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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格尔的“Handlung”与马克思的“Praxis”
——“在我的物象-世界中行动”与“在物象-世界中我的行动”

2021-11-25

现代哲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黑格尔物象马克思

周 阳

关于黑格尔的行动理论,正如丁三东所指出的,皮平(Robert Pippin)、宽特(Michael Quante)等人给出了黑格尔主体性概念的社会性特征,展现了黑格尔“在世界中行动”的构想(1)Robert Pippin, Hegel’s Practical Philosophy: Rational Agency as Ethical Lif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Michael Quante, Hegel’s Concept of Ac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丁三东:《在世界中行动:黑格尔的行动构想》,《哲学研究》2019年第11期。。但也像大河内泰树(Taiju Okochi)所批评的,与黑格尔不同,当代行动理论家仍然试图保持主体的自治性。大河内泰树分析了黑格尔《逻辑学》的“目的”概念,指出构成黑格尔主体概念的核心的是中介了“目的的自身内反思”与“目的的向外反思”两方面因素的“行动”概念,这种行动在改造客体的同时也将客体纳入主体之中,使主体本身发生改变,即第二自然作为机械过程的消极性也成为主体自身意志的组成部分,黑格尔由此突破了传统的主客体关系理论(2)[日]大河内泰树:《行动与伦理生活——第二自然与黑格尔对主体概念的根本性修正》,吴怡宁译,邓安庆编:《黑格尔的正义论与后习俗伦理》,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9年,第76—88页。。

本文旨在发展大河内泰树对“主体的自治性”的批判,并试图通过分析《精神现象学》“物象本身”(Sache selbst)、“良知”与“行动”的关系,分析《逻辑学》“实质”(Sache)、“活动”(Tätigkeit)、“概念判断”(das Urteil des Begriffs)与“行动”的关系,完善大河内泰树所谓对黑格尔“行动构想”的解释存在“原因-结果”与“目的-实现”两种不同模式且后者优于前者的判断。此外,本文也试图论证,在像马克思那样充分理解实践(Praxis)的“条件”(Bedingung)之前,即使是大河内泰树的实现了“目的的自身内反思”与“目的的向外反思”“相互中介”的“行动”概念也不足以突破“主体的自治性”,“在世界中行动”还只是“在(我的)世界中行动”(3)王兴赛:《从黑格尔的“Handlung”到马克思的“Praxis”——19世纪上半叶德国实践哲学的两个主题词及其演替》,《哲学研究》2020年第2期;徐长福:《〈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主题:句法革命与宪法革命》,《东南学术》2020年第5期。。

一、黑格尔:“在(物象)世界中行动”

大河内泰树指出,对黑格尔“行动构想”的解释有“原因-结果”与“目的-实现”两种模式,而黑格尔本人采取的是后者。与此不同,我们认为在黑格尔那里两种模式都存在:《精神现象学》理性章“行动构想”采用“原因-结果”模式,精神章“行动构想”采用“目的-实现”模式;《逻辑学》本质论“行动构想”采用“原因-结果”模式,概念论“行动构想”采用“目的-实现”模式。

与大河内泰树的判断不同,在分析《精神现象学》理性章的“物象本身”(Sache selbst)概念时,关于主体对其“行动”与“世界”的关系,黑格尔展现的是一种“原因-结果”模式的“行动构想”:第一,主体的确能认识到自己“行动”的目的、手段以及结果的整体性;第二,主体也能预想到自己的“行动”的结果与“他人”(的行动及其结果)的关联,主体通过自己的“行动”(及其结果)与“他人”(行动及其结果)构成的关联即“物象本身”(4)韩立新:《从个人到社会的演进逻辑——以〈精神现象学〉中的“物象本身”概念为核心》,《哲学动态》2012年第10期。;第三,但主体对自身与“物象本身”的关系的把握是直接的、偶然的,是建立在主体自己的判断的基础上的(主体对普遍性的判断与他人不一致,尽管这一普遍性是客观的)(5)[日]明石英人:《物象化下的“普遍财富”和所有权原理——黑格尔〈法哲学〉的新生》,韩立新、陈浩主编:《黑格尔法哲学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350页。。这里的主体并不反思自己的目的,毋宁说他将自身视作“行动”的“原因”。

