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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贷的现状思考及制度建设研究

2021-11-24陈泓浩

法制博览 2021年15期
关键词:校园网借贷贷款

陈泓浩

(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贷款是金融产业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基于客户的大数据进行风险分析,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风控效率;基于撮合借贷双方的平台成交,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配置效率。网络贷款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让借贷双方充分享受到了高效与便捷,发挥了其应有的工具价值。但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网络贷款有其发展不规范的一方面,尤其是当网络贷款进入校园后,面对数千万的大学生消费者,在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的时候,资本显示出其贪婪的一面,引发了很多的风险事件,尤其是大学生的群体风险事件。应该正视校园网贷这一新兴事物,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分析,探索出一条适合校园网贷的良性发展道路。

一、内涵与特点

校园网贷尚未有明确的定义。官方的定义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等,比如2016年中国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工商总局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六部门通知》”),校园网贷定义为“部分网络借贷平台针对在校学生开展借贷业务”。学术研究中对校园网贷的定义也不多,有学者将其简单界定为“针对大学校园,以大学生借款人为消费群体而开展的互联网金融贷款服务”[1];有学者认为需探明校园网贷作为“校园贷款+互联网贷款”之有机结合产物所蕴含的贷款途径、贷款对象、贷款目的、贷款方式等基本界定要素,将校园网贷定义为:“消费金融公司或互联网企业等市场主体出资成立的非存款性借贷公司或借贷中介平台,以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为工具,以大学生为对象,以满足大学生对商品、服务消费或创业投资需求为目的,以出借资金并获得分期偿还为形式所开展的借贷业务”[2]。

本文暂不提出新的定义,只是简单勾勒和厘定校园网贷的内涵:一是校园网贷也是一种网贷,也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贷款;二是校园网贷的业务场景,发生在校园里尤其是大学校园里;三是资金供给方主要为民间资本,资金需求方主要为在校大学生;四是贷款目的和种类呈现多样化,但实际大多数借贷资金的最终流向为大学生的提前消费。

与其他贷款相比,校园网贷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以网络和学生间传播为主,传播速度快且覆盖面广

在相对封闭的校园空间内通过学生间口口相传,本身的传播速度就很快,再插上接近于实时传播的互联网翅膀之后,校园网贷以一种极快的速度在校园内传播,且覆盖面极广,几乎没有传播不到的地方。

(二)以私人性的民间借贷为主,少见传统金融机构参与

大学生借贷市场是一个巨大的市场,传统金融机构之前都尝试开拓这个市场,曾经利用校园信用卡进行市场占领。但因盲目追求极速拓展市场,触碰了审慎风控的监管红线,导致原银保监会在2009年出台限制政策,掐灭了传统金融机构参与校园网贷的机会。与此同时,追求更高收益同时也能接受更大风险的民间资本从而得以进入校园信贷市场。现在的校园网贷,资金供给方大多是民间资本,发生纠纷后也大多以私人性的民间借贷案由为主。

(三)以在校大学生为贷款对象,供需两旺且市场潜力大

校园网贷看中的是在校大学生这一未来潜力股,还款来源不仅来自其家庭供给,也寄希望于其大学毕业之后的工作收入,所谓“用未来的钱,来享受当下”。而寻求借款的大学生也比较容易接受提前消费的思维,信贷市场供需两旺且市场潜力巨大。另外,校园网贷的贷款目的和种类呈现多样化,但实际大多数借贷资金的最终流向为大学生的提前消费领域。虽然有些学者认为部分大学生贷款会用于创业等领域,但据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政府和学校对大学生创业提供了优质的信贷产品,其利率远远低于校园网贷,而且还有免息或半息的扶持政策。如果大学生的创业资金还需要通过校园网贷来供给,其本身就是一个不合格的创业者。

(四)以监管真空地带为切入口,违规金融宣传屡见不鲜

传统金融机构受到固有的监管约束,但校园网贷以民间资本供给为主,且校园网贷属于新兴专有领域,从《六部门通知》就可以知道现在属于多部门监管的局面。多部门监管就可能导致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导致监管真空。正是有了这种监管真空地带,违规金融宣传才屡见不鲜,民间资本通过虚假宣传、虚假承诺、利率设计等方式快速获客。在形成一个初具规模的校园借贷市场的同时,也因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加大了风险积累量。

二、现状带来的思考

校园网贷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发挥了其应有的工具价值,通过校园信贷市场的供求双方调节,达成了一种价格平衡。但这种平衡不是在一个有效的市场里,这种平衡因监管真空、供求双方力量对比悬殊、高收益伴随的高风险、风险聚集效应、社会传播效应等因素的存在而变得十分脆弱。以下这些现状带来了一些思考,值得深思。

(一)监管真空的局面如何破局?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网络借贷领域尚缺乏有效的成体系规制,对于校园网贷更没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正是这种监管真空局面,校园网贷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的“三无”境地[3]。

