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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理念下公司制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

2021-11-24

经营者 2021年7期
关键词:合伙制公司制所得税

(柳州市荣久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广西 柳州 545006)

一、引言

大部分的国家税法都会根据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性质不同,赋予不同的税法地位和纳税条件。而在国家纳税筹划理念下,投资者若想减少上缴的所得税,尽可能获得更多的企业红利,那么如何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投资理念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组织形式就十分重要。

二、各种企业组织形式的税负状况分析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

我国税收政策规定,从2000年1月1日开始,为了鼓励企业经济发展,对个人独资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所获得的投资红利,将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使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费负担,使企业可以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企业的经营中,也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随着每年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不同而不同,从科学、客观的角度灵活地调整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税负,具有灵活性。

(二)合伙制企业的税负

合伙制企业由有同意愿和利益的各个合伙人签订合约协议形成盈利关系,在合伙公司的经营过程中,每一位合伙人对该公司承担一定比例的连带责任,并且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企业、共同承担企业的金融风险、共同享受企业带来的盈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各个合伙人属于“命运共同体”。在合伙制企业中合伙的损益根据合伙协议所约定的比例分配企业红利、承担企业责任。合伙制企业一旦申请成功,各个投资人获取收益和承担企业责任的比率就已经按照合伙协议而确定。和个人独资企业相统,也是从2000年停止对合伙制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各个合伙人根据自身投资所得征收不同比率的税负。

(三)公司制企业的税负

目前公司制企业的主要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即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合伙出资,每个股东根据自己出资的金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作为投资者的个人股东根据自己对公司制企业出资金额的多少,根据企业盈利比例来获取相应的股东收益,投资者对公司投资的金额越多,获得的股东收益就越多,承受的金融风险也越大。

企业作为法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分为三个档次。企业所得税的一般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对小微企业的资产规模、从业人员和纳税额制定了严格的规定:第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第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当投资者从高新技术企业分得一定数额的红利、股利时,还应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此一来,投资者所获得的红利就承担了双重的税负。由于单个投资者享受的权益是按照一定比例享受公司的权益,所以所承担的责任也只会是公司的有限责任。

综上所述,在收入相同的状况下,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制企业所缴纳的税负是一致的,都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按投资者所获得的投资红利,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则根据公司的类型和性质来定,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缴纳税负的比例相似,国家对小微企业的规模、人员和资产的要求也相似。而高新技术企业则根据企业是否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且是否经过认定来判断税率多少,一般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知识技术产品和服务越多,所享受的扶持就越多,缴纳的税负相对较少,这也是国家激励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创新技术、发展经济的一大手段。

三、公司制企业的非税优势——与合伙制企业相比

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相比,虽然承担的税负要多,但由于公司制企业独有的优势,仍然存在众多投资者选择投资公司制企业。投资者在选择或者转换企业组织形式时,不但会关注税收成本的多少,也会重视非税收成本,而公司制企业的非税收优势吸引了大部分投资者的目光。相比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制度优势、资本市场准入优势和企业治理结构三大方面。

(一)制度优势

与合伙制企业相比,公司制企业的知识产权十分明细,并且明确了每个领导、管理者、工作人员的职务和权力,不仅具备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以及政企分开的企业形式,还具备全面的法人制度、企业亏盈制度以及红利分配制度等,具有一定的制度优势和管理优势。而合伙制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合伙人之间的信任机制,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和依靠是维系整个合伙制企业正常运转的润滑剂,但并不是每一个合伙制公司的合伙人都有高度信任和超强的默契,一旦有合伙人做出违纪、违法之事,就会影响整个企业的正常运作和盈利,因此合伙制企业不具备较强的法律约束力。而且在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下,合伙协定都是在自由状态下签订的,法律效力较弱,在不同情况下存在尚未确定的财产权,缺少普遍适用的有限责任,这些都有可能使整个公司处于混乱、无序状态,增加合伙制企业的运营成本。

(二)资本市场准入优势

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时,合伙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所拥有的待遇截然不同。公司制企业相比合伙制企业,在资本市场中更容易获取资本权益,投资者也倾向于将大部分的资本投入到公司制企业,而合伙制企业由于具有制度劣势和管理劣势,所以大部分投资者不愿意将资金投入其中,以免承担更多的金融风险和市场风险。不仅如此,公司制企业还更容易通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高额贷款,而合伙制企业信贷融资相对困难。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投资理念的转变,投资渠道和投资方式日渐丰富多样,甚至掀起了一股“投资热潮”。随着人们时间的碎片化,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拥有了随时随地买卖资产的需求,希望对资金有更加自主的分配权,公司制企业显然满足了广大投资者的这一基本需求,而合伙制企业受自身的构架和形式制度的约束,无法从根本上满足投资者对资金流动性的要求,失去了众多客流量。

(三)企业治理结构优势

公司制企业中,公司治理机构由各大股东举办公司会议,由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彼此相互依靠又相互制约,如此一来,公司制企业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单个领导的片面决策,也更容易控制管理者的管理活动,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导致一个人决策失误就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利益,也将公司的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而在合伙制企业中,虽然部分企业已经建立了一系列合伙事务执行制度,但是由单个或者几个合伙人提出的监督、管理制度难以与整个公司治理结构相匹配,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而且一旦合伙事务执行人并未履行自身职责,对合伙制企业造成的影响将难以通过公司治理结构来恢复,所产生的损失将远远超过合伙制企业本身的“自愈”能力。

四、结语

单纯从税负上来看,合伙制企业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综合来看,公司制企业具有合伙制企业不具有的非税优势,而这种优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税负上的劣势,甚至可以抵消税负对企业、投资者收益的影响。因此,在比较选择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时,需要投资者从各个角度进行综合考虑,如税负、资本市场的待遇、盈利分配等都应纳入考虑范围,只有进行综合的考量,才能作出最适合自身情况的投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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