黑格尔指出,“通过自己的行为,个体把自己设定在‘存在着的现实性’这一普遍因素之内,或确切地说,把自己设定为这样一个普遍因素,而它的行为就其意义而言理应包含着一个普遍的秩序”(6)[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先刚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28页。本文引文用黑体加以强调之处,皆为原文所有,下不赘述。。自我意识在行动(Tat)中认识到个体性和普遍性的相互渗透,但它的各个环节还没有结合成实体,个别性与普遍性还只是直接地统一在一起。在进入社会分工过程之前,个体能够在主观上建立“目的、手段和结果”的“统一性”,同时也能够在主体间性的维度上“预想”上述“统一性”与社会中其他个体的“统一性”的统一,但“在现实中,一旦行为的结果(工作,work)要由他本人或者由他者来评价时,当初的预想就崩溃了。原本在他那里相互协调的各个环节出现了分裂,表现为与自己相异己”(7)[日]明石英人:《物象化下的“普遍财富”和所有权原理——黑格尔〈法哲学〉的新生》,第349页。。

与对《精神现象学》的关注重点相反,大河内泰树只注意到《逻辑学》本质论的“原因-结果”逻辑模式,而没有注意到这一模式本身蕴含的“行动构想”——它是以“活动(Tätigkeit)论”形式呈现的(8)“活动论”也是“行动理论”的一种形式。(参见王兴赛:《从黑格尔的“Handlung”到马克思的“Praxis”——19世纪上半叶德国实践哲学的两个主题词及其演替》,《哲学研究》2020年第2期。),其结构为“条件”(Bedingung)-“物象”(Sache)-“活动”(Tätigkeit)。第一,作为“设定在先的东西”,条件为物象所设定,但条件并非与事物变化无关的外在因素,条件自身就具有向他物转变的“内在可能性”。第二,物象即上述的“内在可能性”本身,它是主动的,能够利用条件(“某物”)取得自身的外在实存(转化为“他物”);但就其必须取得外在实存形态这一特点而言,物象仍然是独立自存之物,也是“设定在先的东西”。第三,物象通过条件实现自身的过程,就是条件与物象的相互转化运动,即“活动”,“活动”是条件与物象的统一体,但这种统一是“直接”的,“活动”是“一个人、一种性格”,它还是“偶然的”(9)[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311页。。在这里,主体自身的“条件”会向他物转化即物象,这意味着主体(及其条件)的确是与他者(及其条件)相关联的,但主体并不反思自己,不反思“某物”与“他物”虽然可以相互转化,但毕竟是有差异的两种事物这一事实,而只是将这种关联(物象)直接把握在自身中,这是“活动”的“直接性”。

在《精神现象学》中,“目的-实现”模式的行动构想只适用于大河内泰树未提及的精神章“良心论”。在这里,行动(Handlung)本身真正关涉“他者的判断”,“物象本身”与主体才实现“相互中介”。第一,“认知着的意识,作为良知,以一种直接而具体的方式认识到了这件事情,反过来说,也只有当认知着的意识认识到了这件事情,这件事情才存在着”(10)[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第390页。。在“良知”中,“知”与“行”是直接统一的,意识认为,他“所知”的道德不是高高在上、可望不可即的律令,而直接就是眼前“所行”的东西,而他“所行”的也直接就符合他“所知”的道德。第二,通过行动(在他人看来,行动总是“恶”的),通过相互之间就(上述“恶”的)行动的“忏悔”以及对这些行动(及其“忏悔”)的“宽恕”,诸主体在“承认了各自的失败并且对此加以宽恕之后”,双方都在对方身上看到了自己的失败,即通过对方否定了自身(“恶”行与“忏悔”),进而也看到了自己的成功,即通过对方重新肯定了自身(宽恕),从而实现了相互承认(11)F. C. Beiser, “‘Morality’ in Hegel’s Phenomenology of Spirit”, ed. by Kenneth R. Westphal, The Blackwell Guide to Hegel’s Phenomenology of Spirit, London: Blackwell, 2009, p.224.。第三,“事情本身(Sache selbst)是一个谓词。但只有在良知这里,事情本身才成为一个主体”(12)[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第394页。。

通过“自我确知”的“行动”(Handlung)即“良心”,“知”与“行”之间的矛盾——对普遍性义务(“目的”)的“认知”与履行义务(“后果”)的“行动”之间的双重颠倒——被克服了。上述克服毋宁说是通过“相互承认”实现的。对主体来说,通过行动,主体内部普遍性义务(“目的”)与履行义务(“后果”)的矛盾被认为才是真正的“物象本身”;通过“忏悔”,上述“物象本身”为他者所“知”,但他者可以“宽恕”主体的这一矛盾,因为他者也“认知”到在其自身内部也存在同样的、矛盾的“物象本身”,他者之“宽恕”主体,毋宁说是“宽恕”自己。因此,被重新加以把握的不仅是指作为矛盾、失败的“物象本身”,还指将此种“物象”内在于自身的主体(13)周阳:《黑格尔良心论的两种逻辑构造——主体间性的生成与对主观性的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研究》,第221页。。

