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根据
——兼论边沁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
2021-11-24朱凤娟
朱凤娟
(沈阳师范大学 辽宁 沈阳 110034)
欧洲启蒙运动时期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作为自由主义的重要论证方式,其主要内容是每个人都拥有某些不可剥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在自然状态中是无法实现的,因此理性启发人们与他人签订契约,建立政府来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基于此,个人与政府的关系就很明显了,政府是作为对个人自然权利保护者的身份出现的,其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在于人们为了保护其权利而对政府权威的理性同意。然而,契约论的这种观念对于19世纪的英国思想家来说已经显得不合时宜,实证科学的发展和对经济利益的追逐,使他们逐渐对抽象理性失去了兴趣,转而把人们对功利的追求视为社会进步的契机和政府合法性的根据。
一、功利原则和服从习惯是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标准
社会契约论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和国家政权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巩固,资产阶级无须再为其政权的合法性进行论证,而是需要一种能够激发人们对财富和功利进行积极追求的政治哲学,显然契约论是无法为处于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的这种要求提供建设性理论的。这些因素无疑催生了功利主义政治哲学,边沁对契约论的批判和对功利主义的阐发正是如此。
边沁直截了当地拒绝使用契约观念。他说:“我与原始契约告别了;我把它留给那些以这种喋喋不休的话来自娱的人,那些人会觉得他们需要它。”[1]150边沁认为社会契约学说是过时的虚构,并且已经被大卫·休谟击垮。与契约论告别之后,边沁找到了一个检验一切人类行为和政治制度合理性的标准——功利原则。他说:“我学会和认识了功利是衡量和检验一切德行的标准;认识到忠诚像任何德行一样重要;认识到促进普遍幸福是高于并包括其他一切职责的职责。”[1]150在边沁看来,功利主义不仅是评价个人行为的唯一标准,也是评价政府行为和各种制度的唯一标准和根据。
边沁承认社会契约论在过去有一段时期有其用途,而且对于当时的情况来讲,不可能凭借除此之外的其他理论来完成某些政治工作。现在借助于社会契约论所做的工作已经完成了,有关原始契约的理论已经过时了;纵使它没有过时,原始契约和自然权利的概念也不过是一种毫无意义的虚构和幻想之物,根本不能用于解释政治和国家的基础及其产生的原因,不能对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做出有效的论证。边沁毫不犹豫地抛弃了在政府和国家起源问题上的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等抽象的假定。他认为“人类不可毁灭的特权不需要建立在幻想的不稳固的基础之上”[1]149,而应该建立在更为坚实可靠、更为实在的基础之上,这个基础就是功利原则。
边沁指出,退一步讲,即使假定国家起源于契约,社会契约论也说明不了人们为什么要相互协调建立国家,又为什么要遵守契约等问题。社会契约论者认为在签订契约时,理性指示人们,承诺遵守诺言。所以履行诺言,是因为他们曾经承诺这样做,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有义务受契约的约束,人民基于许诺而服从政府。在边沁看来,人们服从政府的理由并非如此,正是基于功利原则人们才遵守诺言。如果个人不能遵守诺言,就会受到别人的指责,进而享受不到社会合作带来的好处,并会受到惩罚;相反,遵守诺言会带来回报。这就是说,遵守诺言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边沁指出,为什么要把承诺或契约作为政治义务和服从的基础呢?为什么不直接诉诸在遵守诺言的过程中始终发挥作用的公共利益呢?边沁指出,政府并不是产生于人们之间的契约,它只是人们长期服从习惯的结果,并由功利加以巩固而已。边沁写道:“当一群人(我们可以称他们为臣民)被认为具有服从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集团(这个人或这些人是知名的人和某一类的人,我们可以称之为一个或一些统治者)的习惯时,这些人(臣民和统治者)合在一起,便可以被说成是处在一种政治社会的状态中。”[1]133而是否具有服从习惯或者说服从习惯的完全程度是政治社会与自然社会的区别所在。边沁指出:“服从习惯愈完全,政府就离自然状态愈远;这种习惯愈不完全,政府就愈接近自然状态。这些例子本身可能是存在的,在这些例子中很难说服从的习惯是否完全达到了建立一个政府的程度,但是人们必然认为,要建立政府,服从的习惯必须是完全的,不管它是否确实存在或不存在。”[1]134那么人们为什么会服从某个特定政府或主权者呢?这是因为人们感到服从政府总是比不服从会带来的祸害更少、利益更多,所以在权衡利弊之后,就会同意建立政府。
基于上述理解,边沁放弃了对国家起源和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契约论论证,转而诉诸功利和习惯。他认为,国家并不是起源于虚构的契约和理性的同意,而是起源于人们服从习惯的养成,而人们之所以服从政治权威,完全是因为顾及服从带来的利益和不服从带来的缺陷,这样国家就产生了。既然国家的产生是基于人们对功利的考虑及服从习惯的养成,那么与之相伴的另一个方面就是国家和政府的目的在于提高人们的功利和幸福,而不像契约论者所言,是为了保护抽象的自然权利。这就是说,政府是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行为的,只要统治者能够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谋利,人民的服从习惯就会延续下去。一方面,边沁否定了在国家起源问题上的契约论,主张国家的产生是人们出于功利的考虑;另一方面,国家是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服务,其目的在于功利。因此,施特劳斯说:“像大卫·休谟一样,边沁也认为,社会契约理论假定了人较早地愿意遵守诺言(像同意离开自然状况和服从统治一样),因此,不是契约使得诺言得以遵守,而是遵守诺言使契约似乎有理。社会契约理论表述了对统治的一种态度——这一定在很久以前就作为服从的习惯产生了,这种习惯是通过对其有用性的体验而获得的。边沁坦率地争辩说:法律,连同它的惩罚性的法令,都不会创造自由而只能是抑制它。如果要在这样做的过程中证明法律为正当的,必须使包括一切的幸福因此而得到了增强。”[2]
