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综合法律素养的内涵意义与体系分析
2021-11-25周菁
周 菁
(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26)
法律素养是指生活在法治社会中的人所应该具备的基本规范意识与行为导向,集中体现了一个人的法律知识习得与运用程度,也反映了一种现代文明意义上的为人处世方式,进而反映出一个地域乃至整个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文化等精神文明范畴的发展水平。
一、青年学生法律素养概说
法律素养的前提和基础是必要的知识储备。从认识论角度看,也只有建立了基本概念和范畴才可能以此为思维模块进而做出一定带有目的性的可被评价的法律行为。其次,法律素养的评价角度存在多元化特征既涉己又涉他从而具有复杂系统互动性。即从作用力的发动与反馈机制看,社会人总是基于特定目的或习惯与周边发生着信息与物质交换,因而其法律素养又涵盖涉己与涉他等诸多方面。以青年人联系较多的消费领域为例,要评价日常生活中的购物行为并考虑到其可能带来的售后服务或维权等法律问题,就要明确人、消费者、消费行为、邀约、要约、承诺、标的、标的物等法律概念,并有针对性的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角度保留好相关证据资料以及确立解读免责条款的范式与预期结果,这就是典型的涉己法律素养;再如从侵权行为法的反向否定角度看,任何人在行使自身权益时都不得侵害他人和公共的合法权益,这类约束型或者说强制与自律性突出的法律规范与价值体系背后就是一种涉他的法律素养。当然涉己与涉他具有相对性,很可能从作用力的发动或者源头上看是涉己的,但从结果与事情发展的影响路径上看又可能是同时涉他的,所以法律素养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基于不同看问题角度或者价值立场的协同互动作用体系。
二、综合法律素养对青年学生的积极意义
法治思维与法治生活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过去的“文盲”多指代数理化等科学文化知识的欠缺,如今在规则时代假如不能及时全面学习法律知识形成法律素养,则毫无疑问会沦为“法盲”“新文盲”,所以综合法律素养是青年学生有效适应现代生活的必然选择。[1]尤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产品还没有做到极大丰富,劳动依然属于个人求生的基本本领,然而在法治社会语境下,无论建立劳动或发生劳务关系还是更为高端复杂的个人创业、商务合作,都离不开规则的约束与保障,而法治化生活就为这种规则提供了最基本的实现路径,所以进一步讲,综合法律素养不仅是文化知识体系充实的需要,也是个人真真切切生存发展的需要。此外青年学生步入社会后面对的不再是简单的学习生活,而是要经常处理自己与他人的纷繁社会关系,而这种社会关系的发生与运转并非因个人喜好而产生本质差异,法治的本意就是要让大家在同一社会平台上实现一种追求共赢的稳定化常态社会生活,因此形成综合法律素养,也最终对青年学生有效融入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三、青年学生法律素养的体系化
(一)青年学生法律素养的学科体系化
法律素养虽然需要一定知识储备,但其并非随意而杂乱无章,而存在内部逻辑体系。无论从法学教学还是从法律意识萌生确立再到熟练运用的全过程看,学科体系的设立进阶与优化都非常必要。一般而言,从法律学习与法学授课的顺位看,多数院校遵循法学基础、总论或称理论法学到部门法或称分论、应用法学的路径演进。首先是法学基础或理论法学,主要涵盖法理学、法哲学、宪法、中外法制史等学科,青年学生可通过宪法这一治国安邦总章程了解关于国家运行、基本范畴、法律体系与基本权利设计的大致框架;法理学和法制史主要揭示法的起源与演化以及对当今治国理政与个人思想行为的作用,从而帮助青年学生牢固树立学法用法的自觉性,进而信仰崇尚法治。其次是部门法,主要涉及民事、刑事、程序法与涉外法律体系。[2]民事法律作为距离青年学生最近的应用型法律体系,主要涉及民事权利的种类与合理运用,简言之即一个人从生到死全过程的人格权、财产权、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婚姻家庭与继承等全部社会法律生活范畴。此外程序法主要涉及诉讼权利的行使与公权力的约束规范等与实体法相对的程序性问题,属于与实体概念相对得更为抽象与独立的价值体系。就传统与现实看,相对实体法而言,社会民众对程序法概念相对陌生,程序法治正义理念也相对容易被忽视,因此作为新一代社会事业的建设者,青年学生更应重视培养自身的程序法治理念与思维,将实体与程序问题摆在同等重要的学习与运用位置。
