗暴急躁的态度来进行教育,必须以细致入微的工作方式来达到目的。要想建立新婚姻制度,就要使群众自己教育自己,努力打破旧式封建思想束缚,自觉摒弃封建陋习和陈规陋习,从而迅速建立起新的婚姻制度,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的发展。恩格斯曾说过:“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但同时它同奴隶制和私有财富一起,却开辟了一个一直继续到今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一些人的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5]婚姻制度的改革是相对的,通过对群众进行再教育,向群众宣传积极合乎新时代潮流的婚姻观念,自觉克服封建思想意识的束缚,自觉摒弃旧式婚姻制度中的不良习俗,以便于更快的建立起新的社会主义婚姻观念和新的社会风气。只有执行正确的理念,我们的行为才会更迅速。婚姻制度改革也不是一味地拆散旧家庭,而是对其进行改造,做一个“新人”。

婚姻制度变革关系着社会每个成员的切身利益,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妇女解放不只是一个口号,这应该是每个社会成员具备的基本意识。在进行婚姻变革的同时,要加强相关教育,加大宣传力度,要让人人尽知婚姻变革,知其利,享其利。婚姻制度变革的最大受益者是妇女,单纯靠外界力量是无法撼动封建婚姻糟粕的,只有充分利用广大妇女的力量,启发广大妇女意识的觉醒,提高妇女素质,推动婚姻制度的变革。只有妇女的阶级意识早日觉醒,婚姻制度变革的成效才会更加显著,妇女才能早日获得与男性同等的权益。

常言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只能我们充分理解借鉴前人的经验教训才能少走弯路。1950年婚姻法及婚姻制度变革不仅对于以后的婚姻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其他法律法规的出台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结语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律文献就是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创了破除封建婚姻制度的先河,既扫清了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又逐步建立了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婚姻家庭制度,促进了婚姻家庭制度关系逐渐向社会主义方向靠拢。婚姻制度的变革也卓有成效。长期受压迫的妇女敢于向封建落后说不,敢于同落后不合理的婚姻说不,敢于争取自身的婚姻自由,封建婚姻制度的基石土崩瓦解。

1950年《婚姻法》与婚姻制度变革互为补充,使得全社会范围内出现了婚姻自由的风气,不仅提高了广大妇女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也激发了妇女生产的积极性。但是“法律上对妇女平等权益的规定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都反映在现实中,妇女在实际生活中依然受到歧视。新婚姻法颁布后,歧视迫害妇女的现象依然存在只能更有力地证明封建婚姻观念的厚重与顽固。这除了继续完善妇女保障体系,继续增强全国人民的法制意识和整体素质外,别无他法。”[6]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提高自身素养,以期于不久的将来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的目标,让“女性弱势论”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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