正如费维克(Klaus Vieweg)所指出的,在《逻辑学》中,“目的-实现”模式的行动构想首先适用于概念论的“概念判断”(das Urteil des Begriffs)(14)[德]克劳斯·费维克:《黑格尔的艺术哲学》,徐贤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年,第64—65页。。概念判断的“主词,(一)最初是一个体事物……以普遍性与特殊性是否一致为谓词,如善、真、正当等等”(15)[德]黑格尔:《小逻辑》,第353—354页。。“善、劣、真、美、正确等宾词表示事情(Sache)在其普遍概念里,即在全然事先建立的‘应当’里,得到衡量,是与概念一致或不是。”(16)[德]黑格尔:《逻辑学》(下卷),杨一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年,第333页。

在概念判断之前,主语与谓语已统一为客观概念、实体,但这个概念仍需进行自我判断(17)[德]克劳斯·菲韦格:《“道德世界观”——论黑格尔对先验哲学实践理性的批评》,牛文君译,《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判断的主语与谓语都是统一的概念、实体,即概念自己判断自己的个体的状态是否符合概念本身。由此,第一,主词分化为“应当”与“状态”;第二,原本“已经是客观、具体普遍性”,“不能发生什么规定的”谓词,其统一性也瓦解了,暴露出“普遍性与特殊性是否一致”的问题;第三,在主体与实体这两端都出现了“事情”(Sache,物象)的二分,即“应当”与“状态”,主体与实体各自陷入自我分裂,但同时主体与实体之间又相互关联,即“目的的自身内反思”与“目的的向外反思”的“相互中介”。

二、马克思论黑格尔:“在我的(物象)世界中行动”

早在《关于伊壁鸠鲁哲学的笔记》(简称《笔记》)中,马克思就在黑格尔式的“概念判断”形式下分析了“实践”(praktische)的问题(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63、67、68页;Karl Marx, Marx-Engels Gesamtausgabe.IV/1, Berlin: Dietz Verlag, 1976, S.42-43.。到了《博士论文》,马克思就已经认识到“概念判断”的关键毋宁是“事情本身”(Sache selbst)的“应当-状态”二分,由此产生“主体的应当-实践”二分以及相对应的“实体的应当-状态”。马克思认为,在(青年)黑格尔派那里,“应当”都被混同于“状态”,而实体的“应当-状态”又混同于主体的“应当-实践”,于是“在世界中行动”就只是“在(我的)世界中行动”。

在《笔记》中,马克思在“概念判断”的形式下探讨了主体(哲人)与实体(伦理实体)的关系。马克思指出,最早的哲人只是实体的容器。到阿那克萨哥拉为止,哲人虽然是“实体的观念形式”,但这种观念性本身“仍然还只是出现于实体形式中”,它必须发展到活生生的理论。这里的观念性成为独立的抽象与实体相对立,但这种对立只是表面的。对主观精神而言,观念性与实体、与现实交织在一起,观念性的存在就是“运动”(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66页。。

到了苏格拉底,情况发生变化,通过运动,实体与观念确实达成统一(20)与费维克的理解不同,“概念判断”由此前的诸“判断”发展而来,必然判断(伦理、实体)先于概念判断(道德、主体)。,但概念的辩证运动并不会就此终止,这个统一体由于运动又会陷入新的分裂:

由于和实体相对立的是它自己的观念性,所以实体分解为无数偶然的有限的存在和成规。这些存在和成规的合理性,统一性,同实体的同一性,转化为主观精神。因此,这种主观精神本身就是实体的保存者,但是这个观念性是与现实相对立的,所以它在头脑中客观地表现为应有,主观地表现为意向。这种揭示自己内部的观念性的主观精神的表现是概念判断[das Urtheil des Begriffs],对于这种判断来说,个别事物的标准是自身中被规定的东西,目的,善。但是这种判断[即概念判断——引者]在这里还只是现实的应有。(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66-67页。.

