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措施探讨
2021-11-24张晟基
张晟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知识产权是创作者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换取的相关权利,具有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知识产权涉及范围较广,如著作权、专利权及商标权等,基于人力思考所得成果,国家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产权持有人的创造力,鼓励新技术的发明,促进社会科学的发展。在互联网时代下,知识产权应用不受限制,相较于传统线下管理多了一份广泛性,在传播速度上更是传统的几百倍不止,互联网的范围广、传播快的特点对于知识产权具有极大的威胁。据统计,我国知识产权被侵犯现象不断增加,鉴于此,接下来笔者重点分析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不足之处。
一、《刑法》在互联网时代下保护知识产权的不足之处
(一)管理范围过于狭窄
按照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而言,管理范围远不足以保护产权持有人的权益,目前《刑法》中有7个侵权知识产权的罪名,这7个立法条款主要用于保护著作权、商标权等其他专利权[1]。在整个刑法系统中,知识产权保护法的范围是较为狭窄的,远不足其他方面法律体系的分支。《知识产权法》只能规制大约三分之一的知识产权犯罪,也就意味着三分之二的专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导致侵权者有机可乘,导致创作者受到产权威胁,也间接降低了《刑法》的维权度。在互联网时代,信息化占据了人们的生活,上网门槛低,《刑法》难以根据互联网平台的发展趋势、操作程序、使用规范等方面予以管理,更难以对新型的著作商标权以及各项专利权进行充分的保护。管理范围狭窄造成了侵权者肆无忌惮地剽窃原创,基于互联网时代,更是造成了这种情况的一发不可收拾,导致部分侵犯者的不自觉,钻《刑法》漏洞,对原创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二)定罪过于单一
当前《刑法》在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定罪方面存在局限,形式也过于单一。《刑法》在制度上严格来讲只保护了著作权3项,而著作权有17项受保护权益,《刑法》在知识产权上给予的保护少之又少,仅有不到五分之一,也就证明在著作权受到威胁时,《刑法》能起到的作用甚微,难以使侵权者受到应有的制裁[2]。而这一局势导致在网络侵权中的《刑法》实施程度有限,无法保护知识产权持有者的相关权益。在互联网平台上,侵犯知识产权出现了全新的模式,将目光投向了更多的板块,例如不法分子贩卖游戏的外挂软件获利,又或者利用大量渠道在网络上播放影视内容、体育节目、动漫等,非法获取利润,这一点较为常见,如同电影院上映的影视作品,仅短短几个小时网络就会出现山寨版软件可以登录观看,不仅对编剧导演带来影响,还为电影院以及相关部门的收益带来极大的影响;抑或假冒网络卖家销售伪劣产品,造成极其不良的影响,利用不当手法获利。据大数据显示,互联网平台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占据法院总案件的一半,不仅如此,比率还在逐年上涨。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路径丰富多样,《刑法》定责较为单一,对于网络管理知识产权缺乏实质性且健全的制度,一旦出现知识产权侵犯的现象,在未触及法律底线的情况下,难以及时制止[3]。
(三)对于网络犯罪缺乏合理的《刑法》配置
目前对于知识产权侵犯行为国家以自由刑为主,通常处以罚金,因此无法进行合理的管控和预防。上述说到我国《刑法》在制度层面设计上并不十分完善,国外对于知识产权侵犯者一般是资格刑,罚款仅为辅助条款。资格刑具体指剥夺侵犯者二次实施知识侵权的能力,杜绝同样的事情再次发生,在刑法中规定了侵犯者的职业禁止条款及侵犯者在实施犯罪后不可从事相关行业或者组织涉及的一切业务,也就是从根本上制止了侵犯者的二次犯罪行为,这一法律制度可以在极大程度上解决知识产权侵犯问题,此外,还能解决缺乏合理的刑法配置问题。对于知识产权侵犯者而言,仅对其实行罚金处罚一则难以执行,二则对于侵犯者达不到敲山震虎的作用。因此,国家《刑法》在对知识产权侵犯者制裁的过程中,应先没收其非法盗窃的产品,并及时追回相关损失,确保创作者与广大人民的利益[4]。
(四)给刑罚制定所带来的挑战
在互联网时代,侵犯知识产权与传统犯罪特点有所不同,从犯罪手段、犯罪心理等方面都发生了极大改变,这一现象对刑罚的制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笔者针对互联网的特点现对知识产权犯罪总结出下述三点:第一,在虚拟空间内,犯罪更为隐秘。上述提到互联网门槛低,这一点正是犯罪分子攻克的突破口,利用网络覆盖范围广、信息传播速度快的特点,攻击盗取知识产权,并且在虚拟的空间内做到销毁信息,只有在知识产权受到实质性的损害之后,方可察觉到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5]。同时,范围广与传播快的特点导致侵犯者在虚拟空间中无迹可寻,为调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第二,侵犯知识产权对原创者造成的损失难以衡量,侵犯产权数额难以确认。在实施调查时,难以确定知识产权数额是刑罚的关键部分,同时,犯罪分子能通过网络技术抹去互联网的数据印记,导致在调查中难以收集有用数据,刑罚调查将再次陷入困境。第三,侵犯知识产权网络技术已达到炉火纯青,犯罪组织极其严谨且隐秘,犯罪团队逐渐增加,犯罪手段在数次作案下变得更为高明,已经完全走向代码化侵犯模式[6]。
二、在互联网时代下对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措施
基于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为刑事立案与调查带来了困境,我国法律制定以人民的权益为主,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漏洞,导致犯罪分子蔑视法律,任意侵犯现象逐渐严重。鉴于此,接下来笔者就互联网时代下对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措施展开研究,力求打消侵犯者的犯罪意识。
(一)扩大《刑法》保护知识产权范围
