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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舆论对刑事裁判的影响及规范

2021-11-24宋亚静

法制博览 2021年32期
关键词:考量社会公众民意

宋亚静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社科教学部,江苏 南通 226011)

一、社会舆论对刑事裁判的影响

社会舆论是社会上大多数人对于社会生活中某一事件的看法,是社会公众意见或者民意的一种表达。基于人们不同的生活阅历、价值观念、利益诉求等因素,人们对于社会生活中某一事件的看法具有很强的不可捉摸性和非理性。因此,社会舆论带有很强的情绪化和极端的偏激化特点。在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社会舆论会对刑事裁判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既是一种客观事实的存在,也是刑事裁判考量中所不能回避的。

社会公众对刑事案件裁判的关注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一定的舆论压力,这种舆论压力对刑事裁判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

首先,从积极的方面来看,舆论压力可以督促司法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审慎公正地行使权力,为社会公众提供一个反映民意的沟通渠道,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避免司法腐败,促使案件的公正审理和社会矛盾的化解。

其次,从消极的方面来看,社会舆论在一定程度上是人们内心情感、想象和认知的一种直接表达,但是这种直觉的表达并不一定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在社会生活中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某些个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混淆视听,故意引导和误导社会公众的认知,导致一些缺少对真实情况了解的社会公众发表偏激言论,甚至会出现某些具有势力的个体操纵社会舆论的情形。这些可以引导和操纵社会舆论的个体,会意图通过社会舆论来影响刑事案件的审理,左右刑事裁判的结果,以实现其自身追求的利益。这种不当的社会舆论会对刑事裁判产生很不好的消极影响,甚至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舆论杀人”等严重偏离司法公正的现象。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正确面对社会舆论对刑事裁判的影响,司法机关既要积极考虑社会公众的诉求及时地回应民意,也应依据事实和法律摆脱不当社会舆论的干扰,维护司法的公正和尊严。

二、社会舆论在刑事裁判中的价值定位

首先,社会舆论是刑事裁判中社会公众的民意表达,反映了人们对刑事个案裁判公正的期待和追求。社会上对刑事裁判的舆论在一般情况下是人们内心的一种直观朴素的表现,具有很强的民意,反映了人们对受害者的同情和怜悯,对罪犯的厌恶和愤怒,这种直观朴素的社会情感是一个良好社会正常道德情感的表现。

在刑事裁判中要正确认识社会舆论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不能谈舆论压力而“变色”,对其充满恐惧和置之不理,司法机关应在刑事裁判中积极考量社会舆论的合理诉求,以公正的裁判结果予以回应。

其次,刑事裁判需要社会舆论的监督,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树立需要民意的支持和拥护。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对权力最好的监督。在刑事裁判中,司法机关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依法回应社会公众对案情的诉求,不仅有利于司法权的公正行使、防止司法腐败,还有利于社会公众及时地了解和知晓案情,满足社会公众的心理需求,以消除人们对刑事裁判不透明的质疑和猜测。从而促使社会公众对司法权的信任和裁判结果的接受,扩大人们对于刑事裁判的支持和拥护,增强刑事裁判的社会基础,以有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和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最后,在刑事裁判中社会矛盾的化解需要正视社会舆论。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社会纠纷、定分止争。司法裁判作为实现法律定分止争目标的一种动态方式,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是社会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审判是法律系统的一部分,其判决最终是为解决社会矛盾。”[1]在刑事裁判中需要正视社会舆论,彰显社会主流价值观念,提高裁判结果的社会可接受程度。因为犯罪不仅侵害了社会个体的合法权益,还侵害了社会公众的道德观念、心理安全等社会价值,损害了社会稳定、破坏了社会和谐。

犯罪侵害了社会上的善良价值会引起公众的不满,同样不公正的裁判也会侵害社会上的善良价值,也会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和愤怒。刑事个案的裁判不仅需要考量个案的事实,还需要考量刑事个案裁判结果对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影响。刑事裁判不仅需要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还需要重视个案背后受到侵害的社会价值观念和道德情感的修复。社会舆论作为人们一种群体性的心理诉求,具有很强的民意基础,在刑事裁判中如果对此类民意不加考量,就有可能导致案件的裁判结果难以使社会公众接受,引起人们的质疑和不满,损害司法权威。

