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履行具结义务+集中训诫”办案模式构建醉驾不起诉案件综合治理体系
2021-11-25刘志君刘丽君王树祥
刘志君 刘丽君 王树祥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山西 太原 030013)
2021年7月以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山西省检察机关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相对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基础上,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在醉驾治理中的作用,大胆探索“履行具结义务+集中训诫”办案模式,努力构建对醉驾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惩治与预防体系,并在省市院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明显成效,实现了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法法衔接,使醉驾案件治理能力大幅提升。截至目前,共受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57人,已作出不起诉决定22人。其中,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参加交通志愿服务和法治宣传21人,共计履行交通志愿服务472.5小时,法治宣传25人次,现身说法3人次;均召开集中公开听证并进行训诫,在履行具结义务结束后全部进行了回访。同时,收到醉驾被不起诉人赠送的锦旗8面。
一、争取“上级检察+公安交警”指导配合,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2020年6月,最高检发布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1],“醉驾”已经成为刑事追诉第一大犯罪,数量远超位列第二的盗窃罪。“醉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通常较低,主观恶性小,以往那种“构罪即捕”“有罪必诉”“一押到底”的传统办案模式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要。[2]因此,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具结义务”办案新模式,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点和困点。
(一)新思路引领新模式。为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醉驾治理中的监督作用,院党组提出了前瞻性和客观性的意见建议,在认真依法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通过切实履行主导责任,配套试点相关惩戒教育机制,探索醉驾“具结义务和集中训诫”,即要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又要促进被不起诉人认罪悔罪,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每一起案件,以努力遏制危险驾驶案件高发态势为导向,依托行刑两法衔接机制,深耕“醉驾”痛点难点,促使检察机关在更深层次、更广领域上融入社会综合治理中,通过检察办案厚植党的执政基础。
(二)统一思想凝聚力量。2021年6月30日,党组书记、检察长孙向荣组织第一、二检察部全体干警,传达学习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下发《山西省检察机关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相对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办法,深入研判醉驾案件相关数据,综合分析“不诉了之”社会效果,合理运用相对不起诉,有效避免大量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进入审判环节,结合王芳主任提出的“具结义务”意见建议,就相关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安排和部署,在常务副检察长刘志君、副检察长王秀梅的主抓下,第一、二检察部坚持分部不分家的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醉驾治理中的监督作用,集思广益、凝聚共识,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
(三)醉驾具结义务初具雏形。能让“醉驾”人从思想上和行动上深刻认识醉驾的危害性,成为探索“具结义务和集中训诫”工作关注的重点,我们向市院宁建新检察长进行了专题汇报,获得肯定性认可和大力支持,市院指派第一检察部主任马晖、副主任候立明多次进行指导,助力“具结义务+集中训诫”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和综合治理能力,加大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并结合典型案例发出“检察预警”,努力探索履行“具结义务+集中训诫”办案模式,以组织优势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四)召开试点工作推进会。2021年7月29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拟不起诉犯罪嫌疑人履行具结义务试点工作推进会,邀请省、市院及交警杏花岭大队、尖草坪二大队等领导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围绕试行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拟不起诉犯罪嫌疑人履行具结义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如何开展才能更好地实现对拟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惩治和教育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最终达成一致认识,要全面加强检警协作,通过做好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拟不起诉犯罪嫌疑人履行具结义务等工作,切实与刑罚打击形成合力,从而构建一套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的醉驾教育预防综合治理体系,实现惩治醉驾的法法衔接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探索“具结义务+岗位监督”办案机制,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推进
在办理“醉驾”案件过程中,对醉驾行为人进行多元化惩罚矫治,防止从“一律起诉”走向“不诉了之”是探索的重点工作,我们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理念,深入践行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好群众面临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彰显了检察机关的为民情怀和检察担当,体现了严管厚爱、为民务实清廉的政治本色。
(一)出台实施办法,确保有章可循。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与太原市交警支队杏花岭大队、尖草坪二大队联合制定了《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犯罪嫌疑人履行具结义务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16条,从实施基本原则、案件适用范围、具结义务内容、案件办理程序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犯罪嫌疑人不履行具结义务对不起诉的实体影响以及权利义务告知、具结书签署、履行具结义务的时长和次数、相关文书移送衔接等程序问题,既建立了对醉驾拟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惩戒配套制度,也使检察机关和交警部门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同时也能让“醉驾”人第一时间了解到“拟不起诉”的情况,避免与办案人发生不正当接触。
