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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阈下居住权制度体系及其实现路径

2021-11-24

法制博览 2021年15期
关键词:居住权物权法定

孟 翔

(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广东 佛山 528000)

《民法典》居住权制度体系主要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实际居住利益进行有效保障,将社会性居住权当作基础,不反对投资性居住权的设定。居住权制度体系规定居住权存在于物权编中,同时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中的相关规定同样能当作居住权设定的根据,在具体实行的过程中,人民法院采用裁判的形式对特定主体设定居住权,符合物权法律规定的原则,还对物权编居住权立法进行一定的补充。

一、居住权制度体系立法意义

我国《民法典》设立了居住权制度,对社会弱势人民群众的居住权益进行有效保障,满足居住权人生活居住的实际需求。以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行之后,市场供给的住房主体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不断增加了住房的供给量。政府根据社会居住实际情况建设了城镇保障性房,同时对棚户区进行改造当作居住房。我国社会经济领域不断发生转变,逐渐凸显出了对住房立法的实际需求,迫切需求在《民法典》中设定居住权制度体系。我国在2018年根据社会住房实际需求,在物权编中增加了居住权制度,主要对居住权人实际居住需求进行明确,采用合同和遗嘱的形式可以使他人享受占有和使用住宅的权利,同时对于设定了居住权的住房其中居住权人不能随意进行转让和继承。物权编中设定的居住权制度包含多个方面,满足居住权人生活居住的需求[1]。另外,我国在2019年主要对居住权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定了具体的相关条款规定。居住权制度体系建立的过程中借鉴了相关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特定人群的实际居住需求进行有效满足。《民法典》居住权制度体系地实施,能够有效地为人民群众住房提供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住房紧张的现象,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地健康发展,对民生进行更加有效地保障。

二、《民法典》居住权制度体系分析

(一)内涵性质

居住权和住房所有权存在一定的差别,主要是在他人住房的基础上,对居住权人的生活居住需求进行有效满足,是人们实现长时间稳定的生活居住的用益物权,对他人的房屋获得相应的占有和使用权利。居住权通过设立之后具有较高的稳定构性,在居住权受到一定侵犯时,可以实现物权保护措施,达到自身长期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同时自身的居住权益不会受到房产权转变的影响。

居住权制度体系能够有效促进居住权人充分发挥住宅经济效应,可以对婚姻家庭的抚养救济提供相应的服务,同时能够在市场利用财产流转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采取任何方式都是权利人进行自主决定。另外,当时在住宅使用权利和所有权不统一的情况下,没有相应的立法对居住权的住宅提出禁止其抵押等规定,住宅所有权人对于房屋具有相应的融资功能。所以《民法典》增加的居住权制度对于特定居住权人的居住需求进行有效满足,同时还能对住宅所有权人通过房屋进行融资和流转获取效益进行一定的保障,帮助权利人通过权利客体,拥有收益权[2]。

人民法院在具体物权纠纷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居住权制度的法律定义。产权不清晰的情况下,经常会出现相关居住权民事纠纷,通常情况下将居住权当作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利人同时拥有,导致房屋权属产生问题、将居住权当作住宅所有权,排除了权利人对住宅的处分和收益权。居住权制度设定了多种供给主体的住房制度,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根据,提升住宅在居民财产体系中的位置。我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析,大部分家庭财富主要体现在拥有的房产等相关不动产上。我国人们生活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但是人口老龄化情况逐渐加重,促进了养老服务产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实行的相关养老保险试点,在开展的过程中,老年人拥有房产的条件下没有较高的参与积极性,同时保险公司没有进行一定的重视,主要贷款银行对于担保的主宰具有追索权,老年人的居住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同时社会经济体制不断深化改革、房屋价格不断变化对银行以抵押贷款房屋长期持有的风险管控产生一定影响。因此,《民法典》中增加的居住权制度,住宅所有权人可以和相关金融机构、市场主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对住宅设立居住权,进行物权登记,进而成为房屋居住权人,同时购房人买房不能对其居住权进行妨碍。该种设定居住权的房屋在销售的过程中相对价格较低,居住权达到相应的权限时,可以全部去除住宅所有权上的相应负担,买房人可以得到完整的房屋所有权。该类房屋销售价格较低,投资门槛低,在市场上占据一定的销售优势,有效拓展房产的融资渠道,更加优化了房产资源的配置。

(二)规范体系

一方面,居住权制度物权编规范。居住权只有通过登记采用对其设立、变更和消除实现物权效力。房屋购买者需要在交易的过程中对住宅的登记进行查询。居住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之后,第三人对于购买房屋设定居住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住宅行使使用权和租金不进行法律支持。用益物权人对房屋行使权利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如对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对使用目的和方式进行一定的限制,同时居住权对房屋不能进行转让和继承。当事人进行房屋登记的过程中需要对居住权的具体期限进行注明,严格以登记的内容为标准,同时在没有任何约定和登记的情况下,居住权人将终身享受居住权,保证其长期稳定生活居住的实际需求。

另一方面,居住权制度合同编规范。《民法典》中当事人可以对于合同签订的具体形式进行自主决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签订之后立即产生效益,但是法律具有相关规定,或者当事人进行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合同签订之后不会立即生效。居住权在设立时使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和遗嘱,对当事人之间相关的权利义务进行更加清晰的确定,对居住权登记的内容更加明确,防止出现相关权利纠纷。

三、《民法典》居住权制度实现路径

第一,《民法典》居住权制度实现路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裁判形式进行居住权设立,可以有效达到居住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人民法院裁判形式设立居住权的过程中不能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民法典》中确定了物权法定原则,当作《民法典· 物权篇》的结构原则,从而对人民群众的经济生活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当事人在没有合同和遗嘱的情况下,部分学者对于法院采用裁判方式为特定主体进行居住权的设立产生一定的疑问,是否存在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违反现象。但是《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明文规定了可以采用裁判方式对当事人进行物权的设立,在裁判文书生效时,发生物权效力,为人民法院采用裁判形式对当事人设立居住权提供了制度体系保障[3]。

第二,法定居住权的构成要件。《民法典》增加居住权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更好地满足特定人群对于居住的实际需求,明确法定居住权人,对规定中的特定人群进行探究和分析。法定居住权产生的关系,就是父母子女、夫妻这两种关系,需要结合法定居住权的限制思路,对相关主体的法定居住权具体情形进行有效明确和限制。另外,法定居住权利人的同住人在《民法典》中没有对其范围进行明确规定。部分学者提出需要对共同居住人的范围进行确定,对配偶、同居人等相关同住人是否享受房屋居住权,设计具体规则,明确同住人范围。因此,居住权制度体系实行的过程中需要对法定居住权利人的同住人具体范围进行有效探究和分析,防止居住权在实际行使得过程中产生相关的纠纷。

四、结语

《民法典》居住权制度体系中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地完善和明确。本文主要对《民法典》居住权制度体系立法意义和内涵性质、规范体系进行分析,同时探讨了其实现路径,希望推动住房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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