在马克思看来,个体(主体)与实体已经统一的古希腊伦理实体,与作为实体的观念并把握了上述观念-实体统一关系的苏格拉底之间的关系,正是概念判断中客观概念与其个别状态之间关系的写照,这是与“应当”“善”相关的“实践”问题。马克思就此展开了他关于概念判断的三个“规定”:

第一个规定,古希腊伦理“实体”分解为无数偶然的有限存在,它们就是(个别的)主观性,就是苏格拉底。黑格尔对实体-主体自我判分的过程交代得更为明白:实体作为“具体普遍性”,“本身就是否定的统一时,那么,它固然已经是这个个别性,但它却只是这样一个规定性,即现在必须建立自己的否定性,把自身分裂为各端……这统一的第一个分裂,就是判断,它在判断中先把自己建立为主词,为直接个别的东西”(22)[德]黑格尔:《逻辑学》(下卷),第334页。。

第二个规定,这些个体的“合理性”,即个体(主体)与实体(概念本身)的同一性关系,这种关系被马克思称为“主观精神”,它是“实体的谓语”。对黑格尔来说,概念判断的“谓语的内容是主语对概念的关系”:这些个体即主语“应当”是“善”的,即“应当”是与其概念一致的。马克思也指出,“谓语的规定在关系到某个存在的东西时,它本身就是直接的,又因为这个存在的东西是生气勃勃的人民精神,那么谓语的规定就是个别人物的实践[praktische]规定,就是教养和训诫”(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68页,译文有改动;Karl Marx, Marx-Engels Gesamtausgabe.IV/1, S.43.。如果说在黑格尔这里,谓语(善或不善)取决于主体的“状态”,那么在马克思这里,善或不善则取决于“个别人物的实践[praktische]规定”。

第三个规定,“由于这个个人说出关于世界的概念的判断”,他就会被判断为罪人,因为“他本身包含着目的,这目的对该实体性来说就是法官”,实体在个体(主体、也是实体本身)对实体自我判分中走向死亡(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68页。。马克思指出,这里之所以没有出现黑格尔概念判断论中“具有一个‘应当’作基础,同时又包含实有的符合”(25)[德]黑格尔:《逻辑学》(下卷),第338页。的情况,是因为在古希腊哲学中,实体精神还不是能经受和克服一切矛盾的自由精神,它直接瓦解而没有在自身中重建;而在近代哲学中,主体和实体两个方面都是可以自我重建的自由精神(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68—69页。,即大河内泰树所谓即“目的的自身内反思”与“目的的向外反思”的“相互中介”。

在《博士论文》中,作为“个别性”的原子与作为“个别性与普遍性的统一”的天体之间的矛盾,就是“概念判断”意义上概念的个体(状态)与概念本身(27)天体就是现实的原子概念,“天体就是成为现实的原子”。(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0、61页。)之间的矛盾。在表面上,马克思似乎重复了《笔记》中概念判断“还只是现实的应有。现实的这种应有同样也是认识了这个观念性的主体的应有,因为主体本身处于这个现实的内部,而在主体之外的现实就是主体的现实”的论述(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67页。.,但《博士论文》事实上凸显了“主体的应有”与“现实的应有”之间的矛盾,作为“现实的应有”(即实体的应有)的“天体”也就不像《笔记》的伦理“实体”那么容易被消除了。

对黑格尔的“或然判断”(“概念判断”的第二个形式)来说:第一,谓词是已经完成了的客观、具体普遍性,在谓词中各要素是无条件统一的;第二,“于是或然的东西涉及主词的直接性,从而这个直接性被规定为偶然”,主词因而成为“双重的东西”,它是“应当”与“状态”,“状态”是“主词的或然的东西在本身里构成其偶然性作为环节”,也就是《笔记》中“实践”规定;第三,系词即“事情”(Sache),它是主谓之间、“应当”与“状态”之间有条件的、具体的统一,系词本身具有“应当”与“状态”两方面的主观性:“概念是一事情的进入自身的普遍本质,是它与自身的否定统一;这个统一构成事情的主观性。但一事情在本质上也是偶然的,并具有外在的状态;状态也同样意谓着事情的单纯主观性”(29)[德]黑格尔:《逻辑学》(下卷),第336—339页。。

由于“事情本身”的“应当-状态”二分,“概念判断”出现了“实体的应当与状态”与“主体的应当与状态”两重二分。一方面,就事情“应当”的主观性而言,“事情”应当统一于“概念”,“事情本身……作为概念本身否定的统一,否定了概念的普遍性”(30)同上,第337页。,抽象普遍性统一于具体个别性,这是“实体的应当与状态”。另一方面,就“事情的单纯主观性”而言,上述具体个别性-普遍性又“把自身转移为个别的外在性”,即“主体的应当与状态”(31)周阳:《“偶然性”与“思维和存在关系”——马克思〈博士论文〉中唯物主义思想的起源》,《世界哲学》2020年第3期。。