1370 Immunomodulatory effect and clinical application of adipose-derived mesenchymal stem cells

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注重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但对于金融创新的领域,比如P2P等领域,监管动作稍显迟滞,一开始时既无引导,也无限制,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金融风险的形成和聚集。校园网贷也是在这样一种监管真空的状态下进入,信贷平台和资金供给方一般只需满足一般的公司成立标准即可;而《公司法》的修订则大大降低了公司准入门槛,采取认缴出资制度,几乎等于无障碍进入。同时,由于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校园网贷一般也无需具备借贷资质,经营范围也大多以信息中介、管理咨询等方式存在。尽管政府也多次联合多个部门发文,但对于许多具体内容未做进一步的细化,仅仅以“具体细则另行制定”留下一条又一条的尾巴。

(二)如何有效地抵御金融风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网介绍,“(中国的)征信系统已经建设成为世界规模最大,收录人数最多,收集信贷信息最全,覆盖范围和使用最广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本上为国内每一个有信用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了信用档案”[4]。但在校大学生基本没有社会经济活动,个人征信一般为空白。在这种信用不对称的情况下,校园网贷的贷款方对交易量和价格(贷款和贷款的成本)理应更为理性,更加注重风险的控制与管理。但事实恰恰相反,为了抢占校园网贷这个潜力巨大的市场,校园网贷贷款方的风控犹如摆设,一般只要身份证、学生证、家长和老师联系方式即可贷到一笔不菲的金额,而且部分网贷平台也不要求双录和面签,出现“一人多贷”和“多人一贷”等现象,出现借用证件进行无权代理的现象,出现很多潜在风险的事项。这样近乎无风控的贷款,只会导致坏账率越来越高;而随着风险率的升高,对应的收益率也要求升高,除了利率直接提高和变相提高之外,还不断增加各种收费项目以进一步提高收益率,导致恶性循环,这始终不是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方式。

(三)如何维护稳定的校园环境?

在校园网贷市场中,校园网贷的贷款方虽然承受了巨大的潜在风险,但风险带来的溢价也是巨大的。贷款方对于风险溢价的获取,除了部分借款方也即贷款方的大学生及其家人自愿偿还贷款本息之外,还靠其数倍于借款方的强势力量作为保障。这种强势力量在催收阶段表现为暴力、威吓、“裸贷”“肉偿”等方式,引发了诸如跳楼、自杀等一系列动荡的社会关系。贷款方的强势力量不仅体现在催收阶段,也体现在借贷阶段。2020年8月,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从“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下调至4倍LPR(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司法保护上限为15.4%),这种利率水平已经不能满足贷款方的风险溢价要求。贷款方通过分期还款的设计能使实际利率远远大于年化利率,一般要超过两倍(注:分期还款是按总贷款金额乘以利率计算出总利息,再把总利息平摊到每个月上。本金逐期减少,但是每一期的利息却仍然按照以全部本金为基数计算,所以实际的年化利率要高很多);贷款方还通过“砍头息”和不断增设其他费用项目来增加资本收益。通过上述操作,风险溢价可能达到年化50%以上的收益,这可能可以覆盖贷款方的风险成本。但对于借款方即广大的大学生群体来说,却是背负了巨大的借贷成本。如果未及时还款,即可能会引起其巨大的信用风险,导致校园环境产生较多的不稳定因素。

(四)如何进行金融与消费观的教育?

如果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去分析,在校大学生之所以能接受校园网贷,一是因为他们有提前消费的观念,二是因为他们可以承担得起提前消费的资金成本。但这两个因素如果像在校大学生想得那么简单的话,那么也就不会有接下来一系列的风险事件。每个人都可以透支自己未来的信用,但要有个程度,在校大学生心智不全,提前消费的观念太过超前,严重透支未来。更主要的是他们大多数对于金融知识一知半解甚至被虚假宣传欺骗,对于资金的成本严重低估,对于自己的能力严重高估,形成一个巨大的误差陷阱。

三、问题的分析

校园网贷的问题相对复杂,亟待疏通和解决,需要对深层次的问题进行理论剖析,才能提出制度建设及风险防范的合理对策。

(一)金融市场供求失衡

金融市场和其他市场一样,都受市场规律的作用,通过供求力量的对比和配置,自发形成商品价格,也即资金借贷的利率成本。但是金融市场又是一个特殊市场,政府不仅管制价格,还管制供应端。当管制与市场经济规律迥异时,问题就会显现出来。政府最初只是为了管制某一方面的风险,却可能会引发更大的风险。

校园网贷本来有传统金融机构进入,由银行向在校大学生提供以信用卡为主的信贷服务。但是银行为了抢占市场,盲目扩张,对具体业务把控不严,导致部分大学生过度负债、部分商户违规套现,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金融动荡。由于银行属于政府严控部门,原银保监会于2009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信用卡的通知》,采用了严格的市场限制措施,实际上等于切断了传统金融机构的校园信用卡供给渠道。在传统金融机构退出校园网贷的市场后,民间资本乘虚进入,并在监管真空下套取近乎无风险的利益,导致校园网贷市场的供求失衡。