(二)细化具结义务,体现制度人性化。在实施办法中进一步细化了具结义务的履行标准。一是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满120毫克/100毫升的,应当从事交通志愿服务不少于20小时、法治宣传岗开展法治宣传1次;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满160毫克/100毫升的,应当从事交通志愿服务不少于30小时、法治宣传岗开展法治宣传2次;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满200毫克/100毫升的,应当从事交通志愿服务不少于40小时、法治宣传岗开展法治宣传3次。二是对因故不能履行交通志愿服务而选择现身说法具结方式的或自愿参加现身说法的,可不受上述标准的限制。这样细化标准,既与不同酒精含量所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又充分考虑了现实中可能存在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履行某种具结义务的特殊情形,确保总有一种具结方式可供选择,因此是一个非常人性化的设计。
(三)严格办案流程,实现无缝衔接。为了各工作环节能够实现无缝衔接,一方面由检察机关配套制作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履行具结义务告知书》《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具结悔过书》《犯罪嫌疑人履行具结义务移送函》三种格式化文书,由第一检察部内勤统一编号管理;另一方面由交警部门制作拟不起诉犯罪嫌疑人履行具结义务考核日志。具体流程是对自愿履行具结义务的犯罪嫌疑人须签署《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具结悔过书》和《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履行具结义务告知书》,并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犯罪嫌疑人履行具结义务移送函》送达交警部门。交警部门在收到《移送函》后,安排拟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从事交通志愿服务和法治宣传等活动,并进行日常考核登记。在履行完毕后,及时将犯罪嫌疑人履行具结义务的相关情况及证据材料移送检察机关。
(四)建立岗位和监督机制。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从加强监督管理角度出发,建立了“执勤交警管理+指挥中心视频抽查+检察机关督查”的“三位一体”的监督管理机制。一是建立醉驾犯罪嫌疑人履行具结义务考核“一人一档”。由执勤交警制作填好标有犯罪嫌疑人姓名的“醉驾犯罪嫌疑人履行具结义务考核日志”,详细记录履行具结义务的时间、次数和执勤交警对其履职情况的考核评价。二是对醉驾犯罪嫌疑人履行具结义务过程进行“天眼监控”。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由交警指挥中心杏花岭大队分指挥中心进行实时督导,并留存相关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随函反馈给检察机关。三是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履行具结义务的自愿性、真实性进行法律监督,随机到“岗位”对上岗的犯罪嫌疑人履行具结义务情况进行督查。
三、植入“集中训诫+真情教导”程序,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每一个醉驾案件都牵扯一个家庭,其后都有着当事人的辛酸苦辣,一件起诉案、一张起诉书,或许能给醉驾人以承重的打击,但不一定能带来好的社会效果。张军检察长多次强调,我们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每一起案件都要综合考虑天理、国法和人情,努力做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让老百姓真真切切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爱民情怀和检察担当。“想起关心关爱我的妻子、想起积极向上成绩优秀的孩子、想起白发苍苍事事为我操劳的父母,我深感愧疚……”党组书记、检察长孙向荣收到一份特殊的醉驾具结义悔过书。2021年7月25日,高某醉驾被查,在案件办理期间,高某声泪俱下,在懊悔中深深自责,自己的人生、孩子的未来和家庭的幸福,也许就在一杯酒中荡然无存;2021年6月16日晚上,又一名犯罪嫌疑人康某醉驾被查,因儿子在上学,意识到酒驾的严重后果和惨痛的代价,使其痛不欲生。经查,两名犯罪嫌疑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未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况,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并进行了具结义务和集中训诫。在感动之余,两人纷纷表示有幸通过自愿具结悔过、从事交通志愿服务、法治宣传等公益活动具结义务,今后一定遵规守法、摒弃交通陋习,诚挚感谢执法机关宽大处理,即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和不可触碰,又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温暖。
(二)具结说明和集中训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将“公开听证”确定为醉驾案件相对不起诉的前提条件之一,并在公开听证中植入了“具结义务情况说明”和“集中训诫”两个程序。一是通过执勤民警对犯罪嫌疑人在交通志愿服务和法治宣传中的日常考评情况进行说明,听证员可以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履行具结义务的自愿性、真实性和主动性,从而为听证员准确判断其认罪悔罪情况提供依据。二是“集中训诫”有着强烈的威慑性和仪式感,法治宣传效果深入人心,醉驾犯罪危害触及灵魂,能够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情绪展现得淋漓尽致,从而提升教育感化的效果,彰显检察听证力量;三是建立起常态化具结义务+公开听证机制,以赢公信、促公正,积极适应法治公开、透明的时代要求,严格恪守法律底线,注重提升办案质效,切实履行检察机关的社会治理职能,积极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三)试点工作和预期目标。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醉驾案件拟不起诉犯罪嫌疑人履行具结义务和公开听证集中训诫,在依法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有关规定,依法严格审查拟不起诉人范围,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及时提起公诉,节省司法资源。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履行交通志愿服务和法治宣传具结义务,全面考察拟不起诉人履行具结义务日志、回访情况,综合听证评议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从《办法》出台以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57件57人,履行“具结义务”后做出不起诉决定22件22人,不诉率从25.6%增长到38.6%,初步实现预期目标,且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四)三个效果,成效显著。一面锦旗,是一份肯定,更是一份责任,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和“以人为本”检察情怀,积极创新工作,服务社会治理。一是对犯罪嫌疑人起到了很好的教育矫治作用,为预防犯罪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呈现给人民群众一种听得懂、看得见、摸得到的全新办案模式,回应了人民群众对醉驾不起诉的担心和疑惑,实现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三是已成为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重要抓手,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了检察智慧;四是为从源头上遏制醉驾案件高发态势、实现行刑两法衔接和提升综合治理能力提供了实践经验;五是赢得了上级检察机关及省内外兄弟检察院的充分肯定、积极推广和广泛关注,并有多个报刊媒体进行了刊载和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