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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分析

2021-11-25孙小涵

法制博览 2021年26期
关键词:抛物责任法侵权人

孙小涵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高楼大厦作为现代化社会发展的产物,极大地推动了建筑行业的发展,但随之也给高空抛物行为提供了可能性,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安全问题。高空抛物现象被形象描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快速高效治理高空抛物问题,确定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问题,有利于治理高空抛物行为,减轻高空抛物的社会危害。

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一)《侵权责任法》

200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于2021年1月日起废止。)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高空抛物严重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危及高空建筑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侵权责任法》致力于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即《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立法目的是为维护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其中“给予补偿”也相对比较温和,相较于“赔偿责任”而言,“给予补偿”更具有社会道义的性质,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安慰和补偿,而“赔偿责任”本质上是法律强制的结果,是对受害人造成危害的赔偿结果。同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规定让可能加害者更加自觉地参与对侵权人的举报工作,为了能够规避自身的法律责任,可能加害者会不遗余力地参与对侵权人的信息搜集,帮助法律发现真正的侵权人,从而还受害者一个公道的结果。[1]这样也有利于形成积极检举和规避高空抛物行为的氛围,减少高空抛物行为发生的频率。

《侵权责任法》的主要意义在于维护受害人的权益,使受害人得到公平的待遇,但此法无法全面惩罚高空抛物的可能致害人。任何一项法律的出台,意在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每一项法律都具有不同的功能,《侵权责任法》主要承担着对受害人的救济功能,具有公平正义性,但此处的“公平”是相对的公平,如何真正维护高空抛物受害人的利益而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是急需解决的问题。[2]

(二)《民法典》

202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第一,《民法典》所增加的法律规定意在从源头上禁止在建筑物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避免高空抛物行为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损害公共设施,而明令禁止高空抛物行为这一点也发挥了法律引导性和规定性的作用。但《民法典》所规定的条例,是否能够真正应用在高空抛物现实案件上,还需要进一步的实践检验。第二,并且也强调了“追偿”的合法性,“追偿”合法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的利益,不会一味地选择保护受害一方,也合理合法地维护了可能加害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地促进了法律的公平。第三,当高空抛物行为发生时,不仅要追责侵权人和可能加害人,《民法典》也提出必须要增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者的责任,当物业等管理部门没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而导致高空抛物伤人伤物,那么相关部门也会依法追究物业等管理部门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一条例的增加,对增强物业等建筑物管理部门的安全保护意识具有重要作用。增加物业等建筑物管理部门安全保护责任,值得深刻肯定,但是物业等部门的安保责任范围有多大,如何界定和划分仍需要进一步的探讨。第四,并且在追查侵权人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介入进行依法调查,能够高效地锁定高空抛物的加害人及可能加害人,从而进一步地分析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行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清晰地锁定侵权者,给予受害方一个公平公道的处理结果。公安机关调查作为当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的前提审查条件,这是《民法典》有别于《侵权责任法》的重要特质,公安部门的加入改变了以往追查侵权人的方式,是根本性的变化,这一点十分值得肯定。总而言之,《民法典》增加的高空抛物相关法律条例,有利于明确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责任,也对禁止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减少高空抛物现象具有重要价值。

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制度优化路径

(一)严格界定抛掷物和坠落物的侵权责任

无论是原《侵权责任法》还是《民法典》,都强调了高空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所造成的侵害情况,但“或者”一词将高空抛掷物品和坠落物品并列而论,并未特意说明高空抛掷物品和坠落物品所造成危害的不同,或者两者之间的本质问题。高空抛掷物品本身就存在着主动性和选择性,是加害者故意的抛掷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也可能是远远高出坠落物品,比如放置在建筑物中的生活物品等,如腾空而出的生活器具等,这些明显是故意抛出来的,而非是自然坠落的物品。高空坠落物品可能是一种无意之举,坠落物可能是建筑物本身所附着的,例如建筑物的阳台或是栅栏等,以及“房屋墙壁上的瓷砖脱落、房屋天花板坠落、吊灯坠落、屋顶瓦片滑落、房屋窗户玻璃被风刮碎坠落、阳台上放置的花盆坠落等”[3],这种受到外力坠落的物品,是无心的,也并非是人为的结果,可能是天气外力的原因,也可能是物业等管理部门并没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等。所以,如果将无意之举造成的危害和故意为之的行为所引发的危害相提并论,这对加害方和受害方来讲,都有失公平公道。因此,有关禁止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应该严格界定高空抛掷物品和坠落物品的侵权责任。

(二)限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

在建筑物高空抛物侵权审理过程中,“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并非一定是侵权人,也并非意味着必须要承担侵权责任,只是在不明确真正的侵权人的情况下,可能加害的人便成为法律关注的对象。但是在现实的高空抛物案件中,可能加害方并不能等同于真正的侵权人,因此两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同的。如果因为和真正的侵权人同处于一个空间下便需要承担本不该承担的责任,这对于可能加害者而言是不公正的,这也违背了《民法典》施行的原本意义。因此,在现实高空抛物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要限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避免因为界定范围过于宽泛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不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第九条中也强调要做好相关的高空抛物或坠物等诉讼服务工作,也就是说必须要向高空抛物相关当事人说明具体情况,即要向当事人说明对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需要进行必要的限缩。

(三)建立健全高空抛物受害人的救济制度

建筑物高空抛物侵犯责任相关法律的完善,主要在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为受害人争取到合理合法的补偿,给受害人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因此,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为了能够最大化地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必须要尽快建立健全高空抛物受害人的救济制度。一方面,加大对高空抛物案件中受害人的保护力度,既需要相关部门完善救济体系,向受害人予以一定的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还需要考虑到受害人后续的生活发展,要解决受害人的后顾之忧,这也是服务型政府的追求。另一方面,也需要社会相关力量的支持,国家有责任有义务向受害人提供相关补偿,但为了能够让受害人得到最大的安慰和补偿,相关部门也可以联合社会公益组织建设高空抛物救济部门,筹集相关的救济资金,专门补偿相关受害人,从而真正做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满足受害人的合理诉求。

三、结语

任何一项法律的颁布既对社会发展具有警醒作用,也可起到预防可能性危害的作用,但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合法利益,是为了人民的幸福安全。《民法典》的施行既是为了维护高空抛物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可能加害人的合法利益。《民法典》的进步性意义不容忽视,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高空抛物案件审理过程中,还需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做到真正为民保驾护航。同时,也应该根据高空抛物行为的转变与发展,及时高效地建立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多元承担体系,加大侵权责任追查力度,维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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