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程序的实践性研究
2021-11-24张继林
张继林 王 洁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江苏 宿迁 223600)
解决家事和邻里间的纠纷,是民事审判中的主要内容。近年来,开始逐年增加了这类案件的比重,同时案件特点更加多元化。而对于这类问题,采取有效的快速处理的措施,意义非常重大。诉前调解程序,主要是在立案前,有法院专门调解人员协调和解决双方的矛盾,这样在没进入审判程序前,将案件终结。诉前调解程序能将相关法律关系提前向纠纷双方阐明,避免双方矛盾的进一步加剧,能有效化解纠纷。
一、我国民事调解制度产生的背景
“以和为贵”,是中国人历来所秉承的为人处世理念和中庸思想,而这种传统意义上的熟人社会,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和基层社区比较多见。而只有对传统问题充分考虑,才能推动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在熟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非常庞大和复杂,彼此之间的联系又非常的紧密。而一旦有纠纷问题出现在这种熟人之间建立的情感中,人们往往更希望通过调解而不是诉讼方式去解决纠纷和问题。即便是无法进行交易,也希望能通过和气的方式解决问题,对之前熟人网络有效维持。而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对进一步发展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发挥了有效推动作用[1]。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不同地区之间有着不同的调解制度,在各地传统文化的制约下,为了更好的变革,需要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
二、诉前调解程序的优势和作用
(一)优势
相比于诉讼,民事调解的优势极强。首先,坚持自愿性原则进行调解。为了解决双方存在的纠纷,就需要采取平等协商的方式,这样才能对矛盾有效缓解,对于和谐的人际关系进行维持。其次,调解程序简单,能使司法资源得到有效利用。若是利用调解即可结案,能够将繁琐的审判程序直接省略掉,在主持调解时只需要权威的法官就可以完成,由此将资源和时间极大地节省下来。再次,诉前调解程序具有保密性的原则。民事案件若是以诉讼方式结案,排除不公开审理的少数案件,更多案件所采取的方式是公开审理。若是案件采取调解的方式进行解决,则通常只有当事人与主审法官参与整个调解过程,由此能够对案件的私密性给予最大程度的保障[2]。最后,具有极高的调解效率。结合相关法律条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将调节程序马上启动,若是被调解双方达成意见统一,则对相关调解书进行签收后,案件宣布结案。一般半年时间为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而三个月是简易程序的审判时间。
(二)作用
诉前调解的发展基础为“适度社会化”,法院应采取便利和适当的简化程序,能充分利用诉前司法,将正义和司法有效区分,将诉前调解社会化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使当事人能够获得更多的权利。而社会上的弱势群体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能获得更深层次的公平,将诉讼机制利用协商方式进行取代。而当事人通过协商对话机制的充分利用,能有效降低成本。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通过紧密结合社会整体公平和社会公平,使社会矛盾得到进一步弱化。
三、民事纠纷中诉前调解程序的问题
(一)制度衔接不紧密
在现行的调节制度中,有着非常多的种类,彼此之间还不能顺畅地衔接。其中,存在职能范围交叉,以及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之间没有明确责任划分等一系列比较明显的问题。人民调解所遵循的原则是当事人自愿,在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依然无效的,再去寻求司法援助。而目前在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之间,还不能实现顺畅的沟通,若是存在过于尖锐的矛盾,很难做通当事人的工作,则同一矛盾由不同机关进行两次调解,会使调解资源极大地浪费。
(二)没有明确规定调解规定内容和范围
对于诉前调解内容中包括的家事和邻里间的纠纷的范围和内容,现有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绝大部分当事人对于诉前调解程序并没有充分了解,在认识上还有很多的误区存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司法调解遵循自愿原则给予明确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在不能调解当事人矛盾时,才会诉讼至法院。或是当事人认为调解仅仅是走过场,被动调解,使调解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3]。
(三)诉调对接问题
通常,都是由不同的法官作为立案后的案件承办人和诉前调解人。有大量的内容存在于调解过程中,很多都是通过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保存相关内容和工作。而在立案审理时,对这些资料不能调阅。在审判阶段,则需要法官对这类纠纷重新进行审查,由此会使司法资源极大地浪费掉。
四、民事纠纷中对诉前调解程序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诉前调解的法律规定
因为现阶段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诉前调解制度,造成诉前调解机制在程序保障和调解范围上,还有一定的问题存在。所以,首先为了构建完善的诉前调解机制,就要在立法层面上,对于诉前调解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对详细的司法调解制度进行制定,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解决家事、邻里纠纷案件。其次,对于诉前调解的法律效力进行明确。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应有所区别。诉前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充分体现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具备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4]。所以,需要对诉前调解的效力进行明确,这样才能提高诉前调解预判力和公信力。最后,还要对调解标准进行明确规定。经过法院立案程序的,是经过诉前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案件。所以,为了进一步强化诉前调解程序中当事人自愿原则,剥离审判程序的调解程序,是最为简单的方法。直接将诉讼程序划分为庭前调解程序与庭上审判程序两个部分,并由不同的法官主持完成这两个阶段。两者之间互不干涉,都各自独立。
(二)对诉前调解的形式内容、期限和范围进行明确
首先,规定诉前调解的形式内容。法官诉讼调解邻里纠纷案件,应做好备案建档处理工作,详细记录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和案件缘由。调解时还应对现场勘查资料进行及时保持,并对调查的事实进行详细记录。通常,都是征得当事人同意,才能顺利完成诉前调解,将资料整理好进行规定处理。
其次,明确诉前调解的期限和范围。能够使当事人的纠纷得到快速解决,是诉前调解的优势所在,这样能够在短时间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必须要限制性规定诉前调解的期限,避免久调不决的情况。只有确定诉前调解的期限,才能在有限的范围和时间内,妥善解决纠纷,对司法正义提供保障[5]。诉前调解尽管有着自身的独立性,尚未进入诉讼程序,但又不能完全割裂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在法律框架下,有着非常严谨的运行。而正是因为法律的严谨性,才使诉前调解更加灵活。所以,必须要在特定的框架下构建诉前调解机制。而启动诉前调解的重要依据,就是对诉前调解范围进行明确,以此从立法层面对诉前调解进行明确。
(三)加强诉前调解队伍的建设工作,构建多元化诉调对接制度
首先,构建一支强有力的诉前调解队伍。法官仅仅是诉前调解程序的主体之一,为了更好地开展案件的调解工作,还要广泛吸收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不断壮大诉前调解队伍。为了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如讲座和培训等,使诉前调解的有效性和质量进一步提高。其次,构建多元化的诉讼对接制定。在强化司法调解的基础上,构建诉调联动平台,紧密对接与人民调解等实现机制。构建多元纠纷快速联动机制,人员组织为群众自治组织、城建、司法等。在诉调联动平台第一时间内分流案件信息,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共同调解处理
综上所述,经过实践检验,我国司法制度中民事调解程序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不容小觑。民事调解程序对于双方意愿给予充分的尊重,能够强化当事人的教育。在实现司法公正的同时,将诉讼案件最大程度地减少。通过构建完善的家事、邻里民事纠纷处理诉前调解程序,能够将诉前调解程序的作用最大化地发挥出来,并在诉前调解环节中真正完成民事纠纷。希望通过本文分析,对于我国诉前调解制度的完善与进步,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