因此,在马克思看来,“概念判断”所呈现的关系应该是复杂多变的,即“主体的应当与状态”“实体的应当与状态”“主体的应当与实体的应当”“主体的状态与实体的状态” “主体的应当与实体的状态”“主体的状态与实体的应当”。更重要的是,与《笔记》中的认识不同,《博士论文》认为通过“事情本身”的这种“应当-状态”双重二分,“主体的统一性”与“实体的统一性”都应该被打破。而黑格尔并没有这样做,就像“天体”一样,黑格尔的“抽象普遍的自我意识本身具有一种在事物自身中肯定自己的欲望,而这种自我意识要在事物中得到肯定,就只有同时否定事物”,这是“迷信的和不自由的神秘主义”(3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3页。。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这种做法和谢林、实证派把“事情(Sache)的客观方面”直接等同于它的“主观方面”这样一种将主体混同于实体又将实体混同于主体的做法,并没有本质区别。

三、马克思:“在(物象)世界中我的行动”

尽管在《博士论文》中,马克思已经意识到黑格尔的“在(物象)世界中行动”的构想很可能沦为“在我的(物象)世界中行动”的“幻想”,即对“事情(物象)本身”的这种“应当-状态”双重二分的遮蔽,但由于马克思并没有直接探讨作为“行动”的条件的“物象”(Sache),因此未能解释“主体自主的行动”本身何以是一种“幻想”。直到《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才正面探讨了“物象”的问题。而在更晚的《资本论》中,马克思才通过分析“价值形式”与“交换过程”的关系,解释了在“物象(Sache)世界”中,所谓“主体自主的行动”何以必然是拜物教的“起初是行动”(Im Anfang war die That)。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正面批判了黑格尔的采取“活动(Tätigkeit)论”形式的行动构想 ,给出了立足于“客观条件”的“活动理论”、实践(Praxis)理论,其形式为“条件”-“物象”-“自主活动”(33)周阳:《“底线思维”中“主观能动性”与“客观条件”的辩证关系——从〈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自主活动”与“条件”的关系出发》,《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21年第1期。。在马克思这里,条件能够促成事物的变化,它与人的实践、自主活动(Selbstbeth?tigung)相结合设定物象,但是条件仍然有其自身独立的运动规律,换言之,转变为他物的可能性(条件)与转变为他物现实性(物象)仍然是有区别的。相反,黑格尔则认为,物象通过条件实现自身之后,条件也就直接转化为物象了,,而物象与条件的相互转化就是“活动”,在“活动”中,条件的独立性、是被扬弃了的。因此,马克思认为,黑格尔这种建立在“客观条件”之上又自以为能扬弃“客观条件”的“活动”是“关系属性”与“质料属性”的“直接”统一,即人与人的关系直接表现为物与物的关系,也是物与物的关系的人格表现:尽管“物象世界”本身是客观的,但由于诸主体所依据的条件的不同(虽然“物象世界”也是由这些条件生成的),主体对“物象世界”的判断与他人也是不一致的,因此主体之间就只能是“自以为是”与“相互欺骗”(34)参见[日]田岛庆吾:《物象化论——“理念的独立”》,[日]岩佐茂等编:《〈德意志意识形态〉的世界》,梁海峰等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78、179页。。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并没有完全从“物象化论”展开个体的“行动理论”。对“物象”与“行动”(35)在费希特、赫斯等人那里,“行动(Tat)论”也是“行动理论”的一种形式。(参见王兴赛:《从黑格尔的“Handlung”到马克思的“Praxis”——19世纪上半叶德国实践哲学的两个主题词及其演替》,《哲学研究》2020年第2期。)关系的正面展开,要到《资本论》的“价值形式论”与“交换过程论”(“起初是行动”(36)[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05页。)的双层结构中。只是到了《资本论》中,“价值本性”何以必然表现为“价值形式”的问题——也是“人与人的关系”何以必然以“物与物的关系”来表现的问题——才得以展开,这种必然性就在于“价值表现的两极性”,在于商品不能用它自己的躯体来表现其价值,而只能通过其他使用价值与它的使用价值等置(相等)起来来表现(37)同上,第62页。。