(二)青年学生法律素养的思维与实践体系化
法治思维是青年学生法律素养的灵魂与创新实践的动力,或许诚实信用等民事基本原则也是法律学习的重要内容与标的,但从这类具体知识中所抽象提炼出来的关于平等正义的更为普遍与一般的法治思维才是激发青年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与创新应用能力的“万金油”,正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法治思维是一种自觉的思维载体、工具与运转方式。法治思维一般涉及用法律的基本原理观察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等诸多思维活动方面。在观察与分析问题方面,违公平正义、形式理性、实质理性等现象一般就是问题所在。在解决问题方面,法治思维是一种试图让问题获得条理化明晰并追根溯源的稳定性与秩序化解决之道。比如在治理城市噪音与垃圾污染问题上,单纯依靠个人说教不一定就能实现一种常态化的稳定治污预期,因为个体具有差异性及其带来的不确定性,但如果提供一种法治化的解决思路比如加强地方立法,加大违法成本,毫无疑问这就属于一种稳定化的可预期法治思维应用在具体问题解决过程的典范,因此有助于青年学生提前掌握看待与解决问题的权威高效策略。
(三)青年学生法律素养的多维融合
综合法律素养的综合性不仅体现在知识储备、学科结构、思想与实践维度等各个方面,还体现在这些视角或者分领域的综合与协调统一性。从知识储备与学科结构的关系来看,前者内容的结构合理性与科学性往往要通过后者来衡量,从思想与实践的辩证统一来看,法治思维是起点与依据,法治实践是法治思维的运用与具体落实,而从知识储备与法治思想及其实践的关系看,前者为后者提供了着力点与可能。没有作为源泉的法律知识储备与完备的学科知识体系结构,就没有分析外在问题时可供参照与描摹的坐标系或者法治思维工具,而没有法治思维与实践的成果产出,法律知识及其学科体系又处于没有用武之地的尴尬处境。所以,无论从分项关系还是从系统论整体角度看,法律知识储备、合理的法律学科结构、法治思维及其法治实践都是构成青年学生综合法律素养的必不可少的基本内容,且这些要素与项目等组成部分可以产生高于彼此的总的协同优化效应,这就是青年学生法律素养多维度综合性命题的重点所在。[3]此外,再从成果产出与源头输入的辩证关系看,青年学生多维度法律素养也生动体现出通过作为成果产出的法治思维与法治实践的量的积累,反过来促成法律知识储备的自觉增加与优化,并最终让终端与源头在良性双向互动中都能实现质的飞跃,这也是青年学生法律素养良性自发创造力与推进力的鲜明体现。
四、青年学生综合法律素养的未来面向
随着我国各地区贫困县陆续摘帽尤其是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憧憬目标日渐临近,物质贫穷问题已不再是制约广大青年学生的根本性普遍问题,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公民的思想道德法治观念将成为我们研究的重要突出领域。随着社会进步,人与自身的问题、自我与他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问题也成为法治思考的前沿问题。典型的体现比如后疫情时代人与自然、人与动物的关系问题,随着动物福利思潮的深化与蔓延,善待生命、尊重自然思想必然作为人文主义关怀的新内涵而被注入青年学生法律素养的新思考新实践中,这就生动诠释了法学教育等涉及法律素养的养成与更新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存在一个继承创新的动态螺旋式上升过程,不同代际青年学生的精神面貌也会逐渐呈现出一种未来面向与相对超越的加速度发展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