(二)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原银保监会提出,禁止向未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这一政策规定,引起网络一片议论声音。网络评论说,在校大学生大部分已满18周岁;可能存在有些大一学生未满18周岁的,但到了大二的时候已基本满18周岁了。这一个“尴尬”的政策规定,其实是显现出校园网贷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现实存在。

校园网贷的法律制度供给不足表现为原有法律法规的滞后和专项法律法规的不足。如上所述,现在的校园网贷供应方,只要成立公司即可,且这个公司不用实缴资本。即使是P2P,也只需向金融监管部门备案。门槛低,导致大学生权益难以保护到位。

校园网贷的专项法律法规也明显不足。2016年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实操性的具体规定。2017年三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又采用“一刀切”式的禁止性规定,治标不治本,缺乏有效引导的法律制度。

(三)金融创新程度不够

金融领域一向是“嫌贫爱富”,对于“容易赚的钱”趋之若鹜,对于“不容易赚的钱”没有动力。比如普惠金融,现在变成一个全球性的、政策性的浪潮,很多金融机构都在说,但是做起来难度非常大。究其原因,是金融创新程度不够,还存在传统的金融思维,缺乏金融改革创新的动力。

校园网贷是一个金融创新领域,但由于它应有的普惠性质、由于它的草根性,得不到应有的创新鼓励,却换来民间资本的恶意套利。“金融民主意味着将金融权利赋予每一个人,使每个人都能享受金融体系所带来的便利”[5]。作为普惠金融的校园网贷,金融创新的程度明显不够。

四、风险防范及制度建设

(一)确立校园网贷的合法地位,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因为一个风险问题,就限制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进入校园网贷领域,这种管制操作,可能会导致一个更大的风险问题。从某种意义上,信贷权利已经逐步上升为一种人权,人为切断大学生的金融供应,可以说既不符合经济学的发展规律,又不符合人权要求。所以,正视大学生的合理信贷需求,正视校园网贷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确立校园网贷的合法地位,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当然,确立校园网贷的合法地位后,还要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不要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市场准入制度的设计至少应包括准入模式及准入条件两个维度,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去考虑设计。在准入模式上,建议采取许可经营制对校园网贷企业进行市场准入。在准入条件上,可以参照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重点对相关指标提出严格的要求。

(二)加大弱势方的法律保护,明确校园网贷供应方的特殊义务

在校园网贷的交易过程中,大学生处于弱势一方。明确校园网贷供应方的特殊义务,有利于对弱势方的法律保护。具体的特殊义务至少应包括释明义务和改进义务。

释明义务是金融机构本身应有的义务,在校园网贷中,应该更加明确。校园网贷供应方应积极更新和完善合同版本的内容,注意约定内容前后的一致性,在合同文字表述方面,应根据通用表达习惯和法律术语加以规范,力求准确和全面。对直接影响需求方即大学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的重要条款,通过下划线、加粗字体等方式予以提示,对金融专业术语和风险责任应有必要的解释说明。注重签订程序过程的证据化保存,严格“双录”要求,杜绝代签、签字时留白等不规范行为。

由于校园网贷是新生事物,校园网贷供应方也应承担起金融产品的改进义务。监管部门应给予一定金融创新空间,允许校园网贷供应方从普惠金融、金融教育、风险控制等方面出发去做一定的金融创新,对金融产品进行一定程度的改进,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校园网贷。

(三)加强消费观与金融教育力度,提高大学生金融素质

社会环境越来越复杂,但是大学生在校园里面还是稍显单纯,社会经验比较欠缺,甄别信息能力尚有不足。增强大学生金融素质教育,传递理性消费观念,同时,让大学生避开“钱”行路上的坑,远离金融陷阱,是学校也是社会的责任所在。

学校应该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加强消费观与金融教育力度,配置专业师资,开设专门课程,进一步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普及金融基本知识、增强大学生的风险防范意识,教育和引导大学生树立文明、理性和科学的消费观。

政府和有关社会社团也应该深入校园,用真实发生的案例进行宣教,建立点对点的宣教支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宣传教育,以期达到良好的教育和宣传效果。

(四)建立全面的纠纷解决机制,健全非诉调解,探索公益诉讼

金融纠纷属于专业领域,校园网贷又可能涉及欺诈方面的证据收集,难度比较大,应该建立全面的纠纷解决机制,健全非诉调解,探索公益诉讼。

诉讼和仲裁是纠纷解决机制的最后解决方案,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是一项事关全局的政治任务,在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促进社会稳定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非诉调解仍解决不了,到了诉讼或仲裁阶段,应该探索公益诉讼,加入社会关爱力量,积极帮扶校园网贷中的大学生弱势群体。

建立高质量的非诉调解和公益诉讼服务队伍是服务质量的保证。除了引进公益律师之外,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也应该建立起校园网贷的法律服务队伍,用于非诉调解和公益诉讼服务。建立队伍之后,应该不断提高队伍成员的业务能力和实战水平,并不断充实服务人员,配强纠纷化解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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