因此,在刑事裁判中要正视社会舆论的诉求,不能置社会舆论于不顾,不能不考量刑事个案背后所蕴含的社会矛盾和价值观念的冲突,要考虑刑事个案裁判结果的社会可接受程度,以调和社会价值观念的冲突和社会矛盾的缓和或化解。

三、社会舆论对刑事裁判影响的规范路径

社会舆论会对刑事裁判产生重大的影响,在刑事裁判中不得不考量社会舆论的作用。但是,基于法治原则刑事裁判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社会舆论不能作为刑事裁判的直接依据,社会舆论不能直接作用于刑事裁判。刑事裁判对社会舆论影响的考量必须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以内。

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民意,使社会舆论对刑事裁判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对于不当的社会舆论要坚守法治原则、恪守公正底线,不能被不当社会舆论所绑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社会舆论对刑事裁判的影响既需要认真地予以考量,也需要予以规范。

首先,刑事裁判必须要坚持法制原则。“法律文本是公正司法的基石,寻求社会效果主要应通过法律来实现。”[2]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国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要坚持的基本原则。刑事裁判必须要依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依法进行,而不能把主观臆想、个人情感等因素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虽然社会舆论会对刑事裁判产生影响,但是对于具有舆论压力的刑事裁判而言更应严格坚守法制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判。刑事裁判只有坚守法制原则,才能真正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树立起法制权威,也才能保证刑事裁判的质量,裁判的结果也才能经得起历史和公众的检验。如果刑事裁判面对舆论压力不能坚守法制原则,为社会舆论所操纵,就有可能酿成冤假错案,侵害司法公正、损害到法律的权威。

其次,要重视社会舆论和刑事裁判的有机结合。社会舆论和刑事裁判之间既有契合的一面又有冲突的一面,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应理性对待。在刑事裁判中对于民意反映强烈的社会舆论,司法机关要重视社会舆论和刑事裁判的有机结合。社会与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社会生活离不开法律的调整,法律也离不开社会这个生存的土壤。刑事裁判并非独立于社会而独立地存在,在刑事裁判的考量中既需要考虑法规范因素,也需要考虑法规范以外的其他社会因素。将刑事裁判的裁量放置于整个社会运行状况之中去考虑,将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道德情感、民意表达纳入刑事司法裁判的考量之中,使刑事裁判与社会公众之间保持良好的互动和适应性,而不是脱离于社会机械地进行法规的应用。

在刑事裁判中可以通过司法裁判的过程或一定的方法来考量社会舆论,将一定程度上的民意转化为裁判的结果。法官可以在进行审判推理的过程中,寻找可以反映民意的法律规范,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恰当运用。对于社会舆论反映较强的民意,法官也可以通过内心确证,在自由裁量权限内予以认真考量。在刑事裁判中要坚持司法为民发扬司法民主,积极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了解社会公众的情绪,将民意纳入罪犯社会危害性的评判之中,在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实现罚当其罪。

最后,要不断完善刑事裁判与社会舆论的沟通渠道。社会舆论在国家和社会管理中有着巨大的能量,在司法实践中要充分重视社会舆论对刑事裁判的影响,不断完善刑事裁判与社会舆论的沟通渠道。完善二者之间的沟通渠道,积极听取民意,是坚持司法为民、弘扬司法民主的必然要求。在刑事裁判中可以进一步深化庭审公开、进行网络直播,满足社会公众对热点案件的关注需求,不断优化司法公开政策,积极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通报情况。同时,对于有编造虚假谣言引导和诱导社会舆论,意图通过不正当的社会舆论来操纵刑事裁判的情况,要恪守法治的基本要求,摆脱不当社会舆论的干涉,依法公正地做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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