二、谋求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政体是最好的政体
在边沁看来,共同体本身只是一个虚构体,它实际上是由每个单个个人作为共同体成员而组成的,那么所有单个人利益的总和就组成了共同体的利益。单个人在追求其个体利益时,自然而然地增加了共同体的整体利益;同样,单个人在追求其利益最大化时,亦最终达到了共同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边沁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来概括功利主义的伦理基础。当然,边沁最后的落脚点似乎仍然是个人利益。他说:“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论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3]
既然衡量一切行为的好坏、善恶都依赖于其所产生的快乐和避免的痛苦,那么边沁就否定了人的动机在其道德中的地位,而完全强调行为的结果——产生了多少快乐,避免了多少痛苦。在边沁看来,只要产生了快乐就是善的,反之就是恶的。因此,道德上的善恶就完全依赖于对具体行为结果的直接计算,而否定了人们确实存有的某些崇高的行为动机,而这些动机又的确是不可以归结为对行为结果的权衡。正如顾肃教授指出的:“边沁在伦理上持有一种结果论,即完全以人们行为的结果(快乐和痛苦)来判断行为的价值,并由此而扩展到政府、立法等各个方面。这与康德等人的义务论正好相对立,也反映出功利主义与天赋权利等处于上升时期的市民阶级的政治思想的一个根本区别。”[4]
从功利原则出发,在政体问题上,边沁认为能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利益的政体才是最好的政体,而代议民主制就是这样的政体。边沁不像契约论者那样抽象地讨论国家主权应该归谁所有,而是具体地探讨采取怎样的措施和制度才能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和幸福,并克服政府权力过大等弊端。基于此,边沁提出了很多具体措施。他主张由民选的立法机关——议会来行使国家最高权力,而议会应采取一院制,取消上院。行政权由官吏行使,但要受立法权的控制和制约。议会每年选举一次,并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议员必须保证以选民的意见为其行动的依据,不受政府的左右,议员任期为一年,不得担任行政官吏。
边沁对功利主义原理的系统阐述无非是为了对当时的政治制度与法律措施进行批判和改革,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道德和立法的原则。正如罗素所说:“边沁的功绩不在于该学说本身,而在于他把它积极地应用到种种实际问题上。”[5]边沁认为,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目的,在一切领域中都应当积极地实施与功利主义原则相适应的措施。在政治领域中要对法律进行改革,使法律可以利用趋乐避苦的人类本性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以此把人们的行为引导到有利于社会利益的方向上;而在经济领域,当然是主张实行自由市场经济,因为每个人以自己的利益为导向的个人行为最终会达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边沁的功利原则被作为道德和立法的普遍原则来讨论,在他看来,人们的道德选择和法律制定都要遵循功利原则来进行,人的善恶好坏、人定法的优劣都要根据功利原则的标准来评价。显而易见,在边沁这里,人定法的制定并不是根据自然法为标准的,而是根据功利原则。因此,由人定法所规定的自由和权利等就会因具体的功利要求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具体内容,而不再是永恒不变的。对政治国家合法性的说明、道德和立法的根据,都要以功利原则为基础,在边沁这里,功利原则又似乎像自然法那样具有超越时空的性质。然而,功利原则只是一个方向性和指导性的原则,人们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必然会根据具体环境的不同而做出自己的判断,法律也会根据具体的历史文化传统、不同的时代做出具体的调适。
边沁不但用功利原则和习惯解释了国家的起源和人民对国家的政治服从,还将功利原则作为道德和立法的基本原则。显然这是与自由主义的契约论迥然不同的。在契约论者看来,基于理性的同意而达成的契约是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根源和保证,而且法律是以自然法为根据制定的,公共权力和人定法的建立是为了保障个人天赋的自然权利。边沁将自由主义的关注点彻底由权利转向了功利,特别是公共福利,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当然,边沁的理论还没有发展到新自由主义阶段,因为他所说的公共福利的增进是通过对个人追求自己幸福的刺激和对法律的改革来实现的。
三、结语
法国大革命后,诸多思想家通过反思大革命而对社会契约论进行了深入的批判,使社会契约论在19世纪的发展渐微。与此同时,又产生了自由主义理论的另一分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哲学一经产生就表现出对契约论的直接反对。在功利主义者看来,契约论对国家起源的解释是纯粹的虚构。功利主义哲学的开创者边沁就这样说:“我请他们为我翻开史书,看哪一页记载了签订这个重要契约的隆重仪式。他们在这一挑战面前退缩了;在这种压力下,他们不能不像我们的作者所作过的那样,承认所有这些不过是个虚构。”[1]150按照功利主义的观点,国家的产生根本不是基于所谓的契约和理性的同意,而是人们基于对现实利益的考虑而形成的服从习惯的结果。人的本性都是趋乐避苦的,这是据以解释人类一切行为的真正标准。因此,人们服从权威的统治并不像契约论者所说的那样,是基于理性的同意和许诺,而是人们觉得服从要比不服从时快乐多于痛苦,利大于弊,即基于功利的考虑。也就是要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标准来衡量任何现存的政治制度的安排是否合理。