在互联网时代,《刑法》在维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首先要扩大其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站在《刑法》的立场上,同时以《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对其展开补充,并且根据相关案件对法律的空子重新填补,结合互联网时代的特点再次修订《知识产权法》,经过不断的补充和修编形成一套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7]。此外,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要适度,一旦出现过度保护的现象极易影响市场的正常秩序,进而阻止新产品的产生,因此,在《刑法》修订上还应为知识产权留有保护的边界。互联网时代刑法保护知识产权需要在制度上进行改善,将上述的17项全加进去,避免知识产权侵犯者利用法律空子实施犯罪。
(二)对于知识产权的侵犯罪状要进行完善
基于互联网背景下,对于知识产权的侵犯罪状,不能仅描述与盈利相关的问题,如不能单纯描述以盈利为目的,在拟定相关法律上也不能这样描述,因为并不是每一个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分子都是以盈利为目的,部分就是为了危害社会,部分则为了名[8]。部分则受人指使等,作案动机各有不同,但是对于社会和谐发展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性。由于《刑法》的性质,对于《知识产权法》的拟定并不能将每一项有可能的因素都记录在册,因此,必须对犯罪分子的犯罪目的深究,探索其犯罪心理。同时需要定期对网络平台进行观察和监管,对于部分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对知识产权进行侵犯与攻击的同时,观察其下载的渠道与次数,或者追踪网络浏览量,确定其犯罪目标,避免不法分子过度使用知识产权。
(三)刑罚结构设置更为合理化
基于互联网时代,刑罚结构设置合理化可以从下述三点展开建设:第一,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无论出于哪种心态或犯罪手段,一旦犯罪目的达成,必须平等对待。例如当前的《刑法》对于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分子设定的刑罚为7年有期徒刑,但是侵犯专利权最高是3年有期徒刑[9]。《刑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侵犯方面设定依然存在不平衡的区域,如果在知识产权方面设定的刑罚能够平衡,也能在绝对公平的制度下提升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第二,可以参照外国在知识产权方面制定的法律,利用从业禁止原则对侵权者进行制裁,侵权者一旦犯罪,将责令禁止其从事相关行业资格,杜绝二次再犯,为知识产权保护夯实基础,为维护社会和谐发展保驾护航。法律在制定上总会出现不同层面的漏洞,难以做到全面,因此我国在拟定相关法律的同时,可以适当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规范现代人的言行举止。第三,就是在经济处罚方面亟须加大力度,当前我国《刑法》在处理知识产权侵犯问题上规定的罚金数额较低,侵犯者在面临着高额回报的利益诱惑时极有可能二次走向侵犯路径,心存侥幸,无视罚金处罚。因此,国家在面对知识产权侵犯者犯罪行为处罚时,应加大罚金力度,使接受处罚者受经济制约,无法再次从事知识产权侵犯等违法乱纪活动[10]。这种举措能够在知识产权侵犯案件的处理上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应酌情处理,规避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四)加强关注本国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近年来,受互联网平台的影响,国内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互联网违法活动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对于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不法分子将直接移交司法部门制裁,并且要求检察机关对不法分子展开行为上的监督,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合作的模式下对犯罪分子能进行更好的治理,也能在相互协调下完善工作机制。但是,就目前解决趋势来看,刑事案件中知识产权侵犯案件依然将其列为一般案件。由此可见,国家在处理涉及他人经济利益、名誉等方面的案件时应充分重视,不能对其只做简单的记录,按照寻常案件进行处理。知识产权侵犯现象频频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犯罪分子在虚拟空间活动已成为其一贯伎俩,《刑法》在治理上难以做到斩草除根,侵犯者长期从事此类工作,具有丰富的盗取经验,同时互联网技术也达到登峰造极。这类犯罪者对于法律意识已经完全淡化,因此新时代《刑法》需要努力的方向除了加大执法力度之外,还应拓宽教育平台,为公民普及法律意识,时刻关注本国违法乱纪的行为,对互联网活跃用户加大监管力度,一经发现,马上追踪。
(五)完善和修改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限制性刑法保护
上述提到的并非所有犯罪行为都是建立在盈利的目的之上的,为了更好地完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加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基于互联网背景下需要做的不仅是对犯罪分子展开追踪,而是了解互联网平台犯罪分子的一贯手段,在侵犯知识产权常用的软件、代码、页面等多方面,邀请专业的技术人才对其展开分析,挖掘有可能造成信息流失的软件或平台,通过先进的技术探索侵犯者可能会使用的相关网址,对于互联网平台深入了解,才能更好地做到保护知识产权。互联网背景下《刑法》修订应遵循网络技术发展的趋势,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相关刑罚,例如完善以盈利为目的的限制性刑法保护。在改变部分条款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执法制度的恒久不变性,《刑法》在修改的过程中,应充分挖掘有用资源,采取科学合理的司法措施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
综上所述,由于互联网的特点导致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现象逐渐严重,线上犯罪手段、技术等都远超于线下活动,犯罪渠道更加广泛,犯罪更是无迹可寻,虚拟的平台将调查工作带入了困境。多种多样的犯罪方式为刑法管理带来了难度,直接导致刑法制度在互联网背景下存在滞后状态。基于此,本文重点对互联网背景下刑法保护知识产权存在的不足进行了详细分析,建立在问题上,进一步研究出了治理措施,希望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