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的几点思考
2021-11-24黄家立
摘要:近几年土地流转进程中,土地问题导致的纠纷不断增多且逐渐尖锐。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相应制度、政策或法律的滞后,纠纷往往不能得到及时、圆满的解决,由此激发了农村社会矛盾和冲突。基于此,分析农村土地流转中纠纷的产生原因、特点和解决对策,以及妥善的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
关键词:土地纠纷;土地流转;解决对策
引言
土地权属纠纷一度成为影响我国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原因。为了加强土地管理,解决土地纠纷,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土地法律法规,为解决纠纷提供了法制保障。但是,梳理现有理论成果,尚有一些领域未涉及或明确,实践中仍有一些认识误区和错误做法,使得一些重大复杂案件久拖不决,或者虽然程序上解决了,但案件处理结果却不尽如人意,严重影响案件的执行力和信服力。
1当前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特点
1.1纠纷形式多样,涉及范围广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的各类纠纷不断增多,出现各具特点的纠纷形式,主要有以下4种形式。1)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以口头约定形式出租、互换、转包或代耕土地,如果转包土地一方当事人要求收回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的土地,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口头约定该如何认定的问题。2)土地流转未按规定程序报备。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人法律意识淡薄和法律知识相对欠缺,土地流转往往未报发包方备案,在实践中会出现发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以土地流转未报备为借口,使土地流转合同无效。3)土地互换期限界定不明确。在合同或约定中对土地流转未约定期限或期限界定不明确,在执行合同或解除合同中会出现不同的处理方式。4)经济利益的驱动导致的毁约。当国家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时,特别是对农业税的取缔及免征各种税费,对农业实施补贴及粮食价格回升等,土地经营者能够从中获得较大利益,这使得当事人一方因经济利益驱动,出现毁约、纠纷。
1.2纠纷主体的群体多样
农村土地纠纷的主体范围,主要包括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委会、村民、有关的乡镇政府、土地征用的相关单位、单个农户、外村的村委会或村民等。目前,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迅猛发展及要求,对土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耕地不断被占用,土地属于不可再生资源,由此农民对占用或使用的耕地越来越少,甚至没有可耕之地,因而农民与政府之间、工商企业之间、土地使用单位之间及农民自身之间矛盾和冲突不断加剧。在实际工作中,农民作为与土地直接相联系的纠纷主体,在村委会、乡镇及政府部门、工商企业面前通常是处于弱势群体,在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土地调整、土地发包、征地拆迁等政策及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农民的切身利益及自身诉求很难体现,使农民的切身利益在纠纷中直接受到损害。
2我国土地流转过程中纠纷产生的原因
2.1缺乏科学管理意识,机制不健全
在土地流转中,村镇等基层组织与农民是最直接的双方当事者,但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在明显弱化,就目前农村现状来看,村委会工作人员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工作的热情不高、责任感不强,根本不具备现代管理思想及现代发展意识,不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最新的相关知识及信息,导致思想及管理措施滞后的现象依然存在。另外,部分村委会在不符合程序的情况下,随意调整土地的现象比较严重,甚至将属于本村的流动土地对外发包给村集体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导致不能对土地使用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导致流转给他人或组织从事非农业的土地不能恢复原状,侵害了农民的根本利益,引起村民的极大不满,加剧了农户与村委会之间的矛盾。
2.2农民维权意识淡薄和法律知识缺乏
《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流转的程序有着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实施法律和政策的过程中往往衔接不够协调,法律法规无法切实运行,由于大多数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往往采用口頭协议,缺乏必要的书面形式,致使法定的、严肃的程序性问题流于形式,导致在实践中土地流转行为不够规范,当出现争议或纠纷时,又由于维权意识淡薄和法律知识缺乏,不能及时得到法律法规的有效保护,从而使自己的切身权益遭受侵害。
3解决当前农村土地纠纷的对策
3.1协商调解
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引导权属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自行达成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按照村民自治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居民)委员会负责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因此,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村民(居民)委员会或者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提出调解申请,尽可能在矛盾还未激化的情况下,促使纠纷当事人协商协议解决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后,权属纠纷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如果权属纠纷当事人协商未果,无法达成和解,可向属地人民政府、人民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以调解为主,处理为辅,以事实为依据,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中的作用,促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3.2坚持土地确权相关原则
土地确权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历史阶段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坚持依据法律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从而使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能够顺利进行。首先要坚持把土地现实状况与土地历史相结合原则,对于土地确权登记调查中四至界线与批准的用地界线一致的情形,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因此,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依法批准用地的文件中规定的用地范围界线清楚,并与登记调查中的实地范围界线一致,而界线内的面积不一致时,可以按照调查面积予以登记发证。这里主要是指因测量或计算误差造成面积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属于当事人间恶意串通等人为原因造成面积差别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权登记。其次,依据法律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原则,其最终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这一工作的实施,明确和规范农民对于土地的权属,有效的保护农民关于土地的权益。从而为老百姓谋福利。
3.3要构建土地确权法律制度
现阶段,关于针对农村土地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都没有能够具体统一,导致土地确权过程中出现一些细节问题。因此,完善登记土地的法律法规体系,让不动产登记与土地登记能够统一衔接,是当前土地确权工作中的重点,能够规范土地确权工作的程序与细节。
3.4要建立健全土地确权过程中的听证制度
由于土地确权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要赋予农民听证权。农民听证是土地确权中的重要环节,它的重要意义在于能够听取农民的真实意见,在听证过程中农民可以把自己的不同意见通过陈述和申辩表达出来。农民通过法律所赋予的听证权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就可以申请听证从而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权益;政府如果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发现有侵害农民土地权利的现象发生时就可以积极行使行政权力采取政府听证并且邀请农民参加听证会从而协商制定土地确权的具体方案。
结语
农村土地确权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政治问题、社会问题,正因为其复杂性和重要性,才需要在理论上进行细致地探讨,在实践中正确地把握和运用,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确权的准确率、满意率、执行率和高效率,减少因土地纠纷导致土地闲置和浪费,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促进农业生产增收和经济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勇.农村土地纠纷及其化解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9-06-01.
[2]张勤.当代中国农村土地纠纷解决研究(第二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01-01:136.
[3]秦元,吴啸虎.广西农村土地纠纷的现状、成因及对策[J].南方国土资源,2020(12):26-29.
作者简介:黄家立(1988-),男,壮族,广西马山县人,本科,助理工程师 ,主要从事自然资源系统方面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