较早使《资本论》中的“行动论”主题化的是宇野弘藏。在宇野看来,如果不引入商品所有者的“行动”,则“价值表现的两极性”是不可理解的。在这个意义上,宇野主张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章“交换过程论”的基础上才能理解第一章第三节“价值形式论”的问题(38)[日]佐藤金三郎等编:《〈资本论〉百题论争》第1卷,青岛: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30页。。但仅从商品所有者的目的、欲望、行动出发,宇野派的“行动论”的问题也是明显的:由于个别的行动者的特殊的目的的差异性,作为一般等价物的人气商品的形成是完全任意的(39)尤歆惟:《价值形式理论与货币的生成逻辑——从马克思到宇野学派的价值形式理论演进史评析》,《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9年第4期。。

与之相对,久留间鲛造等人藉由马克思“困难不在于了解货币是商品,而在于了解商品怎样、为什么、通过什么是货币”(40)[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12页。的论述,作了如下区分:《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一节解释了“价值等式”“表现”是什么;第一章第二节阐明了“被表现者”是什么;第一章第三节“价值形式论”阐明“表现”是“如何”展开的;第一章第四节“拜物教论”阐明的是“表现”“为什么”而来;第二章“交换过程论”阐明“表现”是“通过什么”进行的。

具体地说,第一,在“价值形式论”里,马克思把商品仅从价值的侧面来考察,商品不能用它自己的躯体来表现其价值,只能通过其他使用价值与它的使用价值等置(相等)来表现,但这里的“使用价值”都仅仅是“自然形式”,它不涉及商品具体的使用价值,和商品所有者的具体欲望无关。第二,交换过程论是将“价值等式”的存在作为既定前提的(41)[日]久留间鲛造:《価値形態論と交換過程論》,东京:岩波书店,1957年,第24—25页。。第三,在交换过程论中,就具体的交换行动(Tat)而言,马克思是把商品按照它在“现实交换过程”中的情况,即当作(具体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具体矛盾来考察,通过对这个矛盾证明货币现实发生的必然性。

一方面,在“起初是行动”之“初”,摆在“行动者”面前的,作为逻辑形式的“20码上衣等于1件上衣”这一等式是给定的存在,是已然生成的“物象”形式(42)[德]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36页。——如果说“物化”是“物象”的“关系属性”附着于“质料属性”之上,那么拜物教则是更深层次的“颠倒,这种颠倒使社会关系转变为这种物的特征,就是说,社会关系规定颠倒为包含物于自身的、实存的、质的规定性(Bestimmtheit)”(43)[日]平子友长:《物象化(Versachlichung)与物化(Verdinglichung)同黑格尔辩证法的联系——对颠倒的逻辑的阐释》,李乾坤译,张一兵编:《社会批判理论纪事》第5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23页。,社会关系不再是物的规定而直接转变为物本身——对于所有行动者来说,这种以自身为目的的社会关系本身也就就成了他们的行动的总体(而非特殊的)目的(及其实现)。

另一方面,在现实交换过程中:第一,这一过程是被当作“使用价值的实现过程”和当作“价值的实现过程”这种二重过程的,商品当作使用价值的实现是以当作价值的实现为前提的,反之亦然,这就是商品的“现实矛盾”;第二,商品当作价值是同其他任何商品都可以交换的,这是交换的“社会的过程”,而当作使用价值只是同特定的商品所有者的特定商品才能交换,这是交换的“个人的过程”,这两个互相冲突的过程,是同一商品的过程;第三,每一个商品所有者都认为手中的商品是一般等价物,而且没有一种商品能够成为一般等价物,所有商品都只是作为使用价值彼此对立着。

由上述两个方面,在马克思看来,实现大河内泰树所谓“目的的自身内反思”(即“交换过程论”中主体的目的)与“目的的向外反思”(即 “物象”形式)的“相互中介”的,是拜物教的“行动”,这一“行动”则时刻要受到作为自然条件(Bedingung)的使用价值乃至货币属性的“偶然性”的影响。

黑格尔至少有两种“行动构想”,它们都与主体对“物象”的把握相关,大河内泰树的实现了“目的的自身内反思”与“目的的向外反思”“相互中介”的“行动构想”是其中立足于“物象本身”的“应当-状态”二分的一种,也是更优越的一种。青年马克思一开始也是从黑格尔所谓“物象本身”的“应当-状态”二分入手探讨“行动”问题,但与黑格尔将“物象本身”主观化的做法不同,马克思更关注“物象本身”的构成条件(Bedingung),由此,马克思指出,实现了“目的的自身内反思”与“目的的向外反思”“相互中介”的“行动”是拜物教性质的,